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 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试行办法》 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建立健全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 着力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行 为的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 考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是指查
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信息抄告和信息报送 (以下简称信息抄告和 信息报送) 。 信息抄告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 将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线索、情 况、有关证据材料以适当形式抄送或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制 度。 信息报送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工作成效等以信息、 总结、调研材料、统计报表等形式报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下
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制度。 第三条 的原则。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发现、谁抄告”的原则向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抄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 接收抄告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反馈、谁负责、谁督办”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理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抄告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报送,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及时准确、 信息共享、 信息抄告、办理和反馈,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
密切协作的原则,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实现信息交 流和经验共享,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 信息抄告和信息报送工作, 由重庆市查处取缔无照经
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 并负责重庆市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平台的开发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抄告 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单
位管辖或行政处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进行抄告。 (一)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 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 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 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 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 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 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抄告的。 第七条 信息抄告工作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以上(含)行政
管理部门依据管辖权限实施;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了区县(自治县) 以下派出机构的,可以委托派出机构以区县(自治县)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义开展信息抄告工作。 信息抄告分为行政管理部门间抄告和同一行政管理部门跨上 下级、跨行政区划间的抄告。 第八条 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5个工
作日内抄告具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高危行业无证无照经 营信息应当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抄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抄告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时,应使用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 (附件1) 。抄告送达 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挂号) 、传真等形式。
第三章 信息抄告反馈和督办 第十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挂号) 、传真等形式,将《重 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回执)(附件2)反馈抄 》 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信息抄告不属于本部门
管辖或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 法说明理由并书面反馈抄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抄告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抄告的高危 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自收到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查处理。 第十三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抄告的无证无
照经营行为, 并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 抄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反馈信息抄告回执
或者办理结果,或者不接收抄告信息且不说明理由的,抄告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通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及时收集并报送本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 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等,每年至少报送2条以上 的动态信息; (二)按时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主要措施、工作成效、 存在问题等情况;接受投诉、举报、抄告、上级批转督办件及处理 情况,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 (三)按时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统计报表,并于每季度 次月10日前报送。 第十六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信
息通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任务分 解、明确任务,责任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同时抄告联席会议各成 员单位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进展情况,以及各地、各部门工作经验、存在问题通报联席会议各 成员单位和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向区县(自治县) 联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区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
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体情况、主要 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对策和建议等,并于次年1 月15日前上报。 (四)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向市联席会议办 公室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统计报表, 并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 报送。 第十七条 列信息: (一)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体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创新做法和 工作成效; (三)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阶段性特点和新动向; (四)督查督办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宣传部门、 新闻媒体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编发工作简报, 及时通报下
的联系,开展宣传教育,发布提示、警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无 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 2.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回执) 3.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 员名单
附件 1: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
渝
: 年 等 月 日,我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抄告字(
)第
号
户经营者从事下列第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 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按照“
谁主 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现将无证无照经营 的名单抄告贵单位,请依法予以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
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经营活
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的行为。
附件:无证无照经营者名单及地址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抄告书一式二份,抄告单位、被抄告单位各一份。
附件 2: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 抄告书(回执)
: 贵单位《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 (渝 抄告字( )第 号)已收到。
签收时间: 签 收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单 位 市综治办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商委 市经信委 市交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国土局 市城乡建委 市市政委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成 员 袁勤华 封 毅 黄深政 刘天高 艾万忠 陈 宁 李国全 唐幸群 彭健康 方明金 陈 速 宋炳宁 职 务 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 副主任 副局长 副主任 副主任 主任助理 副总队长 副局长 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 监察总队总队长 副主任 副局长 副局长 局长助理 联络员 翁家玲 张丽渝 彭 洁 戴 云 张戈宁 万新荣 赵泽丽 郭尔特 杨 栩 职 务 副处长 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 处长 副处长 副处长 处长 副总队长 科员 处长 副处长 副处长 处长 副处长 副处长 联络员 联系电话 [1**********] 67575365 89133084 67727751 [1**********] 89183123 86868880 63961734 89181891 63651382 63863386 67886103 67706372 63710192 89185797
李少荣 董平江 王域凯 叶 凯 龚 繁 杨 晔
市食药监局 市公安消防总队 市文化执法总队 市煤监局 市烟草专卖局 市政府督查室
石存玉 张绍彬 黄 剑 田 洪 刘兄洋 白 冰
副局长 副部长 副总队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主任
张 建 邹 俊 侯跃贞 唐 敏 王 勇 欧生辉
处长 副处长 处长 副处长 处长
[1**********] [1**********] [1**********] [1**********] 67982848 6889657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 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试行办法》 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建立健全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 着力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行 为的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 考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是指查
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信息抄告和信息报送 (以下简称信息抄告和 信息报送) 。 信息抄告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 将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线索、情 况、有关证据材料以适当形式抄送或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制 度。 信息报送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工作成效等以信息、 总结、调研材料、统计报表等形式报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下
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制度。 第三条 的原则。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发现、谁抄告”的原则向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抄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 接收抄告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反馈、谁负责、谁督办”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理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抄告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报送,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及时准确、 信息共享、 信息抄告、办理和反馈,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
密切协作的原则,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实现信息交 流和经验共享,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 信息抄告和信息报送工作, 由重庆市查处取缔无照经
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 并负责重庆市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平台的开发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抄告 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单
位管辖或行政处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进行抄告。 (一)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 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 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 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 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 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 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抄告的。 第七条 信息抄告工作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以上(含)行政
管理部门依据管辖权限实施;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了区县(自治县) 以下派出机构的,可以委托派出机构以区县(自治县)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义开展信息抄告工作。 信息抄告分为行政管理部门间抄告和同一行政管理部门跨上 下级、跨行政区划间的抄告。 第八条 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5个工
作日内抄告具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高危行业无证无照经 营信息应当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抄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抄告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时,应使用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 (附件1) 。抄告送达 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挂号) 、传真等形式。
第三章 信息抄告反馈和督办 第十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挂号) 、传真等形式,将《重 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回执)(附件2)反馈抄 》 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信息抄告不属于本部门
管辖或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 法说明理由并书面反馈抄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抄告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抄告的高危 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自收到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查处理。 第十三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抄告的无证无
照经营行为, 并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 抄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反馈信息抄告回执
或者办理结果,或者不接收抄告信息且不说明理由的,抄告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通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及时收集并报送本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 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等,每年至少报送2条以上 的动态信息; (二)按时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主要措施、工作成效、 存在问题等情况;接受投诉、举报、抄告、上级批转督办件及处理 情况,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 (三)按时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统计报表,并于每季度 次月10日前报送。 第十六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信
息通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任务分 解、明确任务,责任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同时抄告联席会议各成 员单位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进展情况,以及各地、各部门工作经验、存在问题通报联席会议各 成员单位和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向区县(自治县) 联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区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
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体情况、主要 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对策和建议等,并于次年1 月15日前上报。 (四)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向市联席会议办 公室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统计报表, 并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 报送。 第十七条 列信息: (一)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体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创新做法和 工作成效; (三)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阶段性特点和新动向; (四)督查督办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宣传部门、 新闻媒体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编发工作简报, 及时通报下
的联系,开展宣传教育,发布提示、警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无 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 2.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回执) 3.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 员名单
附件 1: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
渝
: 年 等 月 日,我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抄告字(
)第
号
户经营者从事下列第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 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按照“
谁主 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现将无证无照经营 的名单抄告贵单位,请依法予以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
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经营活
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的行为。
附件:无证无照经营者名单及地址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抄告书一式二份,抄告单位、被抄告单位各一份。
附件 2: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 抄告书(回执)
: 贵单位《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 (渝 抄告字( )第 号)已收到。
签收时间: 签 收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单 位 市综治办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商委 市经信委 市交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国土局 市城乡建委 市市政委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成 员 袁勤华 封 毅 黄深政 刘天高 艾万忠 陈 宁 李国全 唐幸群 彭健康 方明金 陈 速 宋炳宁 职 务 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 副主任 副局长 副主任 副主任 主任助理 副总队长 副局长 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 监察总队总队长 副主任 副局长 副局长 局长助理 联络员 翁家玲 张丽渝 彭 洁 戴 云 张戈宁 万新荣 赵泽丽 郭尔特 杨 栩 职 务 副处长 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 处长 副处长 副处长 处长 副总队长 科员 处长 副处长 副处长 处长 副处长 副处长 联络员 联系电话 [1**********] 67575365 89133084 67727751 [1**********] 89183123 86868880 63961734 89181891 63651382 63863386 67886103 67706372 63710192 89185797
李少荣 董平江 王域凯 叶 凯 龚 繁 杨 晔
市食药监局 市公安消防总队 市文化执法总队 市煤监局 市烟草专卖局 市政府督查室
石存玉 张绍彬 黄 剑 田 洪 刘兄洋 白 冰
副局长 副部长 副总队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主任
张 建 邹 俊 侯跃贞 唐 敏 王 勇 欧生辉
处长 副处长 处长 副处长 处长
[1**********] [1**********] [1**********] [1**********] 67982848 68896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