民事诉讼法修订: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陈之琰 梅轶竹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9月20日   03 版)

康菲石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没有结束,康菲还将面临来自国家海洋局、环保公益组织、个人等在内的主体拟提起的相关诉讼。然而,现行法律中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却非常不“给力”,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讨论者们还在为谁能提起公益诉讼争论不休。

参与民诉法修订草案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社会团体尤其是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尚有分歧,决策者更倾向于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在康菲中国溢油事件之后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人称他为敢于与大公司对抗的“公益斗士”。

8月9日,贾方义向天津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民间首位向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个人。贾方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在他的诉状中有三点请求,第一要求康菲中国和中海油停止侵害,第二要求二者向公众公开事故信息,第三要求两家公司设立总额为100亿元的赔偿基金。

“赔偿基金主要用于渤海湾生态损害的赔偿以及渤海湾海洋渔民、鱼粮生产企业的赔偿。”贾方义说,“由于赔偿需要分批进行,设立基金就相当于保障金。”

在提出诉讼请求后,天津海事法院与贾方义进行了两次沟通,最终告知需要经过“领导商量,才能给书面答复”。而在设有环境公益法庭试点的海南省,贾方义得到的答案是“不属于管辖范围”。

青岛海事法院的一位法官起初主动与贾方义联系,问他“是否补充新的证据”,在得到否定的回答后,该法官称会“将诉状交由被告答辩”,并答应在立案后进行赔偿取证工作。

可这段在贾方义看来能够顺利立案的对话,在他第二次见到这位法官的时候“打了水漂”。庭长告诉他“案件领导要商量”,此后又称需要“逐级上报”。

贾方义在三地的起诉之路就此止步。

有报道称,目前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对公益诉讼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检察院、负有行政立法权力的机构以及经批准的公益性团体可以进行公益诉讼。”据肖建国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民诉法修改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学者普遍认为,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因此,上述修订被认为是限制了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

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在尝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过形势不容乐观。有报道称,昆明、贵阳、无锡三市自推行环境公益诉讼试点两年多来,审理过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子加在一起,不到10起。“我了解到的情况是,能立案的都是经过研究的。”司法高等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刚说,“试验是在可控制范围内去做的,谁适合做原告都得事先商量好,什么样的案件适合做试验性诉讼,这都是事先选好的”。

8月,司法高等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就渤海溢油事件举办了两次研讨会,很多公益组织都主动要求参与维权。但受现行法律规定所限,公益组织很难走入诉讼领域进行实战。按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生态受损后应该由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这就是说,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生态损害公益诉讼不但法律不支持,甚至与海洋局的职责相冲突。

李刚坦言,对此事进入公益诉讼的前景不乐观,“在渤海溢油事件中,环境组织提起的诉讼被接受的可能性比较小,除非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它是唯一可能被接受的社团。”

2010年年底,由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将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明河,严重污染了南明河水质。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向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最终胜诉。

但是,这个全国首起由民间社团发起的公益诉讼胜诉案例,并不具有可复制性。“其他的环保组织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接受可能性非常小。”李刚说,现在官办和民办的环保组织在政策上还有所区别。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陈之琰 梅轶竹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9月20日   03 版)

康菲石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没有结束,康菲还将面临来自国家海洋局、环保公益组织、个人等在内的主体拟提起的相关诉讼。然而,现行法律中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却非常不“给力”,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讨论者们还在为谁能提起公益诉讼争论不休。

参与民诉法修订草案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社会团体尤其是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尚有分歧,决策者更倾向于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在康菲中国溢油事件之后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人称他为敢于与大公司对抗的“公益斗士”。

8月9日,贾方义向天津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民间首位向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个人。贾方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在他的诉状中有三点请求,第一要求康菲中国和中海油停止侵害,第二要求二者向公众公开事故信息,第三要求两家公司设立总额为100亿元的赔偿基金。

“赔偿基金主要用于渤海湾生态损害的赔偿以及渤海湾海洋渔民、鱼粮生产企业的赔偿。”贾方义说,“由于赔偿需要分批进行,设立基金就相当于保障金。”

在提出诉讼请求后,天津海事法院与贾方义进行了两次沟通,最终告知需要经过“领导商量,才能给书面答复”。而在设有环境公益法庭试点的海南省,贾方义得到的答案是“不属于管辖范围”。

青岛海事法院的一位法官起初主动与贾方义联系,问他“是否补充新的证据”,在得到否定的回答后,该法官称会“将诉状交由被告答辩”,并答应在立案后进行赔偿取证工作。

可这段在贾方义看来能够顺利立案的对话,在他第二次见到这位法官的时候“打了水漂”。庭长告诉他“案件领导要商量”,此后又称需要“逐级上报”。

贾方义在三地的起诉之路就此止步。

有报道称,目前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对公益诉讼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检察院、负有行政立法权力的机构以及经批准的公益性团体可以进行公益诉讼。”据肖建国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民诉法修改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学者普遍认为,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因此,上述修订被认为是限制了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

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在尝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过形势不容乐观。有报道称,昆明、贵阳、无锡三市自推行环境公益诉讼试点两年多来,审理过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子加在一起,不到10起。“我了解到的情况是,能立案的都是经过研究的。”司法高等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刚说,“试验是在可控制范围内去做的,谁适合做原告都得事先商量好,什么样的案件适合做试验性诉讼,这都是事先选好的”。

8月,司法高等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就渤海溢油事件举办了两次研讨会,很多公益组织都主动要求参与维权。但受现行法律规定所限,公益组织很难走入诉讼领域进行实战。按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生态受损后应该由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这就是说,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生态损害公益诉讼不但法律不支持,甚至与海洋局的职责相冲突。

李刚坦言,对此事进入公益诉讼的前景不乐观,“在渤海溢油事件中,环境组织提起的诉讼被接受的可能性比较小,除非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它是唯一可能被接受的社团。”

2010年年底,由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将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明河,严重污染了南明河水质。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向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最终胜诉。

但是,这个全国首起由民间社团发起的公益诉讼胜诉案例,并不具有可复制性。“其他的环保组织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接受可能性非常小。”李刚说,现在官办和民办的环保组织在政策上还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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