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褫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求救济的权利。”

二战之后,美国虽然成功地解除了纳粹主义对世界民主秩序的威胁,但美国自身的民主和自由正经历着严峻的考验:一方面,国际共产主义势力日益壮大,美国政府认为这对美国民主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于是,最高法院在1951年审理丹尼斯诉合众国一案时明显改变了立场:将霍姆斯在1919年确立的“明显的和当前的危险”原则改为“明显的和可能的危险”原则。美国人的言论和新闻自由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坎坷。另一方面,美国虽然在重建时期通过制定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但在实际生活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和不平等,遂有1964年民权运动中发生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该案确认的“实际的恶意”原则进一步保障了新闻机构享有批评政府和官员的最大限度的自由。

为了避免英国议会暴政在美国上演,第一修正案以否定的方式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禁止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这是殖民地人民对国会专制和国会权力有可能侵犯个人自由的宪法性禁止规定。自由条款规定了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以及结社自由,既然合众国的权力源于人民将部分权利的让渡,联邦宪法的源泉也是人民,那么根据民主理论,谁有资格代表人民来监督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运作?对自由条款进行一番分析之后,就会发现: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由条款中唯一能够代表人民对政府权力行使监督权的监督者。信仰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不受限制的,因为它是一种“心灵的自由”。任何政府,无论其如何强大,都不可能禁止人的信仰和心灵自由。也就是说,宪法上规定的信仰自由实际上超出了政府的控制范围。既然政府不能控制信仰自由,那么信仰自由就无法起到下情上达,沟通政府与个人的桥梁作用。结社自由虽然一方面可以消灭秘密社团的存在,另一方面还可以促使政党的形成乃至政党的执政,但是结社自由仍然不能代表最广大的民情和最普遍的民意,它只是某一组织﹑某一政党所享有的自由。言论自由因可以使不同的观点得到充分展现﹑不同思想进行交流而有助于发现真理,但如果得不到广泛的宣传和舆论的传播也起不到代表民意的作用。

惟有新闻自由,它一方面是人们心灵的真实反映,因为“伴随着新闻自由而来的就是良知自由”。②这也是新闻所追求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决定的,只有在新闻自由的保护下,新闻才能反映真正的民情并形成有效的舆论。另一方面,虽然代议制民主创造了相互制约的机制,但是又有谁能够代表人民大众享有监督人民代表之权呢?显然,只有新闻自由不仅能够代表而且能够成为监督秉国政者之中坚力量。这样,新闻自由就成为沟通上情下传和执政者洞察民情的桥梁,成为除代议制之外最能代表人民主权并促进民主活力的强大力量。在这方面做过精彩论述的莫过于托马斯?杰斐逊了,他认为人民是他们的统治者的唯一监督者,并且新闻事业和报纸将成为人民和公共舆论的代言人。他在《致爱德华·卡林顿》的信中认为,“人民本身对政府的干预,对于这里的舆论发生了很大的影响。我相信人民的健全的见识将始终被看作是一支最好的军队。他们也许暂时误入歧途,但是不久就会矫正过来。人民是他们的统治者的唯一监督者:甚至他们的错误也有助于促使统治者恪守他们制度的真正的原则。过于严厉地惩罚这些错误,就等于压制公众自由的唯一捍卫者,为了防止人民进行这些不合常规的干预,必须发展新闻事业,通过报纸使他们充分了解国家大事,并且努力使这些报纸深入到整个人民中间去。既然我们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意见,首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持那个权利。如果让我决定我们是应该有一个政府然而没有报纸好呢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好?我会毫不犹豫地主张后者。但是,我的意见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这些报纸并且能够阅读它们。”这里,杰斐逊在对人民和新闻报纸业的监督作用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之后认为,如果没有这种

监督作用,政府将会变成吃人的狼。“因此,要珍惜我们人民的这种精神,并且让他们警惕地监督政府。不要过分严厉地对待他们的错误,而是要靠开化他们的办法去改正他们。如果一旦他们不去留心公共事务的话,你和我,以及国会和州议会、法官及州长将会都变成狼了。这似乎是人性的普遍法则,尽管有个别人是例外。经验表明:人是吃自己同类的唯一动物。”①要而言之,从美国人的自由观念中析离出来的宪法自由条款中的新闻自由是独特的,它不仅成为人民主权的最有力的代表和核心力量,从而有力地推动着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且它还代表人民有效地行使着这把锋利的“达魔克利斯之剑”,防止秉国政者之擅权以危害美国的民主政治。

第一节 英国新闻自由体制的形成

一、英国的历史与政治背景:

1,从诺曼底王朝到“大宪章”再到“光荣革命”,最终确立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2,议会政治与法治传统——培育新闻自由思想的沃土

二,英国的近代报刊

英国近代报刊的雏形由荷兰等国传入。1605年,出版商伯特(N. Butter)出版的《约克郡谋杀案》可能是英国最早的印刷新闻书,伯特也是荷兰新闻书刊的贩卖者。

1622年5月23日,出版商鲍尔尼(N. Bourne)和阿切尔(T. Archer)经国王特许,首次将荷兰或者德国的新闻刊物翻译成英文,出版定期的《来自意大利、德国、匈牙利、波希米亚宫廷、法国和低地各国的新闻周刊》(Weekly News From Italy, Germanine, Hungaria, Bohemaia the Palatinate, France and Low Countries),历史上一般简称《新闻周刊》,周刊,本册式,每期20页,出版数年。

均不得报道国内政治新闻,仅限于报道国外政治新闻。

三,从出版自由到新闻自由(the freedom of press)

(一),封建王权对于新闻出版自由的压制:

1、皇家特许出版制度与皇家出版法庭(即星法院)

1528年,英王亨利八世下令限制印刷业的发展,1538年正式建立皇家特许制度,规定所

有出版物均需经过特许,否则禁止出版。1557年,玛丽女王下令成立皇家特许出版公司,规定只有经过女王特许的出版商才能成为公司的会员,只有公司会员和其他特许者才能从事印刷出版。

星法院(Star Chamber)

1570年伊丽莎白女王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为“星法院”,以加强封建统治。1586年星法院颁布特别法令,严厉管制出版活动,如一切印刷品均需送皇家出版公司登记;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有搜查、扣押、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逮捕嫌疑犯的权利等。

星法院的这项法令是封建王朝限制出版自由的最完整的体现,对英国出版的影响长达百年之久。1641年被取消。

(二),新闻出版自由的初步确立

Ⅰ,政党报刊的萌芽:

1641年6月5日,皇家特许出版公司被取消;7月5日,星法院被取消,出版得到完全自由。出现多种专门报道国会消息的刊物,打破不得报道国内政治新闻的禁令。

1641年6月5日,托马斯创办的《国会活动纪要》(the Heads of Several Proceedings in this Present Parliament)是首家专门报道国内政治新闻的报刊。

1643年开始出现党派报刊:国会派的代表报刊是1643年创办的《英国信使》( Mercuius Britannicus);保皇派的代表报刊是同年创办的《宫廷信使》(Mercuius Aulicus) Ⅱ,弥尔顿与《论出版自由》

1643年,国会恢复出版特许制度,成立出版检查委员会,弥尔顿在被国会召去质询时发表了著名的演说辞《论出版自由》,并于1644年以小册子形式正式出版。

《论出版自由》的三个要点:

①提示书报检查制度中存在的无法解开的矛盾,从而说明人在接受智慧方面应有的“知”的权利。

②强调革命者绝不能因集团利益而自食诺言,重复封建王朝钳制出版的政策。

③第一次明确提出,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权利。

《论出版自由》与“意见自由市场”

弥尔顿认为出版自由的实质性目的有两个:

其一,是开明地听取人民的冤诉……

其二,是容忍不同意见的争论。

“因为通过这些不同的意见,能启发思路,开阔视野,即便它们是无用处的尘土,也能成为擦亮真理的武器。因此,帮助人们认识真理,掌握真理的最好办法就是给予人们以言论出版的自由,使人民在理性的指导下,通过追求真理的反复修正过程,战胜谬误,最终把握真理。 Ⅲ,英国第一家真正的报纸:

英国大革命复辟时期,1665年11月16日国务副大臣威廉逊派穆迪曼在牛津创办了王室官报《牛津公报》(Oxford Gazette),是英国第一种单页纸式的,刊载新闻的,定期出版的印刷品。对开单张、两面印刷,逢周一和周四出版,有较多官方新闻,也有社会新闻,但没有言论。从第24期起,迁回伦敦出版,改名《伦敦公报》(London Gazette),至今仍在出版,每周出版4次,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报纸。

IV,新闻自由体制的形成

1,知识税的建立和废除

1688年的“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1712年英国政府开始对报刊征收“知识税”(Tax on Knowledge),包括印花税、广告税、纸张税等,后来增加了报纸副刊税。而此后反对知识税的斗争持续了百年。

1853年,广告税废除;1855年印花税废除;1861年纸张税废除。

2,禁止报道和评论政治新闻的传统被废除

约翰·威尔克斯(J. Wilkes)于1762年在自己创办的杂志《北方英国人》(North Briton)上发表文章批评国王乔治三世,被以煽动诽谤罪被捕,后首席法官宣布总逮捕状非法,总逮捕状制度从此废除。

1771年,国会对报刊报道和评论政治新闻采取默认态度,1803年,国会允许记者在后排旁听;1831年增设记者席,出现记者是国会“第四等级”(the fourth estate)的说法;1868年通过法案,承认记者报道和评论国会新闻不属于诽谤罪;1907年,国会自设新闻处,专门负责国会新闻发布的事务。

3,使用煽动诽谤罪压制新闻媒介的传统削弱

18世纪初,沿用17世纪的法律,凡是批评国王和国会的,均以煽动诽谤罪论处;1730

年后,陪审团可以对这类案件作独立判决,亦是一种进步;1769年,“朱尼斯案”确立了“批评国王无罪”原则;1792年,通过福克斯诽谤法案,明确给予陪审团以判决权,使诽谤罪有法可依,不能完全凭国王和大臣的好恶定罪。

文艺复兴时期,由于人文主义者反对宗教神学对人性的残害与思想的禁锢,主张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其时的新闻自由仅指言论自由;到了英国的弥尔顿时代,由于印刷术的广泛引用,新闻自由主要指出版自由;到报刊主宰各国之时,又主要指报刊自由;当今时代,在统摄原有含义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信息交流的自由。

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论述的思想至今仍震烁古今,其中主要包括:第一,以出版自由主义代替报刊集权主义①,因为每个人都有“知”的权利、发表言论的权利,只有这样,人类才能不断地接近与获取真理。因为真理不仅最无畏,而且他本身就需要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上通过激烈的角逐而胜出,他说:“谁都知道,除开全能的主以外就要数真理最强了。她根本不需要策略、计谋或者许可制来取得胜利。这些都是错误本身用来防卫自己、对抗真理的

花招”。②真理从本质上是不需要检查和许可的,他在议会公开宣称:“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与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③

第二,反对书报检查制度。他认为检查与许可是违背人类本性的,因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能够凭自己的理智判断真与假、真理与谬误。也就是说,每个人不仅有能力而且有权利做出正确的判断。他对出版检查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他认为这一制度无疑是“让20个横行霸道的统治者建立起寡头政治,给我们的心灵再度带来饥荒,使我们除了经过他们用衡量过的东西以外就不知道旁的东西”④其结果只能是“破坏学术,窒息真理”。所以,他力主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第三,弥尔顿第一次明确指出,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因为出版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力,同生命一样不可剥夺。它是宗教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前提,是一切自由之中最重要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一切最伟大智慧的乳母”。⑤因为说话和交流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唯一特性,它所形成的思想通过印刷这种技术与出版的方式传播给无数大众。他认为统治者用检查制度来压制出版自由,实际上就是在消灭人类的理性与生存尊严。这种做法既是对人性的蔑视,又是对人权的践踏。所以,他在议会大声呼吁:让我凭着良心自由地获知、自由地发言和自由地辩论。

就其对后世的影响来说,“出版自由”的提出无疑具有十分崇高的意义。因为它的提出不仅在人类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而且成为人类新闻传播史上的标尺,从而成为推动人类自由、民主前进的动力。对此,列宁曾经做过高度的评价:“出版自由这个口号,从中世纪末到19世纪,在全世界成了伟大的口号。

英国新闻立法史

英国出版自由之确立远非弥尔顿于1644年在议会上振臂高呼“出版自由”之口号就能立即确立的。当然,出版自由在此后又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斗争过程之后才逐渐确立。

查理二世于1660年复辟后建立了独有的专利制度,即垄断制度。这样,英王室与议会就平分了对新闻出版的最高控制权。1662年,英国议会制定了许可证法(LicensingAct)或称印刷管理法(Regulation of PrintingAct)。由于该法案不能适应政党政治与独立出版商的需要,所以,议会于1694年最终废止了出版管理法。该法案的废除标志着“事先约束”时代的终结。

从此以后,英国政府对新闻出版自由的管制主要限于以下三种手段:首先,实行征收“知识税”(即印花税、广告税和纸张税)。②1712年5月16日,议会通过第一个《印花税法》(Stamp Act)。其中详细规定了税率:半张或小于半张者,交半便士;半张以上不超过一张,交一便士;超过一张(4页)而不足六张者,交二先令;超过六张的书籍、税单、报表等均免税(旨在限禁短期发行的攻击政府的报刊)。③印花税法同时还规定了征收广告税和纸张税。其结果是印花税法案实施不到半年,英国所有的报纸有一半被迫停刊。其次,实行津贴制度。英国政府为了控制舆论,政府用津贴费用来贿赂记者、印刷商和报纸,以堵住他们的嘴。后来,津贴费用被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从而成为政府的一项制度。最后,议会还通过制定叛国罪和煽动诽谤罪的法律。

综上观之,英国出版自由其实是清教革命的权利延伸物。它的发展历经17、18与19三个世纪,由起初的只有中产阶级享有的新闻出版自由,到后来随着19世纪权利运动的发展,才逐渐扩展到每一个人的层面上。

【清教革命】

当代法国传媒政策与表达自由理念

(2007-09-19 01:30:52)

1944年夏至1945年初,随着法国本土的解放,法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法令对法国报刊体制和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变革。禁止各种附逆报刊,并将其财产收归国有,同时对新报刊的创办、旧报刊的复刊以及报纸的职能做了具体的规定。在这一新的环境下,大批新报刊应运而生,其中多数为原“抵抗运动”刊物以及由各左翼政党扶植的机关报。法共广泛地控制了第四权力 [[i]]( p.562)。从这一历史背景看,现今的法国报刊绝大多数同19世纪和20世纪初创办的报刊没有任何渊源关系。[[ii]]( p.71-75)抵抗运动的主导思想之一是对新闻工具实行控制,这一点左翼同样做到了。他们不愿报刊和广播再为资本家集团所控制。对电台实行了垄断。私人不准设立电台。国营的法国新闻社向各报社提供消息,新闻郎供应纸张。国家资助它自己的报刊,即三党联合政府的报刊。[2]( p.566-567)

自1958年始,在法国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宪法委员会,享有在某些条件下对法律进行审查的专属管辖权。宪法委员会涉及言论自由的决议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根据1789年宣言第11条的表述,思想与信息的交流是一种基本自由。这样,根据规定议会立法权限的宪法第34条,议会(而非行政部门)拥有宣布与这种自由之行使的基本保障有关的规定的专属管辖权。在行使其职权的时候,议会不能凌越那些被认为必要的东西——这是对必要与适当原则的一次重要肯定。因此,凡是与国家对广播业的垄断以及对政府或独立的官方机构允许设立的私营广播公司的核准有关的裁决,都不得不考虑通讯自由、技术限制和三种宪法性的目标:公共秩序的需要、对他人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宪法委员会称之为“多元主义”的维护,后者充分注意到了广播在这方面的特殊性质。[[iii]] ( p.67)

继后对所有的电子传媒实行国有化,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在序言里重申“凡具有和获得国家公共服务性质的财产和企业……应变成为集体所有。”[[iv]] ( p.273)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继承了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宪法的相关规定,肯定了具有获得国家公共服务性质的财产和企业应国有代的主张,继续坚持“出版给予自由,视听为国家垄断”的政策。因此很长一段时间,法国广播电视领域完全是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如法国电视二台、法国电视三台、法国电视五台、法国电视六台,以及法兰西广播电台及下属的5个节目台,它们的财源除了部分来自广告费和出售节目所得的一部分收外,主要靠国家的财政拨款,节目也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1978年,内阁加强了电台与电视台领域的国家控制,并规定破坏垄断的广播电台操作构成犯罪。这一规定受到宪政院的支持。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之前,法国媒体市场,其总体特点是国家垄断,没有竞争,不关心对私有企业的资助。[[v]] (p.27)采取这一政策的结果是传媒业在财政上对国家的依赖越来越强,政府、政党和各种利益集团对于媒介的控制也越来越强。

这一状况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心,他们认为这损害了法国新闻出版界的自由和独立的运作。加上60、70年代以来,新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媒介形态的多元化和国际化,频道容量的大幅增加,订阅服务和付费收看的有线广播电视服务逐步取代公共体制的普遍服务,使公共广播电视机构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同时这一危机还体现在公共服务广播电视体制得以生存的政治支持越来越少。现在法国政府倾向于支持商业广播电视所代表的民族产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而让公共广播电视自谋生路。国家与传媒的关系发生巨大的变化:国家逐渐退出对传媒产业的垄断控制,逐步形成双轨制。

1981年,社会党在“为法国提出的110条建议中”,强调要给予新闻出版界更大的自由权并使之多样化,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中实行权力下放,国家保证国有的法新社的独立自由性,允许建立私人地方电台,取消一切新闻检查,包括兵营和监狱里的新闻检查,制定条例以保证记者和报纸的独立性。社会党执政后立即兑现这些许诺:1981年通过宪法允许地方建立私人广播电台;1982年颁布法令放弃国家对视听的垄断,保证出版的多样化透明度,保证记者的地位和采访自由,从此法国广电事业不再由国家垄断。比起英国,这样的改变似乎来得太晚,不过总算打破了公共电视与政府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1984年一部新闻方面的法律又由议会通过。这项法律要求报纸和新闻公司公开有关所有权的某些信息,并采取措施来限制经济集中。该法限制了报社所有权的规模,并建立报社委员会的监督机构。1984年10月10日至11日,宪法委员会作出了一项里程碑式的决议:

首先,在1984年的“新闻法决定”(84-181 DC)中,宪法委员会驳回了基于新闻自由的挑战,判决所有权结构的公布要求并不侵犯新闻自由,相反,这些信息对新闻自由权的有效行使很有帮助。通过让公众了解新闻公司真正业主(dirgeants)的身份、同它们有关的经济业务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使读者们能够在报刊之间进行自由的取舍。公众由此可以对新闻界提供的消息有充分的了解。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在此处提出了两项原则:第一,在有关新闻领域的事务中,政党并不享有优越于普通公民的权利。第二,在适用这部新法规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妨碍宪法第4条所保护的政党活动。[5] ( p.68)

其次,在有关该法规在限制新闻界经济集中,维护多元化的安排时,宪法委员会强调立法只有两种合法目的:便利言论自由权之行使,并使之与其他宪法性规则或原则相协调。宪法委员会宣布要保护报业的“多元主义”——也就是说,要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是一项宪法目标:“这个目标就是:读者,作为1789年宣言第11条宣告的言论自由之要受益者之一,应当处在可以不受任何出自私人利益或来自政府之干扰而进行自由选择的地位上,而且,这不能被弄成一种商业事务”。[5] ( p.69)1984年的那部法律把任何一家报纸所能控制的总发行量限制在全国报纸总发行量的15%以下。宪法委员会对这种限制作了缩小解释,使之仅适用于那些通过兼并和合营来获得增长的发行量,而不适用于在市场竞争中成功地实现的发行量。宪法委员会还宣布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将来获得的发行量。

宪法委员会要求报社有足够大型的编辑队伍,并保证新闻记者的活动自由和作品发表的“观念自主权”。宪法委员会指出:“鉴于处理政治和普遍信息之报纸的多元化本身属于宪政价值

目标,且在事实上,如果这些报纸所针对的公众不能接触足够数量的不同内容和特征之刊物,那么1789年《人权宣言》第11章所保障的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交流就将无效。所需实现的实际目标是:由于对1789年宣言第11章宣布的自由而言,读者是其主要对象,因此后者应能行使自由选择,而不被私人利益或公共权力取代其自身决定,且不能使之成为市场所决定的事务。” [[vi]] ( p.99-100)

1986年保守党上台后,希拉克(Chirac)内阁寻求修正1984年的法律,以减少社会党在1984对新闻机构的调整,并试图中止对一些庞大报社帝国的指控。但由于受到社会党有力的挑战而作罢。在1985年底,社会党在离任前已经开始允许开办私人电视台,于但希拉克的保守党内阁则进一步寻求以多种方式改革广播领域,其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使最大的法国第一电视台(TF1)私有化。1986年9月30日和11月27日决定将法国电视一台和法国电视广播公司、法国电视电影摄制公司私有化,这实际上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对这些传媒领域的垄断;同年8月1日和11月27日的法律还再次重申出版自由的原则,保证出版业财源的透明度,限制报刊的垄断,给予出版和新闻平等地位。

1989年法国设立了一个新的机构——高等视听委员会(Conseil Superieur De L'Audiovisual,以下简称CSA),CSA成立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法国广电媒体的开放与自由。其负责的主要业务包括:提名各公营广电媒体的董事及董事长、提供政府或国会与广电产业相关的专业意见、管理及分配无线电波、广播电视执照的发放、监督节目内容、对财务报告及节目评估并惩处违反规范的媒体。CSA和美国FCC的不同之处在于,CSA没有负责电信方面的业务,而多加了像BBC的 Broadcasting Standard Commission的规范媒体的角色。CSA 虽然是由政府编列预算作为经费来源,但是却是完全独立的,并不代表政府规范媒体内容。

2000年8月1日,法国国会通过了广电法修正案,该法案的目的有二:一是改革公共电视系统;二是为无线电视数字化铺路。法国目前一共有四家公共电视台,F2、F3、F5和Arte。依据该修正案,法国政府必须将其持有的F2、F3的股权释出,成立法国电视控股公司(France Television Holding),这个公司对F2、F3有完全的管辖权。

这些法律的出台极大地放宽了国家对传媒领域的垄断与控制,也使得法国的传媒业发展呈现出一种全新的面貌。在私有化进程中,广播电视台业,出现了正面竞争的现象,在20世纪

80年代之后竞争代替了国家垄断(见下表)。从客观上看,这一改革确实促进了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广电节目的质量也提高较快。

表:法国各电视台市场占有率

资料来源:CSA/France Television

受视听媒介的影响,报纸的销售停滞,日报销售量下降,期刊却有良好势态,销售有所增加。近几年来,法国传媒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媒介的发展形势使电信、电视和网络交汇,界限不清了,经营视听的企业日益走向国际化,生产及消费形式呈多元化趋势。不过,就媒体企业未来发展来说,是国际企业,还是小企业更具活力呢?它对多元文化的发展是否具有威胁?

[7] ( p.27)由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因此法国政府出于保护本国文化的目换,对法语和欧洲节目进行一些限制。

总体说来,法国媒体的主要现代社会问题也是因所有权的垄断而产生的私人限制。随着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国新闻出版业渐向集中与垄断,传媒所有权集中于少数财团之手,这多少使得编辑权受到经营权的影响,也就是说媒体传播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垄断财团的

影响,这自然也就影响到了表达自由问题。但市场竞争对于表达自由到底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还需要时间来证明。

法国媒体政策之特色简析

(2007-09-19 01:32:07)

纵观法国对于媒体的改革道路和法国政府的态度,我们很容易看出法国与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等国的差异。如果我们比较一下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表达自由的条款和法国《人权宣言》相关的条款,我们也可以发现这种差别: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条宪法修正案并没有明确说明人民有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权,而是说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这条规定更没有说明言论自由的范围。[[i]]而法国的《人权宣言》的相关条款——第十条——则是这样写的:“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即使是宗教上的意见——而不受打击,只要他的言论不扰乱法定的公共秩序。”第十一条的表述是:“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交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除非根据法律决定的情形而必须为这项自由的滥用负责,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请注意我们所加下划线的部分,美国的第一修正案中没有类似的内容。我们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

我们认为,这一差别形成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得到初步的解释:

其一,人权宣言产生后的百年间,法国政局动荡不安,仅在1789-1879的90年间,就先后发生了重大政治危机13次:1789年的大革命、1792-1793年初反对君主立宪制的起义与处死国王、1793年夏秋山岳派夺权和建立“革命政府”、1794年热月政变、1799年雾月政变、1815年复辟、1830年革命、1848年二月革命、1848年6月工人起义、1851年政变、1870年革命、1871年巴黎公社、1877-1879年共和制危机与解决等等。政权更迭频繁,政变之声不绝于耳。历史表明,每一次政局的变动都会影响甚至损害新闻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而越是政局不稳定的政权越不敢放松对于传媒的控制,唯有政局稳定而又有足够自信的政治体制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表达自由,法国自然也不例外。

其二,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是与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的。产业经济的发展激发了以商业为目的新闻信息的需求的增加,它还为报业的财政独立做出贡献,许多人把它看作是出版自由的助产士。但出版的真正自由则取决于传统权力机构的衰退。法国是一个“强权政府”悠久的国家[[ii]]。路易十四摧毁了残存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把所有的权力集中到凡尔赛宫,并实行不召开全国议会的统治。[[iii]] ( p.266)他宣称的“朕即国家”,走的是一条君主绝对主义的路子。只要“国王陛下愿意时,他永远有权受理一切案件,无须说明缘由”。[[iv]] ( p.43)在国家权力的扩张下,整个社会无处不弥漫存在着权力的监管、控制和专断。其结果就是彻

底摧毁了人们现存的独立意识和自由意识,使之成为权力的附属物,成为从心态到行动的权力依附者[[v]] ( p.27)。正是基于这种“强权政府”的传统,法国的传媒与政府的关系就相当密切,这主要体现在:1)政府对报纸进行资助;2)政府对宣传政府的政策很欣赏并予以鼓励。同时,法国广播电视具有国家垄断的传统。二次大战结束后不久,法国建立了唯一的广播电视机构——法国公共广播电视公司(RTF)。公司负责人由内阁任命,国民议会决定对该公司的拨款,内政部官员直接对广播电视的内容进行监督,由此,媒介官员必须常常征求政府的指示和意见。直到蓬皮杜、德斯坦、密特朗时代,广播电视体制的改革才逐步展开,但改革后各个公司的管理委员会仍由政治家坐镇。

其三,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出,法国人在思考人权这一问题时,其指导思想与英美为代表的西方自由主义哲学理念有着细微差异。这种差异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十九世纪中叶密尔(J. S. Mill)就将自由主义区分为英国的传统与欧陆的传统。哈耶克(Hayek)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划分了英国传统与法国传统,[[vi]] ( p.61-82)他认为英国传统主要是由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所阐明的,其绝出的代表人物为大卫·休谟、亚当·斯密以及埃德蒙·伯克等,他们的思想是根植于普通法法理学的思想传统。与英国传统相反的是法国启蒙运动的传统,其间充满了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其代表人物是卢梭、重农学派和孔多塞。他注意到,英国传统主张有机的、缓进的和并不完全意识的发展,而法国传统则主张教条式的周全规划(doctrinaire deliberateness);英国传统依循试错程序(trial and error procedure),法国传统则追求强制有效的模式(an enforce solely valid pattern)。哈耶克比较认同英国传统的,他说:“英国的哲学家为诞生一个深厚且基本有效的理论奠定了基础,而唯理主义学派则完全错了。”[13] ( p.64)

大体说来以英美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念重“权利”而轻“义务”,重“个人”而轻“社会”,而法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则强调权利和义务之间平衡,注意个人与社会的平衡。这一点可以从萨特的一段话中看得很清楚,他在1945年深秋所作的题为《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演讲中指出:“我们是为自由而追求自由,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和通过特殊的情况追求的。还有在这样追求自由时,我们发现它完全离不开别人的自由,而别人的自由也离不开我们的自由。显然,自由作为一个人的定义来理解,并不依靠别人,但只要我承认责任,我就非得同时把别人的自由当作自己的自由追求不可。” [[vii]] ( p.277)存在主义在法国曾达到一种狂热的地步

[[viii]] ( p.3-4),表明萨特的思想是与法国流行的社会思想合拍的。也就是说法国的社会思想

中兼顾了权利与义务两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大革命时期,法国人不仅在1789年制定了《人权宣言》,而且还于1795年制定了《公民义务宣言》。了解了这一点,我们也就更容易理解法国的《人权宣言》与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差异了。

[[i]]对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美国人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严格按照字面的解释,或称为绝对主义的解释:即宪法第1修正案严格禁止政府侵犯人民的言论自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第1修正案绝对禁止国会颁布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是不妥当的,是有害的。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虽然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自由的法律,但是可以制定禁止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言论的法律。

[[ii]] 该传统且归功于路易十四和他的重臣简·巴蒂斯特·考伯特(1619—1683)。事实上,“考伯特主义”常习惯指法国的工业干涉主义或干预统治主义的传统。

[[iii]]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M].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iv]]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商务印书馆1992.

[[v]]李宏图.自由的失却与重建——论托克维尔的自由[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2).

[[vi]]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vii]]秦天、玲子编:《萨特文集》Ⅲ[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viii]]列维—施特劳斯在1969年12月31日的《纽约时报》上写道:“在法国,你知道,结构主义不再时髦了,一切客观性都被抛弃了,青年人的立场符合于萨特的立场。”转引自徐崇温:《结构主义与后结构主义》[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自由、责任和义务

(2007-09-19 01:34:17)

自由、责任和义务

2000年5月24日,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一次演讲中指出:“由于文化的不同,东方与西方在对人权的认识问题上也确实存在着差异。比如说,东方人注重人权中的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而我们西方则注重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思想自由等政治权利。东西方对人权的理解上的差异是有其深刻的思想原因的。在西方,我们将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我们信奉被称之为„个人主义‟的理念;而东方则认为集体或整体的利益最重要,这就是我们称之为„集体主义‟的思想。” [[i]]也许正是由于这种文化上的差异,我们可能难以理解和接受以英美为代表的“强调权利,而相对忽视义务;注重个人主义,而轻视社团的意义”的表达自由政策,而可能觉得法国的方式更亲切些。确实英美的媒体政策有其不足之处,甚至有人认为他们这种片面强调权利的偏狭态度,是今日西方许多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例如,对色情资讯、枪支正当控制等就在对自由的错误理解中遭到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人们的普遍抵制。“在美国,一旦立法者建议用法律来控制在电视或因特网上的暴力或色情图像的传播,就会引起知识分子们以表达自由为名的愤怒抗议。如果人们坚持„人权‟而不考虑„人的责任‟,这个问题就是无法解决的。人们听任暴力成为家常便饭,以至平均每个美国青年在达到19岁之前,将会在电视上看到4万次凶杀和20万次暴力。” [[ii]] ( p.250)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个人与群体、社会的互相依存。当然,不赞同绝对的个人主义的东西,并不意味着集权主义就是解决方案。正如马蒂厄所指出的那样:“集权政体的失败与悲剧,就是因为它们通过愚昧粗暴地统治个人而与个人主义对抗,并且企图以一种与事实明显矛盾的手段保证人民的幸福。问题并不是要限制个人的自由,而是要培养其责任感。” [17] (p.248)

法国的传媒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走的就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并重的中庸之道。前所指的CSA虽然其基本目的是确保传播自由,但同时也强调自由不是无限制的,他们特设专人24小时检视电视和电台的节目并接受投诉,尤其重视保障法国语言和传统,及少年儿童两方面,并强调这是他们重点工作之一,若在“自由”和“保护”之间作取舍的话,他们认为“保护”更为重

要。这一点与中国的传统哲学与传统文化颇有切合之处,[[iii]]深入了解和领悟法国有关表达自由的处理方案意义殊深。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国广播电视媒介的生存固然需要国家权力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支持传媒仅仅是国家的工具的理念。法国人似乎是乐意接受卢梭的观点的:“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体共同的力量来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iv]] (p.23) 也就是说卢梭的“公意”(general will)并不是要求放弃自由,而且是兼顾社会合作与个人自由的。在法国,从理念上说,公共广播电视体系一贯奉行客观公正的信条,遵循国家赋予的向人民提供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娱乐、保持公众之间相互理解、维系文化传统的责职。但是由于它在国家——社会关系结构中并不是完全独立自由的,在体制上仍然常常受制于国家,因此它承担的角色是两可的。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2000年法国政府和法国电视公司签订的合约中会明确规定各公共电视频道应负的社会责任。如合约中规定,在节目种类方面,一年的黄金时段中,必须至少有十二种类型的节目,而其中又必须有50%是文化性节目。

另外,法国政府与传媒的关系还通过新闻传媒的组织进行协调,如全法报业联盟、巴黎新闻公会、地方日报公会、省级日报公会、巴黎周报公会、专业新闻期刊联合会、新闻期刊联盟等报业组织,其任务是维护所属成员的合法利益,代表报界向政府机构、广告界等开展工作,如与政府谈判对报业的优惠政策等。在中国,没有一个新闻传媒的组织能够与政府平等地对话,这些现有的组织基本上都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无法正式地充当政府与传媒之间的协调者。毕竟中国的国情、政治体体制与法国有着根本的区别。

[[i]]http://xueshu.newyouth.beida-online.com/data/data.php3?id=dewojing&db=xueshu,德沃金复旦讲学纪要。 巴黎公社(法语:La Commune de Paris)是一个在1871年3月18日(正式成立的日期为同年的3月28日)到5月28日期间短暂地统治巴黎的政府。由于评价者意识形态的不同,对它的描述也存在很大分歧,有人认为它是无政府主义;也有人认为它是社会主义的早期实验;更有被认为标志当代世界政治左翼运动崛

起光辉起始里程碑,影响广大深远。马克思认为它是对他的共产主义理论的一个有力证明,而俄罗斯无政府主义之父巴枯宁则对此持反对意见,因为它既没有依赖于一个先锋队,也没有掌控国家或者企图建立一个新的革命政府,所以它实际上还是无政府主义。

1881年7月29日法国议会通过了《出版自由法》。这是发达国家中较早出现的正式的法律。这部沿用至今的法律明确规定:印刷和出版享有自由权;日报或定期出版物只要向检察院申报其名称、出版方式、经理姓名地址、报刊承印人,履行了这一手续即可出版,无需事先批准,无需交纳保证金。法律对新闻和其他出版物煽动犯罪、妨害公共事物、侵犯个人权利等行为,规定了某些界限、处罚办法和诉讼程序。

出台背景

从1789年到1881年,法国经历了确立自由的近百年磨难。失败后,法国的报刊再次被置于历届保守派政府的控制下,共和派与保守派的斗争构成了新的斗争格局。1887年5月,总统麦克马洪(M.MacMahon)企图建立军事独裁,启用保皇派布洛利公爵(A.Broglie)组阁。布氏对共和派报刊进行了空前的压制,几个星期内的报刊诉讼案达到2000多件。在法国新闻史上,这是最后一次政府控制报刊的尝试。在随后的大选上,共和派获胜,从1878年起制定新闻法。经过议会的多次辩论,“法国新闻自由法”终于在1881年7月29日通过。

1、法国革命以后资产阶级报业经受的曲折顿挫。

法国革命以后的报业随着政治的反复,历经顿挫,几度兴衰起落。但毕竟社会在进步,报业生存的政治环境逐步改善,报业规模也不断扩展,发行量增长很快。总体看来,从革命结束到19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报业演进的轨迹大致为:19世纪前期,官报和政党报刊占报业的统治地位;19世纪中后期,随着廉价报纸的兴起,出现了政党报刊和商业报刊并存发展的局面。

(一)19世纪前期,法国经历了两个政治时期:

(1)热月党执政和拿破仑称帝时期(1794.7~1814.3)

1795年热月党人建立的督政府重新制定新闻检查制度,并效仿英国于1796年起实行出版物印花税法,给报业套上了新枷锁。拿破仑独裁时期,恢复了印刷出版经营许可证制,对各报馆派驻了新闻检察官。1800年以后陆续取缔非官方报纸,到1804年巴黎只剩下4家官报:《箴言报》、《巴黎新闻》、《法兰西报》和《帝国日报》。巴黎以外的各省只保留一份报纸,政治新闻均仿抄《箴言报》。

(2)波旁王朝复辟时期(1814.3~1830.7)

路易十八复辟后,于1814年颁布了新宪章。在报业方面仍然保持了出版许可证制、预审制、印花税制。1819年司法部长塞尔推动制定了第一部新闻法,废止了预审制、印花税制,报业管理有所松动。当时较有影响的报纸有:保皇派的《法兰西报》,立宪派的《立宪党人》,自由派的《国民报》、《论辩报》。

极右势力的代表查理十世在位时期(1824~1830年),进行了猖狂的反攻倒算。1830年7月连续颁布密令,解散不听话的众议院,取消工商业主的选举权,恢复对报刊的种种限制,严厉镇压反对派。这些反动措施激怒了社会舆论,巴黎人民发动“七月革命”,推翻了查理十世政权。

(二)19世纪中后期,廉价商业报纸兴起,法国经历了4个政治时期:

(1)七月王朝时期(1830.7~1848.2)

七月王朝是一个代表工商业和金融资本家利益的资产阶级政权,1830年通过的新宪法取缔了一些封建特权,扩大了选民范围和议会权力,并规定了新闻自由的条款。同年10月和12月,颁布减少出版保证金的数额,规定出版诉讼中陪审团有裁决权。法国报业暂时获得了较为宽松的环境。1835年发生了图谋杀害国王的事件,议会以此为借口通过法令,将出版保证金增加一倍,并建立对报刊漫画的预审制度。

这一时期的党派报纸有亲政府的《论辩报》、《立宪党人》,自由派的《国民报》,民主共和派的《改革报》等。两家著名的廉价商业报纸是《新闻报》和《世纪报》。

(2)第二共和时期(1848.2~1851.12)

1948年3月,政府颁令废除印花税、保证金等一切限制报业的措施,使新闻界享有充分的自由。一时间巴黎和外省各种政治倾向和风格的报纸纷纷涌现,售价相当低廉。同年6月工人起义被镇压后,种种限制新闻自由的措施如保证金制又恢复起来。

(3)第二帝国时期(1852~1870.9)

拿破仑三世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限制报业的规定有:限制报刊数目,取缔反对派报刊,巴黎只留11家报纸;恢复报刊预审制,报纸有义务刊登官方文告,外省政府可以随时警告和处罚当地报纸。1860年以后管制有所放松,1868年5月正式废除新闻预审制,允许创办新报。

这一时期的主要官方报纸是《箴言报》。主要党派报纸有中间偏右的《论辩报》,天主教的《宇宙报》,封建正统派的《团结报》等。后期创办的新报中影响较大的有《费加罗报》、《觉醒报》、《灯笼》周刊、《小新闻报》等。

(4)第三共和前期(1870.9~1881.7)

1881年7月29日,法国议会通过《出版自由法》。它是法国大革命以后新闻出版自由发展进程的全面总结,是法国新闻界为争取新闻出版自由而进行的长期斗争的成果;对《人权宣言》的言论出版自由提出了一些具体化的措施,对法国报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巴黎公社时期的报刊状况及公社新闻政策的教训。

(一)巴黎公社时期的报刊状况

1870年巴黎公社起义是人类历史上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尝试。当时巴黎约有近四十种支持公社的报纸,这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出版的第一批革命报纸,是公社事业的一条重要战线。这些报纸阐述公社的任务和目标,公布公社的各项法令和决议,向人民解释法令、决议的内容和意义,揭露“国防政府”的投降卖国政策,反映群众要求,从而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为捍卫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这些报纸中,最重要的有:

(1)《法兰西共和国公报》,是巴黎公社时期最重要的报纸,巴黎公社机关报。除发布公社各项重要宣言、法令、决议和指示外,还报道有关军事、社会、政治、经济和文教方面的时事新闻和公社委员会会议纪录。

(2)《杜歇老爹报》,为公社时期影响最广、发行量最大的报纸。重视并大量刊登读者来信,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并主动向公社提出建议。

(3)《社会革命报》,很有影响的普鲁东派报纸,注意同反动政府作斗争,探讨有关人民生活的社会问题。

(4)《公社报》,是普鲁东派另一份有影响的报纸。发表了许多讨论公社的社会和经济任务的评论文章。后在公社内部斗争中被勒令停刊。

(二)巴黎公社新闻政策的经验教训

(1)公社时期的革命报纸积极宣传巴黎公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劳动人民的呼声,为捍卫公社进行了顽强的斗争。它们的经验是无产阶级新闻工作的宝贵财富。

(2)但由于斗争形势复杂,加之公社内部存在着两派分歧,不少报纸卷入了内部斗争,有的还发表过一些为敌人张目的错误言论,造成很坏影响。

(3)从全局来看,公社领导的新闻政策失之过宽,这更是一个深刻教训。当时巴黎还有不少报刊是敌视公社并且攻击诽谤公社政策的,公社领导人对此没有采取果断的查封措施,这些反动报刊的造谣污蔑,使公社失去了中间阶层特别是农民的支持,这是公社失败的原因之一。

3、法国报业近期的一般情况。

(1)90年代中期法国共出版日报118种,期发总数约为1368万份,每千人拥有日报237份。

(2)法国报纸按习惯分为巴黎报纸和外省报纸两大类。前者在巴黎出版,有全国性影响;后者在巴黎以外出版,可进一步分为大区报、省报和城镇报。

(3)巴黎报纸以往有言论性和消息性之分。言论报重视国内外政治时事,有较多的评论分析,一般代表某一政党或政治派别;消息报侧重于新闻报道,特别是地方新闻、社会新闻。战后言论报纷纷淡化党派色彩,增加消息报道和娱乐性、趣味性内容,因而两种报纸的差异缩小。

90年代后期,巴黎主要报纸为《费加罗报》、《世界报》、《法兰西晚报》、《解放报》、《人道报》、《巴黎日报》。

(4)外省报纸一般都是消息性的,不注重政治评论,侧重于地方新闻。每家外省报纸又发行众多的地方版,占领广大城镇市场。地方版有部分内容是报社统编的,其余则是所在乡镇的新闻和广告。90年代发行量最大的地方报纸是:《法兰西西部报》、《北方之声报》。

(5)法国杂志出版远比报纸兴旺,目前公开出版的期刊一万四千多种。全年发行几十亿册,读者普及率居世界前列。除新闻类期刊外,消闲娱乐性期刊、广播电视期刊占有较大的份额。

4、法国共产党报刊的演变。

(1)法国共产党的报刊开始登上政治舞台是在20世纪初。1904年社会党创始人让•饶勒斯在巴黎创办了《人道报》,作为社会党机关报。

(2)1914年后由总编辑加香领导。1923年确定为法共中央机关报。

(3)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为维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支持被压迫民族的斗争,报道和宣传社会主义苏联,推动反法西斯人民阵线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4)1939年8月被封闭后转入地下秘密出版。德军入侵后,它不断揭露贝当政府的叛国行径和德军罪行,鼓舞人民为解放祖国而战。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资产阶级报业形成垄断的同时,无产阶级报刊仍在艰难地力求保持和发展自己的阵地。战后法共中央机关报《人道报》公开出版,继续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而斗争。当时它是全国最有影响的政治报纸。该报重视联系群众,建有广泛的工农通讯员网,能够及时获得来自群众的信息和呼声。1951年起每年举办报刊节活动,内容丰富多彩;是党和报纸联系群众的又一种生动形式。该报在经营上注重依靠群众,战前曾在各地建立“保卫人道报委员会”,战后改为“人道报推销委员会”,用以发动群众筹集资金、推销报纸。由于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化,70年代以后销量下降,财政困难。

(6)从20年代中期起,法共逐步建立了党报体系,有理论刊物、地方党报,还有一些大企业的基层党报。法国共产党除《人道报》外,还出版理论刊物《共产主义手册》、时事周刊《革命》、农民刊物《土地》、经济科技报纸《前进报》,以及地方党报《今晚报》等,法共领导的工会、青年团也有自己的报刊,从而形成党的报刊体系。

6、法国广播电视体制的演变历程。

法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三个阶段:

(1)国营为主、允许私营的时期(1922~1944年)。

广播诞生后,法国私营电台纷纷出现,1923年国会通过法案,规定广播事业为国家专利,私人只有经邮电部特许方可经营,并且不得妨碍国营广播和公共利益。这一时期,法国广播事业有了初步发展。1935年法国开始电视试播,1938年定时播放少量的电视节目。1940年德军侵人法国,打断了法国广播电视事业的正

常发展。

(2)国家垄断时期(1945~198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戴高乐政府接管了国内所有的广播设施,1945年颁布法令,取消私营电台特许经营制,不再允许私人经营广播,从此开始了长达三十多年的国家垄断体制。在管理形式上曾有过多次变化,但并没有改变广播电视国有国营的基本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历届政府都保持着对广播电视的直接控制,广播电视在政治和业务上的独立性是难以同其他西欧国家相比的。这一时期法国广播电视事业的规模有了重大发展。

(3)国营私营并存发展时期(1982年以后)。

1981年密特朗就任总统后着手体制方面的改革,1982年通过新的《视听传播法》,允许民间广播存在。此举不仅发展了公私并存的格局,而且使私营电视的总体势力超过了国营电视。

7、法国目前主要的公共台和商业台。

(1)法国目前主要的公共广播主要由法国广播电台经营,下面分设四个台:国内台、文化台、音乐台和新闻台。法国广播电台还领导各地有单独编制的地方广播电台。这些台和法国广播电台联结成网,定时转播后者的节目,另外还自行编播地方节目。

(2)法国公共电视主要为电视二台、电视三台,它们同属法国电视台领导。两台各办一套全国性的综合节目,二台强调群众性,三台突出创新特色。

(3)公共广播电视还包括:法国国际广播电台、法国海外领地广播电视公司、法国广播发射公司、法国视听节目制作公司等。

(4)主要的商业广播电视有:新频道电视台,也称第四频道,它是欧洲最大的收费电视台。另外还有法国电视一台和电视六台,前者是法国最大的全国性电视台。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褫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求救济的权利。”

二战之后,美国虽然成功地解除了纳粹主义对世界民主秩序的威胁,但美国自身的民主和自由正经历着严峻的考验:一方面,国际共产主义势力日益壮大,美国政府认为这对美国民主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于是,最高法院在1951年审理丹尼斯诉合众国一案时明显改变了立场:将霍姆斯在1919年确立的“明显的和当前的危险”原则改为“明显的和可能的危险”原则。美国人的言论和新闻自由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坎坷。另一方面,美国虽然在重建时期通过制定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但在实际生活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和不平等,遂有1964年民权运动中发生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该案确认的“实际的恶意”原则进一步保障了新闻机构享有批评政府和官员的最大限度的自由。

为了避免英国议会暴政在美国上演,第一修正案以否定的方式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禁止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这是殖民地人民对国会专制和国会权力有可能侵犯个人自由的宪法性禁止规定。自由条款规定了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以及结社自由,既然合众国的权力源于人民将部分权利的让渡,联邦宪法的源泉也是人民,那么根据民主理论,谁有资格代表人民来监督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运作?对自由条款进行一番分析之后,就会发现: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由条款中唯一能够代表人民对政府权力行使监督权的监督者。信仰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不受限制的,因为它是一种“心灵的自由”。任何政府,无论其如何强大,都不可能禁止人的信仰和心灵自由。也就是说,宪法上规定的信仰自由实际上超出了政府的控制范围。既然政府不能控制信仰自由,那么信仰自由就无法起到下情上达,沟通政府与个人的桥梁作用。结社自由虽然一方面可以消灭秘密社团的存在,另一方面还可以促使政党的形成乃至政党的执政,但是结社自由仍然不能代表最广大的民情和最普遍的民意,它只是某一组织﹑某一政党所享有的自由。言论自由因可以使不同的观点得到充分展现﹑不同思想进行交流而有助于发现真理,但如果得不到广泛的宣传和舆论的传播也起不到代表民意的作用。

惟有新闻自由,它一方面是人们心灵的真实反映,因为“伴随着新闻自由而来的就是良知自由”。②这也是新闻所追求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决定的,只有在新闻自由的保护下,新闻才能反映真正的民情并形成有效的舆论。另一方面,虽然代议制民主创造了相互制约的机制,但是又有谁能够代表人民大众享有监督人民代表之权呢?显然,只有新闻自由不仅能够代表而且能够成为监督秉国政者之中坚力量。这样,新闻自由就成为沟通上情下传和执政者洞察民情的桥梁,成为除代议制之外最能代表人民主权并促进民主活力的强大力量。在这方面做过精彩论述的莫过于托马斯?杰斐逊了,他认为人民是他们的统治者的唯一监督者,并且新闻事业和报纸将成为人民和公共舆论的代言人。他在《致爱德华·卡林顿》的信中认为,“人民本身对政府的干预,对于这里的舆论发生了很大的影响。我相信人民的健全的见识将始终被看作是一支最好的军队。他们也许暂时误入歧途,但是不久就会矫正过来。人民是他们的统治者的唯一监督者:甚至他们的错误也有助于促使统治者恪守他们制度的真正的原则。过于严厉地惩罚这些错误,就等于压制公众自由的唯一捍卫者,为了防止人民进行这些不合常规的干预,必须发展新闻事业,通过报纸使他们充分了解国家大事,并且努力使这些报纸深入到整个人民中间去。既然我们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意见,首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持那个权利。如果让我决定我们是应该有一个政府然而没有报纸好呢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好?我会毫不犹豫地主张后者。但是,我的意见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这些报纸并且能够阅读它们。”这里,杰斐逊在对人民和新闻报纸业的监督作用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之后认为,如果没有这种

监督作用,政府将会变成吃人的狼。“因此,要珍惜我们人民的这种精神,并且让他们警惕地监督政府。不要过分严厉地对待他们的错误,而是要靠开化他们的办法去改正他们。如果一旦他们不去留心公共事务的话,你和我,以及国会和州议会、法官及州长将会都变成狼了。这似乎是人性的普遍法则,尽管有个别人是例外。经验表明:人是吃自己同类的唯一动物。”①要而言之,从美国人的自由观念中析离出来的宪法自由条款中的新闻自由是独特的,它不仅成为人民主权的最有力的代表和核心力量,从而有力地推动着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且它还代表人民有效地行使着这把锋利的“达魔克利斯之剑”,防止秉国政者之擅权以危害美国的民主政治。

第一节 英国新闻自由体制的形成

一、英国的历史与政治背景:

1,从诺曼底王朝到“大宪章”再到“光荣革命”,最终确立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2,议会政治与法治传统——培育新闻自由思想的沃土

二,英国的近代报刊

英国近代报刊的雏形由荷兰等国传入。1605年,出版商伯特(N. Butter)出版的《约克郡谋杀案》可能是英国最早的印刷新闻书,伯特也是荷兰新闻书刊的贩卖者。

1622年5月23日,出版商鲍尔尼(N. Bourne)和阿切尔(T. Archer)经国王特许,首次将荷兰或者德国的新闻刊物翻译成英文,出版定期的《来自意大利、德国、匈牙利、波希米亚宫廷、法国和低地各国的新闻周刊》(Weekly News From Italy, Germanine, Hungaria, Bohemaia the Palatinate, France and Low Countries),历史上一般简称《新闻周刊》,周刊,本册式,每期20页,出版数年。

均不得报道国内政治新闻,仅限于报道国外政治新闻。

三,从出版自由到新闻自由(the freedom of press)

(一),封建王权对于新闻出版自由的压制:

1、皇家特许出版制度与皇家出版法庭(即星法院)

1528年,英王亨利八世下令限制印刷业的发展,1538年正式建立皇家特许制度,规定所

有出版物均需经过特许,否则禁止出版。1557年,玛丽女王下令成立皇家特许出版公司,规定只有经过女王特许的出版商才能成为公司的会员,只有公司会员和其他特许者才能从事印刷出版。

星法院(Star Chamber)

1570年伊丽莎白女王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为“星法院”,以加强封建统治。1586年星法院颁布特别法令,严厉管制出版活动,如一切印刷品均需送皇家出版公司登记;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有搜查、扣押、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逮捕嫌疑犯的权利等。

星法院的这项法令是封建王朝限制出版自由的最完整的体现,对英国出版的影响长达百年之久。1641年被取消。

(二),新闻出版自由的初步确立

Ⅰ,政党报刊的萌芽:

1641年6月5日,皇家特许出版公司被取消;7月5日,星法院被取消,出版得到完全自由。出现多种专门报道国会消息的刊物,打破不得报道国内政治新闻的禁令。

1641年6月5日,托马斯创办的《国会活动纪要》(the Heads of Several Proceedings in this Present Parliament)是首家专门报道国内政治新闻的报刊。

1643年开始出现党派报刊:国会派的代表报刊是1643年创办的《英国信使》( Mercuius Britannicus);保皇派的代表报刊是同年创办的《宫廷信使》(Mercuius Aulicus) Ⅱ,弥尔顿与《论出版自由》

1643年,国会恢复出版特许制度,成立出版检查委员会,弥尔顿在被国会召去质询时发表了著名的演说辞《论出版自由》,并于1644年以小册子形式正式出版。

《论出版自由》的三个要点:

①提示书报检查制度中存在的无法解开的矛盾,从而说明人在接受智慧方面应有的“知”的权利。

②强调革命者绝不能因集团利益而自食诺言,重复封建王朝钳制出版的政策。

③第一次明确提出,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权利。

《论出版自由》与“意见自由市场”

弥尔顿认为出版自由的实质性目的有两个:

其一,是开明地听取人民的冤诉……

其二,是容忍不同意见的争论。

“因为通过这些不同的意见,能启发思路,开阔视野,即便它们是无用处的尘土,也能成为擦亮真理的武器。因此,帮助人们认识真理,掌握真理的最好办法就是给予人们以言论出版的自由,使人民在理性的指导下,通过追求真理的反复修正过程,战胜谬误,最终把握真理。 Ⅲ,英国第一家真正的报纸:

英国大革命复辟时期,1665年11月16日国务副大臣威廉逊派穆迪曼在牛津创办了王室官报《牛津公报》(Oxford Gazette),是英国第一种单页纸式的,刊载新闻的,定期出版的印刷品。对开单张、两面印刷,逢周一和周四出版,有较多官方新闻,也有社会新闻,但没有言论。从第24期起,迁回伦敦出版,改名《伦敦公报》(London Gazette),至今仍在出版,每周出版4次,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报纸。

IV,新闻自由体制的形成

1,知识税的建立和废除

1688年的“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1712年英国政府开始对报刊征收“知识税”(Tax on Knowledge),包括印花税、广告税、纸张税等,后来增加了报纸副刊税。而此后反对知识税的斗争持续了百年。

1853年,广告税废除;1855年印花税废除;1861年纸张税废除。

2,禁止报道和评论政治新闻的传统被废除

约翰·威尔克斯(J. Wilkes)于1762年在自己创办的杂志《北方英国人》(North Briton)上发表文章批评国王乔治三世,被以煽动诽谤罪被捕,后首席法官宣布总逮捕状非法,总逮捕状制度从此废除。

1771年,国会对报刊报道和评论政治新闻采取默认态度,1803年,国会允许记者在后排旁听;1831年增设记者席,出现记者是国会“第四等级”(the fourth estate)的说法;1868年通过法案,承认记者报道和评论国会新闻不属于诽谤罪;1907年,国会自设新闻处,专门负责国会新闻发布的事务。

3,使用煽动诽谤罪压制新闻媒介的传统削弱

18世纪初,沿用17世纪的法律,凡是批评国王和国会的,均以煽动诽谤罪论处;1730

年后,陪审团可以对这类案件作独立判决,亦是一种进步;1769年,“朱尼斯案”确立了“批评国王无罪”原则;1792年,通过福克斯诽谤法案,明确给予陪审团以判决权,使诽谤罪有法可依,不能完全凭国王和大臣的好恶定罪。

文艺复兴时期,由于人文主义者反对宗教神学对人性的残害与思想的禁锢,主张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其时的新闻自由仅指言论自由;到了英国的弥尔顿时代,由于印刷术的广泛引用,新闻自由主要指出版自由;到报刊主宰各国之时,又主要指报刊自由;当今时代,在统摄原有含义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信息交流的自由。

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论述的思想至今仍震烁古今,其中主要包括:第一,以出版自由主义代替报刊集权主义①,因为每个人都有“知”的权利、发表言论的权利,只有这样,人类才能不断地接近与获取真理。因为真理不仅最无畏,而且他本身就需要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上通过激烈的角逐而胜出,他说:“谁都知道,除开全能的主以外就要数真理最强了。她根本不需要策略、计谋或者许可制来取得胜利。这些都是错误本身用来防卫自己、对抗真理的

花招”。②真理从本质上是不需要检查和许可的,他在议会公开宣称:“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与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③

第二,反对书报检查制度。他认为检查与许可是违背人类本性的,因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能够凭自己的理智判断真与假、真理与谬误。也就是说,每个人不仅有能力而且有权利做出正确的判断。他对出版检查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他认为这一制度无疑是“让20个横行霸道的统治者建立起寡头政治,给我们的心灵再度带来饥荒,使我们除了经过他们用衡量过的东西以外就不知道旁的东西”④其结果只能是“破坏学术,窒息真理”。所以,他力主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第三,弥尔顿第一次明确指出,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因为出版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力,同生命一样不可剥夺。它是宗教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前提,是一切自由之中最重要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一切最伟大智慧的乳母”。⑤因为说话和交流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唯一特性,它所形成的思想通过印刷这种技术与出版的方式传播给无数大众。他认为统治者用检查制度来压制出版自由,实际上就是在消灭人类的理性与生存尊严。这种做法既是对人性的蔑视,又是对人权的践踏。所以,他在议会大声呼吁:让我凭着良心自由地获知、自由地发言和自由地辩论。

就其对后世的影响来说,“出版自由”的提出无疑具有十分崇高的意义。因为它的提出不仅在人类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而且成为人类新闻传播史上的标尺,从而成为推动人类自由、民主前进的动力。对此,列宁曾经做过高度的评价:“出版自由这个口号,从中世纪末到19世纪,在全世界成了伟大的口号。

英国新闻立法史

英国出版自由之确立远非弥尔顿于1644年在议会上振臂高呼“出版自由”之口号就能立即确立的。当然,出版自由在此后又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斗争过程之后才逐渐确立。

查理二世于1660年复辟后建立了独有的专利制度,即垄断制度。这样,英王室与议会就平分了对新闻出版的最高控制权。1662年,英国议会制定了许可证法(LicensingAct)或称印刷管理法(Regulation of PrintingAct)。由于该法案不能适应政党政治与独立出版商的需要,所以,议会于1694年最终废止了出版管理法。该法案的废除标志着“事先约束”时代的终结。

从此以后,英国政府对新闻出版自由的管制主要限于以下三种手段:首先,实行征收“知识税”(即印花税、广告税和纸张税)。②1712年5月16日,议会通过第一个《印花税法》(Stamp Act)。其中详细规定了税率:半张或小于半张者,交半便士;半张以上不超过一张,交一便士;超过一张(4页)而不足六张者,交二先令;超过六张的书籍、税单、报表等均免税(旨在限禁短期发行的攻击政府的报刊)。③印花税法同时还规定了征收广告税和纸张税。其结果是印花税法案实施不到半年,英国所有的报纸有一半被迫停刊。其次,实行津贴制度。英国政府为了控制舆论,政府用津贴费用来贿赂记者、印刷商和报纸,以堵住他们的嘴。后来,津贴费用被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从而成为政府的一项制度。最后,议会还通过制定叛国罪和煽动诽谤罪的法律。

综上观之,英国出版自由其实是清教革命的权利延伸物。它的发展历经17、18与19三个世纪,由起初的只有中产阶级享有的新闻出版自由,到后来随着19世纪权利运动的发展,才逐渐扩展到每一个人的层面上。

【清教革命】

当代法国传媒政策与表达自由理念

(2007-09-19 01:30:52)

1944年夏至1945年初,随着法国本土的解放,法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法令对法国报刊体制和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变革。禁止各种附逆报刊,并将其财产收归国有,同时对新报刊的创办、旧报刊的复刊以及报纸的职能做了具体的规定。在这一新的环境下,大批新报刊应运而生,其中多数为原“抵抗运动”刊物以及由各左翼政党扶植的机关报。法共广泛地控制了第四权力 [[i]]( p.562)。从这一历史背景看,现今的法国报刊绝大多数同19世纪和20世纪初创办的报刊没有任何渊源关系。[[ii]]( p.71-75)抵抗运动的主导思想之一是对新闻工具实行控制,这一点左翼同样做到了。他们不愿报刊和广播再为资本家集团所控制。对电台实行了垄断。私人不准设立电台。国营的法国新闻社向各报社提供消息,新闻郎供应纸张。国家资助它自己的报刊,即三党联合政府的报刊。[2]( p.566-567)

自1958年始,在法国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宪法委员会,享有在某些条件下对法律进行审查的专属管辖权。宪法委员会涉及言论自由的决议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根据1789年宣言第11条的表述,思想与信息的交流是一种基本自由。这样,根据规定议会立法权限的宪法第34条,议会(而非行政部门)拥有宣布与这种自由之行使的基本保障有关的规定的专属管辖权。在行使其职权的时候,议会不能凌越那些被认为必要的东西——这是对必要与适当原则的一次重要肯定。因此,凡是与国家对广播业的垄断以及对政府或独立的官方机构允许设立的私营广播公司的核准有关的裁决,都不得不考虑通讯自由、技术限制和三种宪法性的目标:公共秩序的需要、对他人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宪法委员会称之为“多元主义”的维护,后者充分注意到了广播在这方面的特殊性质。[[iii]] ( p.67)

继后对所有的电子传媒实行国有化,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在序言里重申“凡具有和获得国家公共服务性质的财产和企业……应变成为集体所有。”[[iv]] ( p.273)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继承了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宪法的相关规定,肯定了具有获得国家公共服务性质的财产和企业应国有代的主张,继续坚持“出版给予自由,视听为国家垄断”的政策。因此很长一段时间,法国广播电视领域完全是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如法国电视二台、法国电视三台、法国电视五台、法国电视六台,以及法兰西广播电台及下属的5个节目台,它们的财源除了部分来自广告费和出售节目所得的一部分收外,主要靠国家的财政拨款,节目也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1978年,内阁加强了电台与电视台领域的国家控制,并规定破坏垄断的广播电台操作构成犯罪。这一规定受到宪政院的支持。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之前,法国媒体市场,其总体特点是国家垄断,没有竞争,不关心对私有企业的资助。[[v]] (p.27)采取这一政策的结果是传媒业在财政上对国家的依赖越来越强,政府、政党和各种利益集团对于媒介的控制也越来越强。

这一状况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心,他们认为这损害了法国新闻出版界的自由和独立的运作。加上60、70年代以来,新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媒介形态的多元化和国际化,频道容量的大幅增加,订阅服务和付费收看的有线广播电视服务逐步取代公共体制的普遍服务,使公共广播电视机构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同时这一危机还体现在公共服务广播电视体制得以生存的政治支持越来越少。现在法国政府倾向于支持商业广播电视所代表的民族产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而让公共广播电视自谋生路。国家与传媒的关系发生巨大的变化:国家逐渐退出对传媒产业的垄断控制,逐步形成双轨制。

1981年,社会党在“为法国提出的110条建议中”,强调要给予新闻出版界更大的自由权并使之多样化,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中实行权力下放,国家保证国有的法新社的独立自由性,允许建立私人地方电台,取消一切新闻检查,包括兵营和监狱里的新闻检查,制定条例以保证记者和报纸的独立性。社会党执政后立即兑现这些许诺:1981年通过宪法允许地方建立私人广播电台;1982年颁布法令放弃国家对视听的垄断,保证出版的多样化透明度,保证记者的地位和采访自由,从此法国广电事业不再由国家垄断。比起英国,这样的改变似乎来得太晚,不过总算打破了公共电视与政府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1984年一部新闻方面的法律又由议会通过。这项法律要求报纸和新闻公司公开有关所有权的某些信息,并采取措施来限制经济集中。该法限制了报社所有权的规模,并建立报社委员会的监督机构。1984年10月10日至11日,宪法委员会作出了一项里程碑式的决议:

首先,在1984年的“新闻法决定”(84-181 DC)中,宪法委员会驳回了基于新闻自由的挑战,判决所有权结构的公布要求并不侵犯新闻自由,相反,这些信息对新闻自由权的有效行使很有帮助。通过让公众了解新闻公司真正业主(dirgeants)的身份、同它们有关的经济业务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使读者们能够在报刊之间进行自由的取舍。公众由此可以对新闻界提供的消息有充分的了解。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在此处提出了两项原则:第一,在有关新闻领域的事务中,政党并不享有优越于普通公民的权利。第二,在适用这部新法规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妨碍宪法第4条所保护的政党活动。[5] ( p.68)

其次,在有关该法规在限制新闻界经济集中,维护多元化的安排时,宪法委员会强调立法只有两种合法目的:便利言论自由权之行使,并使之与其他宪法性规则或原则相协调。宪法委员会宣布要保护报业的“多元主义”——也就是说,要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是一项宪法目标:“这个目标就是:读者,作为1789年宣言第11条宣告的言论自由之要受益者之一,应当处在可以不受任何出自私人利益或来自政府之干扰而进行自由选择的地位上,而且,这不能被弄成一种商业事务”。[5] ( p.69)1984年的那部法律把任何一家报纸所能控制的总发行量限制在全国报纸总发行量的15%以下。宪法委员会对这种限制作了缩小解释,使之仅适用于那些通过兼并和合营来获得增长的发行量,而不适用于在市场竞争中成功地实现的发行量。宪法委员会还宣布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将来获得的发行量。

宪法委员会要求报社有足够大型的编辑队伍,并保证新闻记者的活动自由和作品发表的“观念自主权”。宪法委员会指出:“鉴于处理政治和普遍信息之报纸的多元化本身属于宪政价值

目标,且在事实上,如果这些报纸所针对的公众不能接触足够数量的不同内容和特征之刊物,那么1789年《人权宣言》第11章所保障的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交流就将无效。所需实现的实际目标是:由于对1789年宣言第11章宣布的自由而言,读者是其主要对象,因此后者应能行使自由选择,而不被私人利益或公共权力取代其自身决定,且不能使之成为市场所决定的事务。” [[vi]] ( p.99-100)

1986年保守党上台后,希拉克(Chirac)内阁寻求修正1984年的法律,以减少社会党在1984对新闻机构的调整,并试图中止对一些庞大报社帝国的指控。但由于受到社会党有力的挑战而作罢。在1985年底,社会党在离任前已经开始允许开办私人电视台,于但希拉克的保守党内阁则进一步寻求以多种方式改革广播领域,其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使最大的法国第一电视台(TF1)私有化。1986年9月30日和11月27日决定将法国电视一台和法国电视广播公司、法国电视电影摄制公司私有化,这实际上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对这些传媒领域的垄断;同年8月1日和11月27日的法律还再次重申出版自由的原则,保证出版业财源的透明度,限制报刊的垄断,给予出版和新闻平等地位。

1989年法国设立了一个新的机构——高等视听委员会(Conseil Superieur De L'Audiovisual,以下简称CSA),CSA成立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法国广电媒体的开放与自由。其负责的主要业务包括:提名各公营广电媒体的董事及董事长、提供政府或国会与广电产业相关的专业意见、管理及分配无线电波、广播电视执照的发放、监督节目内容、对财务报告及节目评估并惩处违反规范的媒体。CSA和美国FCC的不同之处在于,CSA没有负责电信方面的业务,而多加了像BBC的 Broadcasting Standard Commission的规范媒体的角色。CSA 虽然是由政府编列预算作为经费来源,但是却是完全独立的,并不代表政府规范媒体内容。

2000年8月1日,法国国会通过了广电法修正案,该法案的目的有二:一是改革公共电视系统;二是为无线电视数字化铺路。法国目前一共有四家公共电视台,F2、F3、F5和Arte。依据该修正案,法国政府必须将其持有的F2、F3的股权释出,成立法国电视控股公司(France Television Holding),这个公司对F2、F3有完全的管辖权。

这些法律的出台极大地放宽了国家对传媒领域的垄断与控制,也使得法国的传媒业发展呈现出一种全新的面貌。在私有化进程中,广播电视台业,出现了正面竞争的现象,在20世纪

80年代之后竞争代替了国家垄断(见下表)。从客观上看,这一改革确实促进了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广电节目的质量也提高较快。

表:法国各电视台市场占有率

资料来源:CSA/France Television

受视听媒介的影响,报纸的销售停滞,日报销售量下降,期刊却有良好势态,销售有所增加。近几年来,法国传媒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媒介的发展形势使电信、电视和网络交汇,界限不清了,经营视听的企业日益走向国际化,生产及消费形式呈多元化趋势。不过,就媒体企业未来发展来说,是国际企业,还是小企业更具活力呢?它对多元文化的发展是否具有威胁?

[7] ( p.27)由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因此法国政府出于保护本国文化的目换,对法语和欧洲节目进行一些限制。

总体说来,法国媒体的主要现代社会问题也是因所有权的垄断而产生的私人限制。随着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国新闻出版业渐向集中与垄断,传媒所有权集中于少数财团之手,这多少使得编辑权受到经营权的影响,也就是说媒体传播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垄断财团的

影响,这自然也就影响到了表达自由问题。但市场竞争对于表达自由到底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还需要时间来证明。

法国媒体政策之特色简析

(2007-09-19 01:32:07)

纵观法国对于媒体的改革道路和法国政府的态度,我们很容易看出法国与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等国的差异。如果我们比较一下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表达自由的条款和法国《人权宣言》相关的条款,我们也可以发现这种差别: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条宪法修正案并没有明确说明人民有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权,而是说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这条规定更没有说明言论自由的范围。[[i]]而法国的《人权宣言》的相关条款——第十条——则是这样写的:“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即使是宗教上的意见——而不受打击,只要他的言论不扰乱法定的公共秩序。”第十一条的表述是:“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交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除非根据法律决定的情形而必须为这项自由的滥用负责,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请注意我们所加下划线的部分,美国的第一修正案中没有类似的内容。我们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

我们认为,这一差别形成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得到初步的解释:

其一,人权宣言产生后的百年间,法国政局动荡不安,仅在1789-1879的90年间,就先后发生了重大政治危机13次:1789年的大革命、1792-1793年初反对君主立宪制的起义与处死国王、1793年夏秋山岳派夺权和建立“革命政府”、1794年热月政变、1799年雾月政变、1815年复辟、1830年革命、1848年二月革命、1848年6月工人起义、1851年政变、1870年革命、1871年巴黎公社、1877-1879年共和制危机与解决等等。政权更迭频繁,政变之声不绝于耳。历史表明,每一次政局的变动都会影响甚至损害新闻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而越是政局不稳定的政权越不敢放松对于传媒的控制,唯有政局稳定而又有足够自信的政治体制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表达自由,法国自然也不例外。

其二,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是与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的。产业经济的发展激发了以商业为目的新闻信息的需求的增加,它还为报业的财政独立做出贡献,许多人把它看作是出版自由的助产士。但出版的真正自由则取决于传统权力机构的衰退。法国是一个“强权政府”悠久的国家[[ii]]。路易十四摧毁了残存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把所有的权力集中到凡尔赛宫,并实行不召开全国议会的统治。[[iii]] ( p.266)他宣称的“朕即国家”,走的是一条君主绝对主义的路子。只要“国王陛下愿意时,他永远有权受理一切案件,无须说明缘由”。[[iv]] ( p.43)在国家权力的扩张下,整个社会无处不弥漫存在着权力的监管、控制和专断。其结果就是彻

底摧毁了人们现存的独立意识和自由意识,使之成为权力的附属物,成为从心态到行动的权力依附者[[v]] ( p.27)。正是基于这种“强权政府”的传统,法国的传媒与政府的关系就相当密切,这主要体现在:1)政府对报纸进行资助;2)政府对宣传政府的政策很欣赏并予以鼓励。同时,法国广播电视具有国家垄断的传统。二次大战结束后不久,法国建立了唯一的广播电视机构——法国公共广播电视公司(RTF)。公司负责人由内阁任命,国民议会决定对该公司的拨款,内政部官员直接对广播电视的内容进行监督,由此,媒介官员必须常常征求政府的指示和意见。直到蓬皮杜、德斯坦、密特朗时代,广播电视体制的改革才逐步展开,但改革后各个公司的管理委员会仍由政治家坐镇。

其三,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出,法国人在思考人权这一问题时,其指导思想与英美为代表的西方自由主义哲学理念有着细微差异。这种差异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十九世纪中叶密尔(J. S. Mill)就将自由主义区分为英国的传统与欧陆的传统。哈耶克(Hayek)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划分了英国传统与法国传统,[[vi]] ( p.61-82)他认为英国传统主要是由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所阐明的,其绝出的代表人物为大卫·休谟、亚当·斯密以及埃德蒙·伯克等,他们的思想是根植于普通法法理学的思想传统。与英国传统相反的是法国启蒙运动的传统,其间充满了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其代表人物是卢梭、重农学派和孔多塞。他注意到,英国传统主张有机的、缓进的和并不完全意识的发展,而法国传统则主张教条式的周全规划(doctrinaire deliberateness);英国传统依循试错程序(trial and error procedure),法国传统则追求强制有效的模式(an enforce solely valid pattern)。哈耶克比较认同英国传统的,他说:“英国的哲学家为诞生一个深厚且基本有效的理论奠定了基础,而唯理主义学派则完全错了。”[13] ( p.64)

大体说来以英美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念重“权利”而轻“义务”,重“个人”而轻“社会”,而法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则强调权利和义务之间平衡,注意个人与社会的平衡。这一点可以从萨特的一段话中看得很清楚,他在1945年深秋所作的题为《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演讲中指出:“我们是为自由而追求自由,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和通过特殊的情况追求的。还有在这样追求自由时,我们发现它完全离不开别人的自由,而别人的自由也离不开我们的自由。显然,自由作为一个人的定义来理解,并不依靠别人,但只要我承认责任,我就非得同时把别人的自由当作自己的自由追求不可。” [[vii]] ( p.277)存在主义在法国曾达到一种狂热的地步

[[viii]] ( p.3-4),表明萨特的思想是与法国流行的社会思想合拍的。也就是说法国的社会思想

中兼顾了权利与义务两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大革命时期,法国人不仅在1789年制定了《人权宣言》,而且还于1795年制定了《公民义务宣言》。了解了这一点,我们也就更容易理解法国的《人权宣言》与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差异了。

[[i]]对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美国人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严格按照字面的解释,或称为绝对主义的解释:即宪法第1修正案严格禁止政府侵犯人民的言论自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第1修正案绝对禁止国会颁布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是不妥当的,是有害的。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虽然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自由的法律,但是可以制定禁止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言论的法律。

[[ii]] 该传统且归功于路易十四和他的重臣简·巴蒂斯特·考伯特(1619—1683)。事实上,“考伯特主义”常习惯指法国的工业干涉主义或干预统治主义的传统。

[[iii]]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M].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iv]]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商务印书馆1992.

[[v]]李宏图.自由的失却与重建——论托克维尔的自由[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2).

[[vi]]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vii]]秦天、玲子编:《萨特文集》Ⅲ[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viii]]列维—施特劳斯在1969年12月31日的《纽约时报》上写道:“在法国,你知道,结构主义不再时髦了,一切客观性都被抛弃了,青年人的立场符合于萨特的立场。”转引自徐崇温:《结构主义与后结构主义》[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自由、责任和义务

(2007-09-19 01:34:17)

自由、责任和义务

2000年5月24日,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一次演讲中指出:“由于文化的不同,东方与西方在对人权的认识问题上也确实存在着差异。比如说,东方人注重人权中的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而我们西方则注重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思想自由等政治权利。东西方对人权的理解上的差异是有其深刻的思想原因的。在西方,我们将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我们信奉被称之为„个人主义‟的理念;而东方则认为集体或整体的利益最重要,这就是我们称之为„集体主义‟的思想。” [[i]]也许正是由于这种文化上的差异,我们可能难以理解和接受以英美为代表的“强调权利,而相对忽视义务;注重个人主义,而轻视社团的意义”的表达自由政策,而可能觉得法国的方式更亲切些。确实英美的媒体政策有其不足之处,甚至有人认为他们这种片面强调权利的偏狭态度,是今日西方许多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例如,对色情资讯、枪支正当控制等就在对自由的错误理解中遭到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人们的普遍抵制。“在美国,一旦立法者建议用法律来控制在电视或因特网上的暴力或色情图像的传播,就会引起知识分子们以表达自由为名的愤怒抗议。如果人们坚持„人权‟而不考虑„人的责任‟,这个问题就是无法解决的。人们听任暴力成为家常便饭,以至平均每个美国青年在达到19岁之前,将会在电视上看到4万次凶杀和20万次暴力。” [[ii]] ( p.250)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个人与群体、社会的互相依存。当然,不赞同绝对的个人主义的东西,并不意味着集权主义就是解决方案。正如马蒂厄所指出的那样:“集权政体的失败与悲剧,就是因为它们通过愚昧粗暴地统治个人而与个人主义对抗,并且企图以一种与事实明显矛盾的手段保证人民的幸福。问题并不是要限制个人的自由,而是要培养其责任感。” [17] (p.248)

法国的传媒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走的就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并重的中庸之道。前所指的CSA虽然其基本目的是确保传播自由,但同时也强调自由不是无限制的,他们特设专人24小时检视电视和电台的节目并接受投诉,尤其重视保障法国语言和传统,及少年儿童两方面,并强调这是他们重点工作之一,若在“自由”和“保护”之间作取舍的话,他们认为“保护”更为重

要。这一点与中国的传统哲学与传统文化颇有切合之处,[[iii]]深入了解和领悟法国有关表达自由的处理方案意义殊深。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国广播电视媒介的生存固然需要国家权力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支持传媒仅仅是国家的工具的理念。法国人似乎是乐意接受卢梭的观点的:“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体共同的力量来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iv]] (p.23) 也就是说卢梭的“公意”(general will)并不是要求放弃自由,而且是兼顾社会合作与个人自由的。在法国,从理念上说,公共广播电视体系一贯奉行客观公正的信条,遵循国家赋予的向人民提供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娱乐、保持公众之间相互理解、维系文化传统的责职。但是由于它在国家——社会关系结构中并不是完全独立自由的,在体制上仍然常常受制于国家,因此它承担的角色是两可的。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2000年法国政府和法国电视公司签订的合约中会明确规定各公共电视频道应负的社会责任。如合约中规定,在节目种类方面,一年的黄金时段中,必须至少有十二种类型的节目,而其中又必须有50%是文化性节目。

另外,法国政府与传媒的关系还通过新闻传媒的组织进行协调,如全法报业联盟、巴黎新闻公会、地方日报公会、省级日报公会、巴黎周报公会、专业新闻期刊联合会、新闻期刊联盟等报业组织,其任务是维护所属成员的合法利益,代表报界向政府机构、广告界等开展工作,如与政府谈判对报业的优惠政策等。在中国,没有一个新闻传媒的组织能够与政府平等地对话,这些现有的组织基本上都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无法正式地充当政府与传媒之间的协调者。毕竟中国的国情、政治体体制与法国有着根本的区别。

[[i]]http://xueshu.newyouth.beida-online.com/data/data.php3?id=dewojing&db=xueshu,德沃金复旦讲学纪要。 巴黎公社(法语:La Commune de Paris)是一个在1871年3月18日(正式成立的日期为同年的3月28日)到5月28日期间短暂地统治巴黎的政府。由于评价者意识形态的不同,对它的描述也存在很大分歧,有人认为它是无政府主义;也有人认为它是社会主义的早期实验;更有被认为标志当代世界政治左翼运动崛

起光辉起始里程碑,影响广大深远。马克思认为它是对他的共产主义理论的一个有力证明,而俄罗斯无政府主义之父巴枯宁则对此持反对意见,因为它既没有依赖于一个先锋队,也没有掌控国家或者企图建立一个新的革命政府,所以它实际上还是无政府主义。

1881年7月29日法国议会通过了《出版自由法》。这是发达国家中较早出现的正式的法律。这部沿用至今的法律明确规定:印刷和出版享有自由权;日报或定期出版物只要向检察院申报其名称、出版方式、经理姓名地址、报刊承印人,履行了这一手续即可出版,无需事先批准,无需交纳保证金。法律对新闻和其他出版物煽动犯罪、妨害公共事物、侵犯个人权利等行为,规定了某些界限、处罚办法和诉讼程序。

出台背景

从1789年到1881年,法国经历了确立自由的近百年磨难。失败后,法国的报刊再次被置于历届保守派政府的控制下,共和派与保守派的斗争构成了新的斗争格局。1887年5月,总统麦克马洪(M.MacMahon)企图建立军事独裁,启用保皇派布洛利公爵(A.Broglie)组阁。布氏对共和派报刊进行了空前的压制,几个星期内的报刊诉讼案达到2000多件。在法国新闻史上,这是最后一次政府控制报刊的尝试。在随后的大选上,共和派获胜,从1878年起制定新闻法。经过议会的多次辩论,“法国新闻自由法”终于在1881年7月29日通过。

1、法国革命以后资产阶级报业经受的曲折顿挫。

法国革命以后的报业随着政治的反复,历经顿挫,几度兴衰起落。但毕竟社会在进步,报业生存的政治环境逐步改善,报业规模也不断扩展,发行量增长很快。总体看来,从革命结束到19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报业演进的轨迹大致为:19世纪前期,官报和政党报刊占报业的统治地位;19世纪中后期,随着廉价报纸的兴起,出现了政党报刊和商业报刊并存发展的局面。

(一)19世纪前期,法国经历了两个政治时期:

(1)热月党执政和拿破仑称帝时期(1794.7~1814.3)

1795年热月党人建立的督政府重新制定新闻检查制度,并效仿英国于1796年起实行出版物印花税法,给报业套上了新枷锁。拿破仑独裁时期,恢复了印刷出版经营许可证制,对各报馆派驻了新闻检察官。1800年以后陆续取缔非官方报纸,到1804年巴黎只剩下4家官报:《箴言报》、《巴黎新闻》、《法兰西报》和《帝国日报》。巴黎以外的各省只保留一份报纸,政治新闻均仿抄《箴言报》。

(2)波旁王朝复辟时期(1814.3~1830.7)

路易十八复辟后,于1814年颁布了新宪章。在报业方面仍然保持了出版许可证制、预审制、印花税制。1819年司法部长塞尔推动制定了第一部新闻法,废止了预审制、印花税制,报业管理有所松动。当时较有影响的报纸有:保皇派的《法兰西报》,立宪派的《立宪党人》,自由派的《国民报》、《论辩报》。

极右势力的代表查理十世在位时期(1824~1830年),进行了猖狂的反攻倒算。1830年7月连续颁布密令,解散不听话的众议院,取消工商业主的选举权,恢复对报刊的种种限制,严厉镇压反对派。这些反动措施激怒了社会舆论,巴黎人民发动“七月革命”,推翻了查理十世政权。

(二)19世纪中后期,廉价商业报纸兴起,法国经历了4个政治时期:

(1)七月王朝时期(1830.7~1848.2)

七月王朝是一个代表工商业和金融资本家利益的资产阶级政权,1830年通过的新宪法取缔了一些封建特权,扩大了选民范围和议会权力,并规定了新闻自由的条款。同年10月和12月,颁布减少出版保证金的数额,规定出版诉讼中陪审团有裁决权。法国报业暂时获得了较为宽松的环境。1835年发生了图谋杀害国王的事件,议会以此为借口通过法令,将出版保证金增加一倍,并建立对报刊漫画的预审制度。

这一时期的党派报纸有亲政府的《论辩报》、《立宪党人》,自由派的《国民报》,民主共和派的《改革报》等。两家著名的廉价商业报纸是《新闻报》和《世纪报》。

(2)第二共和时期(1848.2~1851.12)

1948年3月,政府颁令废除印花税、保证金等一切限制报业的措施,使新闻界享有充分的自由。一时间巴黎和外省各种政治倾向和风格的报纸纷纷涌现,售价相当低廉。同年6月工人起义被镇压后,种种限制新闻自由的措施如保证金制又恢复起来。

(3)第二帝国时期(1852~1870.9)

拿破仑三世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限制报业的规定有:限制报刊数目,取缔反对派报刊,巴黎只留11家报纸;恢复报刊预审制,报纸有义务刊登官方文告,外省政府可以随时警告和处罚当地报纸。1860年以后管制有所放松,1868年5月正式废除新闻预审制,允许创办新报。

这一时期的主要官方报纸是《箴言报》。主要党派报纸有中间偏右的《论辩报》,天主教的《宇宙报》,封建正统派的《团结报》等。后期创办的新报中影响较大的有《费加罗报》、《觉醒报》、《灯笼》周刊、《小新闻报》等。

(4)第三共和前期(1870.9~1881.7)

1881年7月29日,法国议会通过《出版自由法》。它是法国大革命以后新闻出版自由发展进程的全面总结,是法国新闻界为争取新闻出版自由而进行的长期斗争的成果;对《人权宣言》的言论出版自由提出了一些具体化的措施,对法国报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巴黎公社时期的报刊状况及公社新闻政策的教训。

(一)巴黎公社时期的报刊状况

1870年巴黎公社起义是人类历史上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尝试。当时巴黎约有近四十种支持公社的报纸,这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出版的第一批革命报纸,是公社事业的一条重要战线。这些报纸阐述公社的任务和目标,公布公社的各项法令和决议,向人民解释法令、决议的内容和意义,揭露“国防政府”的投降卖国政策,反映群众要求,从而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为捍卫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这些报纸中,最重要的有:

(1)《法兰西共和国公报》,是巴黎公社时期最重要的报纸,巴黎公社机关报。除发布公社各项重要宣言、法令、决议和指示外,还报道有关军事、社会、政治、经济和文教方面的时事新闻和公社委员会会议纪录。

(2)《杜歇老爹报》,为公社时期影响最广、发行量最大的报纸。重视并大量刊登读者来信,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并主动向公社提出建议。

(3)《社会革命报》,很有影响的普鲁东派报纸,注意同反动政府作斗争,探讨有关人民生活的社会问题。

(4)《公社报》,是普鲁东派另一份有影响的报纸。发表了许多讨论公社的社会和经济任务的评论文章。后在公社内部斗争中被勒令停刊。

(二)巴黎公社新闻政策的经验教训

(1)公社时期的革命报纸积极宣传巴黎公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劳动人民的呼声,为捍卫公社进行了顽强的斗争。它们的经验是无产阶级新闻工作的宝贵财富。

(2)但由于斗争形势复杂,加之公社内部存在着两派分歧,不少报纸卷入了内部斗争,有的还发表过一些为敌人张目的错误言论,造成很坏影响。

(3)从全局来看,公社领导的新闻政策失之过宽,这更是一个深刻教训。当时巴黎还有不少报刊是敌视公社并且攻击诽谤公社政策的,公社领导人对此没有采取果断的查封措施,这些反动报刊的造谣污蔑,使公社失去了中间阶层特别是农民的支持,这是公社失败的原因之一。

3、法国报业近期的一般情况。

(1)90年代中期法国共出版日报118种,期发总数约为1368万份,每千人拥有日报237份。

(2)法国报纸按习惯分为巴黎报纸和外省报纸两大类。前者在巴黎出版,有全国性影响;后者在巴黎以外出版,可进一步分为大区报、省报和城镇报。

(3)巴黎报纸以往有言论性和消息性之分。言论报重视国内外政治时事,有较多的评论分析,一般代表某一政党或政治派别;消息报侧重于新闻报道,特别是地方新闻、社会新闻。战后言论报纷纷淡化党派色彩,增加消息报道和娱乐性、趣味性内容,因而两种报纸的差异缩小。

90年代后期,巴黎主要报纸为《费加罗报》、《世界报》、《法兰西晚报》、《解放报》、《人道报》、《巴黎日报》。

(4)外省报纸一般都是消息性的,不注重政治评论,侧重于地方新闻。每家外省报纸又发行众多的地方版,占领广大城镇市场。地方版有部分内容是报社统编的,其余则是所在乡镇的新闻和广告。90年代发行量最大的地方报纸是:《法兰西西部报》、《北方之声报》。

(5)法国杂志出版远比报纸兴旺,目前公开出版的期刊一万四千多种。全年发行几十亿册,读者普及率居世界前列。除新闻类期刊外,消闲娱乐性期刊、广播电视期刊占有较大的份额。

4、法国共产党报刊的演变。

(1)法国共产党的报刊开始登上政治舞台是在20世纪初。1904年社会党创始人让•饶勒斯在巴黎创办了《人道报》,作为社会党机关报。

(2)1914年后由总编辑加香领导。1923年确定为法共中央机关报。

(3)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为维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支持被压迫民族的斗争,报道和宣传社会主义苏联,推动反法西斯人民阵线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4)1939年8月被封闭后转入地下秘密出版。德军入侵后,它不断揭露贝当政府的叛国行径和德军罪行,鼓舞人民为解放祖国而战。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资产阶级报业形成垄断的同时,无产阶级报刊仍在艰难地力求保持和发展自己的阵地。战后法共中央机关报《人道报》公开出版,继续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而斗争。当时它是全国最有影响的政治报纸。该报重视联系群众,建有广泛的工农通讯员网,能够及时获得来自群众的信息和呼声。1951年起每年举办报刊节活动,内容丰富多彩;是党和报纸联系群众的又一种生动形式。该报在经营上注重依靠群众,战前曾在各地建立“保卫人道报委员会”,战后改为“人道报推销委员会”,用以发动群众筹集资金、推销报纸。由于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化,70年代以后销量下降,财政困难。

(6)从20年代中期起,法共逐步建立了党报体系,有理论刊物、地方党报,还有一些大企业的基层党报。法国共产党除《人道报》外,还出版理论刊物《共产主义手册》、时事周刊《革命》、农民刊物《土地》、经济科技报纸《前进报》,以及地方党报《今晚报》等,法共领导的工会、青年团也有自己的报刊,从而形成党的报刊体系。

6、法国广播电视体制的演变历程。

法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三个阶段:

(1)国营为主、允许私营的时期(1922~1944年)。

广播诞生后,法国私营电台纷纷出现,1923年国会通过法案,规定广播事业为国家专利,私人只有经邮电部特许方可经营,并且不得妨碍国营广播和公共利益。这一时期,法国广播事业有了初步发展。1935年法国开始电视试播,1938年定时播放少量的电视节目。1940年德军侵人法国,打断了法国广播电视事业的正

常发展。

(2)国家垄断时期(1945~198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戴高乐政府接管了国内所有的广播设施,1945年颁布法令,取消私营电台特许经营制,不再允许私人经营广播,从此开始了长达三十多年的国家垄断体制。在管理形式上曾有过多次变化,但并没有改变广播电视国有国营的基本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历届政府都保持着对广播电视的直接控制,广播电视在政治和业务上的独立性是难以同其他西欧国家相比的。这一时期法国广播电视事业的规模有了重大发展。

(3)国营私营并存发展时期(1982年以后)。

1981年密特朗就任总统后着手体制方面的改革,1982年通过新的《视听传播法》,允许民间广播存在。此举不仅发展了公私并存的格局,而且使私营电视的总体势力超过了国营电视。

7、法国目前主要的公共台和商业台。

(1)法国目前主要的公共广播主要由法国广播电台经营,下面分设四个台:国内台、文化台、音乐台和新闻台。法国广播电台还领导各地有单独编制的地方广播电台。这些台和法国广播电台联结成网,定时转播后者的节目,另外还自行编播地方节目。

(2)法国公共电视主要为电视二台、电视三台,它们同属法国电视台领导。两台各办一套全国性的综合节目,二台强调群众性,三台突出创新特色。

(3)公共广播电视还包括:法国国际广播电台、法国海外领地广播电视公司、法国广播发射公司、法国视听节目制作公司等。

(4)主要的商业广播电视有:新频道电视台,也称第四频道,它是欧洲最大的收费电视台。另外还有法国电视一台和电视六台,前者是法国最大的全国性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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