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逐年备案。根据原有政策规定,一次审批、多年有效且新税法实施后仍执行到期满的优惠政策,自2008纳税年度起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纳税人提请备案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具体项目备案资料详见附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凡税务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必重复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所属年度: 编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减、免所得税额的”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备案项目未“减免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部门。
附件2:
税收优惠项目(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
- 11 -
税收优惠项目(二)执行到期优惠 附报资料
- 12 -
- 13 -
税收优惠项目(三)过渡期优惠附报资料
- 14 -
- 15 -
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逐年备案。根据原有政策规定,一次审批、多年有效且新税法实施后仍执行到期满的优惠政策,自2008纳税年度起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纳税人提请备案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具体项目备案资料详见附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凡税务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必重复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所属年度: 编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减、免所得税额的”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备案项目未“减免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部门。
附件2:
税收优惠项目(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
- 11 -
税收优惠项目(二)执行到期优惠 附报资料
- 12 -
- 13 -
税收优惠项目(三)过渡期优惠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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