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舆论监督一直是我国社会各界关注和思考的热点。舆论监督被看作是: 增强媒介权威的关键、揭露社会弊端的利器、正确决策的先导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动力。随着改革开放, 社会分工加剧, 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意志和需求。为了保护和增进各自的利益, 他们迫切地要求在行政执法中反映自己的观点。中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型时期, 出现了一些贪污腐败、权力滥用、道德坠落等消极现象, 客观上需要公众、新闻媒介通过舆论监督的形式制约行政执法中丑恶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目前, 公众特别是新闻媒介广泛而有效的介入, 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起到了特殊的作用。“ 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 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 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 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 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 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士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因此, 在舆论监督与行政执法的互动关系中,我们应该有一个好的制度。在这方面笔者粗浅地谈谈个人的想法。
1 制定《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
近年来, 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在舆论监督方面的法规还很不具体, 而且基本上没有规定程序, 造成了舆论监督很难开展的局面。新闻媒体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和阻力, 新闻工作者甚至还可能面临野蛮的暴力, 再加上舆论监督毕竟只有舆论上的影响力, 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 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因而, 在我国行政执法中, 舆论监督处一种尴尬的地位: 有些行政机关不配合舆论监督, 消极抵制,甚至千方百计阻挠, 致使被曝光的问题不了了之。如果要加强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 必须制定《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 而这也是将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并且有助于舆论监督自身的规范行为, 有助于保证对政府行政舆论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在中共中央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中, 第一次以专门章节的形式确立了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 连续几年的全国人代会上, 都有人大代表坚持不懈地呼吁制定《舆论监督法》或《新闻法》, 以保障我国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种种迹象表明, 将舆论监督由执政党的文件精神发展成国家的成文法律, 条件和时机正在日趋成熟。
2 启动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法定的监督机制
作为上级官员和上级机构, 不仅仅自己要谨行慎行, 对下属机构和官员也要有这样的要求, 因为其下属的不当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上级官员自身或整个机构在群众中的印象, 这就需要启动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 但现实中其作用发挥是滞后的, 而舆论监督会积极启动“ 权力—权力”这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对政府及官员进行舆论监督, 可以维护和促进其自律意识, 但个人自律意识的形成单靠自身是不够的, 需要一个外在的制约力量, 而舆论监督正好提供了这样的一种外在监督机制。
3 各级政府要做舆论监督的后盾
舆论是党和人民的“ 喉舌”, 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力和能力的体现, 理应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 各级政府要从惩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着眼,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 做舆论监督的坚强后盾, 对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进行坚决的揭露和鞭笞, 以儆效尤, 推动依法行政, 公正执法。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的“ 吕日周现象”。吕日周是山西省长治市市委书记, 在任期间十分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 支持《长治日报》对当地政府机关及官员进行监督报道,成为全国舆论监督的模范。此外,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之所以能够批评报道政府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离开了政府的支持也是不可想象的。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舆论监督法》或《新闻法》,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还缺乏坚实而完备的法律保障。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 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必不可少。
4 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
舆论监督是一种受之于众的社会监督形式。由于这种监督方式的公开性, 往往会产生一
种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代替的特殊效应。现实情况表明, 某些违纪违法的行政执法事件, 采取诸如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形式往往对其触动不大, 甚至对某些有关部门及领导来说, 还会无动于衷, 过后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后, 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 当事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组织的处理, 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所在部门会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工作, 以尽快消除负面影响; 有关执法部门会以此为鉴,开展教育活动, 抓好防范工作。笔者认为安徽省“ 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就比较好。其具体做法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曝光, 监督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的发表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对于激活新闻媒体舆论的影响和提升新闻监督的曝光实效, 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双重意义。
参考文献
[ 1] 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 M] .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
[ 2] 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 3] 田大宪. 新闻舆论监督研究[ M] .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 4] 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 5] 林吉吉.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 6] 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 M] .宁波: 浙江大学出版社, 1995.( 实习编辑: 张瑛) 第一作者简介: 康京涛, 男, 1981 年8 月生, 2004 年毕业于江西理工大学, 助教,
近年来, 舆论监督一直是我国社会各界关注和思考的热点。舆论监督被看作是: 增强媒介权威的关键、揭露社会弊端的利器、正确决策的先导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动力。随着改革开放, 社会分工加剧, 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意志和需求。为了保护和增进各自的利益, 他们迫切地要求在行政执法中反映自己的观点。中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型时期, 出现了一些贪污腐败、权力滥用、道德坠落等消极现象, 客观上需要公众、新闻媒介通过舆论监督的形式制约行政执法中丑恶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目前, 公众特别是新闻媒介广泛而有效的介入, 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起到了特殊的作用。“ 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 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 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 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 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 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士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因此, 在舆论监督与行政执法的互动关系中,我们应该有一个好的制度。在这方面笔者粗浅地谈谈个人的想法。
1 制定《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
近年来, 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在舆论监督方面的法规还很不具体, 而且基本上没有规定程序, 造成了舆论监督很难开展的局面。新闻媒体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和阻力, 新闻工作者甚至还可能面临野蛮的暴力, 再加上舆论监督毕竟只有舆论上的影响力, 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 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因而, 在我国行政执法中, 舆论监督处一种尴尬的地位: 有些行政机关不配合舆论监督, 消极抵制,甚至千方百计阻挠, 致使被曝光的问题不了了之。如果要加强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 必须制定《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 而这也是将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并且有助于舆论监督自身的规范行为, 有助于保证对政府行政舆论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在中共中央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中, 第一次以专门章节的形式确立了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 连续几年的全国人代会上, 都有人大代表坚持不懈地呼吁制定《舆论监督法》或《新闻法》, 以保障我国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种种迹象表明, 将舆论监督由执政党的文件精神发展成国家的成文法律, 条件和时机正在日趋成熟。
2 启动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法定的监督机制
作为上级官员和上级机构, 不仅仅自己要谨行慎行, 对下属机构和官员也要有这样的要求, 因为其下属的不当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上级官员自身或整个机构在群众中的印象, 这就需要启动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 但现实中其作用发挥是滞后的, 而舆论监督会积极启动“ 权力—权力”这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对政府及官员进行舆论监督, 可以维护和促进其自律意识, 但个人自律意识的形成单靠自身是不够的, 需要一个外在的制约力量, 而舆论监督正好提供了这样的一种外在监督机制。
3 各级政府要做舆论监督的后盾
舆论是党和人民的“ 喉舌”, 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力和能力的体现, 理应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 各级政府要从惩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着眼,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 做舆论监督的坚强后盾, 对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进行坚决的揭露和鞭笞, 以儆效尤, 推动依法行政, 公正执法。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的“ 吕日周现象”。吕日周是山西省长治市市委书记, 在任期间十分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 支持《长治日报》对当地政府机关及官员进行监督报道,成为全国舆论监督的模范。此外,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之所以能够批评报道政府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离开了政府的支持也是不可想象的。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舆论监督法》或《新闻法》,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还缺乏坚实而完备的法律保障。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 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必不可少。
4 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
舆论监督是一种受之于众的社会监督形式。由于这种监督方式的公开性, 往往会产生一
种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代替的特殊效应。现实情况表明, 某些违纪违法的行政执法事件, 采取诸如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形式往往对其触动不大, 甚至对某些有关部门及领导来说, 还会无动于衷, 过后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后, 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 当事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组织的处理, 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所在部门会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工作, 以尽快消除负面影响; 有关执法部门会以此为鉴,开展教育活动, 抓好防范工作。笔者认为安徽省“ 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就比较好。其具体做法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曝光, 监督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的发表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对于激活新闻媒体舆论的影响和提升新闻监督的曝光实效, 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双重意义。
参考文献
[ 1] 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 M] .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
[ 2] 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 3] 田大宪. 新闻舆论监督研究[ M] .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 4] 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 5] 林吉吉.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 6] 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 M] .宁波: 浙江大学出版社, 1995.( 实习编辑: 张瑛) 第一作者简介: 康京涛, 男, 1981 年8 月生, 2004 年毕业于江西理工大学, 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