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规则盛行与社会诚信缺失的思考

社会发展·SocialDevelopment

内容提要:诚信是现代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所有领域的共同准则。诚信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社会潜规则盛行则是造成当今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潜规则的滋生会引发大量非诚信现象或行为的出现。潜规则的滋生侵蚀现代诚信生成的规则或制度基础。促进我国社会诚信建设,需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社会潜规则。关键词:社会诚信潜规则制度文明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23(2011)04-0068-04

关于潜规则盛行与社会诚信缺失的思考

文(云南行政学院,云南昆明

650111)

构的急遽变化,社会诚信状况不但越来越差,有些

一、诚信缺失已经成为我国

·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

问题

现代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的社会,诚信是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所有领域的共同准则。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无不凸显着诚信的价值并要求践行诚信。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是一种公民和法人的理性精神,而且是体现契约精神的道德规范;不仅在行为人之间建立诚实缔约、积极履约的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可对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且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诚信是现代民商法普遍认可的最高法律原则,有人称之为“帝王”条款。尽管在现实的生活工作中,在不同的领域,讲诚信有着不同的表现,但其精神实质是一样的。在经济生活中,就是要公平交易,恪守合同,反对假冒欺诈;在日常工作中,就是要实事求是,言行一致,反对欺上瞒下;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就是要坦诚相见,以诚相待,反对坑蒙拐骗。

自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诚信缺失的问题就一直困扰着中国社会。应该承认,就总体上而言,当前中国社会的主流是讲诚信的,但一部分人、一部分组织或机构的诚信的确存在问题,特别是随着近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的自由迁徙和社会结

[作者简介]包兴荣,男,云南行政学院副研究员。[收稿日期]2011-06-30

方面甚至极其糟糕,这已经成为中国一个显著的社会问题。社会诚信状况差主要表现在来自目前

·

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商业欺诈、市场欺诈、价格欺诈、医疗欺诈、保险欺诈。种种欺诈现象导致毫无“社会诚信”可言的“社会恶习”层出不穷、泛滥成灾、祸国殃民、愈演愈烈……,比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西瓜膨大剂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唐骏“学历门”事件等等,可以说,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存在着被广泛认可的社会诚信缺失的现象。据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2011年2月的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对于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仅有4.8%的被访者评价“好”,

48.7%评价“一般”,接近半数(46.6%)被访者认为社

会诚信状况“差”,甚至“很差”,说明总体评价较低。诚信问题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并非只是金钱方面那么简单,它还直接关系着社会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高低,关系着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及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某种意义上,诚信缺失直接导致了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大量的社会学研究表明,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普遍的信任(trust)危机。诚信缺失不仅加大社会运行成本,破坏市场机制和市场经济规则,而且引起社会伦理和社会生活的混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诚信缺失就像社会肌体的一个毒瘤,已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明显的消极影响,已使我国经济秩序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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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4期

买房先交定金、买车被搭售保险等诸多消费潜规则等等。

二、社会潜规则盛行是造成当今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

潜规则亦可称为“暗规则”、“隐规则”或“行规”。“潜规则”是个相当中国化的概念,近似于西方学术界的“组织政治”一词。依据吴思的定义,我们可以将“潜规则”归纳为:违反正式的法律、法规或者违背道德原则的不成文的规则,这种规则是在当事双方与正式规则三方进行博弈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被广泛传用的规则,且倘若按此规则行事给当事双方带来的利益远大于按正式规则行事[2]。潜规则是相对于显规则而言的规则,显规则又称显在规则、正式规则,是在社会中公开宣传,以法律、道德、规定等形式存在的各种规范制度。潜规则与显规则的本质区别在于规则本身内含的价值理念不同,显规则是集体理性的产物,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潜规则是个人理性的产物,其价值取向是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潜规则属于一种边缘行为,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它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博弈行为,这种博弈不是公开对话、协商,而是隐蔽地进行讨价还价,以达到自己或“圈内”人的种种经济目的。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潜规则”是依附并潜在于法律制度之内的规则,本质是私欲的扩张和法外权利的追求。潜规则之所以也是规则,是因为若有人违背了它,同样会受到惩罚;当然,受惩罚时表面上的理由并不是你违反了潜规则,而是以违反了正式规则作为惩罚的依据。潜规则的形成是基于行为被违规多次强化的结果,需要人们在不断的“试错”中逐步摸索,在反复的失败、碰壁和“尝到甜头”中适应并认同。从功能效应上讲,潜规则大多与显规则相抵触,相矛盾,甚至相对抗,只是在显规则缺席的情况下,潜规则才有补缺的可能,但这部分“潜规则”毕竟为数较少。

“潜规则”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必然现象。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应该是正式规则主宰公众生活的社会。潜规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潜规则主导乃至主宰了社会生活,消解正式规则并使之事实上虚置空设。相关研究显示,潜规则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并时刻发挥作用。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相对显规则而存在的潜规则对社会生活的支配,已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3]西方治理社会更多是靠硬性的制度,虽然也有弹性的存在,但不像我们的社会中,潜规则如此丰富、顽强,以至于很多时候取代了正式的制度,使严格意义上的制度变成了装饰品。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11年1月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83.4%受访者认为潜规则比显规则更有效。中国的潜规则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不仅各行各业存在着属于这个行业的特殊“潜规则”,比如说演艺圈里的“用性换戏份”、商贸界的“高额进场费”“陪睡换订单”、医药行业的“药品回扣”、出版界的“买卖书号”……。而且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着很多潜规则。比如饭店吃饭限定包间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

潜规则已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种流行病,国人由痛恨转变成一定程度上容忍、羡慕甚至自愿效仿。

考察当前中国社会如此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从现实与社会的原因来说,除了市场经济本身弱点与消极面的泛化、在对失信者处罚力度上还缺乏有效的措施、诚信教育不够、一系列的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等原因外,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潜规则的盛行实际上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据笔者的观察和研究,潜规则盛行主要会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社会诚信,造成社会的诚信缺失:

一是潜规则的滋生必然引发诸如不讲真话、不守信用、没有信誉、弄虚作假、做局等非诚信现象或行为的大面积出现。潜规则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上不了台面,见不得阳光。潜规则扭曲公平正义,代表的是行业内某些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和意志,充当的是不当利益的保护伞,因而不便言说、不便公开,并且经常需要加以掩饰。潜规则的强势存在,让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模糊是非,放弃原则,让说一套,做一套;明一套,暗一套;当面一套,背地一套之类的两副面孔或两面手法大行其道,造成“人格分裂”和“法格分裂”,导致普遍的伪善和虚伪,从而产生诸多非诚信现象或行为。潜规则的存在把善良的人们逼入到一个两难选择的尴尬处境之中,人们为了生存要么“就义”,要么“投降”。潜规则造成了一种“适者生存”的压力,为了生存,人们能做的,似乎只有更好地适应既有规则而不管其是否合理,是否有价值。但潜规则毕竟是潜规则,是受正式制度和主流意识形态排斥或贬斥的隐性行为,就精神层面看,个人为此将会付出道德和尊严感。在一个潜规则泛滥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行为标准而以不受惩罚为行为标准,不患违触法条但求逍遥法外,不以行为不端为

·

耻而以社会上还有更恶劣的情形自安。潜规则使人们把正常的事当作不正常的事来看待。当一个社会里各种“潜规则”横生,人们都普遍按照这种潜规则“被”生活的时候,民众将被逼得心理畸形,诚实朴素的淳朴民风将不复存在,正义和德性也会难以得到鼓励和张扬,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必然变得十分脆弱。

二是潜规则的滋生侵蚀现代诚信生成的规则或制度基础。美国学者福山认为,信任是“在正式的、诚实和合作行为的共同体内,基于共享规范的期望”[4],所谓的共享规范就是人类社会经过上百甚至上千年的积淀才得以形成的,可能是一个社会的宗教、传统、风俗、习惯、价值观等等。信任的建立离不开“共享规范”这一纽带,在现实生活中,规则是共享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现代诚信以契约为基础,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其建立在规则伦理基础之上。人们之所以诚信,是因为受到显规则的制约;之所以不敢背信弃义,之所以信任他人,是因为相信这些显规则的有效性。诚信的中心不是个人人品,而是履行义务,并有能力履行义务。规则诚信要求行为者出于对规范的遵守而履行承诺,履行了外在的规范就等于尽了自身应尽的义务,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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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SocialDevelopment

守了底线伦理。任何社会都需要规则。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定义,“规则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现代社会良性发展的基本元素。潜规则是显规则之外的另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一套另类的行为准则和评价系统。潜规则的可怕之处在于,它从表面看是规则,实际却是一种颠覆。潜规则易于引发组织内小团体的形成,损害组织刚性制度的神圣性。一方面,“潜规则”在各自的领域内默认者众多,众人又“自觉”遵守,故是否违法,当事人根本不当回事。另一方面,潜规则往往造成显规则在其内在的约束力度、强度、幅度和刚度四个层面上出现弱化趋势,使正式制度形同虚设。法律难以在一切具体场合准确无误地起到维护公正的作用,而当显规则因缺乏效力无法实现有效性承诺时,公众就会逐渐失去对显规则的信任和对秩序的尊重。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曾言,“在每一个群体中,都有不顾道德规范,一有可能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也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其潜在的收益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恪守信用的人也会违反规范”[5]。当潜规则大行其道的时候,将会排挤、侵蚀更多的显规则,甚至以潜规则的理念方式,主宰显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对社会诚信的堤防造成深度冲击。

力保障人权,保证人们的选择符合理性的要求,限制恣意,实现形式正义、保证适用结论妥当性。当前中国程序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程序正义意识不发达,程序法规不健全,现有一些程序法的条款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完善中国程序法治建设的途径:第一,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第二,完善程序法制体系,强化法律体系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对应性建设;第三,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改革现行的程序制度。三是加强法律实施,加大执行力度,严格依法监管。真正的法治社会,不仅仅要看制定了多少法律,更要看法律的执行情况。很多时候,我们不缺制度规范,缺少的是对制度规范的落实或严格执行。必须在健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法律实施,严格依法监管:第一,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一切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不管职务高低,都应依法惩处;第二,要改变所谓“法不治众”观念;第三,科学界定法律和政策的弹性空间,尽可能减少所谓“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弊端,避免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公;四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法治政府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在法治的基础上,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章严格遵守制度恪守程序。建设法治政府,真正实现法治政府的关键是约束权力,“将所有的权力都纳入宪法和法律的管辖之下”。如果权力在使用中可以不受制约、不受约束,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必须立法约束目前官员过大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6]: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使政府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二是改革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大力削减政府职责。

三、清除社会潜规则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1.全方位推进法治建设。以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控制代

替人治状态下的随意性社会控制,以法律救济取代自力救济乃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也是解决潜规则问题的必经途径。法的统治要求人们服从法律而不是遵从人情,或者说法治是法的统治而不是人情的统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形成法律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建设的大功告成。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仍然繁重艰巨。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途径,一是健全法律政策。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健全法律政策:第一,尽快推出急需的立法,用法律规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二,修改完善已经制定的法律,使之与时俱进,更加切合实际;第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增强法律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尽量使之公平公正、合乎情理;第四,加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配套立法,使之更加细化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二是完善程序法治建设。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在当代的法治建设中,程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法治的制度基础。在《正义论》作者罗尔斯看来,法治就是通过程序实现法律正义。程序法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有效的制度。程序法治的重中之重是其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含量。程序法治的意义和作用在于:控制国家权

2.加强对违规者的监督和制裁,强化规则意识教育,

提高公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违规者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制裁不力,容易诱发“潜规则”。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对违规者的监督机制:一是对监管的部门要实行更严格的问责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有关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尽职尽责;二是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比如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使显规则能够令行禁止,使潜规则望而却步;消除权力崇拜和特权观念;提倡言论自由,保障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因为有了公开透明的平台,人们才会有挑战“潜规则”的勇气和信心。网络被人们称为“最廉价的监督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监督方式,网络监督实现了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已成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构成和最佳结合;三是每个公民尤其是公职人员要从我做起,自我监督,要真诚欢迎他人的监督,要勇于去监督别人。当今世界上一些法治严明的国家,治理潜规则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对其“零容忍”。必须加大对违规者的制裁,让不遵守规则的人受到应有的严厉惩罚,使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公民规则意识的强弱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文明的重要标志。应通过教育和制度约束的双重手段,大力加强和确立全社会的规则意识。公民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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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培养应着重体现在:权利意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意识界。要创作为大众所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发展社会廉洁文化,让廉洁文化进家庭、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营造优良文化环境,增强全社会抵制潜规则的自觉性。

(正当程序意识)、权利的节制意识(控制权利的“超前消

费”)、自觉守法意识、社会公德意识。

3.加快改革步伐,大力倡导遵守社会规范,培育健康

社会心态。潜规则现象实际是我们的社会体制在一些地方不完善的表现。要整体推进深化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在内的全面改革,加紧建立完善市场经济相关法律和各项制度,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领域的改革,特别是医疗、教育、住房、食品、安全生产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的改革,加快改革步伐,缩短新旧体制转型的过渡期,铲除潜规则生存的体制性土壤。社会规范是社会中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按照诺斯社会制度或社会规范的经典解释,社会规范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他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社会规范根据韦伯的理解,是社会最基础的东西,是社会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因素。综合来说,一个社会中的社会规范主要存在宗教伦理规范、法律性规范和习俗性规范三种类型。固然,现代社会的主导性社会规范是法律性规范,但社会中的道德、习惯、惯例、风俗等民间法也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某些时候,法律的有效性,还依赖于这些民间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它。社会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发演生的秩序”,它们广泛存在并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其作用。石秀印和葛瑛山(1991)的研究表明,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的动机,主要有:追求与规范一致的高层次的精神满足;为避免不遵从规范而受到惩罚;想通过遵从规范获得奖励。社会规范就个体心理学意义来说,它是个体社会行为选择及定向的工具。社会规范对人行为的约束包括两个方面[7]:(1)心态的约束。(2)道德规范约束。一个社会的规范需要全体社会成员遵守,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于明文规定的行为规范的普遍性遵守,这要求无论是精英还是普通民众,在规范面前都是没有特权的。

5.必须打破以身份为标志的等级制度,建立人人平等

的契约体制。“潜规则”的存在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地位不平等。一部分人获取了高人一等的特权和法律地位。这些特权使他们不劳而获的摄取弱势一方的财物。消除社会潜规则必须消除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地位不平等。身份是特权的渊源、身份是特权的实质根据,身份制度必然导致社会流动性弱化和社会阶层固化,造成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地位不平等。用契约取代身份的实质是用平等取代等级,用法治取代人治。“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必然带来对人的意志的尊重,必然带来契约自由和权利处分自由。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巨大进步和发展,它可以看作是由传统非法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中国正加快步伐向‘契约社会’过渡,教育制度、公务员制度、选举制度的改革,无不在削弱身份的优势,使利用身份获取利益的余地大大缩小”。尽管“身份”在淡化,但无可讳言,身份传统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有的还很严重,现实生活中,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等级观念依然存在,渗透到各行各业,“官本位”思想就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仍未完全完成。中国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告别“身份社会”,舍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六大原则无他途。当前应着力塑造体现这些原则的制度、观念和文化,对与此相抵牾的应尽力铲除或抑制,符合的则应努力发扬光大。更具体地说,当前对于权力应加强监督和制约,对于资本应加以合理引导与约予更多的关注与支持,并在制度层面把这些原则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崔宜明.契约关系与诚信[J].学术月刊,2004,(02).[2]马洁.中国潜规则研究文献评述[J].文教资料,2010,(03).[3]孙立平.腐败使我们失去了什么?[EB/OL].http://theory.

束,尽量用其利而避其弊,对于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则应给

·

4.建设廉洁文化,培育公民职业精神。遏制潜规则,制

度建设固然重要,但如果不重视廉洁文化建设,忽视人的思想素质陶冶,潜规则就难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廉洁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体系,它在抵制腐朽观念、遏制潜规则和腐败行为方面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在治理潜规则过程中,建设并弘扬廉洁文化,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一要以廉政文化建设促进廉洁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确立廉政价值观;培育坚定的廉洁从政的理想信念;培育高尚的廉洁从政的道德操守;培育纯正的廉洁从政的心理素养;培育健康的廉洁从政的文化情趣。廉政文化建设不仅能够为治理官场“潜规则”提供价值支撑,还可以为治理官场“潜规则”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二要注重发展面对社会大众的廉洁文化,提高广大公民的思想道德境

people.com.cn/GB/41038/4765050.html,2006-08-31/2011-06-02

[4]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

[5]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6]邓聿文.建设法治政府,遏制官员过大权力是一个紧迫问题

[EB/OL].

http://www.chinareform.org.cn/gov/service/Practice/

201012/t20101221_55643.htm/2011-06-21.

[7]丁元竹,社会管理:问题与方向[EB/OL].http://www.

sinoss.net/2011/0503/32456_2.html/2011-06-21.

责任编辑: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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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SocialDevelopment

内容提要:诚信是现代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所有领域的共同准则。诚信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社会潜规则盛行则是造成当今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潜规则的滋生会引发大量非诚信现象或行为的出现。潜规则的滋生侵蚀现代诚信生成的规则或制度基础。促进我国社会诚信建设,需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社会潜规则。关键词:社会诚信潜规则制度文明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23(2011)04-0068-04

关于潜规则盛行与社会诚信缺失的思考

文(云南行政学院,云南昆明

650111)

构的急遽变化,社会诚信状况不但越来越差,有些

一、诚信缺失已经成为我国

·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

问题

现代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的社会,诚信是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所有领域的共同准则。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无不凸显着诚信的价值并要求践行诚信。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是一种公民和法人的理性精神,而且是体现契约精神的道德规范;不仅在行为人之间建立诚实缔约、积极履约的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可对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且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诚信是现代民商法普遍认可的最高法律原则,有人称之为“帝王”条款。尽管在现实的生活工作中,在不同的领域,讲诚信有着不同的表现,但其精神实质是一样的。在经济生活中,就是要公平交易,恪守合同,反对假冒欺诈;在日常工作中,就是要实事求是,言行一致,反对欺上瞒下;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就是要坦诚相见,以诚相待,反对坑蒙拐骗。

自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诚信缺失的问题就一直困扰着中国社会。应该承认,就总体上而言,当前中国社会的主流是讲诚信的,但一部分人、一部分组织或机构的诚信的确存在问题,特别是随着近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的自由迁徙和社会结

[作者简介]包兴荣,男,云南行政学院副研究员。[收稿日期]2011-06-30

方面甚至极其糟糕,这已经成为中国一个显著的社会问题。社会诚信状况差主要表现在来自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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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商业欺诈、市场欺诈、价格欺诈、医疗欺诈、保险欺诈。种种欺诈现象导致毫无“社会诚信”可言的“社会恶习”层出不穷、泛滥成灾、祸国殃民、愈演愈烈……,比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西瓜膨大剂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唐骏“学历门”事件等等,可以说,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存在着被广泛认可的社会诚信缺失的现象。据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2011年2月的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对于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仅有4.8%的被访者评价“好”,

48.7%评价“一般”,接近半数(46.6%)被访者认为社

会诚信状况“差”,甚至“很差”,说明总体评价较低。诚信问题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并非只是金钱方面那么简单,它还直接关系着社会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高低,关系着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及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某种意义上,诚信缺失直接导致了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大量的社会学研究表明,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普遍的信任(trust)危机。诚信缺失不仅加大社会运行成本,破坏市场机制和市场经济规则,而且引起社会伦理和社会生活的混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诚信缺失就像社会肌体的一个毒瘤,已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明显的消极影响,已使我国经济秩序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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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先交定金、买车被搭售保险等诸多消费潜规则等等。

二、社会潜规则盛行是造成当今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

潜规则亦可称为“暗规则”、“隐规则”或“行规”。“潜规则”是个相当中国化的概念,近似于西方学术界的“组织政治”一词。依据吴思的定义,我们可以将“潜规则”归纳为:违反正式的法律、法规或者违背道德原则的不成文的规则,这种规则是在当事双方与正式规则三方进行博弈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被广泛传用的规则,且倘若按此规则行事给当事双方带来的利益远大于按正式规则行事[2]。潜规则是相对于显规则而言的规则,显规则又称显在规则、正式规则,是在社会中公开宣传,以法律、道德、规定等形式存在的各种规范制度。潜规则与显规则的本质区别在于规则本身内含的价值理念不同,显规则是集体理性的产物,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潜规则是个人理性的产物,其价值取向是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潜规则属于一种边缘行为,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它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博弈行为,这种博弈不是公开对话、协商,而是隐蔽地进行讨价还价,以达到自己或“圈内”人的种种经济目的。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潜规则”是依附并潜在于法律制度之内的规则,本质是私欲的扩张和法外权利的追求。潜规则之所以也是规则,是因为若有人违背了它,同样会受到惩罚;当然,受惩罚时表面上的理由并不是你违反了潜规则,而是以违反了正式规则作为惩罚的依据。潜规则的形成是基于行为被违规多次强化的结果,需要人们在不断的“试错”中逐步摸索,在反复的失败、碰壁和“尝到甜头”中适应并认同。从功能效应上讲,潜规则大多与显规则相抵触,相矛盾,甚至相对抗,只是在显规则缺席的情况下,潜规则才有补缺的可能,但这部分“潜规则”毕竟为数较少。

“潜规则”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必然现象。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应该是正式规则主宰公众生活的社会。潜规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潜规则主导乃至主宰了社会生活,消解正式规则并使之事实上虚置空设。相关研究显示,潜规则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并时刻发挥作用。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相对显规则而存在的潜规则对社会生活的支配,已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3]西方治理社会更多是靠硬性的制度,虽然也有弹性的存在,但不像我们的社会中,潜规则如此丰富、顽强,以至于很多时候取代了正式的制度,使严格意义上的制度变成了装饰品。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11年1月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83.4%受访者认为潜规则比显规则更有效。中国的潜规则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不仅各行各业存在着属于这个行业的特殊“潜规则”,比如说演艺圈里的“用性换戏份”、商贸界的“高额进场费”“陪睡换订单”、医药行业的“药品回扣”、出版界的“买卖书号”……。而且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着很多潜规则。比如饭店吃饭限定包间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

潜规则已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种流行病,国人由痛恨转变成一定程度上容忍、羡慕甚至自愿效仿。

考察当前中国社会如此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从现实与社会的原因来说,除了市场经济本身弱点与消极面的泛化、在对失信者处罚力度上还缺乏有效的措施、诚信教育不够、一系列的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等原因外,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潜规则的盛行实际上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据笔者的观察和研究,潜规则盛行主要会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社会诚信,造成社会的诚信缺失:

一是潜规则的滋生必然引发诸如不讲真话、不守信用、没有信誉、弄虚作假、做局等非诚信现象或行为的大面积出现。潜规则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上不了台面,见不得阳光。潜规则扭曲公平正义,代表的是行业内某些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和意志,充当的是不当利益的保护伞,因而不便言说、不便公开,并且经常需要加以掩饰。潜规则的强势存在,让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模糊是非,放弃原则,让说一套,做一套;明一套,暗一套;当面一套,背地一套之类的两副面孔或两面手法大行其道,造成“人格分裂”和“法格分裂”,导致普遍的伪善和虚伪,从而产生诸多非诚信现象或行为。潜规则的存在把善良的人们逼入到一个两难选择的尴尬处境之中,人们为了生存要么“就义”,要么“投降”。潜规则造成了一种“适者生存”的压力,为了生存,人们能做的,似乎只有更好地适应既有规则而不管其是否合理,是否有价值。但潜规则毕竟是潜规则,是受正式制度和主流意识形态排斥或贬斥的隐性行为,就精神层面看,个人为此将会付出道德和尊严感。在一个潜规则泛滥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行为标准而以不受惩罚为行为标准,不患违触法条但求逍遥法外,不以行为不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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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而以社会上还有更恶劣的情形自安。潜规则使人们把正常的事当作不正常的事来看待。当一个社会里各种“潜规则”横生,人们都普遍按照这种潜规则“被”生活的时候,民众将被逼得心理畸形,诚实朴素的淳朴民风将不复存在,正义和德性也会难以得到鼓励和张扬,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必然变得十分脆弱。

二是潜规则的滋生侵蚀现代诚信生成的规则或制度基础。美国学者福山认为,信任是“在正式的、诚实和合作行为的共同体内,基于共享规范的期望”[4],所谓的共享规范就是人类社会经过上百甚至上千年的积淀才得以形成的,可能是一个社会的宗教、传统、风俗、习惯、价值观等等。信任的建立离不开“共享规范”这一纽带,在现实生活中,规则是共享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现代诚信以契约为基础,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其建立在规则伦理基础之上。人们之所以诚信,是因为受到显规则的制约;之所以不敢背信弃义,之所以信任他人,是因为相信这些显规则的有效性。诚信的中心不是个人人品,而是履行义务,并有能力履行义务。规则诚信要求行为者出于对规范的遵守而履行承诺,履行了外在的规范就等于尽了自身应尽的义务,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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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SocialDevelopment

守了底线伦理。任何社会都需要规则。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定义,“规则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现代社会良性发展的基本元素。潜规则是显规则之外的另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一套另类的行为准则和评价系统。潜规则的可怕之处在于,它从表面看是规则,实际却是一种颠覆。潜规则易于引发组织内小团体的形成,损害组织刚性制度的神圣性。一方面,“潜规则”在各自的领域内默认者众多,众人又“自觉”遵守,故是否违法,当事人根本不当回事。另一方面,潜规则往往造成显规则在其内在的约束力度、强度、幅度和刚度四个层面上出现弱化趋势,使正式制度形同虚设。法律难以在一切具体场合准确无误地起到维护公正的作用,而当显规则因缺乏效力无法实现有效性承诺时,公众就会逐渐失去对显规则的信任和对秩序的尊重。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曾言,“在每一个群体中,都有不顾道德规范,一有可能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也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其潜在的收益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恪守信用的人也会违反规范”[5]。当潜规则大行其道的时候,将会排挤、侵蚀更多的显规则,甚至以潜规则的理念方式,主宰显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对社会诚信的堤防造成深度冲击。

力保障人权,保证人们的选择符合理性的要求,限制恣意,实现形式正义、保证适用结论妥当性。当前中国程序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程序正义意识不发达,程序法规不健全,现有一些程序法的条款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完善中国程序法治建设的途径:第一,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第二,完善程序法制体系,强化法律体系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对应性建设;第三,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改革现行的程序制度。三是加强法律实施,加大执行力度,严格依法监管。真正的法治社会,不仅仅要看制定了多少法律,更要看法律的执行情况。很多时候,我们不缺制度规范,缺少的是对制度规范的落实或严格执行。必须在健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法律实施,严格依法监管:第一,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一切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不管职务高低,都应依法惩处;第二,要改变所谓“法不治众”观念;第三,科学界定法律和政策的弹性空间,尽可能减少所谓“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弊端,避免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公;四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法治政府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在法治的基础上,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章严格遵守制度恪守程序。建设法治政府,真正实现法治政府的关键是约束权力,“将所有的权力都纳入宪法和法律的管辖之下”。如果权力在使用中可以不受制约、不受约束,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必须立法约束目前官员过大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6]: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使政府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二是改革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大力削减政府职责。

三、清除社会潜规则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1.全方位推进法治建设。以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控制代

替人治状态下的随意性社会控制,以法律救济取代自力救济乃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也是解决潜规则问题的必经途径。法的统治要求人们服从法律而不是遵从人情,或者说法治是法的统治而不是人情的统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形成法律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建设的大功告成。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仍然繁重艰巨。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途径,一是健全法律政策。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健全法律政策:第一,尽快推出急需的立法,用法律规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二,修改完善已经制定的法律,使之与时俱进,更加切合实际;第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增强法律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尽量使之公平公正、合乎情理;第四,加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配套立法,使之更加细化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二是完善程序法治建设。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在当代的法治建设中,程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法治的制度基础。在《正义论》作者罗尔斯看来,法治就是通过程序实现法律正义。程序法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有效的制度。程序法治的重中之重是其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含量。程序法治的意义和作用在于:控制国家权

2.加强对违规者的监督和制裁,强化规则意识教育,

提高公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违规者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制裁不力,容易诱发“潜规则”。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对违规者的监督机制:一是对监管的部门要实行更严格的问责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有关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尽职尽责;二是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比如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使显规则能够令行禁止,使潜规则望而却步;消除权力崇拜和特权观念;提倡言论自由,保障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因为有了公开透明的平台,人们才会有挑战“潜规则”的勇气和信心。网络被人们称为“最廉价的监督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监督方式,网络监督实现了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已成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构成和最佳结合;三是每个公民尤其是公职人员要从我做起,自我监督,要真诚欢迎他人的监督,要勇于去监督别人。当今世界上一些法治严明的国家,治理潜规则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对其“零容忍”。必须加大对违规者的制裁,让不遵守规则的人受到应有的严厉惩罚,使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公民规则意识的强弱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文明的重要标志。应通过教育和制度约束的双重手段,大力加强和确立全社会的规则意识。公民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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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4期

的培养应着重体现在:权利意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意识界。要创作为大众所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发展社会廉洁文化,让廉洁文化进家庭、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营造优良文化环境,增强全社会抵制潜规则的自觉性。

(正当程序意识)、权利的节制意识(控制权利的“超前消

费”)、自觉守法意识、社会公德意识。

3.加快改革步伐,大力倡导遵守社会规范,培育健康

社会心态。潜规则现象实际是我们的社会体制在一些地方不完善的表现。要整体推进深化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在内的全面改革,加紧建立完善市场经济相关法律和各项制度,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领域的改革,特别是医疗、教育、住房、食品、安全生产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的改革,加快改革步伐,缩短新旧体制转型的过渡期,铲除潜规则生存的体制性土壤。社会规范是社会中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按照诺斯社会制度或社会规范的经典解释,社会规范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他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社会规范根据韦伯的理解,是社会最基础的东西,是社会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因素。综合来说,一个社会中的社会规范主要存在宗教伦理规范、法律性规范和习俗性规范三种类型。固然,现代社会的主导性社会规范是法律性规范,但社会中的道德、习惯、惯例、风俗等民间法也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某些时候,法律的有效性,还依赖于这些民间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它。社会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发演生的秩序”,它们广泛存在并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其作用。石秀印和葛瑛山(1991)的研究表明,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的动机,主要有:追求与规范一致的高层次的精神满足;为避免不遵从规范而受到惩罚;想通过遵从规范获得奖励。社会规范就个体心理学意义来说,它是个体社会行为选择及定向的工具。社会规范对人行为的约束包括两个方面[7]:(1)心态的约束。(2)道德规范约束。一个社会的规范需要全体社会成员遵守,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于明文规定的行为规范的普遍性遵守,这要求无论是精英还是普通民众,在规范面前都是没有特权的。

5.必须打破以身份为标志的等级制度,建立人人平等

的契约体制。“潜规则”的存在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地位不平等。一部分人获取了高人一等的特权和法律地位。这些特权使他们不劳而获的摄取弱势一方的财物。消除社会潜规则必须消除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地位不平等。身份是特权的渊源、身份是特权的实质根据,身份制度必然导致社会流动性弱化和社会阶层固化,造成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地位不平等。用契约取代身份的实质是用平等取代等级,用法治取代人治。“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必然带来对人的意志的尊重,必然带来契约自由和权利处分自由。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巨大进步和发展,它可以看作是由传统非法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中国正加快步伐向‘契约社会’过渡,教育制度、公务员制度、选举制度的改革,无不在削弱身份的优势,使利用身份获取利益的余地大大缩小”。尽管“身份”在淡化,但无可讳言,身份传统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有的还很严重,现实生活中,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等级观念依然存在,渗透到各行各业,“官本位”思想就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仍未完全完成。中国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告别“身份社会”,舍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六大原则无他途。当前应着力塑造体现这些原则的制度、观念和文化,对与此相抵牾的应尽力铲除或抑制,符合的则应努力发扬光大。更具体地说,当前对于权力应加强监督和制约,对于资本应加以合理引导与约予更多的关注与支持,并在制度层面把这些原则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崔宜明.契约关系与诚信[J].学术月刊,2004,(02).[2]马洁.中国潜规则研究文献评述[J].文教资料,2010,(03).[3]孙立平.腐败使我们失去了什么?[EB/OL].http://theory.

束,尽量用其利而避其弊,对于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则应给

·

4.建设廉洁文化,培育公民职业精神。遏制潜规则,制

度建设固然重要,但如果不重视廉洁文化建设,忽视人的思想素质陶冶,潜规则就难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廉洁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体系,它在抵制腐朽观念、遏制潜规则和腐败行为方面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在治理潜规则过程中,建设并弘扬廉洁文化,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一要以廉政文化建设促进廉洁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确立廉政价值观;培育坚定的廉洁从政的理想信念;培育高尚的廉洁从政的道德操守;培育纯正的廉洁从政的心理素养;培育健康的廉洁从政的文化情趣。廉政文化建设不仅能够为治理官场“潜规则”提供价值支撑,还可以为治理官场“潜规则”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二要注重发展面对社会大众的廉洁文化,提高广大公民的思想道德境

people.com.cn/GB/41038/4765050.html,2006-08-31/2011-06-02

[4]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

[5]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6]邓聿文.建设法治政府,遏制官员过大权力是一个紧迫问题

[EB/OL].

http://www.chinareform.org.cn/gov/service/Practice/

201012/t20101221_55643.htm/2011-06-21.

[7]丁元竹,社会管理:问题与方向[EB/OL].http://www.

sinoss.net/2011/0503/32456_2.html/2011-06-21.

责任编辑: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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