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续犯和继续犯
一.本文简要: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关系很难界定,继续犯是一罪中的实质的一罪,而连续犯是一罪中的处断的一罪,论两者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特征和区别
关键术语:连续犯继续犯状态犯
二.先看事例:被告人王某,男,33岁,工人,因一只价值2800元的金表遗失,怀疑是家中保姆所为,一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私自将保姆捆在家里的椅子上,殴打被害人候并逼问手表下落.候表示真的不知道,自己也没有拿,王某威胁说不讲出手表的下落就别想出他的家门,并让候细细想想,便独自出门会朋友,下午,被告喝完酒回来又逼问候,候仍表示不知道,王某于是在次殴打被害人.后王妻回家将被害人放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多处皮下淤血,软组织挫伤,属于轻伤.案发后王某认罪态度很好.
三.问题:对于王某长时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又多次实施殴打行为,如何定性?如果是继续犯,就应当定非法拘禁罪,如果是连续犯就应当定故意伤害罪,下面就两者谈谈
四、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的客体进行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窝藏、包庇罪、窝赃罪等属于该种犯罪状态。
(二)继续犯的认定:我国刑法虽未作明文规定,但原刑法第78条,现刑法第89条在追述时效问题上规定了追述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成立的条件:1.必须是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尤其是行为,如果仅为状态的继续,则只为状态犯。(如:行为人前天偷张三家的钱,昨天偷李四家的电视机,今天偷王五家的耕牛,这时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内容和行为性质虽然相同,但是行为不属于继续状态,所以属于连续的犯罪状态,应构成连续犯)
2.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如果间断则为状态犯。(如:行为人将受害人张三非法拘禁起来,时间长达一个月,但是由于只拘禁可张三一个人,所以是一个拘禁行为,构成一个犯罪)
3.行为必须是出于一个故意,故意内容也为一个。(如:行为人将甲拘禁起来,从他实施拘禁行为之后,甲的活动自由就被非法剥夺,只有行为人不实施拘禁的行为,甲的自由才得以恢复)
4.侵犯的是同一法益,是至始至终都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侵犯同一犯罪客体。
(四)特征:在于犯罪具有时间上的继续和其造成的不法侵害状态的继续性.行为时间的长短,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举例来讲,非法拘禁就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他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不法状态持续存在,一般而言,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结束时,不法状态也就随之消失,因而继续犯罪既不同于即时犯,也不同于状态犯。所谓即时犯,指犯罪行为一经终了完全具备犯罪构成,其犯罪即告既成,犯罪行为没有继续状态。所谓状态犯,是犯罪行为终了,犯罪已既遂,但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
(五)处罚原则:在刑法典分则中,对于继续犯设置了专门的法条,规定了具体罪名,确定了相应法定刑,所以对于继续犯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连续犯
(一)连续犯的概念: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成立条件:1.行为人连续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一气之下,连续杀害被害人一家三口。
2.数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的故意指具有准备实施数个犯罪的详细计划的具体故意,具体故意的每一个独立犯罪行为往往是事前考虑好的,而且是一次考虑好的,概括故意指行为人主观上只要有条件就实施.) 例如:甲对乙怀有仇恨,他决定杀害乙全家人,并将之变为现实,那么甲每一个杀人的犯意都是明确而且一样的。
3.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例如:地点可以有所不同,但彼此接近,就具有连续性,则为继续犯而不是连续犯。
4.数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例如:在激奋的状态下,实施了杀人行为,也实施了伤害行为,由于行为的主观内容是间接的,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并不完全相同。
(三)处罚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按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六、二者的区别:1.行为个数不同,继续犯是一行为,连续犯是数行为
2.行为持续性不同。继续犯是一行为的持续状态;而连续犯是数行为之间的连续。
3.两者性质不同。继续犯只具有一个犯罪构成,是实质的一罪;而连续犯是判处的一罪,是拟制的一罪。
4.两者处理原则不同,。继续犯是实质的一罪,即按刑法规定,依法惩处;而连续犯是判处的一罪,则是按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对前一案例分析:被告人王某怀疑他人窃取其手表,毫无根据的将人捆绑在家,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持续了整个犯罪过程且是持续侵害的同一客体.用继续犯与连续犯理论分析,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继续犯.而非连续犯.至于在王某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有殴打行为,其依据应作为从重处理,而不以故意伤害罪论。需指出一点,在现行刑法第238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至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我认为此处所指暴力致人伤残,是使用暴力致人重伤以上的情节,至于暴力致人轻伤不应包括在内。其原因有二,一是该条第一款中规定可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而殴打本身就是一种暴力。二是从罪刑相当的原则看,将非法拘禁过程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作为非法拘禁罪的从重情节,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并不会轻纵犯罪分子。综上所诉,我认为定非法拘禁罪是正确的。
论连续犯和继续犯
一.本文简要: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关系很难界定,继续犯是一罪中的实质的一罪,而连续犯是一罪中的处断的一罪,论两者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特征和区别
关键术语:连续犯继续犯状态犯
二.先看事例:被告人王某,男,33岁,工人,因一只价值2800元的金表遗失,怀疑是家中保姆所为,一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私自将保姆捆在家里的椅子上,殴打被害人候并逼问手表下落.候表示真的不知道,自己也没有拿,王某威胁说不讲出手表的下落就别想出他的家门,并让候细细想想,便独自出门会朋友,下午,被告喝完酒回来又逼问候,候仍表示不知道,王某于是在次殴打被害人.后王妻回家将被害人放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多处皮下淤血,软组织挫伤,属于轻伤.案发后王某认罪态度很好.
三.问题:对于王某长时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又多次实施殴打行为,如何定性?如果是继续犯,就应当定非法拘禁罪,如果是连续犯就应当定故意伤害罪,下面就两者谈谈
四、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的客体进行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窝藏、包庇罪、窝赃罪等属于该种犯罪状态。
(二)继续犯的认定:我国刑法虽未作明文规定,但原刑法第78条,现刑法第89条在追述时效问题上规定了追述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成立的条件:1.必须是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尤其是行为,如果仅为状态的继续,则只为状态犯。(如:行为人前天偷张三家的钱,昨天偷李四家的电视机,今天偷王五家的耕牛,这时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内容和行为性质虽然相同,但是行为不属于继续状态,所以属于连续的犯罪状态,应构成连续犯)
2.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如果间断则为状态犯。(如:行为人将受害人张三非法拘禁起来,时间长达一个月,但是由于只拘禁可张三一个人,所以是一个拘禁行为,构成一个犯罪)
3.行为必须是出于一个故意,故意内容也为一个。(如:行为人将甲拘禁起来,从他实施拘禁行为之后,甲的活动自由就被非法剥夺,只有行为人不实施拘禁的行为,甲的自由才得以恢复)
4.侵犯的是同一法益,是至始至终都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侵犯同一犯罪客体。
(四)特征:在于犯罪具有时间上的继续和其造成的不法侵害状态的继续性.行为时间的长短,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举例来讲,非法拘禁就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他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不法状态持续存在,一般而言,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结束时,不法状态也就随之消失,因而继续犯罪既不同于即时犯,也不同于状态犯。所谓即时犯,指犯罪行为一经终了完全具备犯罪构成,其犯罪即告既成,犯罪行为没有继续状态。所谓状态犯,是犯罪行为终了,犯罪已既遂,但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
(五)处罚原则:在刑法典分则中,对于继续犯设置了专门的法条,规定了具体罪名,确定了相应法定刑,所以对于继续犯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连续犯
(一)连续犯的概念: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成立条件:1.行为人连续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一气之下,连续杀害被害人一家三口。
2.数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的故意指具有准备实施数个犯罪的详细计划的具体故意,具体故意的每一个独立犯罪行为往往是事前考虑好的,而且是一次考虑好的,概括故意指行为人主观上只要有条件就实施.) 例如:甲对乙怀有仇恨,他决定杀害乙全家人,并将之变为现实,那么甲每一个杀人的犯意都是明确而且一样的。
3.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例如:地点可以有所不同,但彼此接近,就具有连续性,则为继续犯而不是连续犯。
4.数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例如:在激奋的状态下,实施了杀人行为,也实施了伤害行为,由于行为的主观内容是间接的,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并不完全相同。
(三)处罚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按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六、二者的区别:1.行为个数不同,继续犯是一行为,连续犯是数行为
2.行为持续性不同。继续犯是一行为的持续状态;而连续犯是数行为之间的连续。
3.两者性质不同。继续犯只具有一个犯罪构成,是实质的一罪;而连续犯是判处的一罪,是拟制的一罪。
4.两者处理原则不同,。继续犯是实质的一罪,即按刑法规定,依法惩处;而连续犯是判处的一罪,则是按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对前一案例分析:被告人王某怀疑他人窃取其手表,毫无根据的将人捆绑在家,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持续了整个犯罪过程且是持续侵害的同一客体.用继续犯与连续犯理论分析,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继续犯.而非连续犯.至于在王某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有殴打行为,其依据应作为从重处理,而不以故意伤害罪论。需指出一点,在现行刑法第238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至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我认为此处所指暴力致人伤残,是使用暴力致人重伤以上的情节,至于暴力致人轻伤不应包括在内。其原因有二,一是该条第一款中规定可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而殴打本身就是一种暴力。二是从罪刑相当的原则看,将非法拘禁过程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作为非法拘禁罪的从重情节,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并不会轻纵犯罪分子。综上所诉,我认为定非法拘禁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