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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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作者:当当网 文章来源:当当网 点击数:4506 更新时间:2009-2-13 基本信息

作者: 鲁道夫·耶林 著,胡宝海 译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4-11-1

字数: 61000

版次: 1

页数: 102

印刷时间: 2004-11-1

纸张: 胶版纸

I S B N : [1**********]61

包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法的理论 >> 法理学

作者简介

鲁道夫·冯·耶林,德国“目的法学派”的代表。1818年8月22日生于德国一个法律世家。先后在海德堡、慕尼黑、格廷根与柏林接受法律教育。1842年在柏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45年获得巴塞尔法学教授席位。此后,曾受聘于罗斯托克、基尔、吉森、维也纳。1871年自奥地利回德。1872年接受格廷根邀请,在此任教直至1892年9月17日去世。在维也纳期间,获得奥地利皇室授予的贵族头衔。代表作主要有《罗马法的精神》、《法律的目的》等。

目录

第一章 法的起源

第二章 斗争是法的生命

第三章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

第四章 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第五章 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第六章 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相关书评(引自中国法律信息网)

现代社会的权利之争——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作者:张金玲

法律的完善带来了人们权利意识方面的苏醒的同时,更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后盾,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视自身所拥有的权利的行使和维护。民主公平的社会环境下,个人自由和权利极尽彰显。但到底“权利是什么”,“为什么要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也许很少有人去思考形式背后深层次的因果关系。经常听到人们说“做什么事是我的权利,有我自由决定,不用别人去干涉,别人也无权干涉”,也越来越常见一些人为了自己“微不足道”的权利去讨要说法,可以说,权利的影子无处不在,法律的路径网络密布。权利和法律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法理学界的学者们对于这个问题讨论已久,可谓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法具有利导性,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外在表现为满足人们行使权利的需要。因此,法律保障权利,“无救济,无权利”。权利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律产生的内在利益因子。耶林的《为权利而斗

争》就是这样一本解说权利和法的书籍,书中热情洋溢的语调、苏格拉底式的语言加之作者如行云流水的逻辑触角轻松的将一批批的拜读者带入到他的深邃思想世界中,是西方法学理论关于权利研究的“标志性建筑”。书中语言虽然平实,却透彻论述了从古至今人们一直思索的权利问题,教育了后代人该如何用正确的态度对待自然法则所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为当今社会生活人们权利的更充分的行使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了精辟的见解。整个过程犹如花朵的绽放层层铺开,在一种安静的状态中让人领略法学疆域权利所呈现的无限魅力。笔者的分析思路就是从法律的产生出发,剖析权利奋斗的缘由,进一步讨论权利和法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我对本书的认识。

一、法的起源

法是怎么产生的?通说认为,法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与国家、阶级等相随产生的社会形态。柏拉图认为法律源于正义,为了体现正义的要求,国家的一切都应该制定成法律。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1]。西塞罗不赞成这些哲人们的观点,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2]”。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主张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洛克)、是强权者的命令(奥斯丁)、是源于公共意志的选择(卢梭)。法社会学派认为,法是社会调控的一项工程,是社会秩序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庞德)。上述观点分别从主观决定——人们生存的妥协和客观需要——社会规律的使然等角度说明了法的产生。耶林在书中特别针对历史学派的两种观点尤其是萨维尼的民族精神学说提出了质疑,认为:“法的发展方式与艺术、语言判然有别”(第10页),萨维尼的“民族法信念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人的最佳选择是无所事事,只管信赖、期盼…”,虽然是历史分析和总结的观点,却也同时被浪漫主义色彩笼罩,因为现实并非如此,国民利用暴力进行角逐的情形随处可见,“即使对于我们尚无信息的史前时代也是不适用的”。从原始社会的野蛮非人道起,到现今社会的文明民主,法都是在不断的斗争中产生的,是一部分的国民浴血奋斗的结果。因此,“法的诞生与人的降生一样,一般都伴随着剧烈的阵痛(第13页)。”法的起源是这样,在法的更迭发展过程中也是夹杂着奋斗的痛楚,即“用新法来代替旧法”,法理念与法理念冲突时,都注定具有悲剧的性格。因为,“法是食吾子的撒旦”,法一旦成立,便要无限制的永远存续下去,这也就导致法既依赖法理

念,又侮辱法理念,在探索、角逐、斗争中艰苦的努力发展。

二、权利的思考

正义女神的天平和宝剑,意味着法律的天平和宝剑的缺一不可。作者采用了例证的方法,列举了农民在以土地和牲畜为代表的所有权、军人的名誉、商人的信用等权利在遭到侵犯时的反应,追究权利者抗争的缘由,以归纳的逻辑方式向人们展示一种法则,即作为权利主体的我们,无论是在私权方面、还是在公权方面,当我们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毋庸考虑此人的主观恶意或者疏忽过失,也无需了解加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背景,都应该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生存条件特殊性所具有的当然的感情流露,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遵循人格尊严上精神价值的自我保护的独自法则(第56页)”。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权利从何而来?确切的说人们享有何种权利?还有,权利与法律到底是何种关系?

首先,一般认为,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换句话说,可以分为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基本权利,根据天赋人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不是由法律创设,而是由法律保障基本权利的合法状态和实现秩序;一般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对于个人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政府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因为它的警察将执行政府官员和法庭的决定。”[3]

其次,基本人权的内容大多通过宪法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一般权利分散在法律、行政法规等条文当中,如《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申请许可、要求听证的权利。权利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法律的确定性决定了其无法穷极归纳所有权利的范围,“法无禁止即自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法律没有禁止外的所有权利,这也暗示了人们权利如草履虫有着无数触角,人们却忽视了权利实现的自由,对很多侵犯或觊觎视而不见或毫不在意。

最后,法律和权利无法从对等的角度评判二者的关系,权利比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要早,因为权利是人类产生以来利益需要的表达。因此,法律是权利的保障,是权利正常行使的前提,在原始社会野蛮蒙昧的时代无法想象权利处在何种的状态中。权利之于法律,又处于何种地位?耶林通过“权利的维护来树立法律的尊严”似乎透露出权利对于法律的根本性影响,法律毕竟是统治阶级为了自身权利的充分实现才创制了权利。由此而来的问题是,权利可以反对法律的规定吗,当权利遭到法律的侵犯时?这个时候,人们应不应该为了自身的权利向法律挑战?本书忽视了这个问题,仅仅表现了法理念的更替

、权利和法律的相互依存,却没有揭示权利和法律的冲突,不失为一个遗憾。“一个宣布承认权利的社会必须抛弃遵守法律的一般义务的概念[4]”,当法律侵犯了个人权利,从应然角度上个人是有义务为了权利而挑战法律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只能出现在理想世界中了。以“违宪审查”起源国的美国为例,出现这种情况也并都是以个人权利的胜诉而结局。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两者的紧密联系,对于权利和法律的冲突也要认真对待,这关系着我们每一个的权利,在此不再赘述。

三、维权是一种义务

权利外化为有形的财产,侵犯了权利,也即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所有权。资本社会初期,财产是人的主要表征,黑格尔就认为“人格本质上就是物权”[5],有财产,才有人格。许多国家的《宪法》中也明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仅仅是基于财产价值的多寡,更重要的是财产所抽象出来的“让人觉得堂堂正正做人的所有感”。财产即人格的观点导致了人和社会的物质等级和冷酷势利恶性的凸显,破坏了社会的平等以及法律的正义。完整的人格不仅包括财产的拥有,也包括精神的富足。到此,完整的所有感便使得人们对于权利的保护范围扩大,个人的所有感上升为国民的法感情。权利和法律的关系也剥茧抽丝,即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为人们的生存生活提供安稳的环境,但是生存条件仅仅凭法的抽象的保证是不充分的,需要权利主体的具体主张。司法机关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中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只有受侵害的主体积极诉诸于法律的保护,或者主动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救济,法律才可又抽象变为具体的措施,否则法律如同隔岸观火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睡大觉的人。公法私法都是这样,只有寻求救济,权利才能存在。而且,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对于权利的漠视者,与被害者的权利同时崩溃的是法律本身。

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层面,从树立国民权利意识的荣誉角度看,权利的斗争不仅仅是一种社会道德的必然,更重要的是自我人格在国家、集体乃至社会大义的担负下所赋予的义务。“对权利侵害而沉默无语的国民等于在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画押。”因此,权利的维护,一方面是对自己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人格的统一要求我们必须在平等中享有同样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对权利的维护,有利于对法规范的践行,树立法的威严,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有序和谐。在社会利益上,法律提倡,国家呼吁社会中的每个

人都应该做为权利而斗争的斗士。

斗争的方式有许多,诉讼是最极端的途径。虽然诉讼,作为公正的愤怒,是一件得不偿失,抑或是一个没办法获得双赢的过程。不过,它作为最后的保障,当必要时仍要勇敢的去行使。退一步说,我们希望有更多调解的方式,可以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的进行和解,进行利益上的权衡,这样既能符合效率经济的原则,也避免了双方的激烈对峙,有利于维持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财产权,是人们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尤其要引起所有者或合法持有者的注意。也许,财产权的获得方式不用,由此所导致在其遭到侵犯时的心态不同,因而对自身权利的挽回、补救的期待各异。可是,农民或其他通过辛苦劳作才拥有的财产的人,没有理由放弃斗争的权利。退一步说,与法国人形成鲜明对比的德国人,更重视在权利侵犯过程中无法补救的法感情的伤害,这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另一种形式的权利。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正义女神蒂米斯的天平与在刑法中的一样,在私法上也应该权衡不法,不只是权衡金钱”(第93页)。

回到现代,为权利而斗争的道理也教育了人们,权利被侵损时,不能被无辜的受到冷淡对待,它需要我们去主动维护,这不仅仅是为了小我的利益,更是凭借个人行动来向不尊重他人或藐视他人权利的不法者宣战,以此慢慢形成社会健全的法理念。即使是为了一毛钱而奋争、类似秋菊一样的农村妇女的讨个说法,还有学者关于《物权法》、《收容遣送制度》等的振臂高呼,旁观者也不应嗤之以鼻,更不能为该行为增加反作用力予以阻碍。小事情不代表我们可以忽略,事物的质变正是由一点点的量变发展而来的。没有孙志刚的生命、没有北京五位学者的奋笔疾书,《收容遣送制度》就不会适时退去历史舞台,就无法推动法律的一步步发展。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来说,独具深刻寓意。法治国离不开人们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的培养,根本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发掘。权利主义的普及,正是在于日常一次次的维权过程中开展。

通观全文,作者在思想的编排上使用的手段和方法非常灵活,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例证法、归谬法等交叉运用,从抽象思维到具体事件,从法的产生递进到权利的侵害,用罗马法隐约的历史脉络以及国民法感情的提及两条线路将全文贯穿起来,让读者在层层的逻辑推论中收获了精神食粮。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产生的阵痛,《为权利而斗争》像一篇战斗的檄文,充满鼓动性,也带有暴力性,打破了法学思想研究的理性氛围

。虽节奏有些偏激,“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的言论或多或少透露出作者“刀笔吏”的冷酷和严肃的思考。对于一个新生事物的孕育、一个先进思想的萌芽,“必须用你的汗水来换取你的面包,必须用开拓来享受生活与自由”的果敢和突破显得那么必不可少。如果将法律疆域的拓展和国家领域的完整比作一面旗帜,《为权利而斗争》则是耶林这个旗手吹向世人的号角,凛冽中裹着令人清醒和振奋的空气,时刻捍卫自己权利的旗帜在心跳中飘扬。

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将没有勇气在关涉到国家和国家的权力时进行斗争。当恣意妄为和无法无天的九头蛇希多拉神抬头时,每个人都有踏上一只脚的命令和义务。受法庇护的人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作出贡献。对于我们法制尚待健全的中国来说,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如何去开展、构建,《为权利而斗争》也许会给我们一个答案…

【作者介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8.

[2]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20.

[3]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244.

[4] 同上,258.

[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1.

分享到: 文章录入:孙际彩 责任编辑:侯永宽 上一篇文章: 何怀宏:《解读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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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道夫·耶林 著,胡宝海 译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4-11-1

字数: 61000

版次: 1

页数: 102

印刷时间: 2004-11-1

纸张: 胶版纸

I S B N : [1**********]61

包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法的理论 >> 法理学

作者简介

鲁道夫·冯·耶林,德国“目的法学派”的代表。1818年8月22日生于德国一个法律世家。先后在海德堡、慕尼黑、格廷根与柏林接受法律教育。1842年在柏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45年获得巴塞尔法学教授席位。此后,曾受聘于罗斯托克、基尔、吉森、维也纳。1871年自奥地利回德。1872年接受格廷根邀请,在此任教直至1892年9月17日去世。在维也纳期间,获得奥地利皇室授予的贵族头衔。代表作主要有《罗马法的精神》、《法律的目的》等。

目录

第一章 法的起源

第二章 斗争是法的生命

第三章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

第四章 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第五章 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第六章 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相关书评(引自中国法律信息网)

现代社会的权利之争——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作者:张金玲

法律的完善带来了人们权利意识方面的苏醒的同时,更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后盾,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视自身所拥有的权利的行使和维护。民主公平的社会环境下,个人自由和权利极尽彰显。但到底“权利是什么”,“为什么要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也许很少有人去思考形式背后深层次的因果关系。经常听到人们说“做什么事是我的权利,有我自由决定,不用别人去干涉,别人也无权干涉”,也越来越常见一些人为了自己“微不足道”的权利去讨要说法,可以说,权利的影子无处不在,法律的路径网络密布。权利和法律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法理学界的学者们对于这个问题讨论已久,可谓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法具有利导性,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外在表现为满足人们行使权利的需要。因此,法律保障权利,“无救济,无权利”。权利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律产生的内在利益因子。耶林的《为权利而斗

争》就是这样一本解说权利和法的书籍,书中热情洋溢的语调、苏格拉底式的语言加之作者如行云流水的逻辑触角轻松的将一批批的拜读者带入到他的深邃思想世界中,是西方法学理论关于权利研究的“标志性建筑”。书中语言虽然平实,却透彻论述了从古至今人们一直思索的权利问题,教育了后代人该如何用正确的态度对待自然法则所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为当今社会生活人们权利的更充分的行使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了精辟的见解。整个过程犹如花朵的绽放层层铺开,在一种安静的状态中让人领略法学疆域权利所呈现的无限魅力。笔者的分析思路就是从法律的产生出发,剖析权利奋斗的缘由,进一步讨论权利和法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我对本书的认识。

一、法的起源

法是怎么产生的?通说认为,法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与国家、阶级等相随产生的社会形态。柏拉图认为法律源于正义,为了体现正义的要求,国家的一切都应该制定成法律。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1]。西塞罗不赞成这些哲人们的观点,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2]”。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主张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洛克)、是强权者的命令(奥斯丁)、是源于公共意志的选择(卢梭)。法社会学派认为,法是社会调控的一项工程,是社会秩序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庞德)。上述观点分别从主观决定——人们生存的妥协和客观需要——社会规律的使然等角度说明了法的产生。耶林在书中特别针对历史学派的两种观点尤其是萨维尼的民族精神学说提出了质疑,认为:“法的发展方式与艺术、语言判然有别”(第10页),萨维尼的“民族法信念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人的最佳选择是无所事事,只管信赖、期盼…”,虽然是历史分析和总结的观点,却也同时被浪漫主义色彩笼罩,因为现实并非如此,国民利用暴力进行角逐的情形随处可见,“即使对于我们尚无信息的史前时代也是不适用的”。从原始社会的野蛮非人道起,到现今社会的文明民主,法都是在不断的斗争中产生的,是一部分的国民浴血奋斗的结果。因此,“法的诞生与人的降生一样,一般都伴随着剧烈的阵痛(第13页)。”法的起源是这样,在法的更迭发展过程中也是夹杂着奋斗的痛楚,即“用新法来代替旧法”,法理念与法理念冲突时,都注定具有悲剧的性格。因为,“法是食吾子的撒旦”,法一旦成立,便要无限制的永远存续下去,这也就导致法既依赖法理

念,又侮辱法理念,在探索、角逐、斗争中艰苦的努力发展。

二、权利的思考

正义女神的天平和宝剑,意味着法律的天平和宝剑的缺一不可。作者采用了例证的方法,列举了农民在以土地和牲畜为代表的所有权、军人的名誉、商人的信用等权利在遭到侵犯时的反应,追究权利者抗争的缘由,以归纳的逻辑方式向人们展示一种法则,即作为权利主体的我们,无论是在私权方面、还是在公权方面,当我们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毋庸考虑此人的主观恶意或者疏忽过失,也无需了解加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背景,都应该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生存条件特殊性所具有的当然的感情流露,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遵循人格尊严上精神价值的自我保护的独自法则(第56页)”。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权利从何而来?确切的说人们享有何种权利?还有,权利与法律到底是何种关系?

首先,一般认为,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换句话说,可以分为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基本权利,根据天赋人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不是由法律创设,而是由法律保障基本权利的合法状态和实现秩序;一般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对于个人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政府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因为它的警察将执行政府官员和法庭的决定。”[3]

其次,基本人权的内容大多通过宪法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一般权利分散在法律、行政法规等条文当中,如《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申请许可、要求听证的权利。权利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法律的确定性决定了其无法穷极归纳所有权利的范围,“法无禁止即自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法律没有禁止外的所有权利,这也暗示了人们权利如草履虫有着无数触角,人们却忽视了权利实现的自由,对很多侵犯或觊觎视而不见或毫不在意。

最后,法律和权利无法从对等的角度评判二者的关系,权利比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要早,因为权利是人类产生以来利益需要的表达。因此,法律是权利的保障,是权利正常行使的前提,在原始社会野蛮蒙昧的时代无法想象权利处在何种的状态中。权利之于法律,又处于何种地位?耶林通过“权利的维护来树立法律的尊严”似乎透露出权利对于法律的根本性影响,法律毕竟是统治阶级为了自身权利的充分实现才创制了权利。由此而来的问题是,权利可以反对法律的规定吗,当权利遭到法律的侵犯时?这个时候,人们应不应该为了自身的权利向法律挑战?本书忽视了这个问题,仅仅表现了法理念的更替

、权利和法律的相互依存,却没有揭示权利和法律的冲突,不失为一个遗憾。“一个宣布承认权利的社会必须抛弃遵守法律的一般义务的概念[4]”,当法律侵犯了个人权利,从应然角度上个人是有义务为了权利而挑战法律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只能出现在理想世界中了。以“违宪审查”起源国的美国为例,出现这种情况也并都是以个人权利的胜诉而结局。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两者的紧密联系,对于权利和法律的冲突也要认真对待,这关系着我们每一个的权利,在此不再赘述。

三、维权是一种义务

权利外化为有形的财产,侵犯了权利,也即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所有权。资本社会初期,财产是人的主要表征,黑格尔就认为“人格本质上就是物权”[5],有财产,才有人格。许多国家的《宪法》中也明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仅仅是基于财产价值的多寡,更重要的是财产所抽象出来的“让人觉得堂堂正正做人的所有感”。财产即人格的观点导致了人和社会的物质等级和冷酷势利恶性的凸显,破坏了社会的平等以及法律的正义。完整的人格不仅包括财产的拥有,也包括精神的富足。到此,完整的所有感便使得人们对于权利的保护范围扩大,个人的所有感上升为国民的法感情。权利和法律的关系也剥茧抽丝,即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为人们的生存生活提供安稳的环境,但是生存条件仅仅凭法的抽象的保证是不充分的,需要权利主体的具体主张。司法机关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中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只有受侵害的主体积极诉诸于法律的保护,或者主动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救济,法律才可又抽象变为具体的措施,否则法律如同隔岸观火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睡大觉的人。公法私法都是这样,只有寻求救济,权利才能存在。而且,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对于权利的漠视者,与被害者的权利同时崩溃的是法律本身。

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层面,从树立国民权利意识的荣誉角度看,权利的斗争不仅仅是一种社会道德的必然,更重要的是自我人格在国家、集体乃至社会大义的担负下所赋予的义务。“对权利侵害而沉默无语的国民等于在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画押。”因此,权利的维护,一方面是对自己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人格的统一要求我们必须在平等中享有同样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对权利的维护,有利于对法规范的践行,树立法的威严,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有序和谐。在社会利益上,法律提倡,国家呼吁社会中的每个

人都应该做为权利而斗争的斗士。

斗争的方式有许多,诉讼是最极端的途径。虽然诉讼,作为公正的愤怒,是一件得不偿失,抑或是一个没办法获得双赢的过程。不过,它作为最后的保障,当必要时仍要勇敢的去行使。退一步说,我们希望有更多调解的方式,可以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的进行和解,进行利益上的权衡,这样既能符合效率经济的原则,也避免了双方的激烈对峙,有利于维持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财产权,是人们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尤其要引起所有者或合法持有者的注意。也许,财产权的获得方式不用,由此所导致在其遭到侵犯时的心态不同,因而对自身权利的挽回、补救的期待各异。可是,农民或其他通过辛苦劳作才拥有的财产的人,没有理由放弃斗争的权利。退一步说,与法国人形成鲜明对比的德国人,更重视在权利侵犯过程中无法补救的法感情的伤害,这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另一种形式的权利。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正义女神蒂米斯的天平与在刑法中的一样,在私法上也应该权衡不法,不只是权衡金钱”(第93页)。

回到现代,为权利而斗争的道理也教育了人们,权利被侵损时,不能被无辜的受到冷淡对待,它需要我们去主动维护,这不仅仅是为了小我的利益,更是凭借个人行动来向不尊重他人或藐视他人权利的不法者宣战,以此慢慢形成社会健全的法理念。即使是为了一毛钱而奋争、类似秋菊一样的农村妇女的讨个说法,还有学者关于《物权法》、《收容遣送制度》等的振臂高呼,旁观者也不应嗤之以鼻,更不能为该行为增加反作用力予以阻碍。小事情不代表我们可以忽略,事物的质变正是由一点点的量变发展而来的。没有孙志刚的生命、没有北京五位学者的奋笔疾书,《收容遣送制度》就不会适时退去历史舞台,就无法推动法律的一步步发展。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来说,独具深刻寓意。法治国离不开人们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的培养,根本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发掘。权利主义的普及,正是在于日常一次次的维权过程中开展。

通观全文,作者在思想的编排上使用的手段和方法非常灵活,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例证法、归谬法等交叉运用,从抽象思维到具体事件,从法的产生递进到权利的侵害,用罗马法隐约的历史脉络以及国民法感情的提及两条线路将全文贯穿起来,让读者在层层的逻辑推论中收获了精神食粮。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产生的阵痛,《为权利而斗争》像一篇战斗的檄文,充满鼓动性,也带有暴力性,打破了法学思想研究的理性氛围

。虽节奏有些偏激,“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的言论或多或少透露出作者“刀笔吏”的冷酷和严肃的思考。对于一个新生事物的孕育、一个先进思想的萌芽,“必须用你的汗水来换取你的面包,必须用开拓来享受生活与自由”的果敢和突破显得那么必不可少。如果将法律疆域的拓展和国家领域的完整比作一面旗帜,《为权利而斗争》则是耶林这个旗手吹向世人的号角,凛冽中裹着令人清醒和振奋的空气,时刻捍卫自己权利的旗帜在心跳中飘扬。

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将没有勇气在关涉到国家和国家的权力时进行斗争。当恣意妄为和无法无天的九头蛇希多拉神抬头时,每个人都有踏上一只脚的命令和义务。受法庇护的人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作出贡献。对于我们法制尚待健全的中国来说,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如何去开展、构建,《为权利而斗争》也许会给我们一个答案…

【作者介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8.

[2]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20.

[3]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244.

[4] 同上,258.

[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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