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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问题的探讨
作者:盛大年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20期
摘要:在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框架下,为了减轻跨省集团企业的税负,培育跨国大型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经多次调研出台了汇总纳税政策。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0-000-02
一、汇总纳税面临的实际征管问题
1.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掌握征管信息
虽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是目前征管数据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也未建立征管信息交换机制,如此重要的信息数据,仅依赖企业如实申报,而无核对较验环节,分配税额的真实性如何保障?陷入被动管理局面无法避免。
2.执行政策积极性不高
预缴税款的分摊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另一种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确定,是以总机构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该种方法充许各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理论层面上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但是在实际征管中,由于部分分支机构只是挂靠性质,原来只需每年上缴一部分管理费,按期自行申报即可,无需定期上报财务报表,按比例分摊预缴税款,如此麻烦,而总机构对把全部数据汇总到总部计算也感觉麻烦,所以企业对执行这项政策的积极性并不高。
3.挂靠企业,身份难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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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问题的探讨
作者:盛大年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20期
摘要:在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框架下,为了减轻跨省集团企业的税负,培育跨国大型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经多次调研出台了汇总纳税政策。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0-000-02
一、汇总纳税面临的实际征管问题
1.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掌握征管信息
虽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是目前征管数据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也未建立征管信息交换机制,如此重要的信息数据,仅依赖企业如实申报,而无核对较验环节,分配税额的真实性如何保障?陷入被动管理局面无法避免。
2.执行政策积极性不高
预缴税款的分摊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另一种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确定,是以总机构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该种方法充许各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理论层面上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但是在实际征管中,由于部分分支机构只是挂靠性质,原来只需每年上缴一部分管理费,按期自行申报即可,无需定期上报财务报表,按比例分摊预缴税款,如此麻烦,而总机构对把全部数据汇总到总部计算也感觉麻烦,所以企业对执行这项政策的积极性并不高。
3.挂靠企业,身份难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