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难点剖析]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重、难点剖析】

第一章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和外延

1、社会保障”一词的来源

2、社会保障的内涵 【重点】

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了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 ,依法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使全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弱势下得到生存和发展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这一概念的要点包括:

①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② 社会保障的实施目的是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

③ 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包括分配和再分配。

④ 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是全社会成员。

⑤ 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3、社会保障的外延 【难点】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1)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其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有的国家,社会保险的一些项目还覆盖全体国民。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创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环境,提供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以不断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

补充津贴、教育津贴、住宅津贴等。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准和自立能力。主要包括老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青少年福利、残疾人福利等。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主要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等。社会优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其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5)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二、 社会保障的特征【重点】

(1)权利性

(2)平等性

(3)彻底性

(4)救济性

(5)发展性

三、 社会保障的功能【重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系统,但市场机制也有自身固有的缺陷,出现“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的现象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受竞争规律支配,优胜劣汰,出现弱者贫困化在所难免,这在客观上要求社会建立一种主张公平的稳定机制。“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出现纰漏,那么这个国家构建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基本生活

(2) 维护社会稳定

(3) 促进经济发展

(4) 保持社会公平

(5) 增进国民福利

四、 社会保障的类型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的不同,各国的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度、机构设计、实施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我们根据不同

角度和标准,对社会保障进行划分,形成不同的社会保障类型。

(一)按社会保障的范围分类

1、与劳动就业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障

2、普遍保障

3、与经济状况相联系的社会保障

(二)按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方式

2、半强制方式

3、任意方式

(三)根据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分类

1、国家保障型

2、社会保障型

3、国家福利型

4、个人储蓄型

(四)按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方式分类

1、现收现付式

2、部分基金式

3、个人帐户式

第二节 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 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

(一)社会保障立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1、产业革命是社会保障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2、无产阶级的成长壮大和不懈斗争是催促社会保障诞生的动力

3、各种进步的社会学说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理论先导

(1)人文主义思想和自然权利学说

(2)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

(3)讲坛社会主义和费边社会主义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产生

二、社会保障立法发展

社会保障立法发展过程的阶段分期, 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步阶段,从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初始年代(1883—1909年)

2、社会保障的蓬勃发展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1910—1939年前后)

3、社会保障立法的巅峰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直到现在(40年代至70年代)

4、社会保障立法的改革时期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保障立法

第三节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保障立法

在新中国成立前,曾出现过北洋军阀政府、广东革命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等不同性质的政权,这些不同性质的政权都不同程度地进行过社会保障立法。

1、北洋军阀政府的杜会保障立法

2、广东革命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的社会保障立法

3、南京国民政府的社会保障立法

4、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社会保障立法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保障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建立和发展,从时间上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1、第一个时期(1949年10月—1957年末):初创时期

2、第二个时期(1958年初一—1966年4月):发展时期

3、第三个时期(1966年5月—1976年10月):停滞和受破坏时期

4、第四个时期(1976年10月至今):恢复、改革与创新时期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难点】

1、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2、现有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3、立法保障的范围狭窄,社会化程度低

4、缺乏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

(二)健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难点】

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2、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

3、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前提下,扩大立法保障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4、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运营的法律规范

第二章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

一、 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

1、社会保障法的定义 【重点】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了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保障因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这个定义应把握以下三方面:

(1)由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

(2)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因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

(3)社会保障法是各种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法院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解释等。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重点】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所谓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世界各国由于社会保障的方针、目标、基金筹集方式和管理办法等不同,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和种类性质等并不完全一样。就我国而言,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以下两类社会关系:

(1)社会保障实体关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

(2)社会保障程序关系 .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项目标准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社会保障金的发放关系,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和社会保障争议、诉讼关系等

以上各种关系,并非完全各自独立存在,有时两种以上的关系交错一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

二、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特征 【重点】

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律领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广泛的社会性

(2)严格的强制性,具有国家干预法的特征

(3)互助互济与人道主义的统一

(4)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

(5)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的

三、 社会保障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作为社会保障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规范性文件:

(1)宪法

(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条约

(7)法律解释

四、 社会保障法的效力【重点】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强制力所能达到的范围。法律的效力包

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1、社会保障法的空间效力

2、社会保障法的时间效力

3、社会保障法的对人效力

五、 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

1、社会保障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2、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1)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起点和必要条件

(2)社会保障法是规范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

(3)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障法律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六、 社会保障法的体系【难点】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以发展的社会保障理论为基础,以一定的思想理念作为依据,这些思想理念,是社会保障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

1、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的历史演进

(1)生存权观念--从“惩戒穷人”到保障生存

(2)社会保障责任(义务)主体观念--从家庭、教会、企业到国家(政府)

(3)社会连带责任的理念--从家庭保障到多方共担

(4)社会保障法功能--从‘危机应对”到‘经济促进”

2、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

(1)生存权思想

(2)社会连带思想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促进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思想

二、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所谓基本原则,是指对实现法律的任务和作用一般地起指导作用的基本规范内容。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1)权利保障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基本生活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5)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

(6)国家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原则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一、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因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保障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社会保障关系的存在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

前提,社会保障关系经法律调整以后,就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也可以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社会保障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政府与国民之间就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依法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公民之间形成的社会保障给付关系。给付关系的实质是一同合同约定关系,即国家通过立法,约定给予符合法定要件的公民以各种社会保障给付.给付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合同约定又有其特殊性,体现为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单方面作出的,是一种授意约定。所以,给付关系是一种国家依据行政权利作出授意约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授意约定的关系。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分类【重点】

(1)根据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分: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福利法律关系,社会优抚法律关系.

(2)根据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分: 国家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授权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公民之间的给付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强制履行义务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受托单位之间的委托和管理关系,受托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给付关系,社会保障争议关系

(3)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分:行政性社会保障关系,平等性社会保障关系,仲裁和诉讼法律关系.

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特点【重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与其它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广泛性、复杂性和主体的特殊性。

(1)强制性

(2)广泛性

(3)复杂性

(4)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履行国家职能的社会保障机构。

二、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这一点同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许多法律一样。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的主体是指各种社会保障活动之中,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与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其主体资格是由社会保障法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来看,其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或政府(主要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来体现)

2、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3、用人单位

4、社会成员或劳动者

(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3、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各级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保管、运营机构、慈善组织、社区、社会特殊群体公民以及农民等,它们或他们依照法律规定,在各

自所参加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5、城镇职工劳动者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和对象。

从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其客体主要包括: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第三章

第一节 社会救助法概述

一、社会救助概述

1、社会救助的含义

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 )是现代国家中得到立法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之一,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上述有关社会救助的界定:

(1)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社会救助是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无力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才发生作用的。(3)社会救助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

2、社会救助的内容

社会救助的划分也是多角度的,根据不同的出发点,不同的划分的依据和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内容划分:

(一)以致贫的原因为划分标准,现实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职业竞争失败造成的贫困、个人生理原因造成的贫困和个人能力问题造成的贫困,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和香港)还把遭遇自然灾害和不测事件造成的贫困包括在内。现实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决定了社会救助的内容。针对这四类致贫原因,社会救助相应设立了失业救助、孤寡病残救助、贫困户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

(二)以贫困持续时间的长短变化为划分,贫困可分为长期性贫困、暂时性贫困和周期性贫困,因此社会救助的手段就可以分为针对长期性贫困的定期救助(如孤寡病残救助)、针对暂时性贫困的临时救济(如多数情况下的失业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和针对周期性贫困的扶贫(如贫困户救助)之分。

(三)以贫困人口分布状况为划分,贫困可分为群体贫困和个案贫困,如我国的扶贫工作中就有地区开发性的“大扶贫”和针对贫困户的“小扶贫”之分。

3.社会救助理论的几个重要概念

社会救助的目标是克服贫困。因此在掌握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之前,还有必要对贫困以及与贫困和社会救助相关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理解。

(1)贫困、绝对贫困、相对贫困

(2)贫困线

(3)负值所得税”

二、社会救助法的概念及构成

1、社会救助法的概念【重点】

社会救助法是调整社会救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为了从物质上帮助陷于生存危机的公民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救助法的的构成

三、社会救助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

1、社会救助法的立法理念

价值观念是塑造社会福利政策和形成缓解贫困制度性安排的无形之手与重要的决定性因素。社会救助法的立法除了以社会保障立法的一般理念(如生存权思想)为指导外,还有其自己的理念。

(1)慈善思想

(2)反贫困理论

2、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原则【重点】

就社会救助而言,在立法时除了坚持社会保障法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具体的原则。

(1)生存权原则,保障人的最低生活需要是生存权的最基本内容,也是每个公民的的基本生活权利。

对贫困人口实施社会救助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

(2)收入状况调查原则

社会救助属于无偿救济性质,在实施给付前,通过对救助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调查,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方可实施救助给付。

(3)积极救助原则

社会救助立足于发展和自立,通过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如贷款、免费培训等,使贫困人员或地区获得发展机会。促进救助对象通过自助摆脱贫困状态。

第二节 社会救助法的历史发展

一、 社会救助法在国外的历史发展

1、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

2、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

3、国外社会救助立法发展的启示

二、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的变革与趋势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面对巨额的财政负担以及社会救助不足的事实,纷纷对原有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改革,“终结我们所知道的福利制度”(克林顿语),这些改革的主要内容及趋势是:

1、实施“有选择的救助”

2、强调责任与权利的基本对等

3、注重对受益者的人格保护

4、严格控制费用增长,减少财政支出

5、改革社会救助管理方式

三、 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社会救助立法的发展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救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三)农村救贫、扶贫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

第三节 贫困救助法律制度

我国的贫困救助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特殊对象救助制度和扶贫救助制度等。

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 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重点】

1、五保供养的性质

2.五保供养的对象

3.五保供养的内容

4.五保供养的形式

5.五保供养经费与标准

6.财产处理

7.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8.《五保条例》存在不足之处

三、 扶贫救助制度

四、 灾害救助制度

1、灾害救助的工作方针与基本原则

2、灾害救助的主要形式

3、灾害救助款物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

一、社会保险概述

1、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风险,并为其在暂时或永久劳动能力丧失而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保险的内涵决定了社会保险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体现在: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它要求凡是法律规定应参加某一社会保险项目的人们,必须一律参加,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规定的待遇。

(2)社会政策目的性

社会政策目的性是指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即他们失去劳动能力或中断收入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从而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的目的。 (3)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互相帮助的社会行为。互济性贯穿于基金的筹集、储存和分配过程中,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范围内进行地区之间、企业之间或强者与弱者,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调剂和分配。 (4)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可以把劳动者面对的风险都列入相关的保险项目。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实施,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保障。另外,社会保险实行风险分担,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属于公益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之所以称为社会保险,最根本的还在这一点。 3、社会保险的作用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2)稳定社会秩序;(3)改善就业结构,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4)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积累建设资金。

二、社会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体系【重点】 1、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社会保险法就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以及与社会保险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险关系依其具体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关系。从各国发展社会保险的历史和趋势看,社会保险呈现出范围扩大、项目增多的态势,与此相对应,社会保险关系的外延也会不断有所扩展。

与社会保险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是指那些本身不是社会保险关系,但或是基于社会保险关系而产生,或是为维护社会保险关系而产生,离开它即丧失其存在必要的那些关系。包括以下各项。 (1)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关系 (2) 社会保险经办关系 (3) 社会保险监督关系

(4) 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所发生的某些社会关系 2、社会保险法的地位与体系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重点】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经社会保险法调整和规范的在社会保险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社会保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特征。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综合性和普遍性 (2)国家干预性 (3)稳定性和连续性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内容 (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4)受益人 (5)管理人 (6)监督人

4、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和服务两大类,具体包括社会保险费、支付待遇的现金、物、服务等。

四、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1、普遍性原则

2、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3、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5、强制性原则

第二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1、养老保险的概念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的法律特征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除了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法律特征以外,还有以下特征: (1) 法定年限性。 (2) 保障性。 (3) 强制性。 (4)社会性。 3、养老保险的构成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重点】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2、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 4、养老保险待遇

四、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节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一、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1、医疗保险的概念

所谓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建立并强制单位和个人加入的,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的基本特征

由于伤病风险和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其他几种社会保险制度相比,医疗保险有一定的自身特点,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形式为实物补偿 (2)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方式为非定额补偿

(3)疾病风险具有较强的不可避免性、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 (4)医疗保险具有各方关系十分复杂的特征 3、医疗保险的主要功能

(1)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减轻其经济负担 (2)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4)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1、国外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3、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难点】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这是遵循社会保险的内在要求,也是照顾我国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符合当前改革的总体需要;一是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二是实现均衡企业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三是有利于建立同意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四是有利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

4、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节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失业保险概述 1、失业的概念及其类型

失业有广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失业指劳动者劳动过程的中断;广义的失业还包括达到劳动年龄的社会成员未找到工作。 2、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3、失业保险的法律特征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二、失业保险立法的历史沿革

1、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五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工伤保险概述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同一些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共济、分担风险、保障生产、安定生活的功能,但是,又与商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 普遍性 (2) 共济性 (3) 福利性 (4) 补偿性

3、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重点】

目前,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国家,基本奉行以下4 条基本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2)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3)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4)“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1.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 1、《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条例》第1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主要是: (1) 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2) 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3)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雇工。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雇用7人以下、开展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条例》并不要求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参加,至于雇工的数量,则从1个到7个不等。 《条例》中的“职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职工仅指各类企业的职工;广义的职工,还包括个体工商户所雇用的帮工、雇工。“职工”指的是用人单位中的所有职工,不管其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也不管其是本地户口还是外地户口、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根据条例第61条的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是职工。 3、工伤保险基金及其筹集 (1)缴费义务人与费率 (2)工伤保险基金及其构成 (3)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4、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第一节 社会福利法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重点】 1、 社会福利的概念

我国社会福利的概念是从狭义角度来界定的,通常被认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它是指国家,集体和社会为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产水平,而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帮助、福利设施和服务。

社会福利作为一项社会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的子系统项目比较,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

(2) 社会福利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3)社会福利待遇标准追求公平性 (4)社会福利保障水平的不确定性 3、 社会福利的内容构成 (1)社会津贴。 (2)社会福利服务。 (3)职业福利。 (4)专项福利. 4、社会福利的意义

二、社会福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其立法除遵循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明确自己的立法原则.即: (1) 提高生活质量原则 (2) 普遍受惠原则 (3) 社会化原则

(4) 适度引入市场机制原则

三、国外社会福利制度的历史演进 1、剩余型社会福利阶段 2、制度型社会福利阶段 3、发展型社会福利阶段

第二节 公共福利制度

一、公共福利的概念及其内容【重点】

公共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项目,它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及精神生活基本需要而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

公共福利以全体国民为保障对象,目的是为了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公共福利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民生活的诸多方面,国民保健、教育福利、文化康乐福利等都属于公共福利。 二、国民保健制度 三、教育福利制度 1、 义务教育制度

2、特殊困难家庭的学杂费减免制度 四、文化康乐福利

第三节 职业福利制度

一、职业福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职业福利是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它对方便职工生活,减轻职工负担,解决职工生活困难,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2、职业福利的特征 3、职业福利的构成 4、职工福利的作用

二、我国的职工福利制度【重点】

以宪法为统领,我国制定了完善的职工福利制度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 2、住房公积金制度 3、企业年金制度

第四节 专项福利制度

一、妇女福利制度

妇女福利的内容广泛,概括地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以生育津贴为主的特殊津贴与照顾;②妇女劳保福利;③为妇女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 1、妇女的劳动教育权利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3、以生育津贴为主的特殊津贴与照顾; 4、妇女保健设施与服务

二、儿童福利起制度

儿童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儿童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而提供的照顾和福利服务。

儿童福利涉及以下内容:①儿童的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②儿童的活动场所和条件;③普及义务教育,保障每一位学龄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机会;④优先发展孤儿、弃儿和伤残儿童福利。

三、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 (1) 残疾人生活扶助、救济 (2) 残疾人辅助性服务 (3) 残疾人就业 (4) 残疾人教育

四、老年人福利

老年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发扬敬老爱老美德,安定老人生活,维护老人健康,充实老人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老年人福利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项目。其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福利津贴;社会养老;老年保健;老年人再就业。

第六章

第一节 社会优抚概述

1、 社会优抚的概念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 提供确保 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2、 社会优抚的特征

① 保障对象特殊。优抚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 . 优抚对象既是特殊保障权益的享受者,也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② 保障资金投入主体特殊。国家各级财政投人是优抚保障资金的主渠道,抚恤补助的经费主要由政府承担,社会筹集是付辅助的。

③ 保障水平层次特殊。保障标准高于普通社会保障水平,这是因为,优抚对象为国家所作的贡献较一般社会成员大,应当由国家 、社会给予较好的生活保障 。

④ 保障机制特殊。除货币化的社会抚恤补助外,优抚对象还享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形式多样的优先优惠政策和社会公益服务。

⑤ 保障手段或方式的特殊性。对于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所采取的手段或方式既有救济手段和福利手段 , 同时又有保险手段 , 是多种手段或方式的中和运用。

3、 社会优抚的内容【难点】

优抚工作的目标是使优抚对象达到社会平均的生活水准,国家针对可能影响优抚对象的死亡、伤残、退役等因素,通过优抚保障设立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和 军人保险 等方面的内容。

(1)国家抚恤是政府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向死亡的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提供保证他们一定的生活水平的带有安恤抚慰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现金津贴的优抚保障项目。

(2)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抚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 项目。

(3)退役安置是 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军人退出现役和离休、退休后的工作和生活给予妥善安排。

(4)军人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特殊社会保障项目 。

二、社会优抚的作用

建国以来,我国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优抚安置制度,使它在军队建设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社会优抚的主要作用是: 1、 优抚事业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保证

2、 优抚事业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

3、 优抚事业是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的重要环节 4、 优抚制度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

三、社会优抚法律体系【重点】

社会优抚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的,调整优待、抚恤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 规范总称,是社会保障法律法律体系的特殊构成部分。社会优抚法律制度具体规定由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和其家属提供社会优待和经济帮助,包括优待军人和军人家属、军人转业和退伍安置、军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等项制度。就我国而言, 社会优抚法律表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 》;《民政部关于颁发 的通知》;《民政部关于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问题的复函》;《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工作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等。

四、社会优抚立法的历史沿革

1、 国外社会优抚立法的历史沿革 2、 我国社会优抚立法的历史沿革

五、社会优抚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优抚立法首先遵循社会保障立法的一般原则,但是 , 社会优抚工作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在社会优抚的立法中,还应有具体的立法原则,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优待抚恤与精神褒扬想结合的原则 2、待遇优厚的原则

3、优抚资金国家、社会和家庭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4、待遇的层次性原则

第二节 抚恤优待法律制度

一、抚恤优待法律制度概述

二、抚恤优待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抚恤优待对象

根据《条例》 第二条 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 死亡抚恤 3、伤残 抚恤 4、社会优待

5、 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

第三节 退役安置法律制度

一、退役安置法律制度概述【重点】

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制度。退役安置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资金保障主要有退役安置费、各种生活津贴及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项目。

二、退伍义务兵安置制度 1、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2、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的意义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原则与安置方式 3、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

4、企业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安置政策 6、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的规定 7.住房供应保障

四、军队干部复员安置制度 1、军队于部复员的对象

军队于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2、军队于部复员去向

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 3、军队于部复员的就业及待遇 4、复员干部的家属安置 5、复员费

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时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6、被判过刑的复员干部的安置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制度 1、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地点 2、军队离休干部的住房

3、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家属安置 4、离休费

第四节 军人保险法律制度

一、军人保险法律制度概述【重点】

1、军人保险的概念

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军人保险的特征

(1)保险对象的群体性

(2)保险目标的双重性

(3)保险实施的强制性

3、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4、军人保险制度的作用

二、军人保险的立法原则

在我国建立军人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军情的实际出发,并借鉴外军立法的有益经验,从总体上讲,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军人待遇从优原则

2、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3、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协调原则

4、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相结合原则

三、军人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军人保险的险种设置

根据《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设立的险种,目前已实施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2、 军人保险的对象

3、军人保险基金

第七章

第一节 社会保障管理概述

一、社会保障管理的概念

社会保障管理是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目标,通过一定的机构和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社会保障管理是社会保障法制的延伸和强化,其基本任务就是保证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得以贯彻落实。

二、社会保障管理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2、集中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原则

3、效率原则

4、与社会经济整体协调一致原则

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概述【难点】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概念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对象和管理机制的总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保证措施,它通过明确不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来贯彻和执行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转。

2、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及其缺陷

(1)社会化程度低

(2)管理分散、政出多门、各自为政

(3)社会保障运作方式仍以政府主导型为主

(4)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监督

3、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多样化的,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 (1) 由政府直接管理

(2) 政府指定一两个中央政府部门进行一般监督 , 由自治性的各种民间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3) 在国家立法范围内 , 由政府委托工会管理社会保险业务

二、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系,我们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管理机构的权限来划分

2、按照管理机构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来划分,

三、社会保障管理的模式和方式

1、 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因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和民族传统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 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 即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模式、集散结合管理模式。

(1)集中管理模式

(2)分散管理模式

(3)集散结合管理模式

2、社会保障管理方式

按政府介入程度划分为政府直接管理方式、半官方自治管理方式和商业保险管理方式.

四、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1、 实行集散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2、 推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3、 改进社会保障运作方式

4、 建立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网络

5、 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

一、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构成要素

社会实施系统的构成要素包括:(1)保障项目;是根据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的、面向受益全体的可供分配的社会公共产品。(2)实施机构,它承担集体的项目实施责任,是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基本依托和组织保证。(3)实施手段,是运用适当的方式和方法来实施社会保障项目。(4)实施目标,即每个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都是为了解决某一社会问题,实现某一社会目标。项目、机构、目标和手段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基本要素,他们的合理结合与互相协调,标志着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完善化。

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是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和政策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机构。该机构的性质是相对独立的、事业性的、非赢利性的法人机构。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特征主要表现为:(1)独立性,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收取、津贴的发放、享受待遇资格的审查等,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进行业务管理活动,不受政府部门的干预。(2)服务性,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的行为或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服务。(3)非赢利性,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经办社会保障事务为本机构或个人谋取私利。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负责费用的收缴、津贴的发放、待遇资格的审定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等业务。

三、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的运行

1、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的运行的条件

(1)完备的法制规范环境

(2)合理的管理体制

(3)健全的监督机制

(4)垄断经办

2、社会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

四、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

第四节 社会保障监督

一、社会保障监督的概念和作用

1、 社会保障监督的概念

2、 社会保障监督的作用

(1)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需要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加以维护

(2)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社会保障监督机制纠察

(3)社会保障实行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需要社会保障监督机制的观察和预警

二、社会保障监督机构

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是依法成立并在法律范围内对社会保障管理和实施行使

监督职能的组织。不同类型的国家由不同性质的机构负责社会保障的监督。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包括行政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机构、司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监督机构四种类型,分别承担不同监督职能。

1、行政监督机构

我国的行政监督机构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监察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其他部门。

2、专门监督机构

专门监督机构是官民结合或民间成立的监督机构,反映非官方的意见。

3、司法监督机构

行政监督机构和专门监督机构能够纠正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失误,但对一些争议、违法行为的处理缺乏权威性,这就需要由司法部门出面解决。司法部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社会保障事务实行司法监督。

4、社会监督机构

社会监督是指非官方的、非专门的社会保障监督系统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监督,是群众性、社会性、非强制性的监督。社会监督机构是非官方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工会组织;企业及劳动者团体;社会舆论组织。包括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种大众化的社会传媒 .

三、社会保障监督体系【难点】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非常基本的制度之一,只不过是监督的方式不同。从监督体系本身来看,包括以下几个子系统:

1、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或者说是审议委员会

2、财务监督

3、法律监督

4、专业监督机构监督

5 .公民监督

第八章

第一节 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实质及其特征

1、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和实质

2、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

3.社会保障基金的分类

二、社会保障基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三、社会保障基金法的立法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2) 社会化原则

(3) 适应性原则

(4) 独立性原则

(5) 安全性原则

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概述【重点】

1、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概念

2、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制度的沿革

3、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原则对于指导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本身的规律性,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强制性原则

(2)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3)统一性与多层次性相结合原则

(4)社会性原则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难点】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 社会保障基金是多方面共同承担的,所以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也是多渠道的。一般而言,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由三条渠道,即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交纳和国家财政拨款 。

1、国家财政

2、社会保障费(税)

3、基金运营收益投资收益

4、国有股减持收入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

1、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

3.我国的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四、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获取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方式即筹资模式,通常有三种形式:缴税制、缴费制和预筹基金制(强制储蓄)。

第三节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内涵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障支付管理规则和制度的规定,将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分发给履行了社会保障缴费义务的社会成员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社会保障对象的过程。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条件

1、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2、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3、医疗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4、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形式

四、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记录

五、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监督【难点】

1、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监督的基本依据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监督的基本依据:一是各种社会保障法规、法律和条例;二是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制度和办法;三是各级社会保障收支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的支付记录 ; 四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制订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监督制度和办法。

2、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概述

1、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概念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通过运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家法律或政策许可的金融资产或实物资产,以获取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2、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的意义

3、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的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必须贯彻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2) 收益性原则

(3) 流动性原则

4、 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

(1) 债券

(2) 银行存款

(3) 股票

(4) 抵押贷款

(5) 不动产投资

(6) 投资基金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主要法律规定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及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

2、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作方式

3、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

4、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

5、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管理

第五节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述【重点】

1、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概念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的评审、认证和鉴定。

2、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形式

从监管方式看,基金监管可以分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两种方式。

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性

4、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原则

(1)独立原则

(2)公正原则

(3)审慎原则

(4)科学原则

二、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包括:

1、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

2、 财政监督

3、 审计监督

4、 内部控制

5、 法律监督

6、 社会监督

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

(一) 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监管

(二) 基金支付的监管

(三) 结余基金的监管

(四) 动态的基金运营风险监管

第九章

第一节 社会保障争议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社会保障争议的概念及特点

2、 社会保障争议的种类

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社 会保障争议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三、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处理机构与处理方式【重点、难点】

1、 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是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处理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承担着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职责。

2、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方式

属于行政争议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复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复议、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障行政争议。 属于劳动争议的社会保障争议,其处理程序是先向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节,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案件管辖

(1)复查管辖。申请人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查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管辖。

(2)行政复议管辖。申请人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3)行政诉讼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一、社会保障争议的调解

1、社会保障争议概念

2、 社会保障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

3、社会保障争议调解的程序

二、社会保障争议的仲裁

1、社会保障争议仲裁的概念与仲裁机构

2、社会保障争议仲裁申请

3、社会保障争议仲裁程序

三、社会保障争议的诉讼

1、社会保障争议诉讼的概念

2、 社会保障争议诉讼受理的条件

3、不同的社会保险争议的程序适用问题

4、 社会保障争议诉讼的程序

四、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程序

社会保障法【重、难点剖析】

第一章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和外延

1、社会保障”一词的来源

2、社会保障的内涵 【重点】

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了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 ,依法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使全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弱势下得到生存和发展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这一概念的要点包括:

①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② 社会保障的实施目的是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

③ 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包括分配和再分配。

④ 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是全社会成员。

⑤ 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3、社会保障的外延 【难点】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1)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其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有的国家,社会保险的一些项目还覆盖全体国民。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创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环境,提供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以不断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

补充津贴、教育津贴、住宅津贴等。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准和自立能力。主要包括老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青少年福利、残疾人福利等。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主要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等。社会优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其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5)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二、 社会保障的特征【重点】

(1)权利性

(2)平等性

(3)彻底性

(4)救济性

(5)发展性

三、 社会保障的功能【重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系统,但市场机制也有自身固有的缺陷,出现“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的现象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受竞争规律支配,优胜劣汰,出现弱者贫困化在所难免,这在客观上要求社会建立一种主张公平的稳定机制。“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出现纰漏,那么这个国家构建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基本生活

(2) 维护社会稳定

(3) 促进经济发展

(4) 保持社会公平

(5) 增进国民福利

四、 社会保障的类型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的不同,各国的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度、机构设计、实施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我们根据不同

角度和标准,对社会保障进行划分,形成不同的社会保障类型。

(一)按社会保障的范围分类

1、与劳动就业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障

2、普遍保障

3、与经济状况相联系的社会保障

(二)按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方式

2、半强制方式

3、任意方式

(三)根据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分类

1、国家保障型

2、社会保障型

3、国家福利型

4、个人储蓄型

(四)按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方式分类

1、现收现付式

2、部分基金式

3、个人帐户式

第二节 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 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

(一)社会保障立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1、产业革命是社会保障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2、无产阶级的成长壮大和不懈斗争是催促社会保障诞生的动力

3、各种进步的社会学说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理论先导

(1)人文主义思想和自然权利学说

(2)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

(3)讲坛社会主义和费边社会主义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产生

二、社会保障立法发展

社会保障立法发展过程的阶段分期, 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步阶段,从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初始年代(1883—1909年)

2、社会保障的蓬勃发展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1910—1939年前后)

3、社会保障立法的巅峰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直到现在(40年代至70年代)

4、社会保障立法的改革时期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保障立法

第三节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保障立法

在新中国成立前,曾出现过北洋军阀政府、广东革命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等不同性质的政权,这些不同性质的政权都不同程度地进行过社会保障立法。

1、北洋军阀政府的杜会保障立法

2、广东革命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的社会保障立法

3、南京国民政府的社会保障立法

4、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社会保障立法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保障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建立和发展,从时间上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1、第一个时期(1949年10月—1957年末):初创时期

2、第二个时期(1958年初一—1966年4月):发展时期

3、第三个时期(1966年5月—1976年10月):停滞和受破坏时期

4、第四个时期(1976年10月至今):恢复、改革与创新时期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难点】

1、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2、现有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3、立法保障的范围狭窄,社会化程度低

4、缺乏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

(二)健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难点】

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2、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

3、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前提下,扩大立法保障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4、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运营的法律规范

第二章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

一、 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

1、社会保障法的定义 【重点】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了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保障因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这个定义应把握以下三方面:

(1)由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

(2)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因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

(3)社会保障法是各种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法院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解释等。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重点】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所谓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世界各国由于社会保障的方针、目标、基金筹集方式和管理办法等不同,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和种类性质等并不完全一样。就我国而言,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以下两类社会关系:

(1)社会保障实体关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

(2)社会保障程序关系 .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项目标准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社会保障金的发放关系,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和社会保障争议、诉讼关系等

以上各种关系,并非完全各自独立存在,有时两种以上的关系交错一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

二、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特征 【重点】

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律领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广泛的社会性

(2)严格的强制性,具有国家干预法的特征

(3)互助互济与人道主义的统一

(4)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

(5)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的

三、 社会保障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作为社会保障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规范性文件:

(1)宪法

(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条约

(7)法律解释

四、 社会保障法的效力【重点】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强制力所能达到的范围。法律的效力包

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1、社会保障法的空间效力

2、社会保障法的时间效力

3、社会保障法的对人效力

五、 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

1、社会保障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2、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1)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起点和必要条件

(2)社会保障法是规范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

(3)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障法律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六、 社会保障法的体系【难点】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以发展的社会保障理论为基础,以一定的思想理念作为依据,这些思想理念,是社会保障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

1、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的历史演进

(1)生存权观念--从“惩戒穷人”到保障生存

(2)社会保障责任(义务)主体观念--从家庭、教会、企业到国家(政府)

(3)社会连带责任的理念--从家庭保障到多方共担

(4)社会保障法功能--从‘危机应对”到‘经济促进”

2、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

(1)生存权思想

(2)社会连带思想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促进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思想

二、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所谓基本原则,是指对实现法律的任务和作用一般地起指导作用的基本规范内容。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1)权利保障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基本生活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5)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

(6)国家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原则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一、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因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保障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社会保障关系的存在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

前提,社会保障关系经法律调整以后,就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也可以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社会保障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政府与国民之间就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依法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公民之间形成的社会保障给付关系。给付关系的实质是一同合同约定关系,即国家通过立法,约定给予符合法定要件的公民以各种社会保障给付.给付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合同约定又有其特殊性,体现为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单方面作出的,是一种授意约定。所以,给付关系是一种国家依据行政权利作出授意约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授意约定的关系。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分类【重点】

(1)根据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分: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福利法律关系,社会优抚法律关系.

(2)根据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分: 国家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授权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公民之间的给付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强制履行义务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受托单位之间的委托和管理关系,受托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给付关系,社会保障争议关系

(3)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分:行政性社会保障关系,平等性社会保障关系,仲裁和诉讼法律关系.

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特点【重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与其它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广泛性、复杂性和主体的特殊性。

(1)强制性

(2)广泛性

(3)复杂性

(4)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履行国家职能的社会保障机构。

二、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这一点同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许多法律一样。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的主体是指各种社会保障活动之中,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与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其主体资格是由社会保障法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来看,其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或政府(主要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来体现)

2、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3、用人单位

4、社会成员或劳动者

(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3、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各级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保管、运营机构、慈善组织、社区、社会特殊群体公民以及农民等,它们或他们依照法律规定,在各

自所参加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5、城镇职工劳动者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和对象。

从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其客体主要包括: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第三章

第一节 社会救助法概述

一、社会救助概述

1、社会救助的含义

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 )是现代国家中得到立法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之一,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上述有关社会救助的界定:

(1)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社会救助是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无力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才发生作用的。(3)社会救助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

2、社会救助的内容

社会救助的划分也是多角度的,根据不同的出发点,不同的划分的依据和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内容划分:

(一)以致贫的原因为划分标准,现实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职业竞争失败造成的贫困、个人生理原因造成的贫困和个人能力问题造成的贫困,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和香港)还把遭遇自然灾害和不测事件造成的贫困包括在内。现实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决定了社会救助的内容。针对这四类致贫原因,社会救助相应设立了失业救助、孤寡病残救助、贫困户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

(二)以贫困持续时间的长短变化为划分,贫困可分为长期性贫困、暂时性贫困和周期性贫困,因此社会救助的手段就可以分为针对长期性贫困的定期救助(如孤寡病残救助)、针对暂时性贫困的临时救济(如多数情况下的失业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和针对周期性贫困的扶贫(如贫困户救助)之分。

(三)以贫困人口分布状况为划分,贫困可分为群体贫困和个案贫困,如我国的扶贫工作中就有地区开发性的“大扶贫”和针对贫困户的“小扶贫”之分。

3.社会救助理论的几个重要概念

社会救助的目标是克服贫困。因此在掌握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之前,还有必要对贫困以及与贫困和社会救助相关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理解。

(1)贫困、绝对贫困、相对贫困

(2)贫困线

(3)负值所得税”

二、社会救助法的概念及构成

1、社会救助法的概念【重点】

社会救助法是调整社会救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为了从物质上帮助陷于生存危机的公民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救助法的的构成

三、社会救助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

1、社会救助法的立法理念

价值观念是塑造社会福利政策和形成缓解贫困制度性安排的无形之手与重要的决定性因素。社会救助法的立法除了以社会保障立法的一般理念(如生存权思想)为指导外,还有其自己的理念。

(1)慈善思想

(2)反贫困理论

2、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原则【重点】

就社会救助而言,在立法时除了坚持社会保障法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具体的原则。

(1)生存权原则,保障人的最低生活需要是生存权的最基本内容,也是每个公民的的基本生活权利。

对贫困人口实施社会救助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

(2)收入状况调查原则

社会救助属于无偿救济性质,在实施给付前,通过对救助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调查,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方可实施救助给付。

(3)积极救助原则

社会救助立足于发展和自立,通过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如贷款、免费培训等,使贫困人员或地区获得发展机会。促进救助对象通过自助摆脱贫困状态。

第二节 社会救助法的历史发展

一、 社会救助法在国外的历史发展

1、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

2、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

3、国外社会救助立法发展的启示

二、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的变革与趋势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面对巨额的财政负担以及社会救助不足的事实,纷纷对原有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改革,“终结我们所知道的福利制度”(克林顿语),这些改革的主要内容及趋势是:

1、实施“有选择的救助”

2、强调责任与权利的基本对等

3、注重对受益者的人格保护

4、严格控制费用增长,减少财政支出

5、改革社会救助管理方式

三、 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社会救助立法的发展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救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三)农村救贫、扶贫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

第三节 贫困救助法律制度

我国的贫困救助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特殊对象救助制度和扶贫救助制度等。

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 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重点】

1、五保供养的性质

2.五保供养的对象

3.五保供养的内容

4.五保供养的形式

5.五保供养经费与标准

6.财产处理

7.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8.《五保条例》存在不足之处

三、 扶贫救助制度

四、 灾害救助制度

1、灾害救助的工作方针与基本原则

2、灾害救助的主要形式

3、灾害救助款物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

一、社会保险概述

1、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风险,并为其在暂时或永久劳动能力丧失而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保险的内涵决定了社会保险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体现在: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它要求凡是法律规定应参加某一社会保险项目的人们,必须一律参加,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规定的待遇。

(2)社会政策目的性

社会政策目的性是指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即他们失去劳动能力或中断收入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从而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的目的。 (3)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互相帮助的社会行为。互济性贯穿于基金的筹集、储存和分配过程中,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范围内进行地区之间、企业之间或强者与弱者,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调剂和分配。 (4)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可以把劳动者面对的风险都列入相关的保险项目。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实施,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保障。另外,社会保险实行风险分担,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属于公益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之所以称为社会保险,最根本的还在这一点。 3、社会保险的作用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2)稳定社会秩序;(3)改善就业结构,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4)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积累建设资金。

二、社会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体系【重点】 1、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社会保险法就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以及与社会保险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险关系依其具体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关系。从各国发展社会保险的历史和趋势看,社会保险呈现出范围扩大、项目增多的态势,与此相对应,社会保险关系的外延也会不断有所扩展。

与社会保险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是指那些本身不是社会保险关系,但或是基于社会保险关系而产生,或是为维护社会保险关系而产生,离开它即丧失其存在必要的那些关系。包括以下各项。 (1)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关系 (2) 社会保险经办关系 (3) 社会保险监督关系

(4) 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所发生的某些社会关系 2、社会保险法的地位与体系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重点】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经社会保险法调整和规范的在社会保险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社会保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特征。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综合性和普遍性 (2)国家干预性 (3)稳定性和连续性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内容 (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4)受益人 (5)管理人 (6)监督人

4、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和服务两大类,具体包括社会保险费、支付待遇的现金、物、服务等。

四、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1、普遍性原则

2、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3、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5、强制性原则

第二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1、养老保险的概念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的法律特征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除了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法律特征以外,还有以下特征: (1) 法定年限性。 (2) 保障性。 (3) 强制性。 (4)社会性。 3、养老保险的构成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重点】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2、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 4、养老保险待遇

四、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节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一、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1、医疗保险的概念

所谓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建立并强制单位和个人加入的,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的基本特征

由于伤病风险和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其他几种社会保险制度相比,医疗保险有一定的自身特点,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形式为实物补偿 (2)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方式为非定额补偿

(3)疾病风险具有较强的不可避免性、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 (4)医疗保险具有各方关系十分复杂的特征 3、医疗保险的主要功能

(1)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减轻其经济负担 (2)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4)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1、国外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3、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难点】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这是遵循社会保险的内在要求,也是照顾我国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符合当前改革的总体需要;一是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二是实现均衡企业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三是有利于建立同意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四是有利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

4、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节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失业保险概述 1、失业的概念及其类型

失业有广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失业指劳动者劳动过程的中断;广义的失业还包括达到劳动年龄的社会成员未找到工作。 2、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3、失业保险的法律特征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二、失业保险立法的历史沿革

1、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五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工伤保险概述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同一些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共济、分担风险、保障生产、安定生活的功能,但是,又与商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 普遍性 (2) 共济性 (3) 福利性 (4) 补偿性

3、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重点】

目前,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国家,基本奉行以下4 条基本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2)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3)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4)“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1.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 1、《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条例》第1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主要是: (1) 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2) 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3)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雇工。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雇用7人以下、开展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条例》并不要求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参加,至于雇工的数量,则从1个到7个不等。 《条例》中的“职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职工仅指各类企业的职工;广义的职工,还包括个体工商户所雇用的帮工、雇工。“职工”指的是用人单位中的所有职工,不管其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也不管其是本地户口还是外地户口、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根据条例第61条的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是职工。 3、工伤保险基金及其筹集 (1)缴费义务人与费率 (2)工伤保险基金及其构成 (3)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4、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第一节 社会福利法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重点】 1、 社会福利的概念

我国社会福利的概念是从狭义角度来界定的,通常被认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它是指国家,集体和社会为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产水平,而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帮助、福利设施和服务。

社会福利作为一项社会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的子系统项目比较,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

(2) 社会福利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3)社会福利待遇标准追求公平性 (4)社会福利保障水平的不确定性 3、 社会福利的内容构成 (1)社会津贴。 (2)社会福利服务。 (3)职业福利。 (4)专项福利. 4、社会福利的意义

二、社会福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其立法除遵循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明确自己的立法原则.即: (1) 提高生活质量原则 (2) 普遍受惠原则 (3) 社会化原则

(4) 适度引入市场机制原则

三、国外社会福利制度的历史演进 1、剩余型社会福利阶段 2、制度型社会福利阶段 3、发展型社会福利阶段

第二节 公共福利制度

一、公共福利的概念及其内容【重点】

公共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项目,它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及精神生活基本需要而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

公共福利以全体国民为保障对象,目的是为了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公共福利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民生活的诸多方面,国民保健、教育福利、文化康乐福利等都属于公共福利。 二、国民保健制度 三、教育福利制度 1、 义务教育制度

2、特殊困难家庭的学杂费减免制度 四、文化康乐福利

第三节 职业福利制度

一、职业福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职业福利是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它对方便职工生活,减轻职工负担,解决职工生活困难,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2、职业福利的特征 3、职业福利的构成 4、职工福利的作用

二、我国的职工福利制度【重点】

以宪法为统领,我国制定了完善的职工福利制度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 2、住房公积金制度 3、企业年金制度

第四节 专项福利制度

一、妇女福利制度

妇女福利的内容广泛,概括地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以生育津贴为主的特殊津贴与照顾;②妇女劳保福利;③为妇女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 1、妇女的劳动教育权利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3、以生育津贴为主的特殊津贴与照顾; 4、妇女保健设施与服务

二、儿童福利起制度

儿童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儿童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而提供的照顾和福利服务。

儿童福利涉及以下内容:①儿童的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②儿童的活动场所和条件;③普及义务教育,保障每一位学龄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机会;④优先发展孤儿、弃儿和伤残儿童福利。

三、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 (1) 残疾人生活扶助、救济 (2) 残疾人辅助性服务 (3) 残疾人就业 (4) 残疾人教育

四、老年人福利

老年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发扬敬老爱老美德,安定老人生活,维护老人健康,充实老人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老年人福利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项目。其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福利津贴;社会养老;老年保健;老年人再就业。

第六章

第一节 社会优抚概述

1、 社会优抚的概念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 提供确保 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2、 社会优抚的特征

① 保障对象特殊。优抚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 . 优抚对象既是特殊保障权益的享受者,也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② 保障资金投入主体特殊。国家各级财政投人是优抚保障资金的主渠道,抚恤补助的经费主要由政府承担,社会筹集是付辅助的。

③ 保障水平层次特殊。保障标准高于普通社会保障水平,这是因为,优抚对象为国家所作的贡献较一般社会成员大,应当由国家 、社会给予较好的生活保障 。

④ 保障机制特殊。除货币化的社会抚恤补助外,优抚对象还享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形式多样的优先优惠政策和社会公益服务。

⑤ 保障手段或方式的特殊性。对于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所采取的手段或方式既有救济手段和福利手段 , 同时又有保险手段 , 是多种手段或方式的中和运用。

3、 社会优抚的内容【难点】

优抚工作的目标是使优抚对象达到社会平均的生活水准,国家针对可能影响优抚对象的死亡、伤残、退役等因素,通过优抚保障设立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和 军人保险 等方面的内容。

(1)国家抚恤是政府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向死亡的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提供保证他们一定的生活水平的带有安恤抚慰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现金津贴的优抚保障项目。

(2)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抚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 项目。

(3)退役安置是 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军人退出现役和离休、退休后的工作和生活给予妥善安排。

(4)军人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特殊社会保障项目 。

二、社会优抚的作用

建国以来,我国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优抚安置制度,使它在军队建设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社会优抚的主要作用是: 1、 优抚事业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保证

2、 优抚事业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

3、 优抚事业是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的重要环节 4、 优抚制度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

三、社会优抚法律体系【重点】

社会优抚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的,调整优待、抚恤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 规范总称,是社会保障法律法律体系的特殊构成部分。社会优抚法律制度具体规定由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和其家属提供社会优待和经济帮助,包括优待军人和军人家属、军人转业和退伍安置、军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等项制度。就我国而言, 社会优抚法律表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 》;《民政部关于颁发 的通知》;《民政部关于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问题的复函》;《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工作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等。

四、社会优抚立法的历史沿革

1、 国外社会优抚立法的历史沿革 2、 我国社会优抚立法的历史沿革

五、社会优抚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优抚立法首先遵循社会保障立法的一般原则,但是 , 社会优抚工作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在社会优抚的立法中,还应有具体的立法原则,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优待抚恤与精神褒扬想结合的原则 2、待遇优厚的原则

3、优抚资金国家、社会和家庭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4、待遇的层次性原则

第二节 抚恤优待法律制度

一、抚恤优待法律制度概述

二、抚恤优待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抚恤优待对象

根据《条例》 第二条 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 死亡抚恤 3、伤残 抚恤 4、社会优待

5、 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

第三节 退役安置法律制度

一、退役安置法律制度概述【重点】

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制度。退役安置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资金保障主要有退役安置费、各种生活津贴及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项目。

二、退伍义务兵安置制度 1、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2、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的意义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原则与安置方式 3、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

4、企业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安置政策 6、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的规定 7.住房供应保障

四、军队干部复员安置制度 1、军队于部复员的对象

军队于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2、军队于部复员去向

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 3、军队于部复员的就业及待遇 4、复员干部的家属安置 5、复员费

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时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6、被判过刑的复员干部的安置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制度 1、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地点 2、军队离休干部的住房

3、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家属安置 4、离休费

第四节 军人保险法律制度

一、军人保险法律制度概述【重点】

1、军人保险的概念

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军人保险的特征

(1)保险对象的群体性

(2)保险目标的双重性

(3)保险实施的强制性

3、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4、军人保险制度的作用

二、军人保险的立法原则

在我国建立军人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军情的实际出发,并借鉴外军立法的有益经验,从总体上讲,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军人待遇从优原则

2、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3、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协调原则

4、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相结合原则

三、军人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军人保险的险种设置

根据《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设立的险种,目前已实施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2、 军人保险的对象

3、军人保险基金

第七章

第一节 社会保障管理概述

一、社会保障管理的概念

社会保障管理是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目标,通过一定的机构和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社会保障管理是社会保障法制的延伸和强化,其基本任务就是保证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得以贯彻落实。

二、社会保障管理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2、集中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原则

3、效率原则

4、与社会经济整体协调一致原则

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概述【难点】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概念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对象和管理机制的总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保证措施,它通过明确不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来贯彻和执行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转。

2、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及其缺陷

(1)社会化程度低

(2)管理分散、政出多门、各自为政

(3)社会保障运作方式仍以政府主导型为主

(4)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监督

3、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多样化的,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 (1) 由政府直接管理

(2) 政府指定一两个中央政府部门进行一般监督 , 由自治性的各种民间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3) 在国家立法范围内 , 由政府委托工会管理社会保险业务

二、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系,我们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管理机构的权限来划分

2、按照管理机构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来划分,

三、社会保障管理的模式和方式

1、 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因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和民族传统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 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 即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模式、集散结合管理模式。

(1)集中管理模式

(2)分散管理模式

(3)集散结合管理模式

2、社会保障管理方式

按政府介入程度划分为政府直接管理方式、半官方自治管理方式和商业保险管理方式.

四、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1、 实行集散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2、 推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3、 改进社会保障运作方式

4、 建立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网络

5、 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

一、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构成要素

社会实施系统的构成要素包括:(1)保障项目;是根据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的、面向受益全体的可供分配的社会公共产品。(2)实施机构,它承担集体的项目实施责任,是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基本依托和组织保证。(3)实施手段,是运用适当的方式和方法来实施社会保障项目。(4)实施目标,即每个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都是为了解决某一社会问题,实现某一社会目标。项目、机构、目标和手段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基本要素,他们的合理结合与互相协调,标志着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完善化。

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是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和政策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机构。该机构的性质是相对独立的、事业性的、非赢利性的法人机构。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特征主要表现为:(1)独立性,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收取、津贴的发放、享受待遇资格的审查等,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进行业务管理活动,不受政府部门的干预。(2)服务性,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的行为或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服务。(3)非赢利性,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经办社会保障事务为本机构或个人谋取私利。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负责费用的收缴、津贴的发放、待遇资格的审定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等业务。

三、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的运行

1、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的运行的条件

(1)完备的法制规范环境

(2)合理的管理体制

(3)健全的监督机制

(4)垄断经办

2、社会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

四、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

第四节 社会保障监督

一、社会保障监督的概念和作用

1、 社会保障监督的概念

2、 社会保障监督的作用

(1)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需要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加以维护

(2)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社会保障监督机制纠察

(3)社会保障实行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需要社会保障监督机制的观察和预警

二、社会保障监督机构

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是依法成立并在法律范围内对社会保障管理和实施行使

监督职能的组织。不同类型的国家由不同性质的机构负责社会保障的监督。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包括行政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机构、司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监督机构四种类型,分别承担不同监督职能。

1、行政监督机构

我国的行政监督机构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监察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其他部门。

2、专门监督机构

专门监督机构是官民结合或民间成立的监督机构,反映非官方的意见。

3、司法监督机构

行政监督机构和专门监督机构能够纠正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失误,但对一些争议、违法行为的处理缺乏权威性,这就需要由司法部门出面解决。司法部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社会保障事务实行司法监督。

4、社会监督机构

社会监督是指非官方的、非专门的社会保障监督系统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监督,是群众性、社会性、非强制性的监督。社会监督机构是非官方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工会组织;企业及劳动者团体;社会舆论组织。包括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种大众化的社会传媒 .

三、社会保障监督体系【难点】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非常基本的制度之一,只不过是监督的方式不同。从监督体系本身来看,包括以下几个子系统:

1、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或者说是审议委员会

2、财务监督

3、法律监督

4、专业监督机构监督

5 .公民监督

第八章

第一节 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实质及其特征

1、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和实质

2、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

3.社会保障基金的分类

二、社会保障基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三、社会保障基金法的立法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2) 社会化原则

(3) 适应性原则

(4) 独立性原则

(5) 安全性原则

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概述【重点】

1、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概念

2、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制度的沿革

3、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原则对于指导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本身的规律性,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强制性原则

(2)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3)统一性与多层次性相结合原则

(4)社会性原则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难点】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 社会保障基金是多方面共同承担的,所以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也是多渠道的。一般而言,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由三条渠道,即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交纳和国家财政拨款 。

1、国家财政

2、社会保障费(税)

3、基金运营收益投资收益

4、国有股减持收入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

1、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

3.我国的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四、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获取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方式即筹资模式,通常有三种形式:缴税制、缴费制和预筹基金制(强制储蓄)。

第三节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内涵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障支付管理规则和制度的规定,将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分发给履行了社会保障缴费义务的社会成员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社会保障对象的过程。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条件

1、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2、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3、医疗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4、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形式

四、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记录

五、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监督【难点】

1、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监督的基本依据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监督的基本依据:一是各种社会保障法规、法律和条例;二是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制度和办法;三是各级社会保障收支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的支付记录 ; 四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制订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监督制度和办法。

2、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概述

1、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概念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通过运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家法律或政策许可的金融资产或实物资产,以获取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2、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的意义

3、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的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必须贯彻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2) 收益性原则

(3) 流动性原则

4、 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

(1) 债券

(2) 银行存款

(3) 股票

(4) 抵押贷款

(5) 不动产投资

(6) 投资基金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主要法律规定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及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

2、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作方式

3、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

4、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

5、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管理

第五节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述【重点】

1、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概念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的评审、认证和鉴定。

2、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形式

从监管方式看,基金监管可以分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两种方式。

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性

4、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原则

(1)独立原则

(2)公正原则

(3)审慎原则

(4)科学原则

二、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包括:

1、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

2、 财政监督

3、 审计监督

4、 内部控制

5、 法律监督

6、 社会监督

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

(一) 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监管

(二) 基金支付的监管

(三) 结余基金的监管

(四) 动态的基金运营风险监管

第九章

第一节 社会保障争议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社会保障争议的概念及特点

2、 社会保障争议的种类

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社 会保障争议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三、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处理机构与处理方式【重点、难点】

1、 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是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处理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承担着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职责。

2、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方式

属于行政争议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复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复议、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障行政争议。 属于劳动争议的社会保障争议,其处理程序是先向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节,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案件管辖

(1)复查管辖。申请人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查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管辖。

(2)行政复议管辖。申请人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3)行政诉讼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一、社会保障争议的调解

1、社会保障争议概念

2、 社会保障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

3、社会保障争议调解的程序

二、社会保障争议的仲裁

1、社会保障争议仲裁的概念与仲裁机构

2、社会保障争议仲裁申请

3、社会保障争议仲裁程序

三、社会保障争议的诉讼

1、社会保障争议诉讼的概念

2、 社会保障争议诉讼受理的条件

3、不同的社会保险争议的程序适用问题

4、 社会保障争议诉讼的程序

四、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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