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

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经 2005 年 9 月 29 日云南省消防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本协会名称为云南省消防协会。 英文名称为 Yunnan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YFPA。 第二条 云南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是由消防专业工作者、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与消防相关的科研机构、教学 单位、消防安全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工程设计、消防施工、消防 产品生产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 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协会致力于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动员和团结广大消防 专业工作者、 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社会各界 人士,不断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 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营造和谐、 平安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邮政编码为 6502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1-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政策,促进消防 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紧紧围绕云南省经济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开展消 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和消防安全常 识,以科学的思想和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广泛开展国内、国外消防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交往, 举办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会议、展览、讲 座,推广先进的消防科学技术成果和消防产品,促进消防科学技 术交流;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者参与消防科研项目的评估、研发 和成果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火灾原因鉴定 与论证、消防产品质量仲裁与鉴定、消防产品标准和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编制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消防职业 技能鉴定; (六)兴办社会消防公益事业,组织并开展消防中介技术服 务; (七)编辑、出版消防科学技术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建 立具有消防行业特征的互联网云南消防平台; (八)参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改革中有关消防 安全和消防科学技术发展的调研论证和专题咨询; (九) 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机构反映消防科学技术-2-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 法权益; (十)表彰、奖励在推动消防科学技术进步、消防工作社会 化和消防公益事业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章 第七条 第八条会员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会员入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一)个人会员 拥护《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 ,具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的消防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 会工作、对消防工作作出一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由本人自愿 填写入会申请表,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 批准,方可接纳为会员,发给个人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拥护《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 ,具有具备消防行业特征的一 定数量专业工作人员或者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团体、 消防安全重 点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 施工、营销等企业、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愿填写入会申请表,经 协会常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方可接纳为会 员,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经推选,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3-(二)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科研、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 (六)单位会员可以要求协会协助举办消防技术培训班,优 先获得消防技术指导; (七)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消防协会工作和活动的合法权益受 到协会的维护; (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消防事业的发展,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 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或者无故屡次不参加协会活动, 经提示仍 未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4-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审议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聘请协会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兼顾区域和比例。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为 4 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 延期举行换届的,应当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学技术 协会审查,同时上报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的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 1 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当选会议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从当选会员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因工作变动或者 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 可以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候选 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5-(二)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纳或者除名;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可以决定理事的推选、罢免和协会顾问的聘请;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协会先进 工作者; (十一)审查协会工作计划; (十二)总结协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 议; (十三)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 当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6-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至少半年召开 1 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应当经过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设置理事长 1 人,常务副理事长 1人,副理事长 3 至 6 人,秘书长 1 人;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 持。 为了有效推动协会工作的开展, 协会理事会可以聘请相关领 导或者知名人士担任协会名誉理事长;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顾问。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 身体健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坚持正常工作,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 4 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的最高任期不得超 过 8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 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常务副理事长担任。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7-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研究决定协会重要事宜; 理事会闭会期间或者理事长因故不能开展工作的, 常务副理 事长应当及时履行前款所规定的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取权:(一)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协 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 秘书处主任以及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 议通过;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 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应当积极配合秘书长履行好前款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3 至 7 人作为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8-第二十八条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章程和各自的专业特点,制定工 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协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协会的下列经费来源均为合法收入:(三)有关单位、团体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社会服务的合法收 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超过 20 元。事业性质的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 800 元, 企业性质的团体会员每 年缴纳会费不低于 1000 元,但二者均不超过 2000 元。 第三十一条 协会资产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9-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必要时应当公布有关情况。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采 取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理 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协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过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协会解散或者注销前,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 10 -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附 则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由云南省消防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11 -

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经 2005 年 9 月 29 日云南省消防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本协会名称为云南省消防协会。 英文名称为 Yunnan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YFPA。 第二条 云南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是由消防专业工作者、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与消防相关的科研机构、教学 单位、消防安全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工程设计、消防施工、消防 产品生产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 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协会致力于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动员和团结广大消防 专业工作者、 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社会各界 人士,不断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 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营造和谐、 平安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邮政编码为 6502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1-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政策,促进消防 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紧紧围绕云南省经济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开展消 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和消防安全常 识,以科学的思想和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广泛开展国内、国外消防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交往, 举办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会议、展览、讲 座,推广先进的消防科学技术成果和消防产品,促进消防科学技 术交流;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者参与消防科研项目的评估、研发 和成果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火灾原因鉴定 与论证、消防产品质量仲裁与鉴定、消防产品标准和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编制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消防职业 技能鉴定; (六)兴办社会消防公益事业,组织并开展消防中介技术服 务; (七)编辑、出版消防科学技术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建 立具有消防行业特征的互联网云南消防平台; (八)参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改革中有关消防 安全和消防科学技术发展的调研论证和专题咨询; (九) 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机构反映消防科学技术-2-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 法权益; (十)表彰、奖励在推动消防科学技术进步、消防工作社会 化和消防公益事业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章 第七条 第八条会员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会员入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一)个人会员 拥护《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 ,具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的消防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 会工作、对消防工作作出一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由本人自愿 填写入会申请表,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 批准,方可接纳为会员,发给个人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拥护《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 ,具有具备消防行业特征的一 定数量专业工作人员或者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团体、 消防安全重 点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 施工、营销等企业、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愿填写入会申请表,经 协会常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方可接纳为会 员,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经推选,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3-(二)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科研、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 (六)单位会员可以要求协会协助举办消防技术培训班,优 先获得消防技术指导; (七)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消防协会工作和活动的合法权益受 到协会的维护; (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消防事业的发展,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 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或者无故屡次不参加协会活动, 经提示仍 未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4-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审议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聘请协会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兼顾区域和比例。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为 4 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 延期举行换届的,应当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学技术 协会审查,同时上报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的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 1 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当选会议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从当选会员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因工作变动或者 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 可以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候选 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5-(二)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纳或者除名;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可以决定理事的推选、罢免和协会顾问的聘请;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协会先进 工作者; (十一)审查协会工作计划; (十二)总结协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 议; (十三)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 当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6-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至少半年召开 1 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应当经过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设置理事长 1 人,常务副理事长 1人,副理事长 3 至 6 人,秘书长 1 人;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 持。 为了有效推动协会工作的开展, 协会理事会可以聘请相关领 导或者知名人士担任协会名誉理事长;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顾问。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 身体健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坚持正常工作,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 4 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的最高任期不得超 过 8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 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常务副理事长担任。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7-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研究决定协会重要事宜; 理事会闭会期间或者理事长因故不能开展工作的, 常务副理 事长应当及时履行前款所规定的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取权:(一)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协 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 秘书处主任以及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 议通过;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 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应当积极配合秘书长履行好前款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3 至 7 人作为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8-第二十八条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章程和各自的专业特点,制定工 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协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协会的下列经费来源均为合法收入:(三)有关单位、团体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社会服务的合法收 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超过 20 元。事业性质的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 800 元, 企业性质的团体会员每 年缴纳会费不低于 1000 元,但二者均不超过 2000 元。 第三十一条 协会资产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9-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必要时应当公布有关情况。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采 取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理 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协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过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协会解散或者注销前,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 10 -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附 则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由云南省消防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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