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

协议签订地点:

二零二〇一三年

日 月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合作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大银煤矿(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合作开采 大银煤矿煤炭资源进行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为合理开采 大银煤矿煤炭资源,全面提升煤矿技术水平,建设质量标准化矿井,实现安全高效,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循安全第

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精诚合作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矿井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乙方以其科学的管理、先进的生产技术及工艺,完成双方约定的生产及安全目标。

第二章 合作范围

一、矿井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及位置:

2、井田面积及生产规模:

3、可采储量及矿井服务年限:

4、企业性质:

5、采矿权人及采矿权证号:

采矿权人:

采矿许可证编号:

二、合作范围:

煤矿原煤生产、安全管理、灾害治理,技术管理及机械化

采掘管理等规范化现代化管理,要求采掘接续正常,达到稳产高产的目的。包括:采、掘、机、运、通、安监及为安全生产服务的相关业务专业及职能部门。

三、双方合作成本范围

(一)甲方负责的成本范围

1、矿井新开拓的巷道、峒室(井巷工程)装备、材料及费用;

2、矿井各系统的改造;

3、矿井大型设备及大型材料的投入;

矿井大型设备指:液压支架、采煤机、转载机、刮板运输机、液压泵站、掘进机、扒装机、皮带运输机、移动变电站、喷浆机、发电机、局扇、大小变压器及相关大型配件(如减速器、电动机、胶带、滚筒等)。各种监控系统(如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计量系统、通讯系统、调度系统、工业监控系统等); 大型材料指:U型钢、工字钢、轨道、矿车、主防尘管路、主排水管道、液压管道、供风、水管道、瓦斯抽放管道、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顶梁、π粱;75平方(含75平方)以上的电缆、电线;(本项所有管道主项钢管,所用胶管和塑料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负责的成本范围

1、相关安全费用

2、人工工资

3、各种劳动保护及办公用品

4、管理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

5、乙方生产生活范围内所有生活费用、电费;

6、其他费用:

(1)回柱器、锚杆钻机、风镐、煤电钻机、指向仪小型水泵、探放水钻机、采掘工作面的小型综保及开关、火工品费用、木支护材料费用、采煤巷道(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费用(锚索、锚杆、网子、锚固剂)矿灯、自救器;钢丝绳;75平方以下的电线电缆:(信号线、通讯线、遥测线、照明线、放炮监控线等);大小风筒、各种油脂、油枪、大小钻杆、钻头、放炮器、各种接线盒、火工品费用、50m㎡以下液压管、液压枪、井下用的水泥、沙、砖等。

(2)各种设备的维修配件及保养费用;

(3)井上下测量、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4)各种培训费用、各种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费、工会费、维修费、服务费、核定费用等。

四、合作费用

(一)生产考核费用

1、考核煤量(吨)=回采工作面月计划量+掘进工作面月计划量(掘进工作面的产量只参加考核,不另外计价)

2、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吨煤合作费用:

按年度 50万吨,月度 5万吨计算基础单价,吨煤合作费用含税单价炮采50元/吨,机采30元/吨(此费用包括初装和回撤设备费用)。

3、未完成任务时单价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算单价(即:(实际完成任务/计划任务)×吨煤合作费用单价)。

4、掘进头的掘进煤量可作为乙方完成的计划量进行考核,但不结算吨煤合作费用给乙方。甲方只负责U型钢、工字钢支护材料,采用锚网等支护方式时,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5、考核指标以每月有效生产天数不低于二十五天计算(由于自然灾害、瓦斯、地质构造、主要设备事故、政策性停产、停电所影响超过12小时以上的时间可以累积折合为无效生产天数减除相应生产任务)。

(二)技改(按上级业务主管及安监设计部门设计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工程)

(三)技改及生产期间掘进、设计利用巷道的改造工程(按上级业务主管及安监设计部门设计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工程),甲方只负责U型棚、工字钢、喷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其他材料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按以下标准包干支付乙方掘进及巷道改造工程款。

1.主皮带巷、主轨道巷、主回风巷、水仓、硐室:

(1)矿工钢支护:2500元/m。

(2)锚网索支护:2800元/m。(含喷浆工资)

2、采区进、回风顺槽、彻眼(机掘):

(1)矿工钢支护:700元/m。

(2)锚网索支护:1000元/m。

2、采区进、回风顺槽、彻眼(炮掘):

(1)矿工钢支护:950元/m。

(2)锚网索支护:1250元/m。

以上工程单价系根据现场实际结合工程造价测算出的基础数据。

第三章 生产指标及结算方式

一、采煤工作面:

1、采煤生产任务:每年任务 50万吨,每月任务 5万吨(本考核指标根据井下现有实际条件及采掘比例状况测算出的基础数据,待2014年采掘条件具备150万吨/年生产能力时再按150万吨/年进行考核)。

2、原煤产量以回采工作面的采空体积进行计算,电子称过磅数量作为参考。按采空体积计算时其比例为1:1.3即1立方米折合1.3吨原煤)。

3、若乙方浮煤清扫不干净的,回收率低于95%时,每超过1%甲方按3倍的浮煤进行处罚。

丢煤严重时,甲方有权不付合作费用。如经数次指出不改正时,则视乙方为根本性违约(如遇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从双方合作之日起,每月1日,甲乙双方技术负责人及考核验收人员共同验收上月进度,采高以双方每天签字认可的采高加权平均数为准,15日前结算出上月的合作费用,甲方将上月

结算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同时提供应开具给甲方付款的合法票据。

二、掘进工程:

1、掘进进尺任务:保证采掘正常接续制定月掘进计划,月掘进计划必须保证 原煤产量任务的完成。月掘进计划由乙方制定报甲方备案。

2、掘进进尺任务:每月综合掘进米数不低于900米。

3、按合格后的成巷进尺结算,未成巷或巷道不合格,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甲方予以验收结算。

4、乙方必须保证采掘接续正常,如影响采掘接续或未按规定时间掘出巷道(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则视乙方掘进任务未完成,甲方有权按比例扣罚乙方相应费用。(方法同回采方式相同)。

三、巷修工程的工程量:

1、按验收合格后成巷工程计算。

2、如影响生产或未按规定时间套修好,则视乙方巷修未完成任务,甲方有权按比例扣罚乙方相应费用。

四、煤质

甲方对原煤热值进行考核,低位热值(以下简称热值)在4000大卡/千克以下时,无论机采、炮采在原结算单价上减15元/吨结算,4000大卡/千克-4500大卡/千克,原结算单价上减10元/吨结算,4500大卡/千克-5000大卡/千克,在结算单价上减5元

/吨结算,原煤热值为当月每次检测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第四章 双方约定

1、甲方必须乙方进行管理。已方在煤炭安全生产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2、甲方的各种证件在合作期间,不得随便变更、转移、注销(如因政策原因除外)。

3、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将公司资质、管理队伍资质证书及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复印件壹份交甲方备案,乙方对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必须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生产需要配齐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和各个科室的技术员(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技术员)等管理人员,配齐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特殊工种。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复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培训、复训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根据现有条件,为乙方提供部分办公、生活场所,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

5、甲方根据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负责双回路供电工作。电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人员进驻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好设施、设备的移交手续。合同期内乙方应妥善管理,正确使用,保证设备、机械的服务使用期限。如若服务使用期限不满,造成损坏能修复的修复,不能修复的乙方必须照价赔偿。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管理的设备应完好且符合安全生产设备管理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7、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导致被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和进行处罚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权负责。若因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停工停产,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在矿井改造过程中,相关的单项工程甲乙双发应签订单项工程补充协议,确定相关费用的支付。

9、甲方提供一台客货两用车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负责对本部人员严加管理,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若因乙方所属人员与外界发生纠纷或职工内部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在社会上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由乙方负责交公安机关处理。

11、乙方承担的材料的采购由乙方负责。乙方所采购、提供的设备、配件、材料等必须保证质量,入井的机电设备、配件要有防爆的合格证、矿用安全标志等,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12、乙方必须按质量标准化对矿井进行建设和管理,做好井上下的文明生产,保证矿井符合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要求。

13、甲方的监管人员下井例行检查时,乙方必须派相应级别的管理人员陪同检查,以便落实、解决问题。

14、乙方必须派管理负责人及相应管理人员参加大银煤矿每月一次专门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以便落实上级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并及时解决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

15、甲方的收尺人员采取定期(每10天验收一次)和不定期收尺,每次收尺时,乙方必须派专人参加,确保收尺的真实、可靠性。

16、回收巷道时,U型钢、工字钢必须全数回收,严禁丢失,如丢失按原价赔偿。

17、为节约煤矿资源,煤层厚度为0.7m及0.7m以上的煤层,乙方必须进行开采。根据开采难度,煤层平均厚度在1.2m以下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合作单价。

18、乙方必须按矿井质量标准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煤矿被停产或关闭的,一切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9、掘进巷道一律采用锚网索支护(支护规格及要求在设计中规定,且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双方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如遇地质构造变化、过老巷、顶板破碎难以控制时,经甲方签字同意后可使用架棚支护,一旦地质天剑好转,围岩正常后,乙方必须立即回复锚网索支护,钢棚支护不能超过总长30﹪,否则多出部分支护材料由乙方负责。

20、乙方必须加强煤质管理,尽量做到煤矸分装分运。

21、本合作协议以外的补充安全协议,同本协议书一样有法律效力。

2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采掘失调,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3、合同签订后进场前,乙方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或需要提前办证的必须尽快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24、甲乙双方必须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有矿井安全生产所需要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负责企业的煤炭销售。

2、当地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工作时,乙方负责陪同检查、汇报等工作,对查出的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甲方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3、甲方全力配合支持乙方生产管理工作,当矿井发生生产或人身伤害事故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矿井生产所需的前期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后期技术资料的收集由乙方负责,并交由甲方存档。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配合甲方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利对乙方

进行经济处罚、停产整顿,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或直接停产整顿。

6、乙方从事的重大采掘活动(如采掘工作面的开工、停工)必须及时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7、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按期支护乙方的结算费用,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发放及生产所需资金(结算费用超出本合同约定15天内未能到位,每天按结算费用的5‰支付乙方滞纳金)。如甲方未履行合约,造成(停工、停产及集体上访等)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甲方应负责协调政府及周边的工农关系,除乙方按国家规定应缴纳德税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配备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过硬的技术队伍,以其科学的管理、先进的工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乙方必须按照生产矿井的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求进行管理,力争在短期内把企业建设成县区一流矿井。

2、矿井的年度计划、接续计划、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登记等,乙方必须报甲方备案。

3、乙方对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享有独立的决策和管理权,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乙双方就安全、生产情况相互通报。对有关重大、特殊事项相互协商解决。

4、当工人出现工伤时,在住院期间,其医疗费、护理费和生活费、赔偿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付的部分从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给予扣除。

5、乙方必须将用工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存档备查,乙方对工作人员有录用、处罚、辞退的权利。

6、因乙方管理不善原因导致管理人员或区队人员流动的,不利于企业正常生产时,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正常调动的除外)。

7、乙方必须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直至合格,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合作费用,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治疗及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加强火工材料管理,火工品领用人员手续合法、完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账、卡、物相符。按规定使用火工品,坚决杜绝火工品丢失,如造成丢失及其他后果,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此被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罚、责令停产整顿等责任由乙方负责。火工材料费用按实际价格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负责承担聘请的管理人员和乙方录用的职工工资。不得无理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奖金。如因拖欠职工工资所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11、在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配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对提出的安全、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时整改。如因安全隐患、质量问题造成被罚款或被停产整顿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2、液压支柱、铰接顶梁、π粱丢失、人为损坏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液压支柱万吨丢失率为4根/万吨,铰接顶梁或π粱为5根/万吨,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

13、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图件交由甲方保存。

14、乙方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矿井的瓦斯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乙方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甲方的监督下,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诚信守约,若任何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壹佰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另一方所受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产生与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到期后可协商再续。

2、合同期满,若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继续合作,乙方必须保证采掘接续正常,至少有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保证巷道完整移交给甲方。

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予以解除或终止:

(1)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一方根本性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3)因国家及产业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4、乙方根本性违约或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甲方对乙方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时,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对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2)乙方进场正常生产后,如产量连续3个月完不成计划任务的。

5、甲方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因国家及产业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7、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成时,任务一方均可以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双方约定的甲方的“证照”副本及乙方的资质证书、各种证照等均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10、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章) 乙方: (章)

煤矿地址: 公司地址: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附:此协议为原煤矿承包协议,承包单价只供参考。

如托管单价重新协商。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

协议签订地点:

二零二〇一三年

日 月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合作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大银煤矿(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合作开采 大银煤矿煤炭资源进行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为合理开采 大银煤矿煤炭资源,全面提升煤矿技术水平,建设质量标准化矿井,实现安全高效,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循安全第

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精诚合作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矿井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乙方以其科学的管理、先进的生产技术及工艺,完成双方约定的生产及安全目标。

第二章 合作范围

一、矿井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及位置:

2、井田面积及生产规模:

3、可采储量及矿井服务年限:

4、企业性质:

5、采矿权人及采矿权证号:

采矿权人:

采矿许可证编号:

二、合作范围:

煤矿原煤生产、安全管理、灾害治理,技术管理及机械化

采掘管理等规范化现代化管理,要求采掘接续正常,达到稳产高产的目的。包括:采、掘、机、运、通、安监及为安全生产服务的相关业务专业及职能部门。

三、双方合作成本范围

(一)甲方负责的成本范围

1、矿井新开拓的巷道、峒室(井巷工程)装备、材料及费用;

2、矿井各系统的改造;

3、矿井大型设备及大型材料的投入;

矿井大型设备指:液压支架、采煤机、转载机、刮板运输机、液压泵站、掘进机、扒装机、皮带运输机、移动变电站、喷浆机、发电机、局扇、大小变压器及相关大型配件(如减速器、电动机、胶带、滚筒等)。各种监控系统(如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计量系统、通讯系统、调度系统、工业监控系统等); 大型材料指:U型钢、工字钢、轨道、矿车、主防尘管路、主排水管道、液压管道、供风、水管道、瓦斯抽放管道、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顶梁、π粱;75平方(含75平方)以上的电缆、电线;(本项所有管道主项钢管,所用胶管和塑料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负责的成本范围

1、相关安全费用

2、人工工资

3、各种劳动保护及办公用品

4、管理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

5、乙方生产生活范围内所有生活费用、电费;

6、其他费用:

(1)回柱器、锚杆钻机、风镐、煤电钻机、指向仪小型水泵、探放水钻机、采掘工作面的小型综保及开关、火工品费用、木支护材料费用、采煤巷道(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费用(锚索、锚杆、网子、锚固剂)矿灯、自救器;钢丝绳;75平方以下的电线电缆:(信号线、通讯线、遥测线、照明线、放炮监控线等);大小风筒、各种油脂、油枪、大小钻杆、钻头、放炮器、各种接线盒、火工品费用、50m㎡以下液压管、液压枪、井下用的水泥、沙、砖等。

(2)各种设备的维修配件及保养费用;

(3)井上下测量、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4)各种培训费用、各种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费、工会费、维修费、服务费、核定费用等。

四、合作费用

(一)生产考核费用

1、考核煤量(吨)=回采工作面月计划量+掘进工作面月计划量(掘进工作面的产量只参加考核,不另外计价)

2、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吨煤合作费用:

按年度 50万吨,月度 5万吨计算基础单价,吨煤合作费用含税单价炮采50元/吨,机采30元/吨(此费用包括初装和回撤设备费用)。

3、未完成任务时单价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算单价(即:(实际完成任务/计划任务)×吨煤合作费用单价)。

4、掘进头的掘进煤量可作为乙方完成的计划量进行考核,但不结算吨煤合作费用给乙方。甲方只负责U型钢、工字钢支护材料,采用锚网等支护方式时,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5、考核指标以每月有效生产天数不低于二十五天计算(由于自然灾害、瓦斯、地质构造、主要设备事故、政策性停产、停电所影响超过12小时以上的时间可以累积折合为无效生产天数减除相应生产任务)。

(二)技改(按上级业务主管及安监设计部门设计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工程)

(三)技改及生产期间掘进、设计利用巷道的改造工程(按上级业务主管及安监设计部门设计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工程),甲方只负责U型棚、工字钢、喷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其他材料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按以下标准包干支付乙方掘进及巷道改造工程款。

1.主皮带巷、主轨道巷、主回风巷、水仓、硐室:

(1)矿工钢支护:2500元/m。

(2)锚网索支护:2800元/m。(含喷浆工资)

2、采区进、回风顺槽、彻眼(机掘):

(1)矿工钢支护:700元/m。

(2)锚网索支护:1000元/m。

2、采区进、回风顺槽、彻眼(炮掘):

(1)矿工钢支护:950元/m。

(2)锚网索支护:1250元/m。

以上工程单价系根据现场实际结合工程造价测算出的基础数据。

第三章 生产指标及结算方式

一、采煤工作面:

1、采煤生产任务:每年任务 50万吨,每月任务 5万吨(本考核指标根据井下现有实际条件及采掘比例状况测算出的基础数据,待2014年采掘条件具备150万吨/年生产能力时再按150万吨/年进行考核)。

2、原煤产量以回采工作面的采空体积进行计算,电子称过磅数量作为参考。按采空体积计算时其比例为1:1.3即1立方米折合1.3吨原煤)。

3、若乙方浮煤清扫不干净的,回收率低于95%时,每超过1%甲方按3倍的浮煤进行处罚。

丢煤严重时,甲方有权不付合作费用。如经数次指出不改正时,则视乙方为根本性违约(如遇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从双方合作之日起,每月1日,甲乙双方技术负责人及考核验收人员共同验收上月进度,采高以双方每天签字认可的采高加权平均数为准,15日前结算出上月的合作费用,甲方将上月

结算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同时提供应开具给甲方付款的合法票据。

二、掘进工程:

1、掘进进尺任务:保证采掘正常接续制定月掘进计划,月掘进计划必须保证 原煤产量任务的完成。月掘进计划由乙方制定报甲方备案。

2、掘进进尺任务:每月综合掘进米数不低于900米。

3、按合格后的成巷进尺结算,未成巷或巷道不合格,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甲方予以验收结算。

4、乙方必须保证采掘接续正常,如影响采掘接续或未按规定时间掘出巷道(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则视乙方掘进任务未完成,甲方有权按比例扣罚乙方相应费用。(方法同回采方式相同)。

三、巷修工程的工程量:

1、按验收合格后成巷工程计算。

2、如影响生产或未按规定时间套修好,则视乙方巷修未完成任务,甲方有权按比例扣罚乙方相应费用。

四、煤质

甲方对原煤热值进行考核,低位热值(以下简称热值)在4000大卡/千克以下时,无论机采、炮采在原结算单价上减15元/吨结算,4000大卡/千克-4500大卡/千克,原结算单价上减10元/吨结算,4500大卡/千克-5000大卡/千克,在结算单价上减5元

/吨结算,原煤热值为当月每次检测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第四章 双方约定

1、甲方必须乙方进行管理。已方在煤炭安全生产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2、甲方的各种证件在合作期间,不得随便变更、转移、注销(如因政策原因除外)。

3、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将公司资质、管理队伍资质证书及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复印件壹份交甲方备案,乙方对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必须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生产需要配齐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和各个科室的技术员(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技术员)等管理人员,配齐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特殊工种。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复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培训、复训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根据现有条件,为乙方提供部分办公、生活场所,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

5、甲方根据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负责双回路供电工作。电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人员进驻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好设施、设备的移交手续。合同期内乙方应妥善管理,正确使用,保证设备、机械的服务使用期限。如若服务使用期限不满,造成损坏能修复的修复,不能修复的乙方必须照价赔偿。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管理的设备应完好且符合安全生产设备管理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7、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导致被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和进行处罚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权负责。若因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停工停产,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在矿井改造过程中,相关的单项工程甲乙双发应签订单项工程补充协议,确定相关费用的支付。

9、甲方提供一台客货两用车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负责对本部人员严加管理,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若因乙方所属人员与外界发生纠纷或职工内部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在社会上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由乙方负责交公安机关处理。

11、乙方承担的材料的采购由乙方负责。乙方所采购、提供的设备、配件、材料等必须保证质量,入井的机电设备、配件要有防爆的合格证、矿用安全标志等,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12、乙方必须按质量标准化对矿井进行建设和管理,做好井上下的文明生产,保证矿井符合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要求。

13、甲方的监管人员下井例行检查时,乙方必须派相应级别的管理人员陪同检查,以便落实、解决问题。

14、乙方必须派管理负责人及相应管理人员参加大银煤矿每月一次专门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以便落实上级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并及时解决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

15、甲方的收尺人员采取定期(每10天验收一次)和不定期收尺,每次收尺时,乙方必须派专人参加,确保收尺的真实、可靠性。

16、回收巷道时,U型钢、工字钢必须全数回收,严禁丢失,如丢失按原价赔偿。

17、为节约煤矿资源,煤层厚度为0.7m及0.7m以上的煤层,乙方必须进行开采。根据开采难度,煤层平均厚度在1.2m以下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合作单价。

18、乙方必须按矿井质量标准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煤矿被停产或关闭的,一切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9、掘进巷道一律采用锚网索支护(支护规格及要求在设计中规定,且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双方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如遇地质构造变化、过老巷、顶板破碎难以控制时,经甲方签字同意后可使用架棚支护,一旦地质天剑好转,围岩正常后,乙方必须立即回复锚网索支护,钢棚支护不能超过总长30﹪,否则多出部分支护材料由乙方负责。

20、乙方必须加强煤质管理,尽量做到煤矸分装分运。

21、本合作协议以外的补充安全协议,同本协议书一样有法律效力。

2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采掘失调,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3、合同签订后进场前,乙方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或需要提前办证的必须尽快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24、甲乙双方必须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有矿井安全生产所需要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负责企业的煤炭销售。

2、当地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工作时,乙方负责陪同检查、汇报等工作,对查出的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甲方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3、甲方全力配合支持乙方生产管理工作,当矿井发生生产或人身伤害事故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矿井生产所需的前期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后期技术资料的收集由乙方负责,并交由甲方存档。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配合甲方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利对乙方

进行经济处罚、停产整顿,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或直接停产整顿。

6、乙方从事的重大采掘活动(如采掘工作面的开工、停工)必须及时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7、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按期支护乙方的结算费用,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发放及生产所需资金(结算费用超出本合同约定15天内未能到位,每天按结算费用的5‰支付乙方滞纳金)。如甲方未履行合约,造成(停工、停产及集体上访等)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甲方应负责协调政府及周边的工农关系,除乙方按国家规定应缴纳德税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配备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过硬的技术队伍,以其科学的管理、先进的工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乙方必须按照生产矿井的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求进行管理,力争在短期内把企业建设成县区一流矿井。

2、矿井的年度计划、接续计划、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登记等,乙方必须报甲方备案。

3、乙方对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享有独立的决策和管理权,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乙双方就安全、生产情况相互通报。对有关重大、特殊事项相互协商解决。

4、当工人出现工伤时,在住院期间,其医疗费、护理费和生活费、赔偿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付的部分从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给予扣除。

5、乙方必须将用工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存档备查,乙方对工作人员有录用、处罚、辞退的权利。

6、因乙方管理不善原因导致管理人员或区队人员流动的,不利于企业正常生产时,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正常调动的除外)。

7、乙方必须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直至合格,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合作费用,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治疗及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加强火工材料管理,火工品领用人员手续合法、完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账、卡、物相符。按规定使用火工品,坚决杜绝火工品丢失,如造成丢失及其他后果,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此被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罚、责令停产整顿等责任由乙方负责。火工材料费用按实际价格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负责承担聘请的管理人员和乙方录用的职工工资。不得无理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奖金。如因拖欠职工工资所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11、在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配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对提出的安全、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时整改。如因安全隐患、质量问题造成被罚款或被停产整顿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2、液压支柱、铰接顶梁、π粱丢失、人为损坏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液压支柱万吨丢失率为4根/万吨,铰接顶梁或π粱为5根/万吨,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

13、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图件交由甲方保存。

14、乙方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矿井的瓦斯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乙方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甲方的监督下,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诚信守约,若任何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壹佰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另一方所受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产生与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到期后可协商再续。

2、合同期满,若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继续合作,乙方必须保证采掘接续正常,至少有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保证巷道完整移交给甲方。

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予以解除或终止:

(1)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一方根本性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3)因国家及产业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4、乙方根本性违约或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甲方对乙方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时,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对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2)乙方进场正常生产后,如产量连续3个月完不成计划任务的。

5、甲方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因国家及产业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7、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成时,任务一方均可以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双方约定的甲方的“证照”副本及乙方的资质证书、各种证照等均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10、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章) 乙方: (章)

煤矿地址: 公司地址: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附:此协议为原煤矿承包协议,承包单价只供参考。

如托管单价重新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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