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程序

1. 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和处理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及处理过程。

3. 职责

3.1. 总经理是公司环境、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环境、安全

管理第一责任人。

3.2. 管理者代表对公司的环境、安全事故和事件的纠正和预防负责,督促有关部门

的事故和事件得到及时的纠正和预防,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3.3. 质/安/环部负责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和处理。

3.4.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对一般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

4. 工作程序

4.1. 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参考国家关于事故的分级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 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财产损

失;

2) 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

者财产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

毒),或者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事故。

4.2. 事故报告与响应

4.2.1. 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工程部书面备案,救援工作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完成。

4.2.2. 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工程部,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并在12小时内向质/安/环部书面备案。

4.2.3. 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工程部和管理者代表、总经理,同时按《应

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并在8小时内向工程部及质/安/环部书面备案。

4.2.4. 伤亡事故

1) 事故单位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工程部、质/安/环部、管理者代表和总经

理,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并在8小时内向

工程部及质/安/环部书面备案。

2) 工程部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劳动局) 报告。

其上报材料须经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审核。

4.2.5. 职业病

1) 当公司员工被职业病医疗鉴定机构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向

质/安/环部、办公室、管理者代表书面报告。办公室按规定上报所在地职

业病监督机构。

2) 公司应及时安排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治疗,并按国家规定保证其合法权

益。

4.3. 事故调查

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3.1. 未遂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

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应于事故发生3天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质/安/环部备案存档。调查结论填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中。

4.3.2. 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

1) 由质/安/环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应于事故发生7天内完成。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应报送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

2) 如存在重伤事故,还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填

报《伤亡事故情况登记台账》,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3.3. 伤亡事故的调查

管理者代表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和处理。

4.3.4. 职业病的调查

质/安/环部、工会等会同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和处理。

4.4. 事故处理

4.4.1. 事故调查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对事故责

任人要作出行政或经济的处罚决定,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必须遵守“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4.2. 质/安/环部依据《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等资料向有关部门发出《纠正和

预防措施通知单》,并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4.4.3.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阻挠、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4. 凡是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用工制度,私自用工发生事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用工单位自负,并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4.4.5. 凡是与外来单位发生业务关系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

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4.4.6. 事故汇报

发生一般事故,在公司例行会上进行汇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管理者代表在公司例行会上作汇报。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5.2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3 《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6 相关记录

6.1 《伤亡事故情况登记台账》

6.2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6.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

1. 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和处理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及处理过程。

3. 职责

3.1. 总经理是公司环境、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环境、安全

管理第一责任人。

3.2. 管理者代表对公司的环境、安全事故和事件的纠正和预防负责,督促有关部门

的事故和事件得到及时的纠正和预防,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3.3. 质/安/环部负责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和处理。

3.4.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对一般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

4. 工作程序

4.1. 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参考国家关于事故的分级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 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财产损

失;

2) 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

者财产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

毒),或者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事故。

4.2. 事故报告与响应

4.2.1. 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工程部书面备案,救援工作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完成。

4.2.2. 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工程部,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并在12小时内向质/安/环部书面备案。

4.2.3. 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工程部和管理者代表、总经理,同时按《应

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并在8小时内向工程部及质/安/环部书面备案。

4.2.4. 伤亡事故

1) 事故单位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工程部、质/安/环部、管理者代表和总经

理,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并在8小时内向

工程部及质/安/环部书面备案。

2) 工程部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劳动局) 报告。

其上报材料须经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审核。

4.2.5. 职业病

1) 当公司员工被职业病医疗鉴定机构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向

质/安/环部、办公室、管理者代表书面报告。办公室按规定上报所在地职

业病监督机构。

2) 公司应及时安排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治疗,并按国家规定保证其合法权

益。

4.3. 事故调查

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3.1. 未遂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

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应于事故发生3天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质/安/环部备案存档。调查结论填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中。

4.3.2. 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

1) 由质/安/环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应于事故发生7天内完成。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应报送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

2) 如存在重伤事故,还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填

报《伤亡事故情况登记台账》,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3.3. 伤亡事故的调查

管理者代表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和处理。

4.3.4. 职业病的调查

质/安/环部、工会等会同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和处理。

4.4. 事故处理

4.4.1. 事故调查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对事故责

任人要作出行政或经济的处罚决定,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必须遵守“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4.2. 质/安/环部依据《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等资料向有关部门发出《纠正和

预防措施通知单》,并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4.4.3.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阻挠、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4. 凡是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用工制度,私自用工发生事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用工单位自负,并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4.4.5. 凡是与外来单位发生业务关系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

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4.4.6. 事故汇报

发生一般事故,在公司例行会上进行汇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管理者代表在公司例行会上作汇报。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5.2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3 《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6 相关记录

6.1 《伤亡事故情况登记台账》

6.2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6.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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