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燃具首用就“爆”工商调解维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游女士辛苦打拼多年,终于在泸县福集镇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开始装修,准备在4月底全家老小搬进新家庆五一。在装修完成后打扫卫生期间,游女士怀着马上搬进新家的愉快心情,和家人一起挑选厨房的燃具。在对比多家销售厨房燃具的商店后,游女士最终在某燃具经营部购买了一套厨灶燃具,总计花费1400元。并由经销商到游女士的新家安装调试完毕
在购买该品牌燃具后一周游女士乔迁新居,为了庆祝乔迁新居,游女士高兴的在厨房忙碌,准备做一顿美味的餐饭来庆祝乔迁,但就是在首次使用该品牌新买的燃具的时候,燃具表面的钢化玻璃突然炸裂,造成燃具不能使用,游女士高兴的心情荡然无存,一家人也由于此件事情搞得不愉快,万幸的是燃具的钢化玻璃炸裂的时候并未伤到人。
游女士立即联系商家要求处理后续事宜,在接到游女士反馈的情况后,该品牌燃具经销商及厂家代表上门实地查看情况,在一番查看后对燃具表面的钢化玻璃炸裂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对燃具的损坏进行赔偿,但游女士提出了由于燃具表面钢化玻璃的炸裂,造成其搬进新家后无法正常吃饭,影响正常生活,
也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提出赔偿1万元的要求。但该品牌燃具经销商及厂家代表对游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断然拒绝,并指责游女士的行为是敲诈,双方由此争吵起来,陪同游女士一起购买燃具的游女士老母亲当时也在旁,对于对方的指责很是气愤不满,与游女士一起和对方争论起来,在争论过程中,老人受到对方言语的刺激,当场昏倒在地。游女士见状立即拨打120把老人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的全力抢救,老人脱离生命危险,但是由于老人受到刺激昏倒,造成结石、胃炎等多症并发,需要住院一段时间并安心调养。游女士感到十分愤慨,自己不仅燃具出现问题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且连带自己老母亲也由于这件事情生病住院,遂找到泸县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希望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泸县福集工商所调解人员在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后,立即组织双方在福集工商所进行现场调解。该品牌的公司认可燃具的炸裂,提出游女士如果要购买其他品牌燃具和热水器,该公司可以承担其购买费用。游女士认为该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都让人难以接受,不愿意再使用其产品,要求退货退款,并且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母亲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共计1万元。经过调解人员反复协商,向该燃具公司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据 该法的第四十九条:“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通过对双方不断地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同意在2014年5月10日前,退还游女士购买燃具费用1400元,承担游女士老母亲实际发生的医疗、护理等费用3741元,另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厂家代表当面向老人道歉。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关商品质量的投诉,也是一起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 “经
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等法律规定,消费者的诉求应受到保护,经营者应履行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和谐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新买燃具首用就“爆”工商调解维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游女士辛苦打拼多年,终于在泸县福集镇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开始装修,准备在4月底全家老小搬进新家庆五一。在装修完成后打扫卫生期间,游女士怀着马上搬进新家的愉快心情,和家人一起挑选厨房的燃具。在对比多家销售厨房燃具的商店后,游女士最终在某燃具经营部购买了一套厨灶燃具,总计花费1400元。并由经销商到游女士的新家安装调试完毕
在购买该品牌燃具后一周游女士乔迁新居,为了庆祝乔迁新居,游女士高兴的在厨房忙碌,准备做一顿美味的餐饭来庆祝乔迁,但就是在首次使用该品牌新买的燃具的时候,燃具表面的钢化玻璃突然炸裂,造成燃具不能使用,游女士高兴的心情荡然无存,一家人也由于此件事情搞得不愉快,万幸的是燃具的钢化玻璃炸裂的时候并未伤到人。
游女士立即联系商家要求处理后续事宜,在接到游女士反馈的情况后,该品牌燃具经销商及厂家代表上门实地查看情况,在一番查看后对燃具表面的钢化玻璃炸裂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对燃具的损坏进行赔偿,但游女士提出了由于燃具表面钢化玻璃的炸裂,造成其搬进新家后无法正常吃饭,影响正常生活,
也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提出赔偿1万元的要求。但该品牌燃具经销商及厂家代表对游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断然拒绝,并指责游女士的行为是敲诈,双方由此争吵起来,陪同游女士一起购买燃具的游女士老母亲当时也在旁,对于对方的指责很是气愤不满,与游女士一起和对方争论起来,在争论过程中,老人受到对方言语的刺激,当场昏倒在地。游女士见状立即拨打120把老人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的全力抢救,老人脱离生命危险,但是由于老人受到刺激昏倒,造成结石、胃炎等多症并发,需要住院一段时间并安心调养。游女士感到十分愤慨,自己不仅燃具出现问题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且连带自己老母亲也由于这件事情生病住院,遂找到泸县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希望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泸县福集工商所调解人员在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后,立即组织双方在福集工商所进行现场调解。该品牌的公司认可燃具的炸裂,提出游女士如果要购买其他品牌燃具和热水器,该公司可以承担其购买费用。游女士认为该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都让人难以接受,不愿意再使用其产品,要求退货退款,并且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母亲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共计1万元。经过调解人员反复协商,向该燃具公司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据 该法的第四十九条:“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通过对双方不断地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同意在2014年5月10日前,退还游女士购买燃具费用1400元,承担游女士老母亲实际发生的医疗、护理等费用3741元,另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厂家代表当面向老人道歉。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关商品质量的投诉,也是一起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 “经
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等法律规定,消费者的诉求应受到保护,经营者应履行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和谐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