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2003年第3期No.3,2003

学 术 探 索

AcademicExploration2003年3月

Mar.,2003

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吴 慧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摘要:近几年来,理论界对民法与经济法孰轻孰重的争论已越来越少,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法,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两者构成互补的有机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正为更多学者所接受。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入世”以后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经济法;民法;独立部门;联系

中图分类号:DF47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3)03-0041-03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主要区别

(一)经济法和民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

自18世纪至19世纪末,段,。他在《国富论》,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应限制在最低范围内即只为公共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国家应尊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从绝大多数经济领域退出,在“一只不见的手”———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完全竞争市场的调节机制引导下,各个人的私利之追逐无形中会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扩大。在这一历史时期,依据理性主义国家职能学派的观点,国家为市场社会提供最必要的经济服务,尽量少去干涉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统治仍然是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必然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如为了国家开支征税,制定民事活动规则等,主要是行政或民事性质的管理。所以,在这一阶段,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法得以高度发展。因为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极度尊重形成个人意思自主的绝对性,从而确立西方近代民法的“私法自治”“、契约绝对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西方国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增强,而生产资料依然为私人所有,日益形成了私人垄断资本,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市场价格信号失灵,私人垄断行为最终否定和扭曲价值规律,市场无法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致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频繁发生,资本主义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许多 收稿日期:2002-12-10

),女,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吴 慧(1974— 

,纷纷运用,因此也就产生了———经济法。主,而且要广泛干预经济学派的集大成者凯恩斯,提出了著名的“看得见的手”的理论,认为“国家这只手”不仅要去弥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缺陷,还要去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的一面,以防止市场机制失灵。凯恩斯终结了自由放任主义时代,他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到了20世纪70年代一直占据西方经济理论和政府政策的主导地位。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是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其法理学依据是法的调整对象是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主要包括:1、在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运用财政法、金融法、税法、投资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法等法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这些根本方面进行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高效地发展。宏观调控法通过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2、在微观规

制方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

〔1〕

会交易成本。经济法能够以全局观念,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实现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而民法主要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为对象,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它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为核心,主要调整当事人意思自治,亦即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

41

财产流转关系,并建立相应主体制度、物权和其他权利制度,与刑法衔接调整较轻微的侵权关系。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由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信号,自由、自主地开展活动,参加或与他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以此来达到资源的合理及优化配置,因此,在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民法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中都

〔2〕

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除了调整对象不同外,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范围上的差别也很大,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民法则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利益本位不同

法的利益本位,亦即法在利益保护上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既以不同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又包含着法律创制者的主观出发点与立场。

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社会个体利益,坚持全局观念,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经济法自问世以来,就以鲜明的整体效益价值倾向与民法相区别,并以维护社会整体效益作为根本行为准则,指导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时代,人们普遍坚信,会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者是的,,在简,情况确实如此。,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缺陷日益显现,市场机制以各经济主体利益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鼓励、刺激各主体对各自效益的追求,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求,也不可能自觉地将个体效益与整体效益、眼前效益与长远效益相结合,而且无限制的个体效益的追求,不可避免地导致垄断出现,垄断扼杀竞争,使市场机制失灵,并排斥其它个体的市场准入和效益的追求,可见,无限制的个体效益追求反过来又会扼杀个体效益,并且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的个体效益最大化的实现,是以牺牲社会整体效益为代价,这样,个体效益与个体效益之间及个体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并越来越严重阻碍资本主义的顺利发展。为挽救资本主义经济,西方思想家及政府纷纷放弃政府充当市场经济“守夜人”的思想观念,主张国家力量介入经济生活之中,这样,以保障国家调节和干预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经济法就应运而生,可见,经济法的产生,实质上就是出于调整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之间矛盾的需要。

从经济法体系的构成来看,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效益原则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宏观调控法方面,国家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手段,从社会整体效益着眼,重点调控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使其比例达到平衡,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以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竞争法方面,凡是制定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其立法的首要政策目标,无一例外的是要通过禁止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

为,从而排除市场竞争的障碍,维护自由、公正、效率的市场经济秩序。

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法,它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这种在反对封建特权过程中所形成的思想,曾起过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推动资源自发配置的思想理论基础,极大激发了社会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是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全过程而言,个体权利本位却有相当的局限性,它常常忽视其为国家、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无法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调整。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互补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独立于这个法律体系框架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作用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的重要性是一样的,因此,法学研究的重点不仅要考虑法律部门间的差别,同时也要考虑法律部门间的联系,进而建立起在整体法律体系框架内各个部门法的互动机制。

律部门,,民,,经济,经济法,,通过民法间接作用于商品经济关系中。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连结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须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3〕

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来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的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例如合同关系,民法从合同平等与自由角度保护合同关系,经济法则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角度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对于这些交叉调整关系,只有二法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消除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如所有关系、经营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产品质量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皆属此种情形,这就决定了诸如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及工业产权的取得和行使

,在不少情况下,需民法和经济法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决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补性。

42

(二)民法和经济法是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

利益的互补

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其理念是自由主义,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而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消除极端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以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良性发展。一句话,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体现为对个体私利的关怀,而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体现为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终极关怀。

民法的价值观决定了民法不可能由注重个体利益转向注重社会利益或者转向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重,经济法正是为弥补民法的不足,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个体利益,坚持全局观念,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

经济法与民法分别以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为本位,但个体与社会的内在逻辑却注定了两者相互交叉渗透,经济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应当是最终可以还原

〔4〕

为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

(三)民法和经济法功能的互补主要表现为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互补

民法体现和追求的是形式公平,会均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和进行交易,有时会忽视结果的合理性,,为目标,后果,质公平。

而在另一方面,形式公平意味着市场竞争的机会公平,这也正是经济法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逻辑前提。经济法要实现其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和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通过民法的基础作用才能实现。同时,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可能由于缺少程序正义的保障而最终导致不公平,所以又需要民法的矫正,在二法互动的关系中,民法通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责任制度可以阻止公权对私权的无端侵扰,经济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社会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的平衡,可

以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制

度环境,同时也为国家权力界定了基本的范围及介入市场的方式和途径,对于经济权利的行使,我们不仅要求程序公正,更重要的是追求实质公正。以合同为例,就存在一个因合同自由的极端发展,而导致的需要通过竞争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矫正的问题。由上可见,民法和经济法中的公平体系并非是单一的形式公平或实质公平,而是二者兼有,它是一种交叉公平,是一种由复合标准构成的复杂体系,既体现了平等,又体现了特权。

结束语

在现实世界的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全方位的、普遍的、自始至终的,由于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失灵,所以就需要有一只“看得见的手”介入,以矫正市场失灵。只有协调矛盾的两个方面,即一方面保护个体的营利活动,提高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效率,另一方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调社会分配方面的公平,才可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基本人权和社会稳定,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从这个意义讲,市场经济一开始就有两只手共同起作用,否则无效率。作,两只手有机结,,。当前,,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也应在依靠民法作基础性调整的同时,加以经济法的保障,让经济法扫除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障碍,将一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还原给民法去调整,成为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环境

〔5〕

法”。

〔参考文献〕

〔1〕〔2〕〔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7、89页.〔4〕沈敏荣.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J].载于《现代法学》2000,

(4).

〔5〕王继军、张钧.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载于法学家[J].2001,(6).

TheRelationshipsBetweenEconomicLawandCivilLaw

WUHui

(LawDepartment,YunnanUniversity,Kunming,Yunnan650091,China)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contentionaboutthecivillawandtheeconomiclawintheorycirclesisthelessandtheless.Thecivillawisthebasiclawasmarketeconomy,theeconomiclawasindependentlawdepartment.thetheorythatisanorganicmarket-orientedlawsystembyconstitutedinexchangeandreplenish,morescholarsareacceptingit,straightenoutthepositionandrelationshipsbetweenthemandtheory,andbringthefunctionofChina’seconomicsandcivillawintofullplayhavepracticalorimmediatesignificanceafterChina’sentryintoWTO.Keywords:Economiclaw;Civillaw;Relationship;Difference

〔责任编辑:彭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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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3期No.3,2003

学 术 探 索

AcademicExploration2003年3月

Mar.,2003

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吴 慧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摘要:近几年来,理论界对民法与经济法孰轻孰重的争论已越来越少,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法,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两者构成互补的有机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正为更多学者所接受。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入世”以后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经济法;民法;独立部门;联系

中图分类号:DF47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3)03-0041-03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主要区别

(一)经济法和民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

自18世纪至19世纪末,段,。他在《国富论》,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应限制在最低范围内即只为公共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国家应尊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从绝大多数经济领域退出,在“一只不见的手”———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完全竞争市场的调节机制引导下,各个人的私利之追逐无形中会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扩大。在这一历史时期,依据理性主义国家职能学派的观点,国家为市场社会提供最必要的经济服务,尽量少去干涉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统治仍然是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必然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如为了国家开支征税,制定民事活动规则等,主要是行政或民事性质的管理。所以,在这一阶段,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法得以高度发展。因为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极度尊重形成个人意思自主的绝对性,从而确立西方近代民法的“私法自治”“、契约绝对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西方国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增强,而生产资料依然为私人所有,日益形成了私人垄断资本,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市场价格信号失灵,私人垄断行为最终否定和扭曲价值规律,市场无法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致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频繁发生,资本主义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许多 收稿日期:2002-12-10

),女,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吴 慧(1974— 

,纷纷运用,因此也就产生了———经济法。主,而且要广泛干预经济学派的集大成者凯恩斯,提出了著名的“看得见的手”的理论,认为“国家这只手”不仅要去弥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缺陷,还要去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的一面,以防止市场机制失灵。凯恩斯终结了自由放任主义时代,他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到了20世纪70年代一直占据西方经济理论和政府政策的主导地位。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是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其法理学依据是法的调整对象是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主要包括:1、在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运用财政法、金融法、税法、投资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法等法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这些根本方面进行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高效地发展。宏观调控法通过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2、在微观规

制方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

〔1〕

会交易成本。经济法能够以全局观念,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实现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而民法主要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为对象,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它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为核心,主要调整当事人意思自治,亦即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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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流转关系,并建立相应主体制度、物权和其他权利制度,与刑法衔接调整较轻微的侵权关系。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由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信号,自由、自主地开展活动,参加或与他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以此来达到资源的合理及优化配置,因此,在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民法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中都

〔2〕

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除了调整对象不同外,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范围上的差别也很大,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民法则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利益本位不同

法的利益本位,亦即法在利益保护上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既以不同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又包含着法律创制者的主观出发点与立场。

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社会个体利益,坚持全局观念,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经济法自问世以来,就以鲜明的整体效益价值倾向与民法相区别,并以维护社会整体效益作为根本行为准则,指导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时代,人们普遍坚信,会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者是的,,在简,情况确实如此。,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缺陷日益显现,市场机制以各经济主体利益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鼓励、刺激各主体对各自效益的追求,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求,也不可能自觉地将个体效益与整体效益、眼前效益与长远效益相结合,而且无限制的个体效益的追求,不可避免地导致垄断出现,垄断扼杀竞争,使市场机制失灵,并排斥其它个体的市场准入和效益的追求,可见,无限制的个体效益追求反过来又会扼杀个体效益,并且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的个体效益最大化的实现,是以牺牲社会整体效益为代价,这样,个体效益与个体效益之间及个体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并越来越严重阻碍资本主义的顺利发展。为挽救资本主义经济,西方思想家及政府纷纷放弃政府充当市场经济“守夜人”的思想观念,主张国家力量介入经济生活之中,这样,以保障国家调节和干预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经济法就应运而生,可见,经济法的产生,实质上就是出于调整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之间矛盾的需要。

从经济法体系的构成来看,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效益原则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宏观调控法方面,国家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手段,从社会整体效益着眼,重点调控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使其比例达到平衡,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以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竞争法方面,凡是制定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其立法的首要政策目标,无一例外的是要通过禁止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

为,从而排除市场竞争的障碍,维护自由、公正、效率的市场经济秩序。

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法,它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这种在反对封建特权过程中所形成的思想,曾起过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推动资源自发配置的思想理论基础,极大激发了社会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是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全过程而言,个体权利本位却有相当的局限性,它常常忽视其为国家、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无法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调整。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互补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独立于这个法律体系框架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作用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的重要性是一样的,因此,法学研究的重点不仅要考虑法律部门间的差别,同时也要考虑法律部门间的联系,进而建立起在整体法律体系框架内各个部门法的互动机制。

律部门,,民,,经济,经济法,,通过民法间接作用于商品经济关系中。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连结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须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3〕

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来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的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例如合同关系,民法从合同平等与自由角度保护合同关系,经济法则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角度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对于这些交叉调整关系,只有二法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消除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如所有关系、经营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产品质量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皆属此种情形,这就决定了诸如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及工业产权的取得和行使

,在不少情况下,需民法和经济法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决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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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和经济法是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

利益的互补

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其理念是自由主义,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而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消除极端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以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良性发展。一句话,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体现为对个体私利的关怀,而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体现为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终极关怀。

民法的价值观决定了民法不可能由注重个体利益转向注重社会利益或者转向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重,经济法正是为弥补民法的不足,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个体利益,坚持全局观念,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

经济法与民法分别以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为本位,但个体与社会的内在逻辑却注定了两者相互交叉渗透,经济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应当是最终可以还原

〔4〕

为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

(三)民法和经济法功能的互补主要表现为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互补

民法体现和追求的是形式公平,会均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和进行交易,有时会忽视结果的合理性,,为目标,后果,质公平。

而在另一方面,形式公平意味着市场竞争的机会公平,这也正是经济法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逻辑前提。经济法要实现其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和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通过民法的基础作用才能实现。同时,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可能由于缺少程序正义的保障而最终导致不公平,所以又需要民法的矫正,在二法互动的关系中,民法通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责任制度可以阻止公权对私权的无端侵扰,经济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社会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的平衡,可

以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制

度环境,同时也为国家权力界定了基本的范围及介入市场的方式和途径,对于经济权利的行使,我们不仅要求程序公正,更重要的是追求实质公正。以合同为例,就存在一个因合同自由的极端发展,而导致的需要通过竞争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矫正的问题。由上可见,民法和经济法中的公平体系并非是单一的形式公平或实质公平,而是二者兼有,它是一种交叉公平,是一种由复合标准构成的复杂体系,既体现了平等,又体现了特权。

结束语

在现实世界的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全方位的、普遍的、自始至终的,由于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失灵,所以就需要有一只“看得见的手”介入,以矫正市场失灵。只有协调矛盾的两个方面,即一方面保护个体的营利活动,提高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效率,另一方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调社会分配方面的公平,才可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基本人权和社会稳定,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从这个意义讲,市场经济一开始就有两只手共同起作用,否则无效率。作,两只手有机结,,。当前,,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也应在依靠民法作基础性调整的同时,加以经济法的保障,让经济法扫除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障碍,将一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还原给民法去调整,成为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环境

〔5〕

法”。

〔参考文献〕

〔1〕〔2〕〔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7、89页.〔4〕沈敏荣.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J].载于《现代法学》2000,

(4).

〔5〕王继军、张钧.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载于法学家[J].2001,(6).

TheRelationshipsBetweenEconomicLawandCivilLaw

WUHui

(LawDepartment,YunnanUniversity,Kunming,Yunnan650091,China)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contentionaboutthecivillawandtheeconomiclawintheorycirclesisthelessandtheless.Thecivillawisthebasiclawasmarketeconomy,theeconomiclawasindependentlawdepartment.thetheorythatisanorganicmarket-orientedlawsystembyconstitutedinexchangeandreplenish,morescholarsareacceptingit,straightenoutthepositionandrelationshipsbetweenthemandtheory,andbringthefunctionofChina’seconomicsandcivillawintofullplayhavepracticalorimmediatesignificanceafterChina’sentryintoWTO.Keywords:Economiclaw;Civillaw;Relationship;Difference

〔责任编辑:彭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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