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 、《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 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 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践行“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 依据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同(纵向、横向)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所差异的机制;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考评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 、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产业部”) 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挂靠科发院。 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 ,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五条全校师生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研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鼓励、支持师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产权成果资本化,继续承担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 学校将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归口科发院管理; 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成果归口社科院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由国资办负责;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等入账、预算、分配等事宜由财务部负责; 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股权权益维护等工作由产业部负责。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七条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如下5种方式:

1. 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

2. 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

3.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

4.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

5.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

前三种方式属于横向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由科发院、社科院按现有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较大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转办”) 申请、登记报备,并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九条科转办负责对重大成果的转让、作价入股的价格进行公示,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如下重要事宜进行协调、并报请学校国资委审批:

1. 对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定价进行公示,并处理异议;

2. 金额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及分配事宜;

3. 需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

4.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等相关事宜;

5.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报批。

第十条学校将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与机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服务队伍; 知识产权的评估要考虑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创新性、产品的成熟度、关联产业及市场等因素。对其技术先进性与产品的成熟度的评估可请校内外技术专家做定性评估; 对其潜在的市场价值可请相关行业、企业管理专家做定性评估或定量评估; 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研发者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第三方评估意见,为成果的议价估值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

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 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科转办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四章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条教师利用成果从事的各种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开发及工程应用示范等科技收入,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分配,以横向为主的科研项目所产生成果的收益分配按照7:2:1确定研发团队、学院和学校的分配比例; 以纵向为主的科研项目所产生成果的收益分配按照6:2:2确定研发团队、学院和学校的分配比例。

研发团队的收益分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部分作为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收益分配前应先扣除专利申请费及中介服务费等相关成本。

第十五条学校优化管理层级,对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根据成果转让的价格实行分级审

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1. 成果转让价格小于等于200万元,由科转办审批;

2. 成果转让价格小于等于500万元,报学校国资委主任会议审批;

3. 成果转让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按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相关科技人员(包括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也可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股权奖励比例小于20%,由科转办审批; 股权奖励比例小于50%的报校国资委审批; 股权奖励比例超过50%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学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审议通过。 研发团队的股份可由项目负责人代持(各成员持股情况通过书面协议约定) ,或由研发人员直接持股,其余股份由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股权收益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或股权红利变现分配学校利润后,由财务部按照《武汉大学事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奖励学院。 财务部负责学校入股资产登记入账和股权变现收入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产业部负责对全校教师利用科技成果参股、入股的企业及股份情况进行摸底,统一登记报备。未登记报备的教师应主动申请报备,并根据企业实际、结合试点改革的文件精神,通过协商确定股权比例或收益方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五章机构、职责、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科转办作为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机构,应引入新的人员聘用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队伍,履行好以下职责: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人才、成果、市场、资本”等核心要素,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模式与服务方式; 充当科技人员与科技企业、技术市场的桥梁,主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营销科技成果,推动产学研合作,大幅提高学校横向科技合作项目与经费数量;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利用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争取横向科技项目; 在知识产权关系明晰、项目组及导师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教师、研究生从事成果转化、入股办企业,项目组应明确学校、技术团队与创业团队等内部的股份关系,并给予技术上的支持; 对双肩挑的教师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或办企业的,参照鄂人社规【2014】1号《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对愿意从事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教师,学校、学院应给予积极支持,并按照社会服务型岗制定岗位目标、责任,根据贡献确定其薪酬、奖励及职称评审、岗位考核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积极调整或完善人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以激励重大科技成果的创造、使用、转化使之形成重大收益,促进和保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的协调并重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继续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来源包括:

1. 学校每年财政支持或自主科研经费中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根据年初专利申请目标数量确定);

2. 争取省、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补贴;

3. 专利转让后扣除的成本(每项5000元);

4. 成果转化中学校收益部分的50%。

第二十三条为了支持本次改革试点工作,学校拟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用于支持成果转化专业队伍的建设及日常运行。科转办应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允许提取不超过15%科技中间服务费(具体与成果完成人协商) ,具体用于人员聘用、

日常办公、差旅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科转办负责按照试点要求,向学校、中央有关部委报告我校成果使用、处置与收益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让、入股办企业,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讨相关收益。

第二十六条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转办、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 、《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 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 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践行“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 依据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同(纵向、横向)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所差异的机制;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考评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 、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产业部”) 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挂靠科发院。 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 ,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五条全校师生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研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鼓励、支持师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产权成果资本化,继续承担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 学校将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归口科发院管理; 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成果归口社科院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由国资办负责;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等入账、预算、分配等事宜由财务部负责; 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股权权益维护等工作由产业部负责。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七条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如下5种方式:

1. 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

2. 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

3.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

4.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

5.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

前三种方式属于横向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由科发院、社科院按现有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较大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转办”) 申请、登记报备,并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九条科转办负责对重大成果的转让、作价入股的价格进行公示,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如下重要事宜进行协调、并报请学校国资委审批:

1. 对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定价进行公示,并处理异议;

2. 金额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及分配事宜;

3. 需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

4.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等相关事宜;

5.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报批。

第十条学校将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与机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服务队伍; 知识产权的评估要考虑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创新性、产品的成熟度、关联产业及市场等因素。对其技术先进性与产品的成熟度的评估可请校内外技术专家做定性评估; 对其潜在的市场价值可请相关行业、企业管理专家做定性评估或定量评估; 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研发者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第三方评估意见,为成果的议价估值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

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 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科转办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四章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条教师利用成果从事的各种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开发及工程应用示范等科技收入,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分配,以横向为主的科研项目所产生成果的收益分配按照7:2:1确定研发团队、学院和学校的分配比例; 以纵向为主的科研项目所产生成果的收益分配按照6:2:2确定研发团队、学院和学校的分配比例。

研发团队的收益分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部分作为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收益分配前应先扣除专利申请费及中介服务费等相关成本。

第十五条学校优化管理层级,对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根据成果转让的价格实行分级审

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1. 成果转让价格小于等于200万元,由科转办审批;

2. 成果转让价格小于等于500万元,报学校国资委主任会议审批;

3. 成果转让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按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相关科技人员(包括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也可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股权奖励比例小于20%,由科转办审批; 股权奖励比例小于50%的报校国资委审批; 股权奖励比例超过50%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学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审议通过。 研发团队的股份可由项目负责人代持(各成员持股情况通过书面协议约定) ,或由研发人员直接持股,其余股份由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股权收益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或股权红利变现分配学校利润后,由财务部按照《武汉大学事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奖励学院。 财务部负责学校入股资产登记入账和股权变现收入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产业部负责对全校教师利用科技成果参股、入股的企业及股份情况进行摸底,统一登记报备。未登记报备的教师应主动申请报备,并根据企业实际、结合试点改革的文件精神,通过协商确定股权比例或收益方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五章机构、职责、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科转办作为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机构,应引入新的人员聘用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队伍,履行好以下职责: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人才、成果、市场、资本”等核心要素,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模式与服务方式; 充当科技人员与科技企业、技术市场的桥梁,主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营销科技成果,推动产学研合作,大幅提高学校横向科技合作项目与经费数量;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利用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争取横向科技项目; 在知识产权关系明晰、项目组及导师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教师、研究生从事成果转化、入股办企业,项目组应明确学校、技术团队与创业团队等内部的股份关系,并给予技术上的支持; 对双肩挑的教师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或办企业的,参照鄂人社规【2014】1号《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对愿意从事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教师,学校、学院应给予积极支持,并按照社会服务型岗制定岗位目标、责任,根据贡献确定其薪酬、奖励及职称评审、岗位考核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积极调整或完善人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以激励重大科技成果的创造、使用、转化使之形成重大收益,促进和保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的协调并重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继续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来源包括:

1. 学校每年财政支持或自主科研经费中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根据年初专利申请目标数量确定);

2. 争取省、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补贴;

3. 专利转让后扣除的成本(每项5000元);

4. 成果转化中学校收益部分的50%。

第二十三条为了支持本次改革试点工作,学校拟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用于支持成果转化专业队伍的建设及日常运行。科转办应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允许提取不超过15%科技中间服务费(具体与成果完成人协商) ,具体用于人员聘用、

日常办公、差旅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科转办负责按照试点要求,向学校、中央有关部委报告我校成果使用、处置与收益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让、入股办企业,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讨相关收益。

第二十六条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转办、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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