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第23卷第3期2007年3月

建囊科学

V01.23.No.3

BUILDING

SCmNCEM盯.2007

[文章编号】1002.8528(2007)03一0103.04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邱洪兴,曹双寅(东南大学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与加固研究中心,南京210096)

丁国良(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公司,南京210018)

[摘

要】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对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适用标

准进行了讨论;比较了司法鉴定与一般工程质量评价的差别;对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检测、缺陷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损失测算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技术法规[中图分类号】.ITU71

[文献标识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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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观性取决于鉴定人的职业道德;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除了取决于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外,还与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质量纠纷越趋普遍,带来了大量涉及诉讼的鉴定需求,面向社会服

务的各类中介鉴定机构应运而生。

技术标准的选用、鉴定的方法有关。针对同一个鉴定客体,选用的技术标准不同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因而如何根据鉴定的类型,科学地选用合适的技术标准非常重要。由于鉴定的目的不同,司法鉴定的方法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鉴定,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国家标准,对专业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

动‘2’3|。

‘2技术法规的选用

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关诉讼中,司法鉴定大致可以分为施工质量鉴定;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成品质量鉴定;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以及安全事故鉴定等几种类型Ho。针对不同的鉴定类型,应该选择合适的技术法规。

2.1鉴定类型

司法的公正性要求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体现在鉴定的中立性,这有赖于鉴定程序的规范化;鉴定结论的客

[收稿日期】2006-03.05

[作者简介】邱洪兴(1962.),男,教授

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

【联系方式】qillllx@Ⅻ.耐u.cn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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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科学

第23卷

量存在问题,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二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三是房屋购买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

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一般较难直接发现,通常都是由其它问题,如成品质量、工程事故牵涉出来。

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环境变化对周围临近房屋损害程度的鉴定发生在住户与施工单位的民事纠纷中。城市密集区的基坑开挖、地铁施工、地下水抽取、采矿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会对邻近建筑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给索赔提

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损害程度的鉴定。

当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为了认定责任,需

要做事故鉴定。

2.2各类鉴定适用的技术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1类是规划、勘察、设计规范,用来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第2类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来规范施工行为;第3类是可靠性鉴定标准,如《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用来评价结构的可靠现状,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第4类是管理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各主体的管理行为。

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各专

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完成的施工内容,

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鉴定,鉴

定的结论为是否合格。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依据是国家现行各类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同施工质量的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结果无法得出一个总体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内容逐条列出,分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

房屋的成品质量鉴定适用标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

万 

方数据工质量,似乎可以分别对照国家的勘察规范、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评价其符合的程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谓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该对应鉴定标准中的“安全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这一等级。而目前的设计类规范不具备做出整体评价的功能,只有《可靠性鉴定标准》才具备对房屋的整体安全状况做出评价的功能,用鉴定等级来反映。所以宜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鉴定的依据。

环境变化对周围邻近房屋损害程度的鉴定应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依据标准。与上面三种情况不同,鉴定的焦点并不是房屋的安全现状,而是引

起的有害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程度,因而需要了解

损害前后的情况,并加以对比,这需要做施工前的证据保全。

工程安全事故的鉴定是在事故发生后,所以是否存在问题是明确的,问题带来的后果也是确定的,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清责任,宜依据有关管理法规以及相应的勘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找出各自的工作失误。2.3规范版本

随着科学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国家的规范、标准定期会进行修订。规范版本的不同,有时也会导致结论的差异。一般来说,新规范比旧规范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这意味着按旧规范满足要

求,按新规范可能不满足要求。但也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

进行一般的可靠性鉴定时,采用的相关技术标

准是现行规范,即鉴定时国家执行的规范,这主要是

从保证下一个目标使用期安全使用的角度出发的。而作为司法鉴定,应该采用当时执行的规范。

当被鉴定项目刚好处于新、旧规范过渡时期,而双方的合同文件对依据的规范版本未作明确规定时,根据“从轻原则”,应该采用新旧规范中较低的标

准。

3司法鉴定与一般工程质量评定的区别

目前,我国有关工程质量的评定可以归为三类:第1类是对设计图纸的审查;第2类是施工质量的

第3期邱洪兴,等: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105

验收;第3类是对在用房屋的可靠性评定。这三类质量评定都包含两个内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侧重于消除和解决质量问题本身。而司法鉴定尽管也需要首先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侧重于解决质量纠纷,即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以及损失的测算。

3.1设计质量鉴定与设计审查

设计过程中的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和规划审查等是在设计图纸被正式采用前进行的,属于事前检查,旨在提高设计质量。由审查单位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内容反馈给原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带有指导性和建议性,设计单位并不需要为设计欠缺

承担责任。

而设计质量的司法鉴定是一种责任追究。尽管两者依据相同的国家设计规范,但在具体条文的掌握上应有所区别。设计图纸审查,除了对强制性条文必须完全符合外,出于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对建议性条文也可以从严要求;但对于司法鉴定,没有明显违反设计规范,一般就不应视为过错。

3.2施工质量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

施工质量的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也存在明

显不同。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最后对单位工程或分步工程质量的评定结论主要是建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进行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基础上的;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不像监理工程师,鉴定人员没有参与施工过程,无法直接对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做出评价。

受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尚无法事后采用检测方法进行复查。因而施工验收资料是重要的鉴定依据。问题是发生施工质量纠纷的工程项目,其施工质量验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优良工程,如何判断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成为鉴定的关键。从工程实践来看,如果所有验收资料都无法采信,要

鉴定一项工程完全合格几乎是不可能的。鉴定人员

在接受委托时最好让原、被告双方对竣工资料中没有疑义的部分加以确认,将施工质量的疑义范围尽可能缩小,并双方约定检测的方法。

依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鉴定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时效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竣工后多少时间以内,一般理解应该是投入使用之前。但不少质量纠纷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的,更有烂

万 

方数据尾工程因纠纷拖延了很长时间,远远超过正常工程从竣工到验收的时间间隔。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了解哪些指标随时间会发生变化。几何量,如钢筋间距、结构构件尺寸、混凝土蜂窝等一般不随时间变化;混凝土、钢筋、砂浆等材料强度一般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而砌体、混凝土的裂缝,钢筋的锈蚀(屋盖没有完工、粉刷层未做)则与时间有很大的关系。

3.3成品质量鉴定、相邻房损害鉴定与在用房屋可

靠性评定

成品质量的司法鉴定与一般在用房屋的可靠性评定,最大的区别在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一般在用房屋的可靠性评定主要对现状进行评定,为加固、维修提供技术依据,原因分析是次要的或者不是必要的;而成品质量的司法鉴定需要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以确定责任人。对于单纯的设计质量鉴定和施工质量鉴定,原因和责任方是明确的;而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找出具体的原因成为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进行环境变化对周围邻近房屋损害程度的鉴定

时需要分别对施工前后被影响房屋的安全现状做出评级,然后比较鉴定等级的下降,以此作为损害的程度。所以鉴定工作应在邻近工地施工前介入,进行证据保全,一直延续到施工结束。4鉴定方法

4.1检测方法

检测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检测

方法有时会带来不同的鉴定结果。一般并不需要进行所有项目的检测,一个建筑物要测试哪些内容,需要由鉴定人员视工程的复杂程度、资料的完整性和可信性、房屋的现状和委托鉴定的目的而定,鉴定规

范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现场检测不仅费钱费时,有些检测项目检测时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还会造成一定

的影响,因而检测的内容、范围和数量必须在开始前向当事方提出来,通过执证的方式明确。检测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bo:

(1)“必须、够用”原则;(2)针对性原则;

(3)规范性原则;(4)科学性原则;

(5)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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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麓科学

第23卷

(6)协商一致原则。

4.2缺陷原因分析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作为一种结果必然有其原因。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可归纳为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和管理等六大类,其中使用因素是指用户擅自改变结构、超载等不当行为;管理因素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要避免受外界影响、先人为主。一般采用“怀疑法”,即不轻易排除每一个可能的影响因素,根据已有的科学理论和实验结果进行逐个梳理,分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当某一损伤现象由多种原因引起时,有时要分清各自的相关性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尚不清楚,也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本着原因分析为责任认定服务的宗旨,分析重点可放在不同责任方的原因类别上,而避免陷入科学依据不充分的主观推断之中,降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当质量纠纷发生在商品房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时,前三类因素的责任方都在开发商,因而可不细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原因。

4.3责任认定

原因分析清楚了,责任的认定相对比较容易。一般情况下,由规划、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和管理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其相应的责任方分别是规划部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户、周围影响源的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但有些情况还需要仔细分析,比如,建筑材料是由建设方供应的,则由材料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建设方应承担责任,施工方对材料质量把关不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建设方在没有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则设计质量问题应由建设方承

担。

与查找原因的“怀疑法”不同,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在认定责任方时,当没有证据表明某一方违反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时,即应免除这一方的责

任。

采用这种方法在责任认定中常常容易夸大易于

万 

方数据检测项目和规范规定比较明确的项目的责任,而缩小或忽视难以检测项目和规范规定比较原则的项目的责任,必须引起注意。

在由多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中,鉴定人员常常被要求区分责任大小和主次。由于不同种类的原因分属于不同的技术规范,目前尚没有技术规范涉及到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所以这种认定是带有推断性的。对于不好确定的宜在鉴定报告中以写实的方式列出,留给法官自由裁量,以增加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4.4损失测算

作为工程质量的民事纠纷,最后通常是以经济赔偿的方式判决的,所以司法鉴定一般还要求对工程质量造成的直接损伤进行测算。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退货的判决标准比其它的商品高得多,根据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理解,需要达到c。,级。大多数情况是根据加固、维修费用作为赔偿依据。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安全性等级为6。级、使用性等级为6。的项目相当于现行标准的质量下限,可不采取措施;对于安全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项目应采取加固措施;对于使用性等级为c。级的项目应采取维修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是近几年才出现的,

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对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司法鉴定与一般技术鉴定的区别以及鉴定方法提出了一些初步看法,与同行讨论。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s].2001年8月.

[2]

何家宏主编.司法鉴定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M].

2002年3月.

[4]邱洪兴,黄兴棣,丁国良.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

[J].工程质量,2005,No.9:55—57.

[5]曹双寅,邱洪兴,王恒华.结构可靠性鉴定与加固技术[M].北

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杜,2002.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作者:作者单位:

邱洪兴, 曹双寅, 丁国良, QIU Hong-xing, CAO Shuang-yin, DING Guo-liang

邱洪兴,曹双寅,QIU Hong-xing,CAO Shuang-yin(东南大学,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与加固研究中心,南京,210096), 丁国良,DING Guo-liang(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公司,南京,210018)建筑科学

BUILDING SCIENCE2007,23(3)1次

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引用次数:

参考文献(5条)

1.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20012.何家宏 司法鉴定导论 2000

3.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002

4.邱洪兴.黄兴棣.丁国良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期刊论文]-工程质量 2005(9)5.曹双寅.邱洪兴.王恒华 结构可靠性鉴定与加固技术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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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召欣.潘维强.徐东川 工程司法鉴定的几个关键问题[期刊论文]-施工技术 2008(06)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zkx20070302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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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2.8528(2007)03一0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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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对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适用标

准进行了讨论;比较了司法鉴定与一般工程质量评价的差别;对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检测、缺陷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损失测算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技术法规[中图分类号】.ITU71

[文献标识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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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渤以毋4PPr口蠡耐口以胁i咖聊Ⅲm鼢e鲫如ce,姗‘如rE嚼n∞讥g&删蝴,船u,肫彬昭210096,醌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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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co璐劬c由nengineering,judicial

1前言

观性取决于鉴定人的职业道德;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除了取决于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外,还与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质量纠纷越趋普遍,带来了大量涉及诉讼的鉴定需求,面向社会服

务的各类中介鉴定机构应运而生。

技术标准的选用、鉴定的方法有关。针对同一个鉴定客体,选用的技术标准不同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因而如何根据鉴定的类型,科学地选用合适的技术标准非常重要。由于鉴定的目的不同,司法鉴定的方法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鉴定,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国家标准,对专业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

动‘2’3|。

‘2技术法规的选用

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关诉讼中,司法鉴定大致可以分为施工质量鉴定;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成品质量鉴定;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以及安全事故鉴定等几种类型Ho。针对不同的鉴定类型,应该选择合适的技术法规。

2.1鉴定类型

司法的公正性要求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体现在鉴定的中立性,这有赖于鉴定程序的规范化;鉴定结论的客

[收稿日期】2006-03.05

[作者简介】邱洪兴(1962.),男,教授

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

【联系方式】qillllx@Ⅻ.耐u.cn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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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科学

第23卷

量存在问题,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二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三是房屋购买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

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一般较难直接发现,通常都是由其它问题,如成品质量、工程事故牵涉出来。

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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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各专

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完成的施工内容,

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鉴定,鉴

定的结论为是否合格。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依据是国家现行各类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同施工质量的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结果无法得出一个总体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内容逐条列出,分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

房屋的成品质量鉴定适用标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

万 

方数据工质量,似乎可以分别对照国家的勘察规范、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评价其符合的程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谓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该对应鉴定标准中的“安全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这一等级。而目前的设计类规范不具备做出整体评价的功能,只有《可靠性鉴定标准》才具备对房屋的整体安全状况做出评价的功能,用鉴定等级来反映。所以宜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鉴定的依据。

环境变化对周围邻近房屋损害程度的鉴定应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依据标准。与上面三种情况不同,鉴定的焦点并不是房屋的安全现状,而是引

起的有害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程度,因而需要了解

损害前后的情况,并加以对比,这需要做施工前的证据保全。

工程安全事故的鉴定是在事故发生后,所以是否存在问题是明确的,问题带来的后果也是确定的,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清责任,宜依据有关管理法规以及相应的勘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找出各自的工作失误。2.3规范版本

随着科学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国家的规范、标准定期会进行修订。规范版本的不同,有时也会导致结论的差异。一般来说,新规范比旧规范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这意味着按旧规范满足要

求,按新规范可能不满足要求。但也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

进行一般的可靠性鉴定时,采用的相关技术标

准是现行规范,即鉴定时国家执行的规范,这主要是

从保证下一个目标使用期安全使用的角度出发的。而作为司法鉴定,应该采用当时执行的规范。

当被鉴定项目刚好处于新、旧规范过渡时期,而双方的合同文件对依据的规范版本未作明确规定时,根据“从轻原则”,应该采用新旧规范中较低的标

准。

3司法鉴定与一般工程质量评定的区别

目前,我国有关工程质量的评定可以归为三类:第1类是对设计图纸的审查;第2类是施工质量的

第3期邱洪兴,等: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105

验收;第3类是对在用房屋的可靠性评定。这三类质量评定都包含两个内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侧重于消除和解决质量问题本身。而司法鉴定尽管也需要首先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侧重于解决质量纠纷,即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以及损失的测算。

3.1设计质量鉴定与设计审查

设计过程中的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和规划审查等是在设计图纸被正式采用前进行的,属于事前检查,旨在提高设计质量。由审查单位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内容反馈给原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带有指导性和建议性,设计单位并不需要为设计欠缺

承担责任。

而设计质量的司法鉴定是一种责任追究。尽管两者依据相同的国家设计规范,但在具体条文的掌握上应有所区别。设计图纸审查,除了对强制性条文必须完全符合外,出于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对建议性条文也可以从严要求;但对于司法鉴定,没有明显违反设计规范,一般就不应视为过错。

3.2施工质量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

施工质量的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也存在明

显不同。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最后对单位工程或分步工程质量的评定结论主要是建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进行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基础上的;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不像监理工程师,鉴定人员没有参与施工过程,无法直接对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做出评价。

受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尚无法事后采用检测方法进行复查。因而施工验收资料是重要的鉴定依据。问题是发生施工质量纠纷的工程项目,其施工质量验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优良工程,如何判断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成为鉴定的关键。从工程实践来看,如果所有验收资料都无法采信,要

鉴定一项工程完全合格几乎是不可能的。鉴定人员

在接受委托时最好让原、被告双方对竣工资料中没有疑义的部分加以确认,将施工质量的疑义范围尽可能缩小,并双方约定检测的方法。

依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鉴定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时效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竣工后多少时间以内,一般理解应该是投入使用之前。但不少质量纠纷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的,更有烂

万 

方数据尾工程因纠纷拖延了很长时间,远远超过正常工程从竣工到验收的时间间隔。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了解哪些指标随时间会发生变化。几何量,如钢筋间距、结构构件尺寸、混凝土蜂窝等一般不随时间变化;混凝土、钢筋、砂浆等材料强度一般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而砌体、混凝土的裂缝,钢筋的锈蚀(屋盖没有完工、粉刷层未做)则与时间有很大的关系。

3.3成品质量鉴定、相邻房损害鉴定与在用房屋可

靠性评定

成品质量的司法鉴定与一般在用房屋的可靠性评定,最大的区别在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一般在用房屋的可靠性评定主要对现状进行评定,为加固、维修提供技术依据,原因分析是次要的或者不是必要的;而成品质量的司法鉴定需要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以确定责任人。对于单纯的设计质量鉴定和施工质量鉴定,原因和责任方是明确的;而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找出具体的原因成为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进行环境变化对周围邻近房屋损害程度的鉴定

时需要分别对施工前后被影响房屋的安全现状做出评级,然后比较鉴定等级的下降,以此作为损害的程度。所以鉴定工作应在邻近工地施工前介入,进行证据保全,一直延续到施工结束。4鉴定方法

4.1检测方法

检测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检测

方法有时会带来不同的鉴定结果。一般并不需要进行所有项目的检测,一个建筑物要测试哪些内容,需要由鉴定人员视工程的复杂程度、资料的完整性和可信性、房屋的现状和委托鉴定的目的而定,鉴定规

范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现场检测不仅费钱费时,有些检测项目检测时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还会造成一定

的影响,因而检测的内容、范围和数量必须在开始前向当事方提出来,通过执证的方式明确。检测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bo:

(1)“必须、够用”原则;(2)针对性原则;

(3)规范性原则;(4)科学性原则;

(5)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原则;

106

建麓科学

第23卷

(6)协商一致原则。

4.2缺陷原因分析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作为一种结果必然有其原因。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可归纳为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和管理等六大类,其中使用因素是指用户擅自改变结构、超载等不当行为;管理因素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要避免受外界影响、先人为主。一般采用“怀疑法”,即不轻易排除每一个可能的影响因素,根据已有的科学理论和实验结果进行逐个梳理,分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当某一损伤现象由多种原因引起时,有时要分清各自的相关性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尚不清楚,也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本着原因分析为责任认定服务的宗旨,分析重点可放在不同责任方的原因类别上,而避免陷入科学依据不充分的主观推断之中,降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当质量纠纷发生在商品房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时,前三类因素的责任方都在开发商,因而可不细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原因。

4.3责任认定

原因分析清楚了,责任的认定相对比较容易。一般情况下,由规划、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和管理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其相应的责任方分别是规划部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户、周围影响源的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但有些情况还需要仔细分析,比如,建筑材料是由建设方供应的,则由材料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建设方应承担责任,施工方对材料质量把关不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建设方在没有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则设计质量问题应由建设方承

担。

与查找原因的“怀疑法”不同,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在认定责任方时,当没有证据表明某一方违反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时,即应免除这一方的责

任。

采用这种方法在责任认定中常常容易夸大易于

万 

方数据检测项目和规范规定比较明确的项目的责任,而缩小或忽视难以检测项目和规范规定比较原则的项目的责任,必须引起注意。

在由多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中,鉴定人员常常被要求区分责任大小和主次。由于不同种类的原因分属于不同的技术规范,目前尚没有技术规范涉及到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所以这种认定是带有推断性的。对于不好确定的宜在鉴定报告中以写实的方式列出,留给法官自由裁量,以增加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4.4损失测算

作为工程质量的民事纠纷,最后通常是以经济赔偿的方式判决的,所以司法鉴定一般还要求对工程质量造成的直接损伤进行测算。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退货的判决标准比其它的商品高得多,根据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理解,需要达到c。,级。大多数情况是根据加固、维修费用作为赔偿依据。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安全性等级为6。级、使用性等级为6。的项目相当于现行标准的质量下限,可不采取措施;对于安全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项目应采取加固措施;对于使用性等级为c。级的项目应采取维修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是近几年才出现的,

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对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司法鉴定与一般技术鉴定的区别以及鉴定方法提出了一些初步看法,与同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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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作者:作者单位:

邱洪兴, 曹双寅, 丁国良, QIU Hong-xing, CAO Shuang-yin, DING Guo-liang

邱洪兴,曹双寅,QIU Hong-xing,CAO Shuang-yin(东南大学,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与加固研究中心,南京,210096), 丁国良,DING Guo-liang(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公司,南京,210018)建筑科学

BUILDING SCIENCE2007,23(3)1次

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引用次数:

参考文献(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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