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理"吗? 九、关于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型,其中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两款,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与该条对应的是第八十五条,但也只有对“致病性微生物”一款的罚则。那么,对于在抽样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的是,其一,不能按照原先一旦发现食品不符合标准,就进行处罚的方法办理。其二,第八十五条没有规定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款的处罚,并不意味着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处罚权。 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包括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
因此,在抽样检验中发现不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如果是属于“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可以直接按照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此之外的其他含量、指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能直接进行处罚,必须首先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在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停止经营的,才能按照第八十五条对“仍拒不停止经营的”情形进行处罚。
关于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理"吗? 九、关于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型,其中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两款,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与该条对应的是第八十五条,但也只有对“致病性微生物”一款的罚则。那么,对于在抽样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的是,其一,不能按照原先一旦发现食品不符合标准,就进行处罚的方法办理。其二,第八十五条没有规定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款的处罚,并不意味着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处罚权。 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包括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
因此,在抽样检验中发现不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如果是属于“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可以直接按照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此之外的其他含量、指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能直接进行处罚,必须首先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在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停止经营的,才能按照第八十五条对“仍拒不停止经营的”情形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