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代加工协议

加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持有xxxxxxxxxxxx石灰石、石英砂采矿证的企业法人。

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机械生产许可手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生产、加工资质、经验与能力。

为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矿区内石灰石、石英砂加工为石粉砂、公厘石、公分石、石英砂等材料的加工业务承包给乙方承做,乙方自愿按甲方要求承担加工业务。

二、合作模式

甲方提供合法的矿山开采手续,投资建设矿山外运道路,高压输电线路及变压器、生活设施、过磅房及磅秤等基础设施。乙方投资矿山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作业设备及砂、石加工生产线、生产线配套电控柜等设备,并负责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甲方以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乙方加工费。

在合作期间,乙方享有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对其加工经营行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甲方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矿山采场、道路建设及加工生产线建设用地(用地租金甲方承担)及建设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基础设施。并负责合作期间内加工场地至成品总料场道路的维护工作。

2、派驻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乙方加工工作。

3、积极办理采场及加工场林业、土地、环保等行政审批手续,做好相邻村社关系协调等工作,确保矿山的正常生产经营。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施工用水用电均由甲方协调并负责施工安装到位。

5、负责现有矿区的场地平整工作,以满足乙方的生产需要。

四、乙方的责任

1、负责投资建设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两条(含破碎设备基础所需部份的场地平整,产线配套电控柜及试车运行费用)。

单条生产线的主要设备清单如下:

2、负责投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机械等作业设备,用于矿山,加工场生产使用。前述设备的型号、作业能力、数量应当满足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加工任务需要。主要作业设备清单如下:

3、负责采场内基建、采场内运输道路建设及维护,石灰石、石英砂的采剥及场内运输。

4、负责采场、加工场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生产人员的组织、培训、配置,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转及生产任务的完成。

五、投资总额及建设期

乙方对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的投资总额大约为人民币捌佰万元,实际投资额以甲、乙双方竣工结算为准(竣工结算工作在乙方第二条生产线安装调试正常后5天内完成)。同时,乙方须开具与设备款金额等额的相关发票给甲方。

其他矿山采剥、穿爆、装载、运输作业设备根据与产能相匹配的原则由乙方分期投入。

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矿山基建和第一条破碎加工生产线建设投产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条破碎加工生产线建设投产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为加快工程进度,减轻乙方资金压力,甲方借款400万元给乙方作为建设资金,用于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建设。借款分三期拨付:乙方进场后7天内首期拨付200万元。 第一条生产线建成投产、试生产正常后再拨付乙方200万元。拨付款项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条。借款期壹年,自借款款项拨付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利息由甲方从应付加工费中逐月扣还。借款本金可从加工费中逐月扣还,也可于借款到期后从加工费中一次性扣还。

七、生产经营费用的承担

矿山及破碎加工生产线的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开采石灰石、石英砂直至加工成甲方所需合格成品的所有费用(含采剥费、运费(仅指原矿拉至生产线倒料口的运输费)、燃油、电费、修理费、材料费、爆破器材费、人员工资、原矿及成品装车费、设备维护保养费、生活费、生产管理费、安全措施费)。以上费用由甲方先垫付,到当月结算的时候,从结算款中扣除。

加工为成品堆放后的二次转运费(不含装车费)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生产经营中的任何费用。从生产线堆场到矿区入口总堆场的二次倒运如需由乙方运输,价格另议。

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与生产无关的矿山用地纠纷、当地村民、政府的无理索要、骚扰、断水断电等外围干扰均由甲方负责。

八、加工生产中如遇柴油、炸药及电费价格变动,按以下约定分担:

1、柴油以 元/吨、炸药以 元/吨作为基价。加工生产过程中市场价上涨或者下跌在5%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上涨超过5%,甲方补贴超过5%部分的差价。如下跌超过5%,则超过5%部分的差价,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加工费中直接扣除。

2、电费核定基价以投产当月电力公司收取的电费价格为准。加工生产过程中如遇电费上涨或者下跌在5%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上涨超过5%,甲方补贴超过5%部分的差价。如下跌超过5%,则超过5%部分的差价,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加工费中直接扣除。

九、加工量及惩罚措施

乙方须保证全年生产加工为成品的产量不得少于360万吨(含成品砂、石),其中成品砂产量不得少于162万吨, 如每年成品砂、石产量低于360万吨的,不足部分按4元/吨给予处罚,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加工费中直接扣除。如年产量高于该约定,超出部分的加工费按16元/吨单价进行结算。如因甲方原因(矿山手续不全、未按期付款等)、外部因素(当地村民、政府恶意滋事、干扰等)或不可抗力(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政策导向发生变化)等非乙方生产设备及管理造成的停工停产至使产量未达到指标,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甲方不及时把成品砂石料拉走,导致成品料砂石料堆积,导致乙方不能生产,甲方按每天乙方应生产的产量,每吨按4元计算,补款给乙方。

乙方不得私自出售加工成品,也不得私自加工其他来源渠道的石灰石、石英砂,一经发现,甲方将处予50元/吨的处罚。

十、加工费结算及支付

1、甲方应付乙方的加工费按生产成品的吨数结算,结算单价为16元/吨。

2、支付方式:

(1)每月支付一次,每月25日,甲乙双方共同核定已完成合格产品吨数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甲方于次月5日前按上月结算总价款的 85%扣除甲方垫付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借款利息及生产经营费用等各项款项后,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3)年终付至当年完成总价的97%(如乙方未完成年度计划360万吨,则应扣除本协议约定的罚款),年终结算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结算余款全部付清,合同期最后一年余款在合作期满后3个月内付清。

十一、产品质量规格

乙方按建筑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如甲方与客户签订供需合同的同一规格产品的产量超过30万吨的,乙方可按客户合理要求的规格进行加工,但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同时乙方不承担由该加工业务对总产量指标带来的影响。

十二、乙方应合理控制投入成本,优化生产设计方案,做到低成本、高收益。

破碎加工生产线的选址要符合下列规定:(1)不压覆现有矿区资源。(2)符合爆破安全要求规定。(3)不能因现有矿区范围内资源的开采而导致迁建。(4)选址方案须经甲方审定认可。

乙方在进行加工过程中,采场的台阶要素、开拓方式、矿山的境界、开采范围等须征得甲方现场代表的同意认可。

十三、合作期定为三年,自试生产正常(自投产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三个月)以后起算。合作期限届满乙方投入的生产设备由甲方自主决定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置:

1、如甲方不愿意继续合作的,乙方投资建设的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由甲方按双方审定的竣工结算价的50%作价支付给乙方,此款项在结算完毕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后,乙方才将生产线产权及经营权移交甲方所有,乙方才退出合作,对加工生产线产权不再享有任何权益,协议终止。乙方前期投入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矿山作业设备由乙方自行收回处置。

2、如甲方愿意继续合作的,仍按前述约定计付加工费,合作期限顺延两年。顺延期届满后,乙方投资建设的两条1000×1200破碎

加工生产线即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转让费,甲方取得生产线产权及经营权,乙方完全退出合作,对生产线不再享有任何权益。乙方前期投入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矿山作业设备由乙方自行收回处置。

十四、乙方投入的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投资建设费用必须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列入甲方账面资产。

乙方新购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矿山作业设备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均以甲方名义支出,上述设备采购发票和生产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发票交由甲方财务做帐,列入甲方的建设及经营管理成本。但前述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矿山作业设备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并另附补充合同证明其产权归属。

生产管理费用从甲方账户中按乙方要求的付款对象支付,于结算时从甲方应付乙方加工费中扣还。

十五、乙方在加工过程中所需要的爆破材料及相关事宜,由乙方委托甲方与安宁保安服务总公司民爆大队签订爆破合作协议,该协议的一切经济(含配送费等)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该费用先由甲方垫付,月底结算的时候,再从结算款中扣除。

十六、安全约定

在加工过程中,乙方自行聘请人员进行加工生产,乙方只按行业标准加工,乙方聘请人员的劳动关系、工作薪酬关系、社保关系、劳动争议及在加工生产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一切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但因自然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应由甲方承担。若因客观事实的存在(如:工人闹事、伤亡者家属聚集等),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需要,甲方预支或者垫付了有关费用,应属乙方支付的合理费用,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将该费用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结算款项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十七、加工费成本偏差协商条款

鉴于乙方在对矿山砂石料原矿进行采样分析后认为可能会因为矿山的砂石料原矿加工性能指标(硬度、抗压强度、抗磨系数、容重

等指标)偏高,会造成加工环节的成本上升,导致按本合同第十款约定的加工费单价16元/吨核算的收益偏低,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特制定以下补充条款:

1、在乙方完成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建设投产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成本核算。在试生产期间选定具备达产条件的某一时段(不小于三十天),由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依照本合同第七款关于生产经营费用核算范围的规定,精确计算达产期的实际加工费构成成本,如达产期实际加工费成本小于13.5元/吨,甲方不进行加工费结算单价调整,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协议期满;如达产期实际加工费成本大于13.5元/吨,则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加工费结算单价,定价原则按双方核定成本价+3.5元利润=调整新单价的计算方式,签订调整加工费结算单价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附件,乙方在调整加工费结算单价后同意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协议期满。

2、如达产期实际加工成本大于13.5元/吨,同时甲乙双方协商后无法就新的加工费结算单价达成一致,乙方可以中止执行本协议,解除协议后甲方对乙方的投资及生产经营费用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乙方投资建设的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由甲方按双方审定的竣工结算价原值返还给乙方投资款,此款项在结算完毕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生产线产权及经营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完全退出合作,对加工生产线产权不再享有任何权益,协议终止。乙方前期投入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矿山作业设备由乙方自行收回处置。

(2)解除协议后甲乙双方共同核定已完成合格产品吨数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甲方应付乙方的加工费按生产成品的吨数结算,结算单价为16元/吨。

(3)乙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款规定计算并提前归还甲方借款本金和利息,利息按实际借用月数计算,未满一月按一个月计,此款可以冲抵甲方应付乙方生产线投资款和加工费。

十八、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保证按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供应及加工质量不符合建筑行业标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2、合作期间乙方享有独自开采权,甲方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

另行指派其他队伍入场,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的全部投资。

3、如因甲方手续不全、政府取缔导致乙方进场后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甲方除赔偿乙方全部投资成本外、还应向乙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同时乙方投资形成的所有固定资产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退场不算违约。

4、乙方只负责矿区和生产直接相关的所有经济和安全责任,甲方应确保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矿山周围村民村委等外部因素的无端干扰,乙方不承担由以上原因造成的减产事实。

5、甲方不按上述规定按时支付加工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赔偿乙方损失。超两个月不付,乙方有权停工,超六个月不付,乙方有权选择退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的全部投资。

十九、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安宁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乙方:

2013年 月 日

加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持有xxxxxxxxxxxx石灰石、石英砂采矿证的企业法人。

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机械生产许可手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生产、加工资质、经验与能力。

为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矿区内石灰石、石英砂加工为石粉砂、公厘石、公分石、石英砂等材料的加工业务承包给乙方承做,乙方自愿按甲方要求承担加工业务。

二、合作模式

甲方提供合法的矿山开采手续,投资建设矿山外运道路,高压输电线路及变压器、生活设施、过磅房及磅秤等基础设施。乙方投资矿山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作业设备及砂、石加工生产线、生产线配套电控柜等设备,并负责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甲方以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乙方加工费。

在合作期间,乙方享有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对其加工经营行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甲方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矿山采场、道路建设及加工生产线建设用地(用地租金甲方承担)及建设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基础设施。并负责合作期间内加工场地至成品总料场道路的维护工作。

2、派驻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乙方加工工作。

3、积极办理采场及加工场林业、土地、环保等行政审批手续,做好相邻村社关系协调等工作,确保矿山的正常生产经营。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施工用水用电均由甲方协调并负责施工安装到位。

5、负责现有矿区的场地平整工作,以满足乙方的生产需要。

四、乙方的责任

1、负责投资建设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两条(含破碎设备基础所需部份的场地平整,产线配套电控柜及试车运行费用)。

单条生产线的主要设备清单如下:

2、负责投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机械等作业设备,用于矿山,加工场生产使用。前述设备的型号、作业能力、数量应当满足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加工任务需要。主要作业设备清单如下:

3、负责采场内基建、采场内运输道路建设及维护,石灰石、石英砂的采剥及场内运输。

4、负责采场、加工场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生产人员的组织、培训、配置,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转及生产任务的完成。

五、投资总额及建设期

乙方对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的投资总额大约为人民币捌佰万元,实际投资额以甲、乙双方竣工结算为准(竣工结算工作在乙方第二条生产线安装调试正常后5天内完成)。同时,乙方须开具与设备款金额等额的相关发票给甲方。

其他矿山采剥、穿爆、装载、运输作业设备根据与产能相匹配的原则由乙方分期投入。

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矿山基建和第一条破碎加工生产线建设投产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条破碎加工生产线建设投产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为加快工程进度,减轻乙方资金压力,甲方借款400万元给乙方作为建设资金,用于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建设。借款分三期拨付:乙方进场后7天内首期拨付200万元。 第一条生产线建成投产、试生产正常后再拨付乙方200万元。拨付款项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条。借款期壹年,自借款款项拨付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利息由甲方从应付加工费中逐月扣还。借款本金可从加工费中逐月扣还,也可于借款到期后从加工费中一次性扣还。

七、生产经营费用的承担

矿山及破碎加工生产线的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开采石灰石、石英砂直至加工成甲方所需合格成品的所有费用(含采剥费、运费(仅指原矿拉至生产线倒料口的运输费)、燃油、电费、修理费、材料费、爆破器材费、人员工资、原矿及成品装车费、设备维护保养费、生活费、生产管理费、安全措施费)。以上费用由甲方先垫付,到当月结算的时候,从结算款中扣除。

加工为成品堆放后的二次转运费(不含装车费)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生产经营中的任何费用。从生产线堆场到矿区入口总堆场的二次倒运如需由乙方运输,价格另议。

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与生产无关的矿山用地纠纷、当地村民、政府的无理索要、骚扰、断水断电等外围干扰均由甲方负责。

八、加工生产中如遇柴油、炸药及电费价格变动,按以下约定分担:

1、柴油以 元/吨、炸药以 元/吨作为基价。加工生产过程中市场价上涨或者下跌在5%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上涨超过5%,甲方补贴超过5%部分的差价。如下跌超过5%,则超过5%部分的差价,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加工费中直接扣除。

2、电费核定基价以投产当月电力公司收取的电费价格为准。加工生产过程中如遇电费上涨或者下跌在5%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上涨超过5%,甲方补贴超过5%部分的差价。如下跌超过5%,则超过5%部分的差价,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加工费中直接扣除。

九、加工量及惩罚措施

乙方须保证全年生产加工为成品的产量不得少于360万吨(含成品砂、石),其中成品砂产量不得少于162万吨, 如每年成品砂、石产量低于360万吨的,不足部分按4元/吨给予处罚,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加工费中直接扣除。如年产量高于该约定,超出部分的加工费按16元/吨单价进行结算。如因甲方原因(矿山手续不全、未按期付款等)、外部因素(当地村民、政府恶意滋事、干扰等)或不可抗力(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政策导向发生变化)等非乙方生产设备及管理造成的停工停产至使产量未达到指标,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甲方不及时把成品砂石料拉走,导致成品料砂石料堆积,导致乙方不能生产,甲方按每天乙方应生产的产量,每吨按4元计算,补款给乙方。

乙方不得私自出售加工成品,也不得私自加工其他来源渠道的石灰石、石英砂,一经发现,甲方将处予50元/吨的处罚。

十、加工费结算及支付

1、甲方应付乙方的加工费按生产成品的吨数结算,结算单价为16元/吨。

2、支付方式:

(1)每月支付一次,每月25日,甲乙双方共同核定已完成合格产品吨数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甲方于次月5日前按上月结算总价款的 85%扣除甲方垫付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借款利息及生产经营费用等各项款项后,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3)年终付至当年完成总价的97%(如乙方未完成年度计划360万吨,则应扣除本协议约定的罚款),年终结算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结算余款全部付清,合同期最后一年余款在合作期满后3个月内付清。

十一、产品质量规格

乙方按建筑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如甲方与客户签订供需合同的同一规格产品的产量超过30万吨的,乙方可按客户合理要求的规格进行加工,但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同时乙方不承担由该加工业务对总产量指标带来的影响。

十二、乙方应合理控制投入成本,优化生产设计方案,做到低成本、高收益。

破碎加工生产线的选址要符合下列规定:(1)不压覆现有矿区资源。(2)符合爆破安全要求规定。(3)不能因现有矿区范围内资源的开采而导致迁建。(4)选址方案须经甲方审定认可。

乙方在进行加工过程中,采场的台阶要素、开拓方式、矿山的境界、开采范围等须征得甲方现场代表的同意认可。

十三、合作期定为三年,自试生产正常(自投产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三个月)以后起算。合作期限届满乙方投入的生产设备由甲方自主决定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置:

1、如甲方不愿意继续合作的,乙方投资建设的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由甲方按双方审定的竣工结算价的50%作价支付给乙方,此款项在结算完毕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后,乙方才将生产线产权及经营权移交甲方所有,乙方才退出合作,对加工生产线产权不再享有任何权益,协议终止。乙方前期投入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矿山作业设备由乙方自行收回处置。

2、如甲方愿意继续合作的,仍按前述约定计付加工费,合作期限顺延两年。顺延期届满后,乙方投资建设的两条1000×1200破碎

加工生产线即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转让费,甲方取得生产线产权及经营权,乙方完全退出合作,对生产线不再享有任何权益。乙方前期投入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矿山作业设备由乙方自行收回处置。

十四、乙方投入的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投资建设费用必须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列入甲方账面资产。

乙方新购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矿山作业设备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均以甲方名义支出,上述设备采购发票和生产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发票交由甲方财务做帐,列入甲方的建设及经营管理成本。但前述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矿山作业设备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并另附补充合同证明其产权归属。

生产管理费用从甲方账户中按乙方要求的付款对象支付,于结算时从甲方应付乙方加工费中扣还。

十五、乙方在加工过程中所需要的爆破材料及相关事宜,由乙方委托甲方与安宁保安服务总公司民爆大队签订爆破合作协议,该协议的一切经济(含配送费等)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该费用先由甲方垫付,月底结算的时候,再从结算款中扣除。

十六、安全约定

在加工过程中,乙方自行聘请人员进行加工生产,乙方只按行业标准加工,乙方聘请人员的劳动关系、工作薪酬关系、社保关系、劳动争议及在加工生产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一切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但因自然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应由甲方承担。若因客观事实的存在(如:工人闹事、伤亡者家属聚集等),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需要,甲方预支或者垫付了有关费用,应属乙方支付的合理费用,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将该费用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结算款项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十七、加工费成本偏差协商条款

鉴于乙方在对矿山砂石料原矿进行采样分析后认为可能会因为矿山的砂石料原矿加工性能指标(硬度、抗压强度、抗磨系数、容重

等指标)偏高,会造成加工环节的成本上升,导致按本合同第十款约定的加工费单价16元/吨核算的收益偏低,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特制定以下补充条款:

1、在乙方完成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建设投产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成本核算。在试生产期间选定具备达产条件的某一时段(不小于三十天),由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依照本合同第七款关于生产经营费用核算范围的规定,精确计算达产期的实际加工费构成成本,如达产期实际加工费成本小于13.5元/吨,甲方不进行加工费结算单价调整,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协议期满;如达产期实际加工费成本大于13.5元/吨,则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加工费结算单价,定价原则按双方核定成本价+3.5元利润=调整新单价的计算方式,签订调整加工费结算单价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附件,乙方在调整加工费结算单价后同意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协议期满。

2、如达产期实际加工成本大于13.5元/吨,同时甲乙双方协商后无法就新的加工费结算单价达成一致,乙方可以中止执行本协议,解除协议后甲方对乙方的投资及生产经营费用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乙方投资建设的两条1000×1200破碎加工生产线由甲方按双方审定的竣工结算价原值返还给乙方投资款,此款项在结算完毕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生产线产权及经营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完全退出合作,对加工生产线产权不再享有任何权益,协议终止。乙方前期投入的采剥设备、穿爆作业、运输、装载设备等矿山作业设备由乙方自行收回处置。

(2)解除协议后甲乙双方共同核定已完成合格产品吨数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甲方应付乙方的加工费按生产成品的吨数结算,结算单价为16元/吨。

(3)乙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款规定计算并提前归还甲方借款本金和利息,利息按实际借用月数计算,未满一月按一个月计,此款可以冲抵甲方应付乙方生产线投资款和加工费。

十八、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保证按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供应及加工质量不符合建筑行业标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2、合作期间乙方享有独自开采权,甲方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

另行指派其他队伍入场,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的全部投资。

3、如因甲方手续不全、政府取缔导致乙方进场后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甲方除赔偿乙方全部投资成本外、还应向乙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同时乙方投资形成的所有固定资产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退场不算违约。

4、乙方只负责矿区和生产直接相关的所有经济和安全责任,甲方应确保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矿山周围村民村委等外部因素的无端干扰,乙方不承担由以上原因造成的减产事实。

5、甲方不按上述规定按时支付加工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赔偿乙方损失。超两个月不付,乙方有权停工,超六个月不付,乙方有权选择退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的全部投资。

十九、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安宁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乙方: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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