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

简答题(10)

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该款第(七)项规定了兜底条款,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职责分工,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除《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的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外的其他各项所列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工作。为增强《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操作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拒绝交易的方式、限定交易的方式、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具体表现、差别待遇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分别设立单独条款作了细化规定。

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形式

卡特尔,是指横向协议,是由处在相同生产阶段的经营者,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所订立的协议,也称水平性协议。

其主要形式包括:

1,价格卡特尔,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典型的竞争方式,它为世界各国所禁止,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价格垄断。

2,数量卡特尔,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这是一种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商品的供应数量减少,必然导致市场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地区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它是指经营者之间分割地域、客户或者商品市场的行为。这种画地为牢的行为限制了经营者之间正常的自由竞争。

4,技术进步卡特尔,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买新技术、新设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经营者之间的限制开发协议是破坏竞争,阻碍一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行为。

5,联合抵制卡特尔,联合抵制交易。它也称集体拒绝交易,即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的竞争对手、供货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其目的是排斥了其他竞争对手,维护了自身垄断地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简述回扣/折扣的区别

所谓回扣就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即价格折扣,也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回扣与折扣两者区别主要有:

1,公开明示的、还是秘密给付的,这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公开明示的即为折扣,秘密给付即为回扣。且:回扣的支付方和收受方均不入帐;折扣则与之相反。

2,是否只能由卖方支付。回扣二者皆可,其接受者主要是对交易活动起影响作用的个人,但绝不是付给处于独立中间人地位的其他人的;折扣则只能由卖方支付,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且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而不能给其经办人员。

3,折扣的支付内容主要是现金,(在某种特殊条件下,折扣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存在,如买

一赠一,有奖销售等;而回扣的支付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是现金、实物、劳务等,但其数额常常超过正常的商业馈赠。

4,性质不同。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严格禁止,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作为一项商业惯例是受国家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的。

简述传销/直销的区别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区别:1,直销是合法的,传销是非法的。

2,直销是单层次组织的,传销是多层次组织的。

3,直销是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酬劳,传销是团队计酬的。 4,直销不收取入门费,传销骗取入门费。

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三种情况:一是谎称有奖销售实则无奖;二是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三是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属于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

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

最高奖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注意必须是个人消费。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

农民生产性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执行。(适用本法)

简述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都是由第三方机构从事的活动,两者的目的都在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简述经济集中的表现形式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高层兼任,及企业的管理或监督机构一半以上同时有对方企业的领导班子任职,从而使两企业产生协调性关系。

其他形式,例如通过购买债权、订立供货合同、确定管理和投资计划等行为以及建立合营企业等可能使一企业受制于另一企业的行为。

简述经济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

两阶段审查

1.第一阶段:初步审查(30日)

(1)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不得延长),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2)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则进入第二阶段审查。

(3)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第二阶段审查(90日+60日)

(1)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2)有法定情形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简述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目的不同。反垄断法为了防止竞争不足,主要是从宏观上维护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反

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主要是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 2,作用不同。反垄断法的作用是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主要不是为了维护个别主体的的具体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在于保障静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规范方式不完全相同。反垄断法的规定和使用较为笼统,灵活,政策性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具体的侵权行为。

4,调整方式和救济不同。反垄断法注重事前管制,偏重行政手段,民事和刑事手段次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注重事后救济,以民事手段为主,行政和刑事手段次之。

简答题(10)

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该款第(七)项规定了兜底条款,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职责分工,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除《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的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外的其他各项所列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工作。为增强《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操作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拒绝交易的方式、限定交易的方式、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具体表现、差别待遇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分别设立单独条款作了细化规定。

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形式

卡特尔,是指横向协议,是由处在相同生产阶段的经营者,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所订立的协议,也称水平性协议。

其主要形式包括:

1,价格卡特尔,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典型的竞争方式,它为世界各国所禁止,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价格垄断。

2,数量卡特尔,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这是一种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商品的供应数量减少,必然导致市场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地区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它是指经营者之间分割地域、客户或者商品市场的行为。这种画地为牢的行为限制了经营者之间正常的自由竞争。

4,技术进步卡特尔,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买新技术、新设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经营者之间的限制开发协议是破坏竞争,阻碍一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行为。

5,联合抵制卡特尔,联合抵制交易。它也称集体拒绝交易,即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的竞争对手、供货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其目的是排斥了其他竞争对手,维护了自身垄断地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简述回扣/折扣的区别

所谓回扣就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即价格折扣,也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回扣与折扣两者区别主要有:

1,公开明示的、还是秘密给付的,这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公开明示的即为折扣,秘密给付即为回扣。且:回扣的支付方和收受方均不入帐;折扣则与之相反。

2,是否只能由卖方支付。回扣二者皆可,其接受者主要是对交易活动起影响作用的个人,但绝不是付给处于独立中间人地位的其他人的;折扣则只能由卖方支付,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且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而不能给其经办人员。

3,折扣的支付内容主要是现金,(在某种特殊条件下,折扣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存在,如买

一赠一,有奖销售等;而回扣的支付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是现金、实物、劳务等,但其数额常常超过正常的商业馈赠。

4,性质不同。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严格禁止,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作为一项商业惯例是受国家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的。

简述传销/直销的区别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区别:1,直销是合法的,传销是非法的。

2,直销是单层次组织的,传销是多层次组织的。

3,直销是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酬劳,传销是团队计酬的。 4,直销不收取入门费,传销骗取入门费。

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三种情况:一是谎称有奖销售实则无奖;二是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三是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属于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

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

最高奖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注意必须是个人消费。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

农民生产性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执行。(适用本法)

简述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都是由第三方机构从事的活动,两者的目的都在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简述经济集中的表现形式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高层兼任,及企业的管理或监督机构一半以上同时有对方企业的领导班子任职,从而使两企业产生协调性关系。

其他形式,例如通过购买债权、订立供货合同、确定管理和投资计划等行为以及建立合营企业等可能使一企业受制于另一企业的行为。

简述经济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

两阶段审查

1.第一阶段:初步审查(30日)

(1)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不得延长),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2)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则进入第二阶段审查。

(3)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第二阶段审查(90日+60日)

(1)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2)有法定情形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简述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目的不同。反垄断法为了防止竞争不足,主要是从宏观上维护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反

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主要是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 2,作用不同。反垄断法的作用是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主要不是为了维护个别主体的的具体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在于保障静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规范方式不完全相同。反垄断法的规定和使用较为笼统,灵活,政策性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具体的侵权行为。

4,调整方式和救济不同。反垄断法注重事前管制,偏重行政手段,民事和刑事手段次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注重事后救济,以民事手段为主,行政和刑事手段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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