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湖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守则。
一、镇(街道、区)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
各镇(街道、区)在原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充分整合资源,参照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的标准,成立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及其它单位关于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咨询、登记、委托办理等事项。
二、规范交易信息发布
各镇(街道、区)村凡是需要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包括出让、租赁、流转等),在履行村、镇(街道、区)相关手续后,必须先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信息登记,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发布信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7、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8、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三、严格交易范围的界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单宗流转土地50亩以下,流转时间不足一年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无论流转期限的长短和面积的多少,全部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办理交易鉴证书。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沟、荒滩使用权的交易,无论流转期限的长短和面积的多少,全部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办理交易鉴证书。
7、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办理交易鉴证书。
8、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四、严格交易方式和程序
1、各镇(街道、区)村需要发布的信息由镇(街道、区)农经站汇总后,于每周五上午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由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统一发布。
2、每周三为集体统一交易日。各镇(街道、区)于周五将需要交易的资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各镇(街道、区)情况统一安排交易和鉴证。
3、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可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镇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可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5、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3)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4)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5)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6)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国土、住建、水利、农林、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7、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8、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9、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10、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1、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五、实施责任追究
1、县、镇(街道、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产权,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9)其他需要追究的违规行为。
2、违反上述情形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3、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湖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守则。
一、镇(街道、区)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
各镇(街道、区)在原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充分整合资源,参照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的标准,成立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及其它单位关于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咨询、登记、委托办理等事项。
二、规范交易信息发布
各镇(街道、区)村凡是需要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包括出让、租赁、流转等),在履行村、镇(街道、区)相关手续后,必须先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信息登记,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发布信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7、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8、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三、严格交易范围的界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单宗流转土地50亩以下,流转时间不足一年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无论流转期限的长短和面积的多少,全部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办理交易鉴证书。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沟、荒滩使用权的交易,无论流转期限的长短和面积的多少,全部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办理交易鉴证书。
7、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办理交易鉴证书。
8、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四、严格交易方式和程序
1、各镇(街道、区)村需要发布的信息由镇(街道、区)农经站汇总后,于每周五上午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由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统一发布。
2、每周三为集体统一交易日。各镇(街道、区)于周五将需要交易的资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各镇(街道、区)情况统一安排交易和鉴证。
3、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可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镇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可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5、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3)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4)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5)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6)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国土、住建、水利、农林、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7、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8、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9、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10、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1、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五、实施责任追究
1、县、镇(街道、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产权,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9)其他需要追究的违规行为。
2、违反上述情形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3、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