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现场勘查

  摘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司法鉴定关系紧密,本文通过对现场勘查的种类、法律依据以及现场勘查在为司法鉴定提供依据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以期能够帮助工作人员形成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意识、掌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从而提高我国交通事故的处理水平。   关键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现场勘查   1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现场勘查的种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与诉讼活动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与原因分析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1)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主要是检验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载质量以及其他安全装置的性能。(2)事故当事人的法医病理与临床鉴定,主要解决事故当事人的死亡或致伤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原因、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事故当事人有无饮酒、吸毒(或精神性药品)及其程度。(3)交通事故形成过程再现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警察难以断定事故责任时,对疑难事故的形成过程再现或解决有争议的议题,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或地面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可作微量物证鉴定;车辆和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运动状态、行驶(走)方向不清可作运动状态鉴定,多车碰撞可作接触顺序鉴定;肇逃交通事故须鉴定痕迹如接触痕迹、碰撞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或微量物证。(4)车物损失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后期赔偿、交通事故定性以及交通事故统计上报等问题。   2 鉴定权启动的相关法律依据   2.1法院启动的相关规定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可以启动鉴定权。道路交通事故审判既可能触犯刑律,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能仅触及民事诉讼赔偿,受民诉法的约束。作为法院,必须依据刑诉法与民诉法的规定看待鉴定结论和启动鉴定程序。   2.2公安机关启动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面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同样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首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定性,选择走刑事案件程序还是民事案件程序。刑事案件的鉴定必须依据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民事案件,即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其鉴定的启动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工作规范等。   2.3当事人启动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鉴定结论有时会直接影响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而直接影响到赔偿调解与判决结果。事故当事人必须关注鉴定过程及其结论的走向,适时可以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出并获得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先行鉴定还是诉讼中法院立案的前置条件,比如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程度或事故所涉及的重大财产损失鉴定。   3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鉴定的关系   3.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现场勘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时间、地点、车辆、道路、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并将所得结果客观、完整记录下来,将有关证据提取、固定的整个工作过程。   3.2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和现场勘查之间的区别   3.2.1实施的主体不一样,前者由司法鉴定人做出,后者有公安机关现场勘察人做出;   3.2.2实施的依据不一样。前者主要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按照司法鉴定管理的有关程序,接受公安机关或者事故相关利益方的委托,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或争议问题予以分析或确认。后者则是依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展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在事故鉴定证据提供上存在的问题   4.1证据不全   在交通事故现场搜证过程中,现场勘查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现场勘查计划,或者到达事故现场后临时设计勘查计划与方案,导致与交通事故现场部分证据没有被纳人采集范围,勘查结束后随即撤除现场,部分可用于鉴定的关键证据没有被采集到。证据不全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少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喜欢用经验办事,按照以往的证据采集要求办事,注重关键证据,忽略细小、细微、琐碎证据的鉴定作用,导致鉴定可用证据采集不全。   4.2证据遗漏   4.2.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问紧,要求快速撤除现场,特别是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某个区域连续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都得现场勘查员实地勘查,走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这时事故现场勘查员就可能出现疏忽的情形。   4.2.2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勘查时刻不是很理想,受环境条件以及勘查员本身的疲劳关系,会因疏忽出现遗漏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如属于重大事故,一般现场勘查员会选择第二天白天再看一下现场,进行复核。   4.2.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的麻痹大意。现阶段的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很高,不少事故处理人员往往身经百战,对事故处理工作本身就出现了一种职业疲劳,导致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不是很重视,对于漏掉点证据就觉得没什么关系,利用其它主要证据就可以摆平整个事故处理过程。   4.3证据破坏   4.3.1勘验前,主要是交通事故现场没有被保护好,尤其是重要的痕迹物证。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按照法规的要求就是要先抢救伤员,以人为本,殊不知不少人对痕迹物证的保存缺少概念,甚至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已经遭受了破坏。交通事故如果发身在靠近集镇等人流量大的农村公路,由于围观的、帮忙抢救的村民都很多,对现场的破坏程度就更大。   4.3.2勘验中,交通事故勘察人员经验少,不熟悉有关物证的科学提取方法,导致物证提取时变性、损坏或者提取量不足,这里主要是毛发、血迹、人体组织、油漆等微量物证,有时还可能涉及到指纹的提取。   4.3.3勘验后,事故现场人员对物证的保存方法上出现了错误,导致物证破坏。比如肇事后的车辆暂扣后随意放在室外,也不用苫布或塑料薄膜覆盖事故的接触部位,致使碰撞部位痕迹因天气原因或者他人的触摸而破坏。   参考文献:   [1]李晓钟.最新司法鉴定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版,2006-9   [2]庄洪胜,刘志新,吴立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版,2006-10   [3]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版,2013-01

  摘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司法鉴定关系紧密,本文通过对现场勘查的种类、法律依据以及现场勘查在为司法鉴定提供依据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以期能够帮助工作人员形成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意识、掌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从而提高我国交通事故的处理水平。   关键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现场勘查   1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现场勘查的种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与诉讼活动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与原因分析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1)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主要是检验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载质量以及其他安全装置的性能。(2)事故当事人的法医病理与临床鉴定,主要解决事故当事人的死亡或致伤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原因、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事故当事人有无饮酒、吸毒(或精神性药品)及其程度。(3)交通事故形成过程再现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警察难以断定事故责任时,对疑难事故的形成过程再现或解决有争议的议题,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或地面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可作微量物证鉴定;车辆和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运动状态、行驶(走)方向不清可作运动状态鉴定,多车碰撞可作接触顺序鉴定;肇逃交通事故须鉴定痕迹如接触痕迹、碰撞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或微量物证。(4)车物损失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后期赔偿、交通事故定性以及交通事故统计上报等问题。   2 鉴定权启动的相关法律依据   2.1法院启动的相关规定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可以启动鉴定权。道路交通事故审判既可能触犯刑律,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能仅触及民事诉讼赔偿,受民诉法的约束。作为法院,必须依据刑诉法与民诉法的规定看待鉴定结论和启动鉴定程序。   2.2公安机关启动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面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同样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首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定性,选择走刑事案件程序还是民事案件程序。刑事案件的鉴定必须依据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民事案件,即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其鉴定的启动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工作规范等。   2.3当事人启动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鉴定结论有时会直接影响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而直接影响到赔偿调解与判决结果。事故当事人必须关注鉴定过程及其结论的走向,适时可以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出并获得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先行鉴定还是诉讼中法院立案的前置条件,比如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程度或事故所涉及的重大财产损失鉴定。   3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鉴定的关系   3.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现场勘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时间、地点、车辆、道路、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并将所得结果客观、完整记录下来,将有关证据提取、固定的整个工作过程。   3.2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和现场勘查之间的区别   3.2.1实施的主体不一样,前者由司法鉴定人做出,后者有公安机关现场勘察人做出;   3.2.2实施的依据不一样。前者主要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按照司法鉴定管理的有关程序,接受公安机关或者事故相关利益方的委托,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或争议问题予以分析或确认。后者则是依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展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在事故鉴定证据提供上存在的问题   4.1证据不全   在交通事故现场搜证过程中,现场勘查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现场勘查计划,或者到达事故现场后临时设计勘查计划与方案,导致与交通事故现场部分证据没有被纳人采集范围,勘查结束后随即撤除现场,部分可用于鉴定的关键证据没有被采集到。证据不全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少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喜欢用经验办事,按照以往的证据采集要求办事,注重关键证据,忽略细小、细微、琐碎证据的鉴定作用,导致鉴定可用证据采集不全。   4.2证据遗漏   4.2.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问紧,要求快速撤除现场,特别是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某个区域连续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都得现场勘查员实地勘查,走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这时事故现场勘查员就可能出现疏忽的情形。   4.2.2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勘查时刻不是很理想,受环境条件以及勘查员本身的疲劳关系,会因疏忽出现遗漏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如属于重大事故,一般现场勘查员会选择第二天白天再看一下现场,进行复核。   4.2.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的麻痹大意。现阶段的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很高,不少事故处理人员往往身经百战,对事故处理工作本身就出现了一种职业疲劳,导致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不是很重视,对于漏掉点证据就觉得没什么关系,利用其它主要证据就可以摆平整个事故处理过程。   4.3证据破坏   4.3.1勘验前,主要是交通事故现场没有被保护好,尤其是重要的痕迹物证。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按照法规的要求就是要先抢救伤员,以人为本,殊不知不少人对痕迹物证的保存缺少概念,甚至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已经遭受了破坏。交通事故如果发身在靠近集镇等人流量大的农村公路,由于围观的、帮忙抢救的村民都很多,对现场的破坏程度就更大。   4.3.2勘验中,交通事故勘察人员经验少,不熟悉有关物证的科学提取方法,导致物证提取时变性、损坏或者提取量不足,这里主要是毛发、血迹、人体组织、油漆等微量物证,有时还可能涉及到指纹的提取。   4.3.3勘验后,事故现场人员对物证的保存方法上出现了错误,导致物证破坏。比如肇事后的车辆暂扣后随意放在室外,也不用苫布或塑料薄膜覆盖事故的接触部位,致使碰撞部位痕迹因天气原因或者他人的触摸而破坏。   参考文献:   [1]李晓钟.最新司法鉴定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版,2006-9   [2]庄洪胜,刘志新,吴立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版,2006-10   [3]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版,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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