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磷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11

黄磷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1 范围

本安全控制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内电炉法生产黄磷的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意见。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意见。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19358 黄磷包装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GB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8年] 第 17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意见。

3.1磷蒸汽 phosphorus steam

磷矿石、硅石和焦炭或无烟煤在电炉中高温加热,产生的大量含元素磷的气体。

3.2磷炉尾气 tail gas in phosphorus furnace

生产黄磷时磷蒸气回收元素磷后所产生的废气(尾气),主要成分是CO,一般CO含量在85%~90%。

3.3磷铁 ferro phosphorus

磷矿中的氧化铁被还原生成金属铁,熔融的铁与磷反应生成磷铁。

3.4清槽作业 slot cleaning up

在清理受磷槽、预沉槽、精制槽、磷储槽、磷泥槽中的磷泥或其他杂质的作业。

4 安全基本要求

4.1黄磷生产企业的选址和总体布置、生产装置和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黄磷的贮存与运输等应符合的《黄磷安全规程》GBZ24784、《黄磷包装安全规范、使用鉴定》GB19358的要求。

4.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4.3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

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4企业应遵循《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要求。

5 安全技术要求

5.1建构筑物安全技术要求

5.1.1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供消防车和救护车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使用。

5.1.2遵循厂区规划办公生活区与生产区严格区分的原则,生产区不能设置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即使是临时性质)。生产用房、仓库内不应有职工宿舍。

5.1.3黄磷生产企业如设置专用渣场,应进行规范设计并进行防渗透处理。

5.1.4地震烈度按当地最高等级设防。

5.1.5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生产厂房应遵守防火、防爆等安全规范、标准的规定,建筑物按GB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对易泄漏有害介质的管道及设备尽量露天布置。

5.1.6按电炉制磷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结构。应采用框架结构,必要时局部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墙。不宜采用自然通风或采用自然通风有困难的场所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

5.1.7黄磷厂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5.2原材料安全技术要求

5.2.1黄磷生产的原料准备应满足黄磷生产工艺要求。

1、需要制定磷矿石、焦炭、硅石、电极的采购计划,提出相应的质量指标;

2、建立采购、质量验收组织机构,对入库原材料严把质量关;

3、要有持证上岗的质量分析检验人员,对入库原材料要有质量登记记录;

5.2.2确保原材料工艺配方准确,避免因配料不准而对电炉本体造成损害。

1、对原材料、炉渣有适时准确的分析检验数据;

2、有专职工艺控制人员;

3、 有电炉生产状况的记录;

4 、工艺指标有规定,工艺配方计算有依据,调整有记录;

5、配料计量设施计量准确,有校验记录。

5.3生产装置、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5.3.1电炉运行参数监控准确,保护措施可靠。

1、必须配置炉底、炉壁温度监测装置,保持完好;

2、制定有炉底、炉壁温度报警和紧急停炉的岗位操作规程指标;

3、炉底、炉壁温度监测有连续记录,每1小时记录一次;

4、连续运行十八个月进行综合检查,视炉底腐蚀、炉壁挂料和工况等情况决定是否挖炉检修。

5.3.2电炉电气控制参数可靠,确保工艺控制准确,电炉本体不受损害。

1、 按设计配齐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等电气仪表;

2、各类仪器仪表按照国家计量法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3、电炉变压器运行调级制定有可靠的程序,并切实按程序实施;

4、电炉、电气运行参数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

5.3.3电炉变压器保护装置运行正常,确保电炉或变压器出现故障时保护装置可靠启动。

1、电炉变压器瓦斯保护装置可靠,瓦斯继电器每两年校验一次,有校验记录;

2、电炉变压器冷却油每年检测一次,停产三个月以上复产前必须检测;

3、电炉变压器油温保护有效,在变压器温度超过70℃时自动报警,超过85℃时能够自动跳闸。

5.3.4起重、传输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通廊坡度为8º~12º时,检修道及人行道均应设防滑条,超过12º时应设踏步;

2、胶带输送机应设有下列装置:

1)安全绳等胶带事故停车装置;

2)倾斜胶带的逆止装置;

3)启动信号装置;

4)头、尾轮清扫器;

5)密封罩。

3、同一轨道上相向运行的两台桥式起重机,间距不应小于2m;

4、起重机应设有符合GB6067的安全防护装置;

5、吊具必须在容许的安全系数范围内使用,并应定期检查。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分别符合GB6067的规定。

5.4安全装置、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5.4.1黄磷尾气系统运行平稳,压力控制稳定,防止人员CO中毒措施有力。

1、导气管、洗气塔、总水封等均有尾气压力测量,仪表真实反映系统尾气压力,尾气压力有记录;

2、尾气抽气系统无泄漏,抽气装置有压力监控,每个操作室配备便携CO监控仪;有CO气柜必须配备含氧监控设施;

3、尾气抽气风机(或水环泵)应与电炉实现紧急连锁控制,电炉操作人员在故障情况下可实现停止抽气;

4、黄磷生产现场尾气设施操作场地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每个操作室两只)并保持完好,操作人员能熟练使用空气呼吸器;

5、抽气系统应配置岗位应急水箱和应急快开阀门,在故障断电情况下,能快速切断尾气通路;

6、磷系统、尾气系统:每年进行测厚、焊道和麻面检查,根据腐蚀情况进行检修。

5.4.2防护设施:

1、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2、坑、沟、井、池应设有防护围栏或盖板;

3、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和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4、易泄漏磷蒸气、磷炉尾气等有毒气体的处所,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4.3安全标识:

1、危险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以及道路路口等,均应设清晰醒目的安全体志。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

2、电缆走向、管道等,应有明显标志,不同介质管线的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GB7231的规定。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

3、高温设备和高温管道应设立隔离栏,并有警示标志;

4、厂内应划出专用车辆行使路线,设置限速标志;

5、生产、储存场所的紧急疏散出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6、凡有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黄磷贮罐区围堰上应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名称、黄磷中毒的急救方法、发生泄漏和燃烧时的处置措施、应急管理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5.4.4防雷防静电:

1、厂(车间)内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干燥窑、磷矿烧结机、尾气净化、三级冷却塔系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置防雷设施;

2、厂(车间)内的尾气回收设备、管道应按HG/T20675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3、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分别设置,单独接地。防雷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防静电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5.4.5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3、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5生产厂房安全技术要求

5.5.1 黄磷厂房内不能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5.5.2 黄磷厂房内不得贮存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在出炉操作时最多可放置两瓶,出炉完成后,氧气瓶应推离主厂房区域。氧气一乙炔气焊气割工具在检修完成后应撤离主厂房区域。

5.5.3 电炉周围地面不得有积水。地面干燥无裂缝。

5.5.4 精制回收系统水池无渗漏,且与电炉区域可靠隔离。

5.5.5 电炉一楼地面不得放置座椅等休息用具,操作人员不得在电炉周围休息。

5.5.6 为防止炉底、炉壁漏料,电炉主体与磷处理系统之间应设置400-500mm隔断墙。

5.6设备检修、维护安全技术

5.6.1设备检修应停机进行,悬挂检修标志。

5.6.2进入尾气系统检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用蒸汽或惰性气置换尾气管道;

2、保持良好通风;

3、取样分析合格;

4、戴好防毒面具;

5、现场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

6、作业时不应少于两人,并有专人监护。

5.6.3厂区路面和铁路专用线的施工,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时应设安全围栏的标记,夜间应设红灯。

5.6.4车间的厂房,应根据厂房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维护。

5.6.5电炉的修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电炉基础应一次完成;

2、检修工作地点有良好的照明与通风;

3、同一点多工种交叉作业和高处多层交叉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人统一指挥;

4、在炉内、地沟或坑井内工作时,设专人监护;

5、作业人员穿戴全副防护用品。

5.6.6在受磷槽、磷储槽、精制槽、预沉槽、磷泥槽或密闭设备检修前,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如磷化氢浓度和一氧化碳(CO)浓度超标,应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

注:车间(作业场所)环境空气中可接受的磷化氢气体最大浓度值为0.3mg/m3。一氧化碳(CO)气体最大浓度值为30mg/m3。

5.6.7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办理动电气检修工作票;

2、停电并采取开关加锁等防止突然来电措施;

3、验电和放电;

4、装设接地线,各相短路接地;

5、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5.7仪表、电气安全技术

5.7.1电炉制磷系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运行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尾气回收及使用系统按二级区域场所要求选用防爆型电器。

5.7.2生产装置的临时电缆、仪表线应加强管理,生产现场不应使用临时线,并结合检修对不符合要求的电缆、仪表线及时进行更新,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7.3车间的配电及电气控制盘均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

5.8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技术

5.8.1黄磷贮存场地应符合GB50016要求。

5.8.2贮罐根据GB50160的5.3.7规定,设置贮罐围堰和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符合要求。

5.8.3围堰容积应满足可以容纳贮罐内全部黄磷和黄磷面上保留1m高度液封水的要求。

5.8.4黄磷包装桶应由定点生产单位提供并符合GB19358的规定,并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单位出具包装检验合格证书或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8.5灌装后的黄磷包装件不得堆叠、倾斜、倾倒,桶内黄磷完全凝固后方可封口。黄磷应以水进行保护,防止在贮运过程中与空气接触。包装件内水面与黄磷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0mm。黄磷表面的最高处与最低处相差不大于10mm。覆盖水表面与黄磷包装件顶部内壁之间的预留空间应

占黄磷包装容器总体积的5%以上。

5.8.6黄磷包装件的封闭器螺盖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螺盖拧紧程度应达到密封圈不损坏、桶内覆盖水不渗漏。

5.8.7罐装黄磷的罐车应有合格质量标准,并进行严格的进厂和出厂检验。

5.8.8黄磷装车时,装卸人员应轻装轻放。

5.8.9火车和机动车辆在厂区内的行驶速度应遵照GB4387的规定。

5.8.10运输黄磷的车辆应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

5.9消防安全技术

5.9.1黄磷生产、黄磷尾气装置防火应按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应根据火源及着火物质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5.9.2根据GB50016、GB50140等规范要求,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其状态完好。

5.9.3黄磷贮罐区应配置喷淋装置、安全桶、消防栓等安全设施。灭火时应采用雾状(开花)水。

5.9.4根据生产过程中消防用水量及消防污水的产生量,厂方应设计足够池容的污水事故池,防止消防污水直接外排。

6 安全管理要求

6.1生产管理安全要求

6.1.1黄磷生产厂(部)车间、工段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工艺过程设备性能和安全技术,并指挥事故处理。主要操作室和岗位之间,应设有电话或对讲机。

6.1.2黄磷生产企业应结合黄磷生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6.1.3黄磷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新职工应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至少三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6.1.4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并保持生产装置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6.1.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1.6黄磷生产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1.7黄磷生产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6.1.8按时对设备管道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黄磷生产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6.1.9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

6.1.10黄磷生产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厂长(经理)或其代理人和各岗位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2、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6.1.11加强动火、起重、登高、设备内作业、抽堵盲板、动土、电气等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应进行检测,必要时专人监护,并准备消防器材;

2、起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遵守GB6067等有关规定、要求。起重机操作期间,运行区域内地面不应有人员操作或通行。划定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

3、登高大于2m的高处作业应办理相应等级的高处安全作业票;

4、进入有毒有害气(汽)体、液体、固体和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塔、罐、槽、炉、地沟(坑)、管道等容器内的作业应办理进入设备内安全作业票,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进行安全隔绝;

3)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进行置换、通风;

5)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具备抢救后备措施。

5、凡生产装置所属气(汽)体、液体管网(含总管、支管)上所有盲板的抽插作业应办理抽插盲板安全作业票;

6、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与装置设备、生产系统、地下工艺管线、电缆地沟、生产、生活建构物、厂区道路、交通、有直接影响的动土、断路、爆破作业深度超过0.5m,应办理相应许可证;

7、电气作业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电工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应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6.1.12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工业卫生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6.1.1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黄磷贮存区(库房、储罐区),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目标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

2、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3、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4、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5、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6.2事故应急安全要求

6.2.1黄磷生产企业应按照AQ/T9002的要求编制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并建立演练记录和台账。

6.2.2对应急救援预案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同时定期组织演练,使每个职工都会使用消防器材,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防止事故的发生。

6.2.3对要害部门的人员应进行事故紧急抢救和人员急救知识的培训,黄磷灼伤应及时进行专业救护。

6.2.4黄磷生产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黄磷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1 范围

本安全控制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内电炉法生产黄磷的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意见。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意见。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19358 黄磷包装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GB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8年] 第 17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意见。

3.1磷蒸汽 phosphorus steam

磷矿石、硅石和焦炭或无烟煤在电炉中高温加热,产生的大量含元素磷的气体。

3.2磷炉尾气 tail gas in phosphorus furnace

生产黄磷时磷蒸气回收元素磷后所产生的废气(尾气),主要成分是CO,一般CO含量在85%~90%。

3.3磷铁 ferro phosphorus

磷矿中的氧化铁被还原生成金属铁,熔融的铁与磷反应生成磷铁。

3.4清槽作业 slot cleaning up

在清理受磷槽、预沉槽、精制槽、磷储槽、磷泥槽中的磷泥或其他杂质的作业。

4 安全基本要求

4.1黄磷生产企业的选址和总体布置、生产装置和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黄磷的贮存与运输等应符合的《黄磷安全规程》GBZ24784、《黄磷包装安全规范、使用鉴定》GB19358的要求。

4.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4.3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

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4企业应遵循《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要求。

5 安全技术要求

5.1建构筑物安全技术要求

5.1.1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供消防车和救护车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使用。

5.1.2遵循厂区规划办公生活区与生产区严格区分的原则,生产区不能设置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即使是临时性质)。生产用房、仓库内不应有职工宿舍。

5.1.3黄磷生产企业如设置专用渣场,应进行规范设计并进行防渗透处理。

5.1.4地震烈度按当地最高等级设防。

5.1.5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生产厂房应遵守防火、防爆等安全规范、标准的规定,建筑物按GB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对易泄漏有害介质的管道及设备尽量露天布置。

5.1.6按电炉制磷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结构。应采用框架结构,必要时局部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墙。不宜采用自然通风或采用自然通风有困难的场所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

5.1.7黄磷厂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5.2原材料安全技术要求

5.2.1黄磷生产的原料准备应满足黄磷生产工艺要求。

1、需要制定磷矿石、焦炭、硅石、电极的采购计划,提出相应的质量指标;

2、建立采购、质量验收组织机构,对入库原材料严把质量关;

3、要有持证上岗的质量分析检验人员,对入库原材料要有质量登记记录;

5.2.2确保原材料工艺配方准确,避免因配料不准而对电炉本体造成损害。

1、对原材料、炉渣有适时准确的分析检验数据;

2、有专职工艺控制人员;

3、 有电炉生产状况的记录;

4 、工艺指标有规定,工艺配方计算有依据,调整有记录;

5、配料计量设施计量准确,有校验记录。

5.3生产装置、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5.3.1电炉运行参数监控准确,保护措施可靠。

1、必须配置炉底、炉壁温度监测装置,保持完好;

2、制定有炉底、炉壁温度报警和紧急停炉的岗位操作规程指标;

3、炉底、炉壁温度监测有连续记录,每1小时记录一次;

4、连续运行十八个月进行综合检查,视炉底腐蚀、炉壁挂料和工况等情况决定是否挖炉检修。

5.3.2电炉电气控制参数可靠,确保工艺控制准确,电炉本体不受损害。

1、 按设计配齐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等电气仪表;

2、各类仪器仪表按照国家计量法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3、电炉变压器运行调级制定有可靠的程序,并切实按程序实施;

4、电炉、电气运行参数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

5.3.3电炉变压器保护装置运行正常,确保电炉或变压器出现故障时保护装置可靠启动。

1、电炉变压器瓦斯保护装置可靠,瓦斯继电器每两年校验一次,有校验记录;

2、电炉变压器冷却油每年检测一次,停产三个月以上复产前必须检测;

3、电炉变压器油温保护有效,在变压器温度超过70℃时自动报警,超过85℃时能够自动跳闸。

5.3.4起重、传输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通廊坡度为8º~12º时,检修道及人行道均应设防滑条,超过12º时应设踏步;

2、胶带输送机应设有下列装置:

1)安全绳等胶带事故停车装置;

2)倾斜胶带的逆止装置;

3)启动信号装置;

4)头、尾轮清扫器;

5)密封罩。

3、同一轨道上相向运行的两台桥式起重机,间距不应小于2m;

4、起重机应设有符合GB6067的安全防护装置;

5、吊具必须在容许的安全系数范围内使用,并应定期检查。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分别符合GB6067的规定。

5.4安全装置、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5.4.1黄磷尾气系统运行平稳,压力控制稳定,防止人员CO中毒措施有力。

1、导气管、洗气塔、总水封等均有尾气压力测量,仪表真实反映系统尾气压力,尾气压力有记录;

2、尾气抽气系统无泄漏,抽气装置有压力监控,每个操作室配备便携CO监控仪;有CO气柜必须配备含氧监控设施;

3、尾气抽气风机(或水环泵)应与电炉实现紧急连锁控制,电炉操作人员在故障情况下可实现停止抽气;

4、黄磷生产现场尾气设施操作场地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每个操作室两只)并保持完好,操作人员能熟练使用空气呼吸器;

5、抽气系统应配置岗位应急水箱和应急快开阀门,在故障断电情况下,能快速切断尾气通路;

6、磷系统、尾气系统:每年进行测厚、焊道和麻面检查,根据腐蚀情况进行检修。

5.4.2防护设施:

1、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2、坑、沟、井、池应设有防护围栏或盖板;

3、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和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4、易泄漏磷蒸气、磷炉尾气等有毒气体的处所,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4.3安全标识:

1、危险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以及道路路口等,均应设清晰醒目的安全体志。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

2、电缆走向、管道等,应有明显标志,不同介质管线的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GB7231的规定。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

3、高温设备和高温管道应设立隔离栏,并有警示标志;

4、厂内应划出专用车辆行使路线,设置限速标志;

5、生产、储存场所的紧急疏散出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6、凡有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黄磷贮罐区围堰上应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名称、黄磷中毒的急救方法、发生泄漏和燃烧时的处置措施、应急管理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5.4.4防雷防静电:

1、厂(车间)内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干燥窑、磷矿烧结机、尾气净化、三级冷却塔系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置防雷设施;

2、厂(车间)内的尾气回收设备、管道应按HG/T20675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3、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分别设置,单独接地。防雷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防静电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5.4.5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3、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5生产厂房安全技术要求

5.5.1 黄磷厂房内不能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5.5.2 黄磷厂房内不得贮存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在出炉操作时最多可放置两瓶,出炉完成后,氧气瓶应推离主厂房区域。氧气一乙炔气焊气割工具在检修完成后应撤离主厂房区域。

5.5.3 电炉周围地面不得有积水。地面干燥无裂缝。

5.5.4 精制回收系统水池无渗漏,且与电炉区域可靠隔离。

5.5.5 电炉一楼地面不得放置座椅等休息用具,操作人员不得在电炉周围休息。

5.5.6 为防止炉底、炉壁漏料,电炉主体与磷处理系统之间应设置400-500mm隔断墙。

5.6设备检修、维护安全技术

5.6.1设备检修应停机进行,悬挂检修标志。

5.6.2进入尾气系统检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用蒸汽或惰性气置换尾气管道;

2、保持良好通风;

3、取样分析合格;

4、戴好防毒面具;

5、现场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

6、作业时不应少于两人,并有专人监护。

5.6.3厂区路面和铁路专用线的施工,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时应设安全围栏的标记,夜间应设红灯。

5.6.4车间的厂房,应根据厂房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维护。

5.6.5电炉的修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电炉基础应一次完成;

2、检修工作地点有良好的照明与通风;

3、同一点多工种交叉作业和高处多层交叉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人统一指挥;

4、在炉内、地沟或坑井内工作时,设专人监护;

5、作业人员穿戴全副防护用品。

5.6.6在受磷槽、磷储槽、精制槽、预沉槽、磷泥槽或密闭设备检修前,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如磷化氢浓度和一氧化碳(CO)浓度超标,应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

注:车间(作业场所)环境空气中可接受的磷化氢气体最大浓度值为0.3mg/m3。一氧化碳(CO)气体最大浓度值为30mg/m3。

5.6.7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办理动电气检修工作票;

2、停电并采取开关加锁等防止突然来电措施;

3、验电和放电;

4、装设接地线,各相短路接地;

5、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5.7仪表、电气安全技术

5.7.1电炉制磷系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运行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尾气回收及使用系统按二级区域场所要求选用防爆型电器。

5.7.2生产装置的临时电缆、仪表线应加强管理,生产现场不应使用临时线,并结合检修对不符合要求的电缆、仪表线及时进行更新,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7.3车间的配电及电气控制盘均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

5.8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技术

5.8.1黄磷贮存场地应符合GB50016要求。

5.8.2贮罐根据GB50160的5.3.7规定,设置贮罐围堰和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符合要求。

5.8.3围堰容积应满足可以容纳贮罐内全部黄磷和黄磷面上保留1m高度液封水的要求。

5.8.4黄磷包装桶应由定点生产单位提供并符合GB19358的规定,并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单位出具包装检验合格证书或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8.5灌装后的黄磷包装件不得堆叠、倾斜、倾倒,桶内黄磷完全凝固后方可封口。黄磷应以水进行保护,防止在贮运过程中与空气接触。包装件内水面与黄磷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0mm。黄磷表面的最高处与最低处相差不大于10mm。覆盖水表面与黄磷包装件顶部内壁之间的预留空间应

占黄磷包装容器总体积的5%以上。

5.8.6黄磷包装件的封闭器螺盖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螺盖拧紧程度应达到密封圈不损坏、桶内覆盖水不渗漏。

5.8.7罐装黄磷的罐车应有合格质量标准,并进行严格的进厂和出厂检验。

5.8.8黄磷装车时,装卸人员应轻装轻放。

5.8.9火车和机动车辆在厂区内的行驶速度应遵照GB4387的规定。

5.8.10运输黄磷的车辆应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

5.9消防安全技术

5.9.1黄磷生产、黄磷尾气装置防火应按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应根据火源及着火物质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5.9.2根据GB50016、GB50140等规范要求,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其状态完好。

5.9.3黄磷贮罐区应配置喷淋装置、安全桶、消防栓等安全设施。灭火时应采用雾状(开花)水。

5.9.4根据生产过程中消防用水量及消防污水的产生量,厂方应设计足够池容的污水事故池,防止消防污水直接外排。

6 安全管理要求

6.1生产管理安全要求

6.1.1黄磷生产厂(部)车间、工段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工艺过程设备性能和安全技术,并指挥事故处理。主要操作室和岗位之间,应设有电话或对讲机。

6.1.2黄磷生产企业应结合黄磷生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6.1.3黄磷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新职工应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至少三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6.1.4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并保持生产装置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6.1.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1.6黄磷生产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1.7黄磷生产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6.1.8按时对设备管道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黄磷生产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6.1.9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

6.1.10黄磷生产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厂长(经理)或其代理人和各岗位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2、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6.1.11加强动火、起重、登高、设备内作业、抽堵盲板、动土、电气等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应进行检测,必要时专人监护,并准备消防器材;

2、起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遵守GB6067等有关规定、要求。起重机操作期间,运行区域内地面不应有人员操作或通行。划定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

3、登高大于2m的高处作业应办理相应等级的高处安全作业票;

4、进入有毒有害气(汽)体、液体、固体和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塔、罐、槽、炉、地沟(坑)、管道等容器内的作业应办理进入设备内安全作业票,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进行安全隔绝;

3)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进行置换、通风;

5)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具备抢救后备措施。

5、凡生产装置所属气(汽)体、液体管网(含总管、支管)上所有盲板的抽插作业应办理抽插盲板安全作业票;

6、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与装置设备、生产系统、地下工艺管线、电缆地沟、生产、生活建构物、厂区道路、交通、有直接影响的动土、断路、爆破作业深度超过0.5m,应办理相应许可证;

7、电气作业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电工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应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6.1.12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工业卫生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6.1.1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黄磷贮存区(库房、储罐区),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目标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

2、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3、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4、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5、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6.2事故应急安全要求

6.2.1黄磷生产企业应按照AQ/T9002的要求编制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并建立演练记录和台账。

6.2.2对应急救援预案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同时定期组织演练,使每个职工都会使用消防器材,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防止事故的发生。

6.2.3对要害部门的人员应进行事故紧急抢救和人员急救知识的培训,黄磷灼伤应及时进行专业救护。

6.2.4黄磷生产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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