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浪漫与理性论文

《婚恋的浪漫与理性》 论文

婚恋中的感情与财产

《送给前女友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在这个视频中讲述的是男方在与女方处于恋爱期间,曾送给女方价值上万的礼物,不仅透支了自己的生活费也因此欠下了不少的债务,结束恋情后,男方利用自己持有的女方家里的钥匙,自己拿回了送给前女友的礼物,并打电话告知前女友,自己已经拿回了曾送给她的东西,前女友得知消息后立即与其现任男友追回。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会相互赠送礼物,在共同用餐或共同游玩等活动中花费也会有所不同。这类赠送,其目的是联络感情、互相关心,一方是在明知自己没有赠与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支付的,赠与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因而是无偿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因此,对于这类赠送,即使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与人个人所有。通过案例表述来看,该财产认定为日常生活中男方对前女友的赠与的确比较妥当。赠与从法律角度来说,即赠与合同,它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由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诺成性合同。法律规定诺成性合同,双方一旦做出意思表示即宣告合同成立。就赠与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并且标的物已经完成交付,则赠与人不可再任意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21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所以有必要提醒那些正处于恋爱期间的青年男女,爱情应该是纯洁的,尽量不要在其中添加过多的金钱成分,青年男女恋爱相处中,赠送贵重财物一定要慎重,对于一方主动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更要提高警惕,否则产生纠纷后人财两空,得不偿失。恋人之间的借贷,几乎没有谁会要求对方打欠条,有时甚至不好意思把给付的性质讲明白或说清楚(是借贷还是赠与),结果一旦分手就会发生财产纠纷。

所以,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恋爱中的人一定要在与恋人有金钱往来时学会巧留证据。也许你会为了面子和感情而不要求对方打借条或写下书面协议,但你可以在给对方汇款前打电话确认(并且录音),也可以发邮件或短信确认并核对一下,以保全证据。

《当爱已成为往事》婚前男方家(江帆)出资10万首付购买了一套总价45万房子,并进行了房产登记,婚后夫妻两人(江帆与毛小萍)共同出资还贷,房产婚后4年升值到100万,夫妻却分道扬镳。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

婚姻法解释三之前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所以,该房屋产权应视为江帆父母对江帆的赠与。前不久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就这套房子的处理问题,江帆和毛小萍可以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这套房屋应归江帆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也应由江帆偿还,但要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江帆对毛小萍进行补偿。江帆应支付给毛小萍出资还贷的部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增值部分也应该对毛小萍进行适当补偿。

爱情是爱情,财产是财产,能将爱情和财产分开考虑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年轻人,曾经认为“结婚了,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的观念在婚姻生活中或许会被逐渐淡化。

对于中国的年轻人结婚来说,房子的归属是现在绕不开的一大问题。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无外乎两种:是不断攀升的高昂房价,房子成为婚姻中最重要的资产;二是离婚率逐年升高,当代人追求婚姻的质量以及年轻人易冲动,结婚之后过一辈子不再是普遍情况。

既然婚姻无法预知未来婚姻怎样,在结婚之前不如就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有能力者尽量在购房时首付款双方一起付,实行“AA制”,就不会存在此问题。

在财产问题上,西方的《婚姻法》更注重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靠协议保障自己的财产。美国就鼓励夫妻双方签署协议,一旦离婚,就可以根据协议分割财产。

新《婚姻法》或许会改变中国人的婚姻态度。《婚姻法》新解释可以带来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人们选择配偶的态度发生改变,妄图跟有钱人结婚然后在离婚时大赚一笔的人将减少;另一方面是为了财产问题犹豫不敢离婚的人可以快速作出决定,因为现在他们可以带着自己的财产离开。

婚姻是否幸福是由两个人一起经营得如何所决定的。每个人最终依靠的还是自己,无论男女,只有做到经济独立才可以谈平等、谈爱情,只有这样,走进婚姻的殿堂才不会觉得依附于别人。所以说,婚姻是爱情的归宿,而不是一场赤裸裸的资本投入。

《婚恋的浪漫与理性》 论文

婚恋中的感情与财产

《送给前女友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在这个视频中讲述的是男方在与女方处于恋爱期间,曾送给女方价值上万的礼物,不仅透支了自己的生活费也因此欠下了不少的债务,结束恋情后,男方利用自己持有的女方家里的钥匙,自己拿回了送给前女友的礼物,并打电话告知前女友,自己已经拿回了曾送给她的东西,前女友得知消息后立即与其现任男友追回。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会相互赠送礼物,在共同用餐或共同游玩等活动中花费也会有所不同。这类赠送,其目的是联络感情、互相关心,一方是在明知自己没有赠与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支付的,赠与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因而是无偿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因此,对于这类赠送,即使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与人个人所有。通过案例表述来看,该财产认定为日常生活中男方对前女友的赠与的确比较妥当。赠与从法律角度来说,即赠与合同,它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由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诺成性合同。法律规定诺成性合同,双方一旦做出意思表示即宣告合同成立。就赠与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并且标的物已经完成交付,则赠与人不可再任意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21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所以有必要提醒那些正处于恋爱期间的青年男女,爱情应该是纯洁的,尽量不要在其中添加过多的金钱成分,青年男女恋爱相处中,赠送贵重财物一定要慎重,对于一方主动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更要提高警惕,否则产生纠纷后人财两空,得不偿失。恋人之间的借贷,几乎没有谁会要求对方打欠条,有时甚至不好意思把给付的性质讲明白或说清楚(是借贷还是赠与),结果一旦分手就会发生财产纠纷。

所以,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恋爱中的人一定要在与恋人有金钱往来时学会巧留证据。也许你会为了面子和感情而不要求对方打借条或写下书面协议,但你可以在给对方汇款前打电话确认(并且录音),也可以发邮件或短信确认并核对一下,以保全证据。

《当爱已成为往事》婚前男方家(江帆)出资10万首付购买了一套总价45万房子,并进行了房产登记,婚后夫妻两人(江帆与毛小萍)共同出资还贷,房产婚后4年升值到100万,夫妻却分道扬镳。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

婚姻法解释三之前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所以,该房屋产权应视为江帆父母对江帆的赠与。前不久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就这套房子的处理问题,江帆和毛小萍可以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这套房屋应归江帆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也应由江帆偿还,但要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江帆对毛小萍进行补偿。江帆应支付给毛小萍出资还贷的部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增值部分也应该对毛小萍进行适当补偿。

爱情是爱情,财产是财产,能将爱情和财产分开考虑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年轻人,曾经认为“结婚了,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的观念在婚姻生活中或许会被逐渐淡化。

对于中国的年轻人结婚来说,房子的归属是现在绕不开的一大问题。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无外乎两种:是不断攀升的高昂房价,房子成为婚姻中最重要的资产;二是离婚率逐年升高,当代人追求婚姻的质量以及年轻人易冲动,结婚之后过一辈子不再是普遍情况。

既然婚姻无法预知未来婚姻怎样,在结婚之前不如就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有能力者尽量在购房时首付款双方一起付,实行“AA制”,就不会存在此问题。

在财产问题上,西方的《婚姻法》更注重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靠协议保障自己的财产。美国就鼓励夫妻双方签署协议,一旦离婚,就可以根据协议分割财产。

新《婚姻法》或许会改变中国人的婚姻态度。《婚姻法》新解释可以带来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人们选择配偶的态度发生改变,妄图跟有钱人结婚然后在离婚时大赚一笔的人将减少;另一方面是为了财产问题犹豫不敢离婚的人可以快速作出决定,因为现在他们可以带着自己的财产离开。

婚姻是否幸福是由两个人一起经营得如何所决定的。每个人最终依靠的还是自己,无论男女,只有做到经济独立才可以谈平等、谈爱情,只有这样,走进婚姻的殿堂才不会觉得依附于别人。所以说,婚姻是爱情的归宿,而不是一场赤裸裸的资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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