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免疫学

现代免疫学——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工学院 机械电子工程09《2》班 杨阳 学号:1611090231

摘要: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与人们的传统观念、道德、伦理发生冲突,使得该技术的广泛应用陷入诸多困境,制约着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应尽快建立器官捐献的激励机制;坚持器官分配的效用和公正原则;确定符合国情的器官移植发展速度和适宜的规模;建立长效的宣传教育机制;建立全国性的或者区域性的器官移植调配中心或网络;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器官移植临床应用面临的伦理学问题内容广泛而复杂,临床应用一定要通过仔细全面的伦理学论证确保该移植项目在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方面均安全合理可行方可进行临床器官移植。 关键词: 器官移植;伦理;医学

前言: 器官移植是通过手术用一个健康的器官去替换该丧失功能而无法挽救的器官,从而使生命个体重新获得正常的生理机能。通常分为自体移植、同系移植、同种移植和异种移植。它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颠”,为人类医疗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已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器官移植而重新获得了健康。器官移植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

一: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

器官移植首先遇到的是其伦理上的悖论:器官移植需要健康的供体,而且越健康的供体,移植的成功可能性越大;而从生命等价原则出发,健康的人就不能成为供体,所以伦理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器官,这是悖论之

一。如果从活人身上移植器官,则一人健康的恢复、生命质量的改善必然以损害供体的健康、生命质量乃至剥夺其生命为代价,这是悖论之二。基于生命等价原则,则器官的移植应主要限于死者的遗体,而如果是从死者身上移植,则出现了一人的死亡成了他人生的希望,这是悖论之三。为了移植的成功,最好是因事故死亡的健康者的供体,事故的增加有可能增加器官的供体,但预防和减少事故是社会的福利,这是悖论之四。

1:活体供者问题

活体器官捐献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无偿原则。摘取器官本身是一个损伤性的过程.

健康人提供器官,要冒出现并发症和危机预期寿命的风险。这意味着供者是在没有任何威胁利诱情景下知情并作出同意的承诺。活体供者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2]。一是能否在活体身上摘取器官的问题。活体器官移植所带来的益处已经越来越为医学界和公众所认识和肯定。但不可忽视的是,对于供者来说。活体器官移植的伤害是百分之百的,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从某种意义上讲,活体器官移植相当于牺牲一个人的高质量的正常生活,换取两个人的低质量的生活。且一旦移植手术不成功.受者和供者所面临的风险和伤害将是加倍的,利益却为零。健康人提供器官要冒出现并发症和危及预期寿命的风险,“舍己救人”的精神值得提倡,但必须同时考虑其基本的健康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医生在选择活体供体时,应该考虑如何维护供者的利益。活体供体的另一个伦理问题是器官的商业化。从全球看移植技术的提高,使器官愈加供不应求,供体器官选择就成为器官移植的关键性问题。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器官采集?哪一种收集方式更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呢?是自愿捐献?是推定同意?还是商业化交易?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医学界,已经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建立器官市场,允许个人买卖器官可以增加器官供应,解决短缺.器官市场的建立将改善移植质量.缓和医务人员与供体家属之间的矛盾。反对观点认为,由于出售器官的人基本上都是穷人.而购买器官的人基本上都是富人.因此造成了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 在同样需要器官的时候.富人能够选择生.而穷人就只能选择死。因此.以盈利为目的的器官市场必然导致两极分化.穷人只能出卖器官而享受不到器官移植的好处.穷人在绝望条件下被迫出售器官,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愿同意。同时.允许器官买卖会减少器官捐献,最终导致器官移植质量的下降。因此.如何尽可能地对捐献者不造成伤害,同时又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并防止以捐献为名进行器官买卖,是必须审慎考虑的重要问题。

2:尸体供者问题

尸体供者是目前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从尸体上摘取器官,要有死者生前自愿捐献的书面或口头遗嘱,知情同意是尸体供者的首要伦理原则。尸体供体虽然不存在损害健康的问题.但人死后能否捐献器官.还是存在着复杂的伦理道德问题.主

要是传统文化及伦理观念、确定供体死亡时间的问题。一是传统文化以及伦理观念上的障碍。英国一项调查表明,至少有一半供者器官未得到利用.因为一些曾经答应去世后捐献器官的人去世后.其亲属拒绝供出死者器官.而又有许多人在观念上和情感上无法接受摘除死者的器官,说明文化、传统、心理对尸体器官捐献的影响起了重要作用。二是确定供体死亡时间的问题。供体器官必须是活器官.这是器官移植的前提.什么时候可以从“尸体”中拿出器官,成为器官移植的首要问题。我国传统把心肺功能丧失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而用心肺功能丧失的尸体的器官进行心、肺和其他重要脏器的移植几乎是不可能的。西方很多发达国家都承认脑死亡标准.这极大地促进了器官移植的开展。可见脑死亡立法不能实现,适宜的供体器官就永远匮乏.不能从“心脏跳着的尸体”中切取质量好的供移植的器官.无疑失去许多抢救病人宝贵生命的机会,而将脑死亡者作为优质移植器官的来源.我国将有千千万万的病人能通过有效的器官移植而获得新生。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脑死亡比心脏死亡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问。因此。尸体供者关键问题在于改变公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习俗,以及死亡的界定标准。 3:胎儿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胎儿供体胎儿供体指利用不能成活或属淘汰的活胎或死胎作为器官供体,也可为细胞移植提供胚胎组织[3]。对胎儿器官的使用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由于胎儿器官组织抗原弱,排斥反映小,成功的可能性大,且有丰富的来源,因此在某些特定的疾病治疗中更青睐胎儿器官。但是,胎儿供体的采用涉及胎儿生存权利、淘汰性胎儿标准、胎儿死亡鉴定及处置权限等诸多伦理难题。例如,当某些妇女怀孕后对流产举棋不定,如果得知流产可以带来经济好处,就会选择流产,甚至会出现一些妇女因为经济原因有意流产出卖胎儿,怀孕是为了流产,是否将造成流产的泛滥。

4:死刑犯供体问题

从死刑犯身体上摘取器官也是一个极易引起伦理之争的问题。利用死囚器官不仅可以解决供体器官不足问题,也可以挽救许多因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生命。而且给死囚一个死后为社会奉献爱心以赎回他们罪行的机会。但事实上,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由于被剥夺了自由权利而很难真正的知情并真实有效地表达死后愿意捐献器官的决定。即使有死刑犯在生前明确表示自愿捐献自己的器官,

由于目前我国捐献器官的程序和手续相当繁杂.耗时又长,甚至在执行死刑之后.捐献器官的申请还没得到最后的确认,使得死囚的器官很难真正得到利用。同时对于受者来说。使用囚犯的器官会产生一定心理负担,担心自己会变得像囚犯那样容易冲动和犯罪。尽管利用死囚的器官进行移植有伦理之争,但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利用囚犯的器官进行移植。如果要大量利用死囚器官进行移植,必须要解决有关的伦理问题.否则会引起社会问题。

二: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

器官移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是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更是人类健康利益的需要,根据以上对器官移植伦理问题的分析,目前对器官移植的道德原则有如下基本的概述:

1:知情同意的原则

应与供者和受者双方或其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充分讨论器官移植的程序,客观地说明已知的危险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让病人对器官移植有充分的理解,并尊重病人自主作出的决定[5]。

2:保护供受体双方利益的原则

器官移植要充分考虑供体和受体的利益,尽最大努力将损伤降到最小的程度,将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医务人员虽然有责任帮助那些器官衰竭、面临死亡的人重新获得生命,但对供体的健康和生命同样负有保护的责任,不能因为受体的需要,而放弃对供体生命的救治或健康的维护。同时要严格选择受体,使其受移植后必须“利大于弊”。

3:公平的原则

即在器官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公平、公正的分配这些器官,确定谁有获得有限器官的优先权。应制订相应的医学和社会标准来分配器官,并建立伦理委员会来作出分配的决定。尽可能使需要移植器官的病人得到移植,避免仅考虑有无购买力和职务高低。

4:保密的原则

在器官移植手术中,必须保守受者与供者双方个人的秘密。医生对从供体摘除的器官的去向保密,供体一般不能知道受体的情况,更不能对受体的筛选有决定权。

三: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新的伦理观念

民众获取器官移植、器官捐献知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笔者认为大学生应担负起向社会宣传有关知识的责任,并建议今后编写一部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教育读本,纳入大学课程,使宣传者之一(大学生)先受教育,进而将知识传播至社会,为制定器官捐献法奠定立法基础,促进器官移植、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具体内容应包括器官移植技术和器官捐献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重点介绍一些先进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知识及取得的成效,还应着重宣传利用捐献器官进行移植对恢复患者的健康提高其生命质量的重要性以及由此所能节约的社会医药资源和产生的经济价值。同时进行器官捐献的伦理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和行为自律水平,促使他们对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伦理道德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思考,认识和体验器官捐献的意义和价值,从而确立和强化他们对这种“善行” ”的认同感和亲近感,主动自觉地做出道德行为的选择,实现器官捐献。

结论:综上所述,人体器官移植不仅是一项医学行为,同时也具有深刻的伦理学以及社会意义。我们应当尽快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之规范化。譬如明确规定禁止器官买卖等的问题,并尽快建立脑死亡的相关原则,健全器官捐献的体系,使更多的人了解器官捐献并参与到其中来,并建立一套器官调配中心网络,建立社会共享系统,加强同国外的合作,争取得到社会的支持,增加器官供应的数量,保证器官移植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戴庆康.>

2 唐媛, 吴易雄 ,李建华. > 3 王萍 >

4孙明 ,梁伯进,马少锋.>

现代免疫学——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工学院 机械电子工程09《2》班 杨阳 学号:1611090231

摘要: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与人们的传统观念、道德、伦理发生冲突,使得该技术的广泛应用陷入诸多困境,制约着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应尽快建立器官捐献的激励机制;坚持器官分配的效用和公正原则;确定符合国情的器官移植发展速度和适宜的规模;建立长效的宣传教育机制;建立全国性的或者区域性的器官移植调配中心或网络;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器官移植临床应用面临的伦理学问题内容广泛而复杂,临床应用一定要通过仔细全面的伦理学论证确保该移植项目在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方面均安全合理可行方可进行临床器官移植。 关键词: 器官移植;伦理;医学

前言: 器官移植是通过手术用一个健康的器官去替换该丧失功能而无法挽救的器官,从而使生命个体重新获得正常的生理机能。通常分为自体移植、同系移植、同种移植和异种移植。它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颠”,为人类医疗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已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器官移植而重新获得了健康。器官移植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

一: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

器官移植首先遇到的是其伦理上的悖论:器官移植需要健康的供体,而且越健康的供体,移植的成功可能性越大;而从生命等价原则出发,健康的人就不能成为供体,所以伦理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器官,这是悖论之

一。如果从活人身上移植器官,则一人健康的恢复、生命质量的改善必然以损害供体的健康、生命质量乃至剥夺其生命为代价,这是悖论之二。基于生命等价原则,则器官的移植应主要限于死者的遗体,而如果是从死者身上移植,则出现了一人的死亡成了他人生的希望,这是悖论之三。为了移植的成功,最好是因事故死亡的健康者的供体,事故的增加有可能增加器官的供体,但预防和减少事故是社会的福利,这是悖论之四。

1:活体供者问题

活体器官捐献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无偿原则。摘取器官本身是一个损伤性的过程.

健康人提供器官,要冒出现并发症和危机预期寿命的风险。这意味着供者是在没有任何威胁利诱情景下知情并作出同意的承诺。活体供者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2]。一是能否在活体身上摘取器官的问题。活体器官移植所带来的益处已经越来越为医学界和公众所认识和肯定。但不可忽视的是,对于供者来说。活体器官移植的伤害是百分之百的,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从某种意义上讲,活体器官移植相当于牺牲一个人的高质量的正常生活,换取两个人的低质量的生活。且一旦移植手术不成功.受者和供者所面临的风险和伤害将是加倍的,利益却为零。健康人提供器官要冒出现并发症和危及预期寿命的风险,“舍己救人”的精神值得提倡,但必须同时考虑其基本的健康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医生在选择活体供体时,应该考虑如何维护供者的利益。活体供体的另一个伦理问题是器官的商业化。从全球看移植技术的提高,使器官愈加供不应求,供体器官选择就成为器官移植的关键性问题。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器官采集?哪一种收集方式更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呢?是自愿捐献?是推定同意?还是商业化交易?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医学界,已经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建立器官市场,允许个人买卖器官可以增加器官供应,解决短缺.器官市场的建立将改善移植质量.缓和医务人员与供体家属之间的矛盾。反对观点认为,由于出售器官的人基本上都是穷人.而购买器官的人基本上都是富人.因此造成了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 在同样需要器官的时候.富人能够选择生.而穷人就只能选择死。因此.以盈利为目的的器官市场必然导致两极分化.穷人只能出卖器官而享受不到器官移植的好处.穷人在绝望条件下被迫出售器官,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愿同意。同时.允许器官买卖会减少器官捐献,最终导致器官移植质量的下降。因此.如何尽可能地对捐献者不造成伤害,同时又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并防止以捐献为名进行器官买卖,是必须审慎考虑的重要问题。

2:尸体供者问题

尸体供者是目前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从尸体上摘取器官,要有死者生前自愿捐献的书面或口头遗嘱,知情同意是尸体供者的首要伦理原则。尸体供体虽然不存在损害健康的问题.但人死后能否捐献器官.还是存在着复杂的伦理道德问题.主

要是传统文化及伦理观念、确定供体死亡时间的问题。一是传统文化以及伦理观念上的障碍。英国一项调查表明,至少有一半供者器官未得到利用.因为一些曾经答应去世后捐献器官的人去世后.其亲属拒绝供出死者器官.而又有许多人在观念上和情感上无法接受摘除死者的器官,说明文化、传统、心理对尸体器官捐献的影响起了重要作用。二是确定供体死亡时间的问题。供体器官必须是活器官.这是器官移植的前提.什么时候可以从“尸体”中拿出器官,成为器官移植的首要问题。我国传统把心肺功能丧失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而用心肺功能丧失的尸体的器官进行心、肺和其他重要脏器的移植几乎是不可能的。西方很多发达国家都承认脑死亡标准.这极大地促进了器官移植的开展。可见脑死亡立法不能实现,适宜的供体器官就永远匮乏.不能从“心脏跳着的尸体”中切取质量好的供移植的器官.无疑失去许多抢救病人宝贵生命的机会,而将脑死亡者作为优质移植器官的来源.我国将有千千万万的病人能通过有效的器官移植而获得新生。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脑死亡比心脏死亡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问。因此。尸体供者关键问题在于改变公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习俗,以及死亡的界定标准。 3:胎儿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胎儿供体胎儿供体指利用不能成活或属淘汰的活胎或死胎作为器官供体,也可为细胞移植提供胚胎组织[3]。对胎儿器官的使用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由于胎儿器官组织抗原弱,排斥反映小,成功的可能性大,且有丰富的来源,因此在某些特定的疾病治疗中更青睐胎儿器官。但是,胎儿供体的采用涉及胎儿生存权利、淘汰性胎儿标准、胎儿死亡鉴定及处置权限等诸多伦理难题。例如,当某些妇女怀孕后对流产举棋不定,如果得知流产可以带来经济好处,就会选择流产,甚至会出现一些妇女因为经济原因有意流产出卖胎儿,怀孕是为了流产,是否将造成流产的泛滥。

4:死刑犯供体问题

从死刑犯身体上摘取器官也是一个极易引起伦理之争的问题。利用死囚器官不仅可以解决供体器官不足问题,也可以挽救许多因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生命。而且给死囚一个死后为社会奉献爱心以赎回他们罪行的机会。但事实上,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由于被剥夺了自由权利而很难真正的知情并真实有效地表达死后愿意捐献器官的决定。即使有死刑犯在生前明确表示自愿捐献自己的器官,

由于目前我国捐献器官的程序和手续相当繁杂.耗时又长,甚至在执行死刑之后.捐献器官的申请还没得到最后的确认,使得死囚的器官很难真正得到利用。同时对于受者来说。使用囚犯的器官会产生一定心理负担,担心自己会变得像囚犯那样容易冲动和犯罪。尽管利用死囚的器官进行移植有伦理之争,但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利用囚犯的器官进行移植。如果要大量利用死囚器官进行移植,必须要解决有关的伦理问题.否则会引起社会问题。

二: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

器官移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是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更是人类健康利益的需要,根据以上对器官移植伦理问题的分析,目前对器官移植的道德原则有如下基本的概述:

1:知情同意的原则

应与供者和受者双方或其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充分讨论器官移植的程序,客观地说明已知的危险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让病人对器官移植有充分的理解,并尊重病人自主作出的决定[5]。

2:保护供受体双方利益的原则

器官移植要充分考虑供体和受体的利益,尽最大努力将损伤降到最小的程度,将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医务人员虽然有责任帮助那些器官衰竭、面临死亡的人重新获得生命,但对供体的健康和生命同样负有保护的责任,不能因为受体的需要,而放弃对供体生命的救治或健康的维护。同时要严格选择受体,使其受移植后必须“利大于弊”。

3:公平的原则

即在器官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公平、公正的分配这些器官,确定谁有获得有限器官的优先权。应制订相应的医学和社会标准来分配器官,并建立伦理委员会来作出分配的决定。尽可能使需要移植器官的病人得到移植,避免仅考虑有无购买力和职务高低。

4:保密的原则

在器官移植手术中,必须保守受者与供者双方个人的秘密。医生对从供体摘除的器官的去向保密,供体一般不能知道受体的情况,更不能对受体的筛选有决定权。

三: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新的伦理观念

民众获取器官移植、器官捐献知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笔者认为大学生应担负起向社会宣传有关知识的责任,并建议今后编写一部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教育读本,纳入大学课程,使宣传者之一(大学生)先受教育,进而将知识传播至社会,为制定器官捐献法奠定立法基础,促进器官移植、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具体内容应包括器官移植技术和器官捐献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重点介绍一些先进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知识及取得的成效,还应着重宣传利用捐献器官进行移植对恢复患者的健康提高其生命质量的重要性以及由此所能节约的社会医药资源和产生的经济价值。同时进行器官捐献的伦理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和行为自律水平,促使他们对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伦理道德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思考,认识和体验器官捐献的意义和价值,从而确立和强化他们对这种“善行” ”的认同感和亲近感,主动自觉地做出道德行为的选择,实现器官捐献。

结论:综上所述,人体器官移植不仅是一项医学行为,同时也具有深刻的伦理学以及社会意义。我们应当尽快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之规范化。譬如明确规定禁止器官买卖等的问题,并尽快建立脑死亡的相关原则,健全器官捐献的体系,使更多的人了解器官捐献并参与到其中来,并建立一套器官调配中心网络,建立社会共享系统,加强同国外的合作,争取得到社会的支持,增加器官供应的数量,保证器官移植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戴庆康.>

2 唐媛, 吴易雄 ,李建华. > 3 王萍 >

4孙明 ,梁伯进,马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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