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缴纳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有些单位盲目地将公务员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部作为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基数,致使本来工资水平就很低的公务员又因此多缴纳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殊不知,我国对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有特殊优惠政策的,现将相关政策规定及其计算方法归纳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减免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允许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对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或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一并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方法

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结合上述各项规定,除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及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外,一般在职公务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确定工资薪金总额。目前,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五部分组成。除此之外,对个别职工还有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性津贴补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及奖金等,这些都应列入公务员工资薪金总额,即:首先应确定出公务员各项工资薪金应发总金额。

第二步:剔除各项免税的补贴、津贴。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工资总额中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性津贴补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等及在规定比例内缴存(扣缴)的住房公积金都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所得总额中剔除。

第三步:确定工资表以外福利和工会等部门发放给职工应计入计税所得额的应税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如有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取得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额之内。此外,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也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总数之内。

第四步:计算应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位科长2008年10月份领取职务工资510元,级别工资847元,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950元,艰苦边远地区津贴75元,独生子女补贴10元,一般性奖金200元。此外,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取得人人有份的福利用品金额300元,从应领取的工资中扣缴住房公积金360元,通过非营利组织向地震灾区捐款100元,则该科长的工资总额为:

510+847+950+75+10+200=2592元

计税所得为:

2592―950―75―10―360-100+300=1397元

因该科长10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397元,不足2000元的扣除费用额,故该科长10月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目前一些机关掌握的计算方法,该科长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92-2000)10%-25=34.20元。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有的国家机关还没有完全执行新的公务员工资政策,对这些单位的公务员工资薪金中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职工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亦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方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机关公务员王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8000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标准,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即8000÷12=666.67元,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给出的《税率表》(下同)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10%-25=775元。

再如:某机关公务员李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8000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标准还少6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即(8000-600)÷12=616.67元,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600)×10%-25=715元。

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有些单位盲目地将公务员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部作为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基数,致使本来工资水平就很低的公务员又因此多缴纳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殊不知,我国对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有特殊优惠政策的,现将相关政策规定及其计算方法归纳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减免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允许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对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或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一并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方法

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结合上述各项规定,除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及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外,一般在职公务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确定工资薪金总额。目前,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五部分组成。除此之外,对个别职工还有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性津贴补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及奖金等,这些都应列入公务员工资薪金总额,即:首先应确定出公务员各项工资薪金应发总金额。

第二步:剔除各项免税的补贴、津贴。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工资总额中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性津贴补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等及在规定比例内缴存(扣缴)的住房公积金都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所得总额中剔除。

第三步:确定工资表以外福利和工会等部门发放给职工应计入计税所得额的应税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如有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取得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额之内。此外,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也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总数之内。

第四步:计算应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位科长2008年10月份领取职务工资510元,级别工资847元,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950元,艰苦边远地区津贴75元,独生子女补贴10元,一般性奖金200元。此外,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取得人人有份的福利用品金额300元,从应领取的工资中扣缴住房公积金360元,通过非营利组织向地震灾区捐款100元,则该科长的工资总额为:

510+847+950+75+10+200=2592元

计税所得为:

2592―950―75―10―360-100+300=1397元

因该科长10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397元,不足2000元的扣除费用额,故该科长10月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目前一些机关掌握的计算方法,该科长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92-2000)10%-25=34.20元。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有的国家机关还没有完全执行新的公务员工资政策,对这些单位的公务员工资薪金中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职工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亦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方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机关公务员王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8000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标准,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即8000÷12=666.67元,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给出的《税率表》(下同)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10%-25=775元。

再如:某机关公务员李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8000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标准还少6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即(8000-600)÷12=616.67元,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600)×10%-25=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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