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既可能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于商品的包装上,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同一种商品”及“相同”商标的含义。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得到了被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
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润,有的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某种荣誉,有的是为了与名优产品争夺销售市场,但不同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包括责任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必须“明知“,而判断这种”明知“应主要综合分析以下几点:(1)买卖、交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方式与时同、地点;(2)买卖双方成交价格;(3)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手续;(4)行为人对该种商品的认识程度。
本罪客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又损害了注册商标商品的信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客观方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假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既可能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于商品的包装上,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同一种商品”及“相同”商标的含义。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得到了被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
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润,有的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某种荣誉,有的是为了与名优产品争夺销售市场,但不同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包括责任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必须“明知“,而判断这种”明知“应主要综合分析以下几点:(1)买卖、交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方式与时同、地点;(2)买卖双方成交价格;(3)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手续;(4)行为人对该种商品的认识程度。
本罪客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又损害了注册商标商品的信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客观方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假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