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书
合同签署地:中国北京市
委托人(甲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指定电子邮件:
受托人(乙方): 编剧姓名:刘苗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指定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创作XX 集电视连续剧《XX 》(暂定名; 以下简称:该剧本或该作品)剧本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一章 剧本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创作如下剧本及相关文本:
1、该剧本名称:XX (暂定名); 2、该剧本类型:电视连续剧;
3、该剧本的长度及集数:45分钟/集 XX 集; 4、该剧本故事梗概(含人物结构和人物小传);
5、该剧第1-XX 集分集故事大纲 (每集不少于2,000字) ;
6、该剧第1-XX 集剧本 (每集不少于15,000字) ;
第二章 剧本着作权
第二条 剧本着作权归属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第四章相关付酬条款基础上,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范围内,双方同意该剧本着作权归甲方(委托者)享有。
1、甲方拥有该剧本的著作权(含以下各项权利):
(1) 甲方系该剧及该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或称版权)唯一所有者。作为著
作权的唯一所有者,甲方独家拥有该剧及该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经济收益权,甲方拥有该剧及该作品的财产权除了前述各项外,也包括一切有关该剧及该作品之任何元素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剧本、人物等)及物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与该剧及该作品有关的宣传物料及其周边产品)于任何媒介(包括一切现有及将来发明之媒介)之全世界及全宇宙之一切永久性权益,包含一切版权、著作财产权、其它知识产权、发行权、发展权及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前传、续集拍摄、重拍权利、租赁权、生产权、商品权、及其它一切有关该剧及该作品之权益,并独家拥有制作及发行该剧及该作品全世界任何语言版本的权利、及出版及发行全世界任何语言版本的著作出版权等,均属甲方永远拥有。 (2) 就乙方为该剧及该作品的工作及(或)服务而取得的成果的版权,乙
方同意以下授予甲方(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特许持有人)以下各项权利并确认此等授权是独家及永久不可撤销的:
乙方为该剧及该作品的一切工作及(或)服务所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该剧本及其内在的所有元素、稿件及表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手稿及电子软件储存的稿件)是乙方受聘并根据聘用人(即甲方)意志创作的作品,应视甲方为作者,系该等成果的所有著作权(或称版权)唯一所有者。作为著作权的唯一所有者,甲方独家拥有该剧本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经济收益权,甲方拥有该剧本的财产权除了前述各项外,也包括一切有关该剧本之任何元素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名称、人物等)于任何媒介(包括一切现有及将来发明之媒介)之全世界及全宇宙之一切永久性权益,包含一切版权、著作财产权、其它知识产权、发行权、发展权及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出版权、租赁权、商品权、及其它一切有关之权益,并独家拥有出版及发行全世界任何语言版本的著作出版权等,均属甲方永远拥有。
(3) 乙方同意及确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为该剧及该作品的制作过
程摄制制作特辑。该制作特辑可包含摄录乙方在内的幕后花絮,及摘录自该剧及该作品之剩余或被剔除的镜头,并有权以任何形式或方式于任何媒体使用或利用该制作特辑或其任何部分。如甲方为该剧及该作品的制作过程摄制制作特辑, 并邀请乙方接受访问、亲述乙方的经验、或以其它形式出现于制作特辑内等,乙方除非身处外地,否则均应协力提供服务,不另收费。 (4)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之名称、履历、个人资料及照片等以协助推广及宣
传该剧及该作品及与该剧及该作品有关之产品、商品、副产品或货品。 (5) 如乙方因任何地方的法律条文而享有作为该等工作和服务的成果及该作品的第一版权所有人或受益人,乙方谨此放弃该等版权和权益,并以受益人身份向甲方转让有关版权及其它有关权利和权益以及协
助甲方在全世界取得有关该剧及该作品的一切知识产权。乙方同意本合约一经签署,该等权利全由甲方拥有。乙方不得转让或抵押本合约给第三者。
(6) 乙方谨此放弃其因著作权法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其它任何精神
权利,并确认该等权利亦属甲方享有,甲方有权(不需征得乙方同意或批准)修改、增/删、编辑、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理该剧本或作品。 (7) 任何在本合约内未有涵盖之权益及著作权均属甲方独家拥有。 (8) 如发现有第三者非法侵犯该剧及该作品之任何版权,乙方同意并谨此委托甲方全权代表向侵犯版权或非法盗录者以法律起诉及进行一切行动以保证甲乙双方之权益,乙方亦须尽力协助。 (9) 为了确保甲方能有效行使其于本合约下取得的各项权利,如甲方认为
需要,乙方应签署任何甲方提供的文件,使甲方能有效证明该等权利及发行该剧及该作品,而甲方无须为此支付额外的酬劳或津贴。
2、乙方拥有该剧本的署名权及获得酬劳权
双方约定,在不影响甲方合法行使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的前提下,乙方拥有以下权利:
(1) 署名权,乙方(编剧)拥有署名权,署名方式为编剧:XX 。如甲方中途安排他人续写、修改和改编时,续写者、修改者、改编者均有权以编剧或改编者方式署名。
(2) 获得酬劳权,依本合同第四章之约定获得相应足额稿酬。
第三章 双方其它权利义务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2、甲方应向乙方提出明确的创作及修改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乙方并无受制于任何责任或资格丧失,以致会干预或妨碍提供在本协议项下乙方作为本剧指定编剧(不得转移到其他编剧编写)的服务。依本合同约定创作、编写、提交、增补或加插的材料、剧本应全部为编剧的原创,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它权益的内容,以及乙方不得侵犯或违犯著作权、文字、戏剧或电影剧本权利、私隠权或公布权、亦不得对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构成文字毁访或口头毁谤、亦不得违反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的任何普通法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否则,乙方须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含给予第三方的赔付等),如涉
及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它权益等,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定后,均由乙方负责全面处理。
2、对于乙方违反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所产生、引致或以该违反为依据的任何及所有申索、法律责任、损失、损害赔偿、费用及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判决及惩罚,乙方同意对甲方相关的继任人、受让人、被许可人、雇员及代理人作出赔偿并使他们免遭损失。
3、乙方保证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在授权地区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前,未接受任何第三方以与甲方相同的方式创作该剧本,也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任何第三方创作相同题材的剧本。乙方对该剧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表或作其它使用。
4、乙方应按甲方的意见和要求创作与修改剧本。乙方创作的剧本每集字数不应少于15,000字。
5、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配合甲方参与相关工作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6、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剧本创作与修改完成前,乙方必须将其所在地以及联系方式通知甲方。
第五条 荣誉的共享
1、如果该剧获奖,乙方有权参加颁奖仪式,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奖金按照合理的比例分配给乙方;
2、该剧在国内首播、研讨,或参加国内外电视节展出、竞赛等活动时,如应甲方邀请,乙方应配合出席该等活动,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收益
根据该剧本而摄制的电视剧以及一切其它形式的衍生产品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四章 报 酬
第七条 稿酬及支付方式
1、稿酬总额为:人民币元整(¥XX ); 2、每集稿酬为:XX ); 3、稿酬支付方式为:
a. 于签署本合约五天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b.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40日内完成该剧故事梗概和1-XX 集分集故事大纲,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c. 于完成第1集至10集电视剧本,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d. 于完成第11至20集电视剧本,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e. 于完成第21至30集电视剧本,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f. 于乙方根据甲方聘用之导演修改意见完成剧本最终修改稿,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约约定的酬金按约全部汇入乙方所属银行: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怅户号码:
第八条 纳税
本合同约定之乙方报酬,均为税后报酬。甲方应为乙方代扣代缴有关税款。
第五章 剧本交付与认可
第九条 剧本交付
1、交付剧本及相关文本规格:电子版
2、交付确认:剧本及相关文本发到指定邮箱后,甲方应回复确认函件。
第十条 剧本认可
1、乙方在完成各个阶段创作,将剧本及相关文本提交给甲方后,甲方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详见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剧本修改
1、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乙方须根据甲方的意见,对本阶段剧本及相关文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并且在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
2、剧本初稿完成后,乙方应根据甲方以及甲方聘用之导演的意见和要求对全剧进行调整与修改。此项修改工作将在合理的限制范围能进行。
第十二条 剧本交付时间
双方商定的创作日程安排为:
1、于1-XX 集电视剧本;
第六章 保密
第十三条 剧本内容保密
双方约定,对于剧本(电子版或纸介版)均负有保密不对外泄露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其它商业秘密的保密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期间所获知的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数据、文件、图片、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章 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提前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合同终止自书面通知发出后3日内生效。
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包含但不仅限于本合同第十六、十七条之情况);
3、根据合同规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六条 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
1、若乙方工作不能达到甲方要求,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乙方已收的款项不再退还甲方,甲方已经支付报酬的剧本或半成品及相关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3、甲方有权委托其它编剧进行进一步创作。
第十七条 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
1、乙方提交剧本及相关文本后,未能在乙方提交剧本及相关文本两周内支付相关稿酬,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已收的款项不再退还甲方,乙方创作的剧本或半成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3、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九章 其它约定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因战争、叛乱、火灾、爆炸、地震、天灾、洪水、干旱或恶劣天气,以至于无法送达、无法供给、无法生产、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破坏、损失、迟延等耗损,双方各自的损失自行负担,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为止。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转让
甲方可将本合同转让予甲方的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或相联法团,或者予甲方可能会与之合并或兼并的,或可能承继甲方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的任何实体,或可能为甲方提供融资的实体,或可能有发行该剧权利的任何实体。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合同修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变更,如需修改或变更,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期限应于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开始并应持续直至乙方为该剧的所有编剧工作完成为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签字:
公司盖章: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书
合同签署地:中国北京市
委托人(甲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指定电子邮件:
受托人(乙方): 编剧姓名:刘苗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指定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创作XX 集电视连续剧《XX 》(暂定名; 以下简称:该剧本或该作品)剧本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一章 剧本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创作如下剧本及相关文本:
1、该剧本名称:XX (暂定名); 2、该剧本类型:电视连续剧;
3、该剧本的长度及集数:45分钟/集 XX 集; 4、该剧本故事梗概(含人物结构和人物小传);
5、该剧第1-XX 集分集故事大纲 (每集不少于2,000字) ;
6、该剧第1-XX 集剧本 (每集不少于15,000字) ;
第二章 剧本着作权
第二条 剧本着作权归属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第四章相关付酬条款基础上,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范围内,双方同意该剧本着作权归甲方(委托者)享有。
1、甲方拥有该剧本的著作权(含以下各项权利):
(1) 甲方系该剧及该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或称版权)唯一所有者。作为著
作权的唯一所有者,甲方独家拥有该剧及该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经济收益权,甲方拥有该剧及该作品的财产权除了前述各项外,也包括一切有关该剧及该作品之任何元素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剧本、人物等)及物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与该剧及该作品有关的宣传物料及其周边产品)于任何媒介(包括一切现有及将来发明之媒介)之全世界及全宇宙之一切永久性权益,包含一切版权、著作财产权、其它知识产权、发行权、发展权及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前传、续集拍摄、重拍权利、租赁权、生产权、商品权、及其它一切有关该剧及该作品之权益,并独家拥有制作及发行该剧及该作品全世界任何语言版本的权利、及出版及发行全世界任何语言版本的著作出版权等,均属甲方永远拥有。 (2) 就乙方为该剧及该作品的工作及(或)服务而取得的成果的版权,乙
方同意以下授予甲方(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特许持有人)以下各项权利并确认此等授权是独家及永久不可撤销的:
乙方为该剧及该作品的一切工作及(或)服务所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该剧本及其内在的所有元素、稿件及表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手稿及电子软件储存的稿件)是乙方受聘并根据聘用人(即甲方)意志创作的作品,应视甲方为作者,系该等成果的所有著作权(或称版权)唯一所有者。作为著作权的唯一所有者,甲方独家拥有该剧本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经济收益权,甲方拥有该剧本的财产权除了前述各项外,也包括一切有关该剧本之任何元素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名称、人物等)于任何媒介(包括一切现有及将来发明之媒介)之全世界及全宇宙之一切永久性权益,包含一切版权、著作财产权、其它知识产权、发行权、发展权及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出版权、租赁权、商品权、及其它一切有关之权益,并独家拥有出版及发行全世界任何语言版本的著作出版权等,均属甲方永远拥有。
(3) 乙方同意及确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为该剧及该作品的制作过
程摄制制作特辑。该制作特辑可包含摄录乙方在内的幕后花絮,及摘录自该剧及该作品之剩余或被剔除的镜头,并有权以任何形式或方式于任何媒体使用或利用该制作特辑或其任何部分。如甲方为该剧及该作品的制作过程摄制制作特辑, 并邀请乙方接受访问、亲述乙方的经验、或以其它形式出现于制作特辑内等,乙方除非身处外地,否则均应协力提供服务,不另收费。 (4)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之名称、履历、个人资料及照片等以协助推广及宣
传该剧及该作品及与该剧及该作品有关之产品、商品、副产品或货品。 (5) 如乙方因任何地方的法律条文而享有作为该等工作和服务的成果及该作品的第一版权所有人或受益人,乙方谨此放弃该等版权和权益,并以受益人身份向甲方转让有关版权及其它有关权利和权益以及协
助甲方在全世界取得有关该剧及该作品的一切知识产权。乙方同意本合约一经签署,该等权利全由甲方拥有。乙方不得转让或抵押本合约给第三者。
(6) 乙方谨此放弃其因著作权法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其它任何精神
权利,并确认该等权利亦属甲方享有,甲方有权(不需征得乙方同意或批准)修改、增/删、编辑、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理该剧本或作品。 (7) 任何在本合约内未有涵盖之权益及著作权均属甲方独家拥有。 (8) 如发现有第三者非法侵犯该剧及该作品之任何版权,乙方同意并谨此委托甲方全权代表向侵犯版权或非法盗录者以法律起诉及进行一切行动以保证甲乙双方之权益,乙方亦须尽力协助。 (9) 为了确保甲方能有效行使其于本合约下取得的各项权利,如甲方认为
需要,乙方应签署任何甲方提供的文件,使甲方能有效证明该等权利及发行该剧及该作品,而甲方无须为此支付额外的酬劳或津贴。
2、乙方拥有该剧本的署名权及获得酬劳权
双方约定,在不影响甲方合法行使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的前提下,乙方拥有以下权利:
(1) 署名权,乙方(编剧)拥有署名权,署名方式为编剧:XX 。如甲方中途安排他人续写、修改和改编时,续写者、修改者、改编者均有权以编剧或改编者方式署名。
(2) 获得酬劳权,依本合同第四章之约定获得相应足额稿酬。
第三章 双方其它权利义务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2、甲方应向乙方提出明确的创作及修改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乙方并无受制于任何责任或资格丧失,以致会干预或妨碍提供在本协议项下乙方作为本剧指定编剧(不得转移到其他编剧编写)的服务。依本合同约定创作、编写、提交、增补或加插的材料、剧本应全部为编剧的原创,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它权益的内容,以及乙方不得侵犯或违犯著作权、文字、戏剧或电影剧本权利、私隠权或公布权、亦不得对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构成文字毁访或口头毁谤、亦不得违反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的任何普通法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否则,乙方须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含给予第三方的赔付等),如涉
及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它权益等,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定后,均由乙方负责全面处理。
2、对于乙方违反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所产生、引致或以该违反为依据的任何及所有申索、法律责任、损失、损害赔偿、费用及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判决及惩罚,乙方同意对甲方相关的继任人、受让人、被许可人、雇员及代理人作出赔偿并使他们免遭损失。
3、乙方保证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在授权地区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前,未接受任何第三方以与甲方相同的方式创作该剧本,也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任何第三方创作相同题材的剧本。乙方对该剧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表或作其它使用。
4、乙方应按甲方的意见和要求创作与修改剧本。乙方创作的剧本每集字数不应少于15,000字。
5、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配合甲方参与相关工作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6、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剧本创作与修改完成前,乙方必须将其所在地以及联系方式通知甲方。
第五条 荣誉的共享
1、如果该剧获奖,乙方有权参加颁奖仪式,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奖金按照合理的比例分配给乙方;
2、该剧在国内首播、研讨,或参加国内外电视节展出、竞赛等活动时,如应甲方邀请,乙方应配合出席该等活动,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收益
根据该剧本而摄制的电视剧以及一切其它形式的衍生产品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四章 报 酬
第七条 稿酬及支付方式
1、稿酬总额为:人民币元整(¥XX ); 2、每集稿酬为:XX ); 3、稿酬支付方式为:
a. 于签署本合约五天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b.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40日内完成该剧故事梗概和1-XX 集分集故事大纲,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c. 于完成第1集至10集电视剧本,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d. 于完成第11至20集电视剧本,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e. 于完成第21至30集电视剧本,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f. 于乙方根据甲方聘用之导演修改意见完成剧本最终修改稿,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 元整(¥XX );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约约定的酬金按约全部汇入乙方所属银行: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怅户号码:
第八条 纳税
本合同约定之乙方报酬,均为税后报酬。甲方应为乙方代扣代缴有关税款。
第五章 剧本交付与认可
第九条 剧本交付
1、交付剧本及相关文本规格:电子版
2、交付确认:剧本及相关文本发到指定邮箱后,甲方应回复确认函件。
第十条 剧本认可
1、乙方在完成各个阶段创作,将剧本及相关文本提交给甲方后,甲方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详见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剧本修改
1、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乙方须根据甲方的意见,对本阶段剧本及相关文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并且在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
2、剧本初稿完成后,乙方应根据甲方以及甲方聘用之导演的意见和要求对全剧进行调整与修改。此项修改工作将在合理的限制范围能进行。
第十二条 剧本交付时间
双方商定的创作日程安排为:
1、于1-XX 集电视剧本;
第六章 保密
第十三条 剧本内容保密
双方约定,对于剧本(电子版或纸介版)均负有保密不对外泄露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其它商业秘密的保密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期间所获知的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数据、文件、图片、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章 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提前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合同终止自书面通知发出后3日内生效。
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包含但不仅限于本合同第十六、十七条之情况);
3、根据合同规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六条 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
1、若乙方工作不能达到甲方要求,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乙方已收的款项不再退还甲方,甲方已经支付报酬的剧本或半成品及相关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3、甲方有权委托其它编剧进行进一步创作。
第十七条 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
1、乙方提交剧本及相关文本后,未能在乙方提交剧本及相关文本两周内支付相关稿酬,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已收的款项不再退还甲方,乙方创作的剧本或半成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3、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九章 其它约定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因战争、叛乱、火灾、爆炸、地震、天灾、洪水、干旱或恶劣天气,以至于无法送达、无法供给、无法生产、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破坏、损失、迟延等耗损,双方各自的损失自行负担,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为止。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转让
甲方可将本合同转让予甲方的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或相联法团,或者予甲方可能会与之合并或兼并的,或可能承继甲方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的任何实体,或可能为甲方提供融资的实体,或可能有发行该剧权利的任何实体。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合同修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变更,如需修改或变更,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期限应于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开始并应持续直至乙方为该剧的所有编剧工作完成为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签字:
公司盖章: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