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 合 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 荀名红 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 [***********] 法定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88号利伟商厦2#120号
乙方: 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 法定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利
伟商厦(六一国际童装城)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赁用途:
1、甲方同意将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88号利伟商厦 幢 层
号商铺,(合计约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场所。
乙方对该商铺的经营范围(童装、童鞋及相关儿童母婴用品)、权属状况等有关资讯
全部了解,并亲自到现场查看后自愿与甲方签订本租赁合同。
2、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作为经营童装、童鞋、儿童玩具、母婴用
品使用。
二、租金、租赁押金及交纳的方式:
1、双方同意上述租赁物业按年度计租,承租期内租金标准为:
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
2、交纳方式:乙方每年分两次各按年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具体安排如下:
(1)签定本合同之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50%的租金: 万 仟 佰 拾
零 元( 元), 第一年度 另外50%的租金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交
付与甲方。
(2)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年度50%的租金: 万 仟 佰 零
拾 零 元( 元),并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年度另外50%的租
金: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3)第三年度租金按以上第(2)点交纳时间在当年的对应日前,由乙方按时间向甲方支付。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人民币 元,租赁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若逾期,甲方应按押金的日万分之八支付滞纳金给乙方。但若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则视为乙方违约,该押金不予退回。
三、店面装修及相关事项:
1、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符合消防安全的原则下可对店面进行二次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属于与乙方二次装修相关的所有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确保店面在装修期满后必须开始营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四、其它事项:
1、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证照,依法经营,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外,需另行承担房屋租赁税及租赁期间与房产相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直接向税务机关交纳,若因乙方未及时交纳导致甲方产生上述税负及滞纳金,甲方有权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票据向乙方收取等额款项,并参照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在租赁期间如果有新增与租赁房产相关的其他税负(房产交易产生的税负除外)如:物业税等,届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自行终止。
4、乙方应负责店内的防盗及人身、财产的安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完全责任;
5、店面的自来水费、电费、电话费及乙方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是乙方不按时缴纳水电费,导致停水停电,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店面按本合同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公共水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用电、电梯用电、保洁用水等)、中央空调费及物业费,由乙方按月向物业公司交纳。
7、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提前1个月以上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该商铺租赁合同。
9、乙方必须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在店内居住、煮饭,必须保持2.2米宽的公共
通道畅,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0、乙方仅被允许在承租商铺的门楣,按相关规定制作店面招牌,除此之外的公共区域及外墙等处,乙方不得私自发布及张贴广告。
五、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若甲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如数退还押金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2、若乙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乙方不得要求返还租赁押金,不得拆除装修物,并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商品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的,除应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拖欠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被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存有欺诈,或被取消经营资格,或其商品致消费者伤亡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有乙方承担。
6、乙方擅自将店面转租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因经营需要转租的,须经甲方同意。
7、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并视情形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搬离店面,但不得自行拆除固定装修物,亦不得要求任何补偿;乙方未自行搬离的,甲方有权强行搬离。
8、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及商场规定的时间营业,若当月内未营业天数或未按规定时间营业天数累计满三天(不含春节七天假期)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店面,没收乙方所付的租金及押金。乙方同意由商场物业公司对其营业时间进行记录,以物业公司提供的营业时间记录作为评判依据。
9、在租赁期间,甲方有产权出售意向的应提前通知乙方。
10、因政府行为或因政策变化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约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终止履行合同或经双方协商后变更合同内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确认以下列方式进行联络及送达文书:
甲方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88号利伟商厦2#103号
联系人: 杨云 电话: 88306811
乙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的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
签署日期:
(
乙方: 签署日期:自然人应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租 赁 合 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 荀名红 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 [***********] 法定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88号利伟商厦2#120号
乙方: 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 法定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利
伟商厦(六一国际童装城)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赁用途:
1、甲方同意将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88号利伟商厦 幢 层
号商铺,(合计约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场所。
乙方对该商铺的经营范围(童装、童鞋及相关儿童母婴用品)、权属状况等有关资讯
全部了解,并亲自到现场查看后自愿与甲方签订本租赁合同。
2、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作为经营童装、童鞋、儿童玩具、母婴用
品使用。
二、租金、租赁押金及交纳的方式:
1、双方同意上述租赁物业按年度计租,承租期内租金标准为:
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
2、交纳方式:乙方每年分两次各按年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具体安排如下:
(1)签定本合同之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50%的租金: 万 仟 佰 拾
零 元( 元), 第一年度 另外50%的租金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交
付与甲方。
(2)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年度50%的租金: 万 仟 佰 零
拾 零 元( 元),并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年度另外50%的租
金: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3)第三年度租金按以上第(2)点交纳时间在当年的对应日前,由乙方按时间向甲方支付。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人民币 元,租赁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若逾期,甲方应按押金的日万分之八支付滞纳金给乙方。但若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则视为乙方违约,该押金不予退回。
三、店面装修及相关事项:
1、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符合消防安全的原则下可对店面进行二次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属于与乙方二次装修相关的所有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确保店面在装修期满后必须开始营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四、其它事项:
1、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证照,依法经营,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外,需另行承担房屋租赁税及租赁期间与房产相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直接向税务机关交纳,若因乙方未及时交纳导致甲方产生上述税负及滞纳金,甲方有权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票据向乙方收取等额款项,并参照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在租赁期间如果有新增与租赁房产相关的其他税负(房产交易产生的税负除外)如:物业税等,届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自行终止。
4、乙方应负责店内的防盗及人身、财产的安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完全责任;
5、店面的自来水费、电费、电话费及乙方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是乙方不按时缴纳水电费,导致停水停电,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店面按本合同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公共水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用电、电梯用电、保洁用水等)、中央空调费及物业费,由乙方按月向物业公司交纳。
7、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提前1个月以上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该商铺租赁合同。
9、乙方必须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在店内居住、煮饭,必须保持2.2米宽的公共
通道畅,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0、乙方仅被允许在承租商铺的门楣,按相关规定制作店面招牌,除此之外的公共区域及外墙等处,乙方不得私自发布及张贴广告。
五、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若甲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如数退还押金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2、若乙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乙方不得要求返还租赁押金,不得拆除装修物,并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商品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的,除应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拖欠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被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存有欺诈,或被取消经营资格,或其商品致消费者伤亡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有乙方承担。
6、乙方擅自将店面转租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因经营需要转租的,须经甲方同意。
7、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并视情形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搬离店面,但不得自行拆除固定装修物,亦不得要求任何补偿;乙方未自行搬离的,甲方有权强行搬离。
8、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及商场规定的时间营业,若当月内未营业天数或未按规定时间营业天数累计满三天(不含春节七天假期)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店面,没收乙方所付的租金及押金。乙方同意由商场物业公司对其营业时间进行记录,以物业公司提供的营业时间记录作为评判依据。
9、在租赁期间,甲方有产权出售意向的应提前通知乙方。
10、因政府行为或因政策变化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约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终止履行合同或经双方协商后变更合同内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确认以下列方式进行联络及送达文书:
甲方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88号利伟商厦2#103号
联系人: 杨云 电话: 88306811
乙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的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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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乙方: 签署日期:自然人应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