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劳动关系领域政府如何定位,直接决定着社会价值和社会资源在劳资之间的分配,决定着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的对比以及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

在我国,自1949年以来主要经历了两种经济体制,而政府自然在劳动关系中发挥过两种不同的作用。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几乎是包揽了一切主要的经济发展事务,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在劳动关系方面,政府自然也成了绝对的领导者。统包统配的劳动关系建立方式,成为政府处理劳动关系的最大特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可谓一统天下。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计划,用人单位不能自主招工,劳动者从事的行业也由国家安排,而劳动关系的建立或是解除均由行政命令来实现。在劳动利益方面,关系主体是一致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占有,即归国家所有,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也就是企业的主人,因此为企业奋斗就是为国家奋斗,为国家奋斗就是为企业奋斗,但惟独不是为自己奋斗,企业也没有自身利益可言,只需完成行政命令中下达的生产指标。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既是规定制定者又是遵守者。劳动者个人是国家的主人又要为国家奋斗,企业是国家的,又是企业职工的。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角色相互融合,也就没有了独立的利益实体。

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逐渐下降,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断地发展起来,我国的劳动关系不再是单一的模糊状态,各种新型的劳动关系的出现刺激了国家实施一系列措施来化解劳

动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在加强劳动立法和宏观调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劳动立法方面,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制度逐渐建立起来。主要表现为:

一、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制在城镇在各类企业中广泛实行,而此后各种法规政策对劳动合同制的发展有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实行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和用人单位的自由,是我国劳动关系走向标准化的开端。

二、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能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制度,是社会经济政策制度和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它要求在制定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和参加国际劳工会议方面,要求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参加,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逐渐走向成熟。

三、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逐步融入世界经济,在劳动关系处理方面也应该与国际接轨。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被称为“国际劳工标准”,为尊重人权,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妇女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

四、进一步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为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列》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处理程序。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利益。

虽然我国政府在处理劳动关系上做出了一定的改革,但在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劳动关系处理仍不容乐观。尽管现在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但合同签订率不高,而且已签订的履行状况也并不乐观;集体谈判与集体协商机制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劳动争议绝大部分不能在当事双方之间解决;工会没有发挥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作用,或者是有的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工会,或者即便有工会,但由于角色错位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在当下农民工问题又成为处理劳动关系的一大障碍··种种问题不仅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不成熟,而且反映当前政府在处理劳动关系问题上的职能缺失。因此要处理好劳动关系,政府就应进行及时有效的改革:

一、强化责任行政理念和劳权保护意识。

政府的第一角色是保护者或管理者,然而责任行政的基本理念还没有在我国政府管理中确立和普及。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劳动者利益更加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政府作为保护者的责任更加重大。此外,政府急需改变对劳权保护意识淡薄的管理状态,劳动相关法律应优先考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执行。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很多重要方面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劳动法》的涉及面过窄,未能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甚至有很多劳动者都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完善劳动关系立法是政府当前的首要任务。制定法律是重要的,但更关键的是执行法律,而政府正是法律的重要执行者。但事实是,

长期以来,在很多地方,政府在监督劳动法律的执行方面的作用是缺失的。一个地区的经济要发展就要更多地吸引投资,为了吸引并留住投资者,地方政府不惜以劳动者权益为代价讨好投资者,在监督劳动法律的执行上态度十分模糊;而且政府宣传不到位,使得劳动者对获得政府帮助的渠道不清。

三、着力培育工会的力量。

培养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因为在设有工会的企业里,由于工会就设在企业中,所以可以获得企业在遵守劳动法律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而言,向工会求助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获得帮助更容易。但是,由于我国工会体制的特殊性使得工会长期以来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因此,政府要放松对于工会的限制,着力培养工会的力量,是工会能够在劳动关系的纠纷中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改变过去劳资双方力量严重失衡的状况。切实维护劳动者利益才能稳定劳动关系,才能保持我国经济长足稳定发展。

四、建立集体谈判制度。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劳资关系也随之复杂化,另外,全球化使全面开放的我国的劳资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并使劳资冲突加剧。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可以使集团利益通过明朗化的途径得以表达,可以使政府及时了解社会矛盾的动向并予以引导、化解,可以以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动谈判立法的进程,就集体谈判的原则、程序、批准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在谈判过程中,政府应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干涉谈判,但要密切关注谈判过程及内容。只有当自愿协商解决不了问题时,才可以引进外部力量进行干预。

五、提供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规划。

要使劳动力的供给符合市场需要,就要掌握劳动力供求的总体信息,并使劳动者拥有相关技能,这也是政府的职责,为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准备不同类型的人才,以保证经济健康顺利地发展。失业保险、职业规划和就业服务是就业保障的重要内容,这一系列的就业保障可以起到缓解压力的作用,因此,政府积极推进就业保障的建设与实施。

六、清除自身腐败。

政府自身腐败是劳动关系问题恶化的重要原因。有腐败而引发劳动者利益的直接受损,地区发展长期利益的受损,以及政府与民众间的相互不信任等,都对解决劳动关系问题造成极大阻碍。所以,政府应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阳光下行使权力,维护劳动者权益。

总之,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处理方面应扮演好保护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树立责任意识,广泛学习各种成功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干预与放任相结合。

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劳动关系领域政府如何定位,直接决定着社会价值和社会资源在劳资之间的分配,决定着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的对比以及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

在我国,自1949年以来主要经历了两种经济体制,而政府自然在劳动关系中发挥过两种不同的作用。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几乎是包揽了一切主要的经济发展事务,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在劳动关系方面,政府自然也成了绝对的领导者。统包统配的劳动关系建立方式,成为政府处理劳动关系的最大特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可谓一统天下。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计划,用人单位不能自主招工,劳动者从事的行业也由国家安排,而劳动关系的建立或是解除均由行政命令来实现。在劳动利益方面,关系主体是一致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占有,即归国家所有,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也就是企业的主人,因此为企业奋斗就是为国家奋斗,为国家奋斗就是为企业奋斗,但惟独不是为自己奋斗,企业也没有自身利益可言,只需完成行政命令中下达的生产指标。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既是规定制定者又是遵守者。劳动者个人是国家的主人又要为国家奋斗,企业是国家的,又是企业职工的。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角色相互融合,也就没有了独立的利益实体。

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逐渐下降,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断地发展起来,我国的劳动关系不再是单一的模糊状态,各种新型的劳动关系的出现刺激了国家实施一系列措施来化解劳

动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在加强劳动立法和宏观调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劳动立法方面,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制度逐渐建立起来。主要表现为:

一、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制在城镇在各类企业中广泛实行,而此后各种法规政策对劳动合同制的发展有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实行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和用人单位的自由,是我国劳动关系走向标准化的开端。

二、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能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制度,是社会经济政策制度和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它要求在制定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和参加国际劳工会议方面,要求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参加,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逐渐走向成熟。

三、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逐步融入世界经济,在劳动关系处理方面也应该与国际接轨。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被称为“国际劳工标准”,为尊重人权,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妇女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

四、进一步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为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列》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处理程序。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利益。

虽然我国政府在处理劳动关系上做出了一定的改革,但在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劳动关系处理仍不容乐观。尽管现在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但合同签订率不高,而且已签订的履行状况也并不乐观;集体谈判与集体协商机制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劳动争议绝大部分不能在当事双方之间解决;工会没有发挥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作用,或者是有的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工会,或者即便有工会,但由于角色错位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在当下农民工问题又成为处理劳动关系的一大障碍··种种问题不仅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不成熟,而且反映当前政府在处理劳动关系问题上的职能缺失。因此要处理好劳动关系,政府就应进行及时有效的改革:

一、强化责任行政理念和劳权保护意识。

政府的第一角色是保护者或管理者,然而责任行政的基本理念还没有在我国政府管理中确立和普及。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劳动者利益更加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政府作为保护者的责任更加重大。此外,政府急需改变对劳权保护意识淡薄的管理状态,劳动相关法律应优先考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执行。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很多重要方面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劳动法》的涉及面过窄,未能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甚至有很多劳动者都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完善劳动关系立法是政府当前的首要任务。制定法律是重要的,但更关键的是执行法律,而政府正是法律的重要执行者。但事实是,

长期以来,在很多地方,政府在监督劳动法律的执行方面的作用是缺失的。一个地区的经济要发展就要更多地吸引投资,为了吸引并留住投资者,地方政府不惜以劳动者权益为代价讨好投资者,在监督劳动法律的执行上态度十分模糊;而且政府宣传不到位,使得劳动者对获得政府帮助的渠道不清。

三、着力培育工会的力量。

培养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因为在设有工会的企业里,由于工会就设在企业中,所以可以获得企业在遵守劳动法律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而言,向工会求助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获得帮助更容易。但是,由于我国工会体制的特殊性使得工会长期以来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因此,政府要放松对于工会的限制,着力培养工会的力量,是工会能够在劳动关系的纠纷中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改变过去劳资双方力量严重失衡的状况。切实维护劳动者利益才能稳定劳动关系,才能保持我国经济长足稳定发展。

四、建立集体谈判制度。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劳资关系也随之复杂化,另外,全球化使全面开放的我国的劳资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并使劳资冲突加剧。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可以使集团利益通过明朗化的途径得以表达,可以使政府及时了解社会矛盾的动向并予以引导、化解,可以以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动谈判立法的进程,就集体谈判的原则、程序、批准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在谈判过程中,政府应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干涉谈判,但要密切关注谈判过程及内容。只有当自愿协商解决不了问题时,才可以引进外部力量进行干预。

五、提供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规划。

要使劳动力的供给符合市场需要,就要掌握劳动力供求的总体信息,并使劳动者拥有相关技能,这也是政府的职责,为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准备不同类型的人才,以保证经济健康顺利地发展。失业保险、职业规划和就业服务是就业保障的重要内容,这一系列的就业保障可以起到缓解压力的作用,因此,政府积极推进就业保障的建设与实施。

六、清除自身腐败。

政府自身腐败是劳动关系问题恶化的重要原因。有腐败而引发劳动者利益的直接受损,地区发展长期利益的受损,以及政府与民众间的相互不信任等,都对解决劳动关系问题造成极大阻碍。所以,政府应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阳光下行使权力,维护劳动者权益。

总之,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处理方面应扮演好保护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树立责任意识,广泛学习各种成功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干预与放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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