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1998-11-26

【生效日期】:1998-11-26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开办了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其中一些商店面向社会公开销售警械、警灯、警报器、警服和警用标志。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销售情况十分混乱,有的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败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为此,公安部决定,彻底清理整顿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地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省、市一级公安机关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对公安机关独立开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或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开办的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对外开设的各类名目的警用器材商店、保安器材商店等,一律在1999年1月1日前撤销。彻底纠正公安机关公开销售各种警械、警灯、警报器、警服和警用标志的错误做法。公安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的,一经发现,要严格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严格规范警用装备器材的供应销售,理顺供应渠道。警械、警灯、警报器、警服和警用标志属公安机关内部统一计划、价拨物资,一律由公安机关计划装备部门负责供应。在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撤销后,由计划装备部门牵头,在省、市一级公安机关内部可采取设立警用装备器材调拨、调剂中心等形式,以解决基层公安机关对警用装备器材不足部分的需求。调拨、调剂中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器材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警械、警灯、警报器、警服和警用标志等警用装备器材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清理整顿销售单位的同时,要对生产各类警用装备器材的企业进行全面登记,摸清底数,加强管理。

  请各地将清理整顿情况于1999年2月15日前书面报部。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1998-11-26

【生效日期】:1998-11-26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开办了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其中一些商店面向社会公开销售警械、警灯、警报器、警服和警用标志。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销售情况十分混乱,有的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败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为此,公安部决定,彻底清理整顿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地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省、市一级公安机关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对公安机关独立开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或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开办的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对外开设的各类名目的警用器材商店、保安器材商店等,一律在1999年1月1日前撤销。彻底纠正公安机关公开销售各种警械、警灯、警报器、警服和警用标志的错误做法。公安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的,一经发现,要严格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严格规范警用装备器材的供应销售,理顺供应渠道。警械、警灯、警报器、警服和警用标志属公安机关内部统一计划、价拨物资,一律由公安机关计划装备部门负责供应。在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撤销后,由计划装备部门牵头,在省、市一级公安机关内部可采取设立警用装备器材调拨、调剂中心等形式,以解决基层公安机关对警用装备器材不足部分的需求。调拨、调剂中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器材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警械、警灯、警报器、警服和警用标志等警用装备器材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清理整顿销售单位的同时,要对生产各类警用装备器材的企业进行全面登记,摸清底数,加强管理。

  请各地将清理整顿情况于1999年2月15日前书面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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