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思想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以及这种制度所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制强调法律、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我们把家庭

亲情称为“骨肉之亲”,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之情”。在这种情形之下,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考虑的、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传统法律制度,很自然地被深深地烙上了这种印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在各朝法律特别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违反教令等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处理这些亲属间纠纷的原则,向来是儒家所宣扬的尊卑、亲疏观念,完全是一套不同于常人的评判标准。这些伦理性规则中,充斥着相当浓厚的尊卑、亲疏、名分等色彩,含有明显的父子、夫妻、尊卑长幼间不平等的成分,但是其中也包含有维护家庭和睦、强调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特别子孙对父祖、卑幼对尊长的尊敬、抚养的义务。这些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表现。

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孔子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直接提出“无讼”的理想,就是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大家相互忍让、体谅,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去过自己应该过的生活,就不会发生争讼;即使有了争讼,也可以相互妥协,和睦相处。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无讼”被士大夫阶层视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和目标,逐渐设计和形成了一套关于“贱讼”、“息讼”、调解和调处的特殊制度。这些制度的消极面在于过于强调“息讼”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礼法合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与特色。在战国时期“礼治”与“法治”开始进行交锋,交锋的结果之一是“礼治”东山再起,“法治”隐退,另一方面也是“礼治”与“法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融合。“礼法合治”实质是自然经济、宗法结构与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相溶合的结果,相应地法文化型态也妥协成“混合型”法文化,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习惯法”与“成文法”结合的“混合法”样式。这种样式从西汉至清末的两千年间,“伴随着秦汉封建专制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儒法合流,珠联璧合,形成中国正统的法观念,并且逐渐积淀于民族心理之中”,因此礼法交锋促成了“礼法合一,德刑兼治”,促成了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的“大一统”地位,并且这种“内外混合”型法文化逐步向法律实践领域扩张,西汉儒学们发动“以经决狱”将经义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践于审判活动之中,吹响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号角,东汉儒臣掀起“以经注律”的热潮,几乎把法家制度的律文打上儒家烙印;而后“以经立法”的唐律结出“一准乎礼”的硕果,“礼法合流”即大功告成,“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礼与法的关系是“礼为本,法为用;礼为主,法为从,礼为先,法为随;寓礼于法,明法彰礼”;在法律规范上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习惯法与成文法并举的“混合法”状态。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

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经过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学说被确立为官方的指导思想,到唐朝,封建统治者总结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体系。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 “重罪十条”等。

(1)“八议”制度为《曹魏律》首创,规定贵族官僚中的八种特权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体现了儒家“礼有等差”的思想,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

(2) “官当”制度。即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行的一种特权制度,是“八议”制度的扩大与延伸,其目的在于维护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吏的法定特权。

(3)“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这是三纲中“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对量刑原则的直接影响。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置愈轻;以卑犯尊,处置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准五服以制罪”正是儒家纲常伦理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封建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点。

(4)《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不孝能成为十恶重罪之一,本身就体现了儒家宣扬的维护父权为核心的纲常伦理道德,因此古代法律把损害父权的犯罪行为作为主要的打击对象之一。

(5)除了上述基本原则之外,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封建统治者还创制了上请原则,家庭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

儒家思想不仅指导着封建法律的制定,更被统治者直接将其重要原则和法律观念直接适用于法条中,在众多方面完善着封建法律的不足,补充了法律柔和的一面。如肉刑的减免,录囚制度的创立,殷恤老幼残疾的原则的推行,都和儒家思想的推崇有关,这些制度,对减少冤假错案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对稳定社会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法律以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手段;刑是工具,而道德教化则是目的;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而实施刑罚的目的则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的介入非常广泛,以致于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仅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精神相契合,触犯法律的行为不道德,有悖道德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在德刑关系上,德教的地位高于刑罚,即所谓“德主刑辅”,所谓“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传统法文化主张“为政以德”。“为政以德”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提倡仁政,反对暴政;二是重视道德教化,主张“以德化民”。德与刑相比,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叫做德主刑辅,所谓“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也就是说,刑罚必须以礼乐为依据,否则就不会得当。从使用效果来说,儒家认为,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防患于未然。从使用顺序来说,儒家主张先教后诛,反对不教而诛。这套主张,由儒家所倡导,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尚未被统治者采纳。后来,由于秦王朝不施仁义,专任刑罚,导致二世而亡,“德主刑辅”说才逐渐引

起封建统治者的重视。经贾谊、董仲舒等人加工、改造,“德主刑辅”被奉为正统,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本方法,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自我发展张力极其衰微,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界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由此观之,我国的封建法律因儒家思想的介入而趋于完善,而“礼法合一”的法律原则

对今天我国的法律制度仍有着积极的影响,如婚姻法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既是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规范,又是尊敬父母这一道德礼数的直接体现。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推行也有着消极的影响,毕竟它维护的是封建等级特权、罪刑不一的刑罚制度和不断推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无疑减轻了法律的效力,造成严重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对众多统治者而言,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控制人民的工具,其法律制度当然也就更加难以保证公正。

因此,在看待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时,要做到一分为二,公正,全面的分清

它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客观的评价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思想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以及这种制度所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制强调法律、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我们把家庭

亲情称为“骨肉之亲”,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之情”。在这种情形之下,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考虑的、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传统法律制度,很自然地被深深地烙上了这种印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在各朝法律特别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违反教令等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处理这些亲属间纠纷的原则,向来是儒家所宣扬的尊卑、亲疏观念,完全是一套不同于常人的评判标准。这些伦理性规则中,充斥着相当浓厚的尊卑、亲疏、名分等色彩,含有明显的父子、夫妻、尊卑长幼间不平等的成分,但是其中也包含有维护家庭和睦、强调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特别子孙对父祖、卑幼对尊长的尊敬、抚养的义务。这些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表现。

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孔子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直接提出“无讼”的理想,就是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大家相互忍让、体谅,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去过自己应该过的生活,就不会发生争讼;即使有了争讼,也可以相互妥协,和睦相处。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无讼”被士大夫阶层视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和目标,逐渐设计和形成了一套关于“贱讼”、“息讼”、调解和调处的特殊制度。这些制度的消极面在于过于强调“息讼”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礼法合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与特色。在战国时期“礼治”与“法治”开始进行交锋,交锋的结果之一是“礼治”东山再起,“法治”隐退,另一方面也是“礼治”与“法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融合。“礼法合治”实质是自然经济、宗法结构与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相溶合的结果,相应地法文化型态也妥协成“混合型”法文化,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习惯法”与“成文法”结合的“混合法”样式。这种样式从西汉至清末的两千年间,“伴随着秦汉封建专制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儒法合流,珠联璧合,形成中国正统的法观念,并且逐渐积淀于民族心理之中”,因此礼法交锋促成了“礼法合一,德刑兼治”,促成了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的“大一统”地位,并且这种“内外混合”型法文化逐步向法律实践领域扩张,西汉儒学们发动“以经决狱”将经义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践于审判活动之中,吹响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号角,东汉儒臣掀起“以经注律”的热潮,几乎把法家制度的律文打上儒家烙印;而后“以经立法”的唐律结出“一准乎礼”的硕果,“礼法合流”即大功告成,“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礼与法的关系是“礼为本,法为用;礼为主,法为从,礼为先,法为随;寓礼于法,明法彰礼”;在法律规范上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习惯法与成文法并举的“混合法”状态。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

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经过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学说被确立为官方的指导思想,到唐朝,封建统治者总结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体系。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 “重罪十条”等。

(1)“八议”制度为《曹魏律》首创,规定贵族官僚中的八种特权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体现了儒家“礼有等差”的思想,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

(2) “官当”制度。即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行的一种特权制度,是“八议”制度的扩大与延伸,其目的在于维护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吏的法定特权。

(3)“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这是三纲中“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对量刑原则的直接影响。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置愈轻;以卑犯尊,处置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准五服以制罪”正是儒家纲常伦理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封建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点。

(4)《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不孝能成为十恶重罪之一,本身就体现了儒家宣扬的维护父权为核心的纲常伦理道德,因此古代法律把损害父权的犯罪行为作为主要的打击对象之一。

(5)除了上述基本原则之外,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封建统治者还创制了上请原则,家庭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

儒家思想不仅指导着封建法律的制定,更被统治者直接将其重要原则和法律观念直接适用于法条中,在众多方面完善着封建法律的不足,补充了法律柔和的一面。如肉刑的减免,录囚制度的创立,殷恤老幼残疾的原则的推行,都和儒家思想的推崇有关,这些制度,对减少冤假错案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对稳定社会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法律以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手段;刑是工具,而道德教化则是目的;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而实施刑罚的目的则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的介入非常广泛,以致于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仅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精神相契合,触犯法律的行为不道德,有悖道德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在德刑关系上,德教的地位高于刑罚,即所谓“德主刑辅”,所谓“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传统法文化主张“为政以德”。“为政以德”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提倡仁政,反对暴政;二是重视道德教化,主张“以德化民”。德与刑相比,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叫做德主刑辅,所谓“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也就是说,刑罚必须以礼乐为依据,否则就不会得当。从使用效果来说,儒家认为,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防患于未然。从使用顺序来说,儒家主张先教后诛,反对不教而诛。这套主张,由儒家所倡导,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尚未被统治者采纳。后来,由于秦王朝不施仁义,专任刑罚,导致二世而亡,“德主刑辅”说才逐渐引

起封建统治者的重视。经贾谊、董仲舒等人加工、改造,“德主刑辅”被奉为正统,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本方法,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自我发展张力极其衰微,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界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由此观之,我国的封建法律因儒家思想的介入而趋于完善,而“礼法合一”的法律原则

对今天我国的法律制度仍有着积极的影响,如婚姻法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既是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规范,又是尊敬父母这一道德礼数的直接体现。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推行也有着消极的影响,毕竟它维护的是封建等级特权、罪刑不一的刑罚制度和不断推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无疑减轻了法律的效力,造成严重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对众多统治者而言,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控制人民的工具,其法律制度当然也就更加难以保证公正。

因此,在看待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时,要做到一分为二,公正,全面的分清

它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客观的评价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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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古人学问无遗力,少壮功夫老始成.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花自飘零水自流,一种相思,两处闲愁.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略谈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时间:2011-04-22 12:03:27 科技小论文 作者:秩名论 ...查看


  • 中国古代的法与礼
  • 中国古代的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 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中极其特殊而又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说它特殊是因为礼只出现在中国古代的法制体系中,在其他国家基本没有.说它重要是因为它调节了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小到衣食住行,大到等级尊卑,可以说每个古代中国 ...查看


  • 儒家思想的现实意义于丹
  • 儒法之比较及其现代意义 -------------------------------------------------------------------------------- 摘要: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各家学说有如天空璀璨的群 ...查看


  • 中国古代法律
  •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出现的法律思想 ,因此作为维护封建统治基本工具的法律思想也必然会受到统治思想的左右.适应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文化理念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 试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和主要 ...查看


  •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 1997年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期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马作武 (中山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 副教授 广州 510275)X 1摘 要2 儒家提倡的/礼治0./德治0./人治0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 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 ...查看


  • 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
  • 本文是在相当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自然法"这一概念的.本文的前提在于承认东方(中国)也有一种"自然法"的观念及其学术表达.关于这一点,学术界颇有争议.我认为,不管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说"中国没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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