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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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标    签】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9﹞34号

【发文日期】2009-02-27

【实施时间】2009-0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以来,各局陆续反映饲料企业免征饲料产品取消审批程序后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便于基层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各单位对免税饲料要严格按《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列免税品种范围进行审核,不得擅自扩大免税品种和范围。  (一)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的管理。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我局确认的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将相关资料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新增饲料产品的免税备案管理。

  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按产品具体品种(复合预混料按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的产品名称;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按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若产品类别大于附件二分类,则按附件二分类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检测合格,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二)已检测过的饲料产品的免税备案管理。

  已检测过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按饲料动物分类(即水产品类、猪类、鸭类和鸡类等)进行,每年每类随机抽检一种产品。抽样由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负责。每类饲料抽样2千克,其中1千克封存于生产企业备查,1千克由企业送检测机构检测。封样时应在封扣处即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否则,检测机构不得予以检测。

  对检测合格,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三)以上条款所称相关资料是指: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2.市局指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或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3.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还必须提供福建省农业厅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4.《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本业务已报送过的,不必重复报送)。

  三、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免税饲料产品备案管理。

  (一)经销国产饲料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1.该饲料的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该饲料生产企业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3.经销复合预混料企业还必须提供该复合预混料的农业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二)经销进口饲料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1.该饲料生产企业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或该饲料产品的检测报告);2.农业部颁发的《登记许可证》(《登记许可证》系外国企业的,还应附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复印件(非进口环节企业可不必提供原件)。

  四、财务核算要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应将规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收入与本企业应征增值税货物的收入在账务上划分清楚,账务上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部分的进项税额按应纳增值税部分的销售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五、纳税申报要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六、饲料产品检测机构。我市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确定仍按厦国税函﹝2004﹞116号、厦国税函﹝2006﹞103号的规定执行。

  (一)厦门市检测企业的名单及分工如下:

  水产品饲料;禽畜饲料除外的其他饲料由厦门市产品质量检

  验所负责检测。

  禽畜饲料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负责检测。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严格按要求到确定的检测机构进行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检测机构应按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对检测项目作详细记录,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注明“产品名称(配合饲料、浓缩饲料还应注明产品类别或分类)”及“免税检测”(或在备注栏标注“适用免税检测”字样)。

  七、加强饲料免税产品税务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免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规定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每年的第一季度应对上年的饲料产品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附件: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表.doc

2、产品分类.doc

3、起草说明.doc

关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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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9﹞34号

【发文日期】2009-02-27

【实施时间】2009-0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以来,各局陆续反映饲料企业免征饲料产品取消审批程序后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便于基层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各单位对免税饲料要严格按《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列免税品种范围进行审核,不得擅自扩大免税品种和范围。  (一)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的管理。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我局确认的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将相关资料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新增饲料产品的免税备案管理。

  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按产品具体品种(复合预混料按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的产品名称;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按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若产品类别大于附件二分类,则按附件二分类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检测合格,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二)已检测过的饲料产品的免税备案管理。

  已检测过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按饲料动物分类(即水产品类、猪类、鸭类和鸡类等)进行,每年每类随机抽检一种产品。抽样由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负责。每类饲料抽样2千克,其中1千克封存于生产企业备查,1千克由企业送检测机构检测。封样时应在封扣处即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否则,检测机构不得予以检测。

  对检测合格,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三)以上条款所称相关资料是指: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2.市局指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或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3.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还必须提供福建省农业厅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4.《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本业务已报送过的,不必重复报送)。

  三、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免税饲料产品备案管理。

  (一)经销国产饲料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1.该饲料的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该饲料生产企业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3.经销复合预混料企业还必须提供该复合预混料的农业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二)经销进口饲料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1.该饲料生产企业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或该饲料产品的检测报告);2.农业部颁发的《登记许可证》(《登记许可证》系外国企业的,还应附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复印件(非进口环节企业可不必提供原件)。

  四、财务核算要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应将规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收入与本企业应征增值税货物的收入在账务上划分清楚,账务上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部分的进项税额按应纳增值税部分的销售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五、纳税申报要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六、饲料产品检测机构。我市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确定仍按厦国税函﹝2004﹞116号、厦国税函﹝2006﹞103号的规定执行。

  (一)厦门市检测企业的名单及分工如下:

  水产品饲料;禽畜饲料除外的其他饲料由厦门市产品质量检

  验所负责检测。

  禽畜饲料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负责检测。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严格按要求到确定的检测机构进行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检测机构应按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对检测项目作详细记录,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注明“产品名称(配合饲料、浓缩饲料还应注明产品类别或分类)”及“免税检测”(或在备注栏标注“适用免税检测”字样)。

  七、加强饲料免税产品税务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免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规定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每年的第一季度应对上年的饲料产品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附件: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表.doc

2、产品分类.doc

3、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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