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管理

锅炉安全管理

第一节 司炉工的条件与职责

司炉工的素质高低及责任心好坏对保证锅炉安全运行至 关重要 , 为此国家颁布了《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 对 司炉工人的管理做了一系列规定。

一、司炉工的基本条件

司炉工的基本条件是年满 18 周岁 , 身体健康 , 没有妨碍 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 , 由当地安全监 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 对 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 , 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 , 以考核 实际操作为主。

二、司炉工的职责

持证司炉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司炉工本人必须持有相应类别、未超期的司炉证 , 方准独立操作锅炉。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 与发现有违章行为时应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3) 严格执行锅炉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精心操作 , 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 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和危及安全时 , 应采取紧急措施 , 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5) 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 , 应拒绝执行。 (6) 操作新炉型前 , 首先应对设备进行熟悉。

(7) 努力学习技术业务 , 不断提高操作管理水平。

锅炉管理各环节的安全监察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蒸汽 锅炉安全监察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小型和常压热 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 用、检验、修理和改造七个环节的安全监察做了明确规定。本 节只介绍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环节的安全监察 , 其他将在第三节中介绍。

一、锅炉设计安全监察

锅炉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的安全技术性负责。全国性锅炉定型设计 , 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 , 非全国性的锅炉定 型设计 ,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质量技

术监督局 安全监察机构批准。锅炉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二、锅炉制造安全监察

锅炉制造安全监察包括对锅炉制造厂实行许可证和产品监检两项制度。前者规定锅炉制造厂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后者规定已取得 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厂 , 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授权有资格的锅炉检验所对其生产的锅炉实行产品监检制度 , 未经监检或监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监检工作依据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进行。锅炉制造许可证级 别见表 10-1 。制造有机热载体炉的企业 , 须持有专用制造许可证。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 , 《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 , 其有效期为五年。锅炉的安全附件 , 应由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生产 , 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

三、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的安全监察

对锅炉安装实行安全监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安装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 制止无证单位安装锅炉。 .二是锅炉安装前 , 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样 , 送 交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 否则 , 不准施工。三是对安 装质量实行监督检验 , 监检合格的锅炉才能投入使用。

注 :1.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 120 ℃但额定热功率大于 2.8 兆瓦的热水锅炉属于 C 级。

2. 额定出口水温大于等于 120 ℃的热水锅炉 , 按照额定出水压力 ( 表压 ) 分属于 C 级及其以上各级。

锅炉安装的安全监察是锅炉安全监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 搞 这一环节的安全监察 , 不仅可以有效地保证锅炉安装质量 , 可以发现锅炉制造中存在的问题 , 对将来安全运行有重大 向 , 所以必须十分重视。修理和改造锅炉的单位 , 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 并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锅炉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方案须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修理改造工作一般都由持证的锅炉制造厂或安装单位承担。

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

由于锅炉使用单位忽视安全 , 管理不严 , 锅炉设备带 “ 病 “ 运行 , 司炉工不懂操作或违章作业等是发生各类锅炉事 , 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显得尤均重要。对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主要是实行三项监察制度 : 使用登记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

一、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使用锅炉的单位 , 必须向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锅炉使用证 , 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 , 应填写《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 , 并交验下列资料 :

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 2. 安装质量监检报告 ; 3. 锅炉房平面图 ;

4. 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

5.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 6. 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 , 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 1 、 2 两项资料时 , 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

1. 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 2. 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 3. 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 · 1MPa 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 , 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 , 取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的合格证 , 才准独立操作锅炉 , 且不得操作高于核准类别 的锅炉。司炉操作证分四类 , 见表 10-2。

每台锅炉每班持证的司炉工一般可按下列数量配备 :

(1) 蒸发量《 1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0.7MW) 不少于 1 人 ;

(2) 蒸发量《 6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4.2MW) 不少于 2 人 ;

(3) 蒸发量《 10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7MW) 不少于 3 人 ;

(4) 蒸发量《 35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24.5MW)不少于 4 人。

锅炉房内有多台锅炉的 , 其持证人数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 70% 以上。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应重新培训和考试 , 核发操 作证。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 , 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锅炉水处理人员须经过培训 l| 、考试合格 , 并取得锅炉安 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 , 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 , 期满前须办理换证 手续。资格证书类别、允许工作范围及发证机构见表 10-3 。

三、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定期检验是为了及时发现锅炉设备潜伏的缺陷及管理中的问题 , 以便采取措施 , 预防事故的发生。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 , 以规定的试验压力 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

检验。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 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 进行一次 , 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元法进行内 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 一般在锅炉检验 合格后校验并尽量在现场校验。压力表装用后每半年至少验一次 , 检验后应加铅封。

四、其他管理

1. 管理制度

锅炉房应有下列管理制度 :

(1) 岗位责任制 : 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

(2) 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 , 应包括如下内容 1) 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 2) 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

3) 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 4) 设备的维护保养。

(3) 巡回检查制度 : 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 , 路线及应记录的项目 ; (4)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 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

(5) 交接班制度 : 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 (6) 水质管理制度 : 应明确水质定期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

(7) 清洁卫生制度 : 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

(8) 安全保卫制度。

2. 运行记录

锅炉房应做下列内容的记录 :

(1)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

(2) 交接班记录 ;

(3)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

(4) 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

(5) 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

(6) 事故记录。

3. 水质处理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 ( 离子交 换 ) 水处理方法。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2t/h, 且额定蒸汽压 力小于等于 1.OMPa 的蒸汽锅炉 , 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2.8MW 的热水锅炉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 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 , 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 工作。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6t/h 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4.2MW 的热水锅炉的给水应除氧。锅炉水质应符合GB1576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4. 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 , 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锅 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有效期为五年 , 资格的级别分类见表 10-4 。采用酸洗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且每台锅炉酸洗间隔时间不宜少于二年。

(1) 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 80% 以上 , 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

对于无过热器的蒸汽锅炉 :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 :0.5mm;对于热水锅炉 :1mm 。

(2) 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 , 应制定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清洗结束时 , 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安全监察机构 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炉房的安全管理

锅炉房的位置及工艺要求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要求 , 这些要求是 :

1.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 ( 如公共浴室、教 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 ) 或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2.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 , 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l)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10 t/h, 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1.6MPa 或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 120 。 C;

(2) 每台锅炉必须有可*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

(3) 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 , 以保证其灵敏、可* ;

(4) 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 这一条很重要 , 一定要注意 , 很多人忽视了这一条的要求 ;

(5) 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 证 , 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 , 未发生过事故 ;

(6) 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3.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 , 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 , 除符合上述第二条的 要求外 ,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

(l)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4t/h, 额定蒸汽压力 不超过 1.6MPa 或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 2.8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 120 。 C;

(2) 必须用油、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

(3) 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氢弧焊打底。此外 , 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 , 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 , 应采用防火墙隔 开。

5.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 的泄压面积

( 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 ) 。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6.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l)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

(2) 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

(3)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 且应防止积水 ;

(4)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 , 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7. 锅炉房每层至少有两个出口 , 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 ( 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 ) 不超过12m, 且面积不超过 200m2 的单层锅炉房 , 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 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问住 , 锅炉房的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8.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 流量计等处 , 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9. 锅炉房内的工艺布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安装、操作、通行和检修 , 使风烟流程短 , 阀门少 , 安全性强 , 锅炉房面积和体积紧凑。

(2)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2m, 并应 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 部位的上方 , 当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 , 其净空高度可为 0.7m 。

(3)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离 , 应满足操作、检修、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炉前净距离

蒸汽锅炉

蒸汽锅炉 1~4t/h, 热水锅炉 0.7~2.8MW, 不宜小于3m;

蒸汽锅炉 6~20t/h, 热水锅炉 4.2~14MW, 不宜小于4m;

当需要在炉前更换锅管时 , 炉前净距离应能满足操作要求。

2) 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离

蒸汽锅炉

蒸汽锅炉 1~4t/h, 热水锅炉 0.7~2.8MW, 不宜小于0.8m。

蒸汽锅炉 6~20t/h, 热水锅炉 4.2~14MW, 不宜小于1.5m;

当需要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除渣机时 , 通道净距离应能满足操作的需要。

3) 锅炉前方如装有鼓风机、水泵、仪表箱、操作台等设备时 , 必须留有 1.5m 以上通道 , 并不应妨碍操作。

(4) 鼓风机、引风机及水泵等周围的通道不应小于 0.7m, 一般在 0.8m 以上 , 过滤器和离子交换器前面的操作通道不应小于 1.2m 。

锅炉安全管理

第一节 司炉工的条件与职责

司炉工的素质高低及责任心好坏对保证锅炉安全运行至 关重要 , 为此国家颁布了《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 对 司炉工人的管理做了一系列规定。

一、司炉工的基本条件

司炉工的基本条件是年满 18 周岁 , 身体健康 , 没有妨碍 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 , 由当地安全监 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 对 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 , 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 , 以考核 实际操作为主。

二、司炉工的职责

持证司炉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司炉工本人必须持有相应类别、未超期的司炉证 , 方准独立操作锅炉。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 与发现有违章行为时应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3) 严格执行锅炉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精心操作 , 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 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和危及安全时 , 应采取紧急措施 , 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5) 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 , 应拒绝执行。 (6) 操作新炉型前 , 首先应对设备进行熟悉。

(7) 努力学习技术业务 , 不断提高操作管理水平。

锅炉管理各环节的安全监察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蒸汽 锅炉安全监察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小型和常压热 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 用、检验、修理和改造七个环节的安全监察做了明确规定。本 节只介绍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环节的安全监察 , 其他将在第三节中介绍。

一、锅炉设计安全监察

锅炉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的安全技术性负责。全国性锅炉定型设计 , 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 , 非全国性的锅炉定 型设计 ,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质量技

术监督局 安全监察机构批准。锅炉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二、锅炉制造安全监察

锅炉制造安全监察包括对锅炉制造厂实行许可证和产品监检两项制度。前者规定锅炉制造厂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后者规定已取得 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厂 , 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授权有资格的锅炉检验所对其生产的锅炉实行产品监检制度 , 未经监检或监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监检工作依据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进行。锅炉制造许可证级 别见表 10-1 。制造有机热载体炉的企业 , 须持有专用制造许可证。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 , 《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 , 其有效期为五年。锅炉的安全附件 , 应由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生产 , 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

三、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的安全监察

对锅炉安装实行安全监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安装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 制止无证单位安装锅炉。 .二是锅炉安装前 , 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样 , 送 交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 否则 , 不准施工。三是对安 装质量实行监督检验 , 监检合格的锅炉才能投入使用。

注 :1.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 120 ℃但额定热功率大于 2.8 兆瓦的热水锅炉属于 C 级。

2. 额定出口水温大于等于 120 ℃的热水锅炉 , 按照额定出水压力 ( 表压 ) 分属于 C 级及其以上各级。

锅炉安装的安全监察是锅炉安全监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 搞 这一环节的安全监察 , 不仅可以有效地保证锅炉安装质量 , 可以发现锅炉制造中存在的问题 , 对将来安全运行有重大 向 , 所以必须十分重视。修理和改造锅炉的单位 , 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 并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锅炉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方案须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修理改造工作一般都由持证的锅炉制造厂或安装单位承担。

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

由于锅炉使用单位忽视安全 , 管理不严 , 锅炉设备带 “ 病 “ 运行 , 司炉工不懂操作或违章作业等是发生各类锅炉事 , 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显得尤均重要。对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主要是实行三项监察制度 : 使用登记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

一、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使用锅炉的单位 , 必须向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锅炉使用证 , 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 , 应填写《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 , 并交验下列资料 :

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 2. 安装质量监检报告 ; 3. 锅炉房平面图 ;

4. 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

5.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 6. 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 , 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 1 、 2 两项资料时 , 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

1. 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 2. 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 3. 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 · 1MPa 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 , 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 , 取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的合格证 , 才准独立操作锅炉 , 且不得操作高于核准类别 的锅炉。司炉操作证分四类 , 见表 10-2。

每台锅炉每班持证的司炉工一般可按下列数量配备 :

(1) 蒸发量《 1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0.7MW) 不少于 1 人 ;

(2) 蒸发量《 6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4.2MW) 不少于 2 人 ;

(3) 蒸发量《 10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7MW) 不少于 3 人 ;

(4) 蒸发量《 35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24.5MW)不少于 4 人。

锅炉房内有多台锅炉的 , 其持证人数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 70% 以上。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应重新培训和考试 , 核发操 作证。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 , 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锅炉水处理人员须经过培训 l| 、考试合格 , 并取得锅炉安 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 , 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 , 期满前须办理换证 手续。资格证书类别、允许工作范围及发证机构见表 10-3 。

三、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定期检验是为了及时发现锅炉设备潜伏的缺陷及管理中的问题 , 以便采取措施 , 预防事故的发生。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 , 以规定的试验压力 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

检验。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 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 进行一次 , 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元法进行内 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 一般在锅炉检验 合格后校验并尽量在现场校验。压力表装用后每半年至少验一次 , 检验后应加铅封。

四、其他管理

1. 管理制度

锅炉房应有下列管理制度 :

(1) 岗位责任制 : 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

(2) 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 , 应包括如下内容 1) 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 2) 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

3) 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 4) 设备的维护保养。

(3) 巡回检查制度 : 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 , 路线及应记录的项目 ; (4)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 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

(5) 交接班制度 : 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 (6) 水质管理制度 : 应明确水质定期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

(7) 清洁卫生制度 : 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

(8) 安全保卫制度。

2. 运行记录

锅炉房应做下列内容的记录 :

(1)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

(2) 交接班记录 ;

(3)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

(4) 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

(5) 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

(6) 事故记录。

3. 水质处理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 ( 离子交 换 ) 水处理方法。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2t/h, 且额定蒸汽压 力小于等于 1.OMPa 的蒸汽锅炉 , 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2.8MW 的热水锅炉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 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 , 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 工作。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6t/h 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4.2MW 的热水锅炉的给水应除氧。锅炉水质应符合GB1576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4. 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 , 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锅 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有效期为五年 , 资格的级别分类见表 10-4 。采用酸洗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且每台锅炉酸洗间隔时间不宜少于二年。

(1) 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 80% 以上 , 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

对于无过热器的蒸汽锅炉 :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 :0.5mm;对于热水锅炉 :1mm 。

(2) 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 , 应制定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清洗结束时 , 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安全监察机构 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炉房的安全管理

锅炉房的位置及工艺要求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要求 , 这些要求是 :

1.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 ( 如公共浴室、教 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 ) 或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2.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 , 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l)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10 t/h, 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1.6MPa 或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 120 。 C;

(2) 每台锅炉必须有可*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

(3) 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 , 以保证其灵敏、可* ;

(4) 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 这一条很重要 , 一定要注意 , 很多人忽视了这一条的要求 ;

(5) 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 证 , 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 , 未发生过事故 ;

(6) 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3.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 , 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 , 除符合上述第二条的 要求外 ,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

(l)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4t/h, 额定蒸汽压力 不超过 1.6MPa 或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 2.8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 120 。 C;

(2) 必须用油、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

(3) 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氢弧焊打底。此外 , 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 , 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 , 应采用防火墙隔 开。

5.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 的泄压面积

( 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 ) 。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6.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l)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

(2) 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

(3)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 且应防止积水 ;

(4)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 , 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7. 锅炉房每层至少有两个出口 , 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 ( 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 ) 不超过12m, 且面积不超过 200m2 的单层锅炉房 , 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 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问住 , 锅炉房的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8.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 流量计等处 , 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9. 锅炉房内的工艺布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安装、操作、通行和检修 , 使风烟流程短 , 阀门少 , 安全性强 , 锅炉房面积和体积紧凑。

(2)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2m, 并应 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 部位的上方 , 当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 , 其净空高度可为 0.7m 。

(3)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离 , 应满足操作、检修、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炉前净距离

蒸汽锅炉

蒸汽锅炉 1~4t/h, 热水锅炉 0.7~2.8MW, 不宜小于3m;

蒸汽锅炉 6~20t/h, 热水锅炉 4.2~14MW, 不宜小于4m;

当需要在炉前更换锅管时 , 炉前净距离应能满足操作要求。

2) 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离

蒸汽锅炉

蒸汽锅炉 1~4t/h, 热水锅炉 0.7~2.8MW, 不宜小于0.8m。

蒸汽锅炉 6~20t/h, 热水锅炉 4.2~14MW, 不宜小于1.5m;

当需要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除渣机时 , 通道净距离应能满足操作的需要。

3) 锅炉前方如装有鼓风机、水泵、仪表箱、操作台等设备时 , 必须留有 1.5m 以上通道 , 并不应妨碍操作。

(4) 鼓风机、引风机及水泵等周围的通道不应小于 0.7m, 一般在 0.8m 以上 , 过滤器和离子交换器前面的操作通道不应小于 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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