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分)公司和公司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3. 总则
为了保障各企业的消防安全,加强和规范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术语
防火检查是指各企业组织对本单位进行的防火检查,不仅要有检查制度,还要责任到人,有检查、有记录,抓好落实。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一般采取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即季节性检查和重大节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5. 制度内容
5.1 消防安全责任制
5.1.1 第一责任人职责
5.1.1.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
5.1.1.2组织制订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为保证人员安全进行疏散等安全措施。
5.1.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1.1.4管理本企业职工义务消防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训练,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5.1.2 逐级责任制
各企业应全面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一般分为企业级、部门级、班组级。制定职责进行细化,分解消防责任,建立有效的消防责任网络体系,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5.1.3 岗位责任制
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岗位消防责任制,明确重点岗位员工消防责任区,督促员工遵循岗位操作规程,懂得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提高处置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为了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单位应坚持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奖惩,做到责、权、利统一,调动员工搞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5.2 消防安全制度
5.2.1 用火用电管理
企业要建立三级动火审批、火种管理、电器设施设备(包括临时用电及电加热器具)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5.2.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应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制定生产、储存、装卸、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5.2.3 消防安全检查
结合季节特点和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消防检查制度。
5.2.4 消防值班
制定消防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并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
5.2.5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器材配置规定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
5.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定期演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各级岗位人员职责分工、人员疏散疏导路线,以及其它特定的防火灭火措施和应急措施等。
5.2.7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结合各企业的实际,制定生产、经营、储运、科研等过程中预防火灾的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
6. 消防组织
6.1 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协助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2 义务消防组织
消防安全重点企业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开展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好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
7. 培训与教育
7.1 专业培训
企业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防火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7.2 岗位培训
新职工、新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了解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生产工艺的应急处置程序,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灭火器材的位置,会扑救初起火灾。
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如:油漆工、仓库管理员等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7.3 宣传教育
结合各企业消防工作的特点,有重点地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员工了解本岗位可能出现火灾的特点,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宣传教育一般可采用广播、黑板报、录像、上课、消防运动会等方式。
8. 消防设施
8.1 消防设施的配置
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即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志等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志)。对原有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在技改和发展规划中落实整改。在此期间必须加强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8.2 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维护
每隔半年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记录在案,并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完好、有效。
8.3 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
按照国家消防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外观和功能测试检查,做好日
常维护保养工作,并记录在案。
8.4 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
明确消防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确保消防设施临警好用。
根据产品的性能与特点,建立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作为员工培训教育的内容之一。
9. 日常管理
9.1 防火检查
9.1.1 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9.1.2 建筑结构、平面布局、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9.1.3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9.1.4 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9.1.5 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好。
9.2 防火巡查
9.2.1 员工遵守防火安全制度情况,纠正违章行为;
9.2.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
9.2.3 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2.4 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等。
9.3 火灾隐患的改正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行为。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加以改正,并采取措施。
9.4 重点部位管理
对容易发生火灾、财产集中、人员集中、发生火灾影响全局的部位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9.5 电气防火安全管理
9.5.1 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9.5.2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并落实防静电措施,防静电装置应定期检测。避雷设施应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6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生产、储贮、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实行事先申报许可制度。
9.7 明火管理
重点企业应加强明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
申请明火作业要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检查监护,制定动火作业方案,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9.8 建筑防火管理
9.8.1 消防设计申报及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9.8.2 安全疏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
9.8.3 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内不得搭建建筑物,不得堆放物品。
9.8.4 防火分隔
水平向及竖向防火分隔体上无孔隙,分隔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10. 档案管理
10.1 防火档案
重点企业应建立防火档案,按要求填写制作;记录内容清楚完整,能全面反映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基本情况,提倡防火档案管理电脑化。
10.2 应急预案及演练
应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通过实际的操作,发现问题完善预案。
10.3 各种记录及书面材料应保留
10.3.1 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10.3.2 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10.3.3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及培训教育记录;
10.3.4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每12个月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报告。
10.3.5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10.3.6 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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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办提出。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办负责起草。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分)公司和公司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3. 总则
为了保障各企业的消防安全,加强和规范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术语
防火检查是指各企业组织对本单位进行的防火检查,不仅要有检查制度,还要责任到人,有检查、有记录,抓好落实。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一般采取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即季节性检查和重大节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5. 制度内容
5.1 消防安全责任制
5.1.1 第一责任人职责
5.1.1.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
5.1.1.2组织制订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为保证人员安全进行疏散等安全措施。
5.1.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1.1.4管理本企业职工义务消防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训练,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5.1.2 逐级责任制
各企业应全面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一般分为企业级、部门级、班组级。制定职责进行细化,分解消防责任,建立有效的消防责任网络体系,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5.1.3 岗位责任制
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岗位消防责任制,明确重点岗位员工消防责任区,督促员工遵循岗位操作规程,懂得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提高处置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为了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单位应坚持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奖惩,做到责、权、利统一,调动员工搞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5.2 消防安全制度
5.2.1 用火用电管理
企业要建立三级动火审批、火种管理、电器设施设备(包括临时用电及电加热器具)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5.2.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应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制定生产、储存、装卸、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5.2.3 消防安全检查
结合季节特点和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消防检查制度。
5.2.4 消防值班
制定消防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并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
5.2.5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器材配置规定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
5.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定期演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各级岗位人员职责分工、人员疏散疏导路线,以及其它特定的防火灭火措施和应急措施等。
5.2.7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结合各企业的实际,制定生产、经营、储运、科研等过程中预防火灾的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
6. 消防组织
6.1 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协助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2 义务消防组织
消防安全重点企业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开展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好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
7. 培训与教育
7.1 专业培训
企业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防火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7.2 岗位培训
新职工、新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了解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生产工艺的应急处置程序,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灭火器材的位置,会扑救初起火灾。
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如:油漆工、仓库管理员等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7.3 宣传教育
结合各企业消防工作的特点,有重点地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员工了解本岗位可能出现火灾的特点,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宣传教育一般可采用广播、黑板报、录像、上课、消防运动会等方式。
8. 消防设施
8.1 消防设施的配置
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即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志等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志)。对原有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在技改和发展规划中落实整改。在此期间必须加强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8.2 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维护
每隔半年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记录在案,并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完好、有效。
8.3 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
按照国家消防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外观和功能测试检查,做好日
常维护保养工作,并记录在案。
8.4 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
明确消防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确保消防设施临警好用。
根据产品的性能与特点,建立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作为员工培训教育的内容之一。
9. 日常管理
9.1 防火检查
9.1.1 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9.1.2 建筑结构、平面布局、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9.1.3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9.1.4 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9.1.5 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好。
9.2 防火巡查
9.2.1 员工遵守防火安全制度情况,纠正违章行为;
9.2.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
9.2.3 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2.4 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等。
9.3 火灾隐患的改正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行为。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加以改正,并采取措施。
9.4 重点部位管理
对容易发生火灾、财产集中、人员集中、发生火灾影响全局的部位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9.5 电气防火安全管理
9.5.1 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9.5.2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并落实防静电措施,防静电装置应定期检测。避雷设施应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6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生产、储贮、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实行事先申报许可制度。
9.7 明火管理
重点企业应加强明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
申请明火作业要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检查监护,制定动火作业方案,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9.8 建筑防火管理
9.8.1 消防设计申报及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9.8.2 安全疏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
9.8.3 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内不得搭建建筑物,不得堆放物品。
9.8.4 防火分隔
水平向及竖向防火分隔体上无孔隙,分隔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10. 档案管理
10.1 防火档案
重点企业应建立防火档案,按要求填写制作;记录内容清楚完整,能全面反映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基本情况,提倡防火档案管理电脑化。
10.2 应急预案及演练
应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通过实际的操作,发现问题完善预案。
10.3 各种记录及书面材料应保留
10.3.1 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10.3.2 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10.3.3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及培训教育记录;
10.3.4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每12个月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报告。
10.3.5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10.3.6 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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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办提出。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办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