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12]34号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鲁政发〔〕3201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培养合格全科医生、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对于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我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201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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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管理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增加基层医生队伍中全科医生的比重;统筹当前与长远,既致力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注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新聘用临床医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在岗医师按要求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力争到2012年年底,我省城乡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2—

“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积极推进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建设

(一)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5+3

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

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

“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主要针对新进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双向接轨的办法,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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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分为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临床培养基地设在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级培养基地的认定,组织督导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并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培养基地作为省级示范培养基地。各培养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严格的培训方案,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政府对培—4—

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和考官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和考官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

四)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我省全科医生规(

范化培养采取面向社会招收有关人员和工作单位选派两种方式。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未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培养期间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正式就业后,在规定培养期间的培养时间可计算为工龄。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完善高等医学院校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

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医学人文、医学伦理、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控制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大力发展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

全科方向)要2012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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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六)合理安排全科医生培养计划。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培训名额。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全科医生需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省有关部门要以全科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人才培养规模,在制定临床

全科方向)招生计划时,与全科医学本科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医生岗位需求数量相衔接。

(七)加强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对全科医生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条件。

三、着力解决现阶段全科医生紧缺问题

(一)大力推进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及符合条件、拟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年时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6—

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经费主要由市、县政府承担,省财政对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强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工作。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培训计划,对新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培训经费,落实培训学员的相关待遇。对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期限满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给予补偿。

(三)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具体培训要求,由省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四)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的,经国家医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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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五)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

申报评审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

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鼓励各地通过多种途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募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进一步完善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

(一)严格全科医生岗位设置。全科医生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各地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鲁政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办发〔2011〕36号)要求,做好全科医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力争3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岗位设置全部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二)加强全科医生准入管理。将具备医师资格并取得全科医生培养合格证书,作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岗位聘—8—

用和提前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兑现全科医生岗位绩效工资的必备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医师,方可报考或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从2015年起,在我省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三)支持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

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多

或医院)全职或点执业。全科医生可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兼职工作,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四)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团队或全科医生,可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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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

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

自主选择签约全科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及全科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要根据各地实际和服务能力科学核定签约服务人口,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五)构建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

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六)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以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定期对全科医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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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构建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一)推行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按年收取服务费或按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服务费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新农合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付费制度相衔接。

二)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

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或新农合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

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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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四)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各地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制定完善全科医生任职资格制度,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和社区卫生健康管理业绩等作为全科医生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申报评审职称、岗位聘用的重要因素。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全科医生。

六、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实现任—12—

务目标。

二)完善政策措施。要研究落实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

配套措施,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制定和完善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三)鼓励探索创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

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涉及面广,关联度大,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各地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加以推广。省里将结合实际,选取部分地区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

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五)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用药习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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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14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全科医生△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3日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鲁政发〔〕3201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培养合格全科医生、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对于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我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201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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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管理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增加基层医生队伍中全科医生的比重;统筹当前与长远,既致力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注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新聘用临床医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在岗医师按要求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力争到2012年年底,我省城乡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2—

“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积极推进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建设

(一)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5+3

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

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

“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主要针对新进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双向接轨的办法,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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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分为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临床培养基地设在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级培养基地的认定,组织督导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并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培养基地作为省级示范培养基地。各培养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严格的培训方案,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政府对培—4—

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和考官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和考官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

四)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我省全科医生规(

范化培养采取面向社会招收有关人员和工作单位选派两种方式。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未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培养期间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正式就业后,在规定培养期间的培养时间可计算为工龄。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完善高等医学院校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

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医学人文、医学伦理、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控制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大力发展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

全科方向)要2012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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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六)合理安排全科医生培养计划。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培训名额。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全科医生需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省有关部门要以全科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人才培养规模,在制定临床

全科方向)招生计划时,与全科医学本科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医生岗位需求数量相衔接。

(七)加强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对全科医生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条件。

三、着力解决现阶段全科医生紧缺问题

(一)大力推进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及符合条件、拟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年时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6—

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经费主要由市、县政府承担,省财政对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强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工作。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培训计划,对新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培训经费,落实培训学员的相关待遇。对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期限满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给予补偿。

(三)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具体培训要求,由省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四)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的,经国家医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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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五)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

申报评审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

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鼓励各地通过多种途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募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进一步完善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

(一)严格全科医生岗位设置。全科医生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各地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鲁政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办发〔2011〕36号)要求,做好全科医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力争3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岗位设置全部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二)加强全科医生准入管理。将具备医师资格并取得全科医生培养合格证书,作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岗位聘—8—

用和提前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兑现全科医生岗位绩效工资的必备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医师,方可报考或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从2015年起,在我省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三)支持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

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多

或医院)全职或点执业。全科医生可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兼职工作,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四)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团队或全科医生,可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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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

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

自主选择签约全科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及全科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要根据各地实际和服务能力科学核定签约服务人口,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五)构建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

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六)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以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定期对全科医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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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构建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一)推行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按年收取服务费或按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服务费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新农合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付费制度相衔接。

二)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

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或新农合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

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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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四)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各地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制定完善全科医生任职资格制度,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和社区卫生健康管理业绩等作为全科医生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申报评审职称、岗位聘用的重要因素。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全科医生。

六、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实现任—12—

务目标。

二)完善政策措施。要研究落实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

配套措施,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制定和完善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三)鼓励探索创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

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涉及面广,关联度大,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各地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加以推广。省里将结合实际,选取部分地区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

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五)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用药习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

—13—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14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全科医生△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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