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265-2004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QC/T 265-2004 (2004-03-12发布,2004-08-01实施)代替QC/T 265-1999

前 言

本标准在QC/T 265-199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即原ZB/TY04005-1989)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在内容和结构上有较大变化。

本标准与QC/T 265-1999在内容和结构上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在修订基础上将原来57个组号增加为64个组号;

——本标准新增组号为40电线束、41汽车灯具、55车身装饰件、58乘员安全约束装置、59客车舱体与舱门、67中侧面车门、76卧铺;

——本标准在原版本修订基础上将原来637个分组号增加为1026个; ——本标准对在文中使用的有关汽车零部件名称给出了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合模块编号供参考; ——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号、分组号中英文对照;

——本标准将无独立使用功能的19分组" 副变速器" 合并到17分组" 变速器" ; ——本标准将原版本32分组" 承载轴" 更改为" 附加桥(附加轴)" ;

——本标准将原版本79分组" 无线电设备" 更改为" 车用信息通讯与音像设备" ; ——本标准新增零部件部分为近年来汽车行业所采用一些新零部件收录汇总组成; ——本标准对原版本中经过多年生产实践比较成熟的技术内容予以了保留。 本标准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C/T 265-1999。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姒庆、余博英、鲍东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ZB/TT 04005-1989、QC/T 265-1999。

QC/T 265-2004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半挂车的总成和装置及零件号编制的基本规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汽车和半挂车的零件、总成和装置的编号。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的专用装置部分的零件、总成和装置的编号及汽车标准件和轴承的编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组 complete group

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的分类。 2.2 分组 subgroup

表示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 2.3 零部件 part and component

包括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 2.3.1 总成 assembly

由数个零件、数个分总成或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一定装配级别或某一功能形式的组合体,具有装配分解特性。 2.3.2 分总成 subassembly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与子总成一起采用装配工序组合而成,对总成有隶属装配级别关系。 2.3.3 子总成 subdivisible assembly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经装配工序或组合加工而成,对分总成有隶属装配级别关系。 2.3.4 单元体 unit

由零部件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具有某一功能特征的功能组合体,通常能在不同环境独立工作。 2.3.5 零件 part

不采用装配工序制成的单一成品、单个制件。或由两个及以上连在一起具有规定功能,通常不能再分解的(如含油轴承、电容器等外购小总成) 制件。

2.3.6 零部件号 coding for part and component

指汽车零部件实物的编号,亦包括为了技术、制造、管理需要而虚拟的产品号和管理号。 3 汽车零部件编号 3.1 汽车零部件编号表达式

完整的汽车零部件编号表达式由企业名称代号、组号、分组号、源码、零部件顺序号和变更代号构成。零部件编号表达式根据其隶属关系可按下列三种方式进行选择。

3.2 企业名称代号

当汽车零部件图样使用涉及知识产权或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标注企业名称代号时,可在最前面标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代号。一般企业内部使用时,允许省略。企业名称代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3.3 源码

源码用三位字母、数字或字母与数字混和表示,企业自定。

a) 描述设计来源:指设计管理部门或设计系列代码,由三位数字组成。

b) 描述车型中的构成:指车型代号或车型系列代号,由三位字母与数字混合组成。

c) 描述产品系列:指大总成系列代号,由三位字母组成。 3.4 组号

用2位数字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分类代号,按顺序排列,见附录A 。 3.5 分组号

用4位数字表示各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代号,按顺序排列,见附录A 。 3.6 零部件顺序号

用3位数字表示功能系统内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等顺序代号,零部件顺序号表述应符合下列规则: a) 总成的第三位应为零; b) 零件第三位不得为零;

c) 3位数字为001~009,表示功能图、供应商图、装置图、原理图、布置图、系统图等为了技术、制造和管理的需要而编制的产品号和管理号;

d) 对称零件其上、前、左件应先编号为奇数,下、后、右件后编号且为偶数; e) 共用图(包括表格图) 的零部件顺序号一般应连续。 3.7 变更代号

变更代号为2位,可由字母、数字或字母与数字混和组成,由企业自定。 3.8 代替图零部件编号

对零件变化差别不大,或总成通过增加或减少某些零部件构成新的零件和总成后,在不影响其分类和功能的情况下,其编号一般在原编号的基础上仅改变其源码。 4 汽车组合模块编号表达式

汽车组合模块组合功能码由组号合成,前两位组号描述模块的主要功能特征,后两位组号描述模块的辅助功能特征。例如:10×16表示发动机带离合器组合模块;10×17表示发动机带变速器组合模块;17×35表示变速器带手制动器组合模块。组合功能码见附录B 。

5 零部件组号和分组号中英文对照

汽车零部件组号和分组号中英文对照见附录C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

A.1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见表A.1。

表A.1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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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汽车组合模块编号

B.1 汽车组合模块编号如表B.1。

表B.1 汽车组合模块编号

C

(资料性附录)

汽车零部件组号和分组号中英文对照

C.1 汽车零部件组号和分组号中英文对照如表C.1。

表C.1 汽车零部件组号和分组号中英文对照表

附录 C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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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265-2004 (2004-03-12发布,2004-08-01实施)代替QC/T 265-1999

前 言

本标准在QC/T 265-199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即原ZB/TY04005-1989)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在内容和结构上有较大变化。

本标准与QC/T 265-1999在内容和结构上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在修订基础上将原来57个组号增加为64个组号;

——本标准新增组号为40电线束、41汽车灯具、55车身装饰件、58乘员安全约束装置、59客车舱体与舱门、67中侧面车门、76卧铺;

——本标准在原版本修订基础上将原来637个分组号增加为1026个; ——本标准对在文中使用的有关汽车零部件名称给出了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合模块编号供参考; ——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号、分组号中英文对照;

——本标准将无独立使用功能的19分组" 副变速器" 合并到17分组" 变速器" ; ——本标准将原版本32分组" 承载轴" 更改为" 附加桥(附加轴)" ;

——本标准将原版本79分组" 无线电设备" 更改为" 车用信息通讯与音像设备" ; ——本标准新增零部件部分为近年来汽车行业所采用一些新零部件收录汇总组成; ——本标准对原版本中经过多年生产实践比较成熟的技术内容予以了保留。 本标准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C/T 265-1999。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姒庆、余博英、鲍东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ZB/TT 04005-1989、QC/T 265-1999。

QC/T 265-2004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半挂车的总成和装置及零件号编制的基本规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汽车和半挂车的零件、总成和装置的编号。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的专用装置部分的零件、总成和装置的编号及汽车标准件和轴承的编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组 complete group

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的分类。 2.2 分组 subgroup

表示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 2.3 零部件 part and component

包括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 2.3.1 总成 assembly

由数个零件、数个分总成或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一定装配级别或某一功能形式的组合体,具有装配分解特性。 2.3.2 分总成 subassembly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与子总成一起采用装配工序组合而成,对总成有隶属装配级别关系。 2.3.3 子总成 subdivisible assembly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经装配工序或组合加工而成,对分总成有隶属装配级别关系。 2.3.4 单元体 unit

由零部件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具有某一功能特征的功能组合体,通常能在不同环境独立工作。 2.3.5 零件 part

不采用装配工序制成的单一成品、单个制件。或由两个及以上连在一起具有规定功能,通常不能再分解的(如含油轴承、电容器等外购小总成) 制件。

2.3.6 零部件号 coding for part and component

指汽车零部件实物的编号,亦包括为了技术、制造、管理需要而虚拟的产品号和管理号。 3 汽车零部件编号 3.1 汽车零部件编号表达式

完整的汽车零部件编号表达式由企业名称代号、组号、分组号、源码、零部件顺序号和变更代号构成。零部件编号表达式根据其隶属关系可按下列三种方式进行选择。

3.2 企业名称代号

当汽车零部件图样使用涉及知识产权或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标注企业名称代号时,可在最前面标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代号。一般企业内部使用时,允许省略。企业名称代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3.3 源码

源码用三位字母、数字或字母与数字混和表示,企业自定。

a) 描述设计来源:指设计管理部门或设计系列代码,由三位数字组成。

b) 描述车型中的构成:指车型代号或车型系列代号,由三位字母与数字混合组成。

c) 描述产品系列:指大总成系列代号,由三位字母组成。 3.4 组号

用2位数字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分类代号,按顺序排列,见附录A 。 3.5 分组号

用4位数字表示各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代号,按顺序排列,见附录A 。 3.6 零部件顺序号

用3位数字表示功能系统内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等顺序代号,零部件顺序号表述应符合下列规则: a) 总成的第三位应为零; b) 零件第三位不得为零;

c) 3位数字为001~009,表示功能图、供应商图、装置图、原理图、布置图、系统图等为了技术、制造和管理的需要而编制的产品号和管理号;

d) 对称零件其上、前、左件应先编号为奇数,下、后、右件后编号且为偶数; e) 共用图(包括表格图) 的零部件顺序号一般应连续。 3.7 变更代号

变更代号为2位,可由字母、数字或字母与数字混和组成,由企业自定。 3.8 代替图零部件编号

对零件变化差别不大,或总成通过增加或减少某些零部件构成新的零件和总成后,在不影响其分类和功能的情况下,其编号一般在原编号的基础上仅改变其源码。 4 汽车组合模块编号表达式

汽车组合模块组合功能码由组号合成,前两位组号描述模块的主要功能特征,后两位组号描述模块的辅助功能特征。例如:10×16表示发动机带离合器组合模块;10×17表示发动机带变速器组合模块;17×35表示变速器带手制动器组合模块。组合功能码见附录B 。

5 零部件组号和分组号中英文对照

汽车零部件组号和分组号中英文对照见附录C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

A.1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见表A.1。

表A.1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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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汽车组合模块编号

B.1 汽车组合模块编号如表B.1。

表B.1 汽车组合模块编号

C

(资料性附录)

汽车零部件组号和分组号中英文对照

C.1 汽车零部件组号和分组号中英文对照如表C.1。

表C.1 汽车零部件组号和分组号中英文对照表

附录 C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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