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法律适用时间
四项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二、特别规定高于一般
三、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以上仅是小编个人观点,仅供学习参考!
1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行为、事件。
2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3
第二十四条 ..., 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效的供应合同。
4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审查后方可使用,具体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开工的和开始设计的。
5
第三十八条 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第三方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开工的和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的。
6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送采购信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进入施工现场的。
7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开工的和委托检测单位的。
8
第四十七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四十八条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形成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各方意见签署齐备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各阶段验收方案。
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相关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且按照规定完成不载客试运行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运营设备和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卫生、供电、档案等按照规定验收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试运营之日起计算。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验收的和形成验收文件的。
9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仍处于保修期限内的和交付所有权人的。
10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年。
鼓励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开工的。
10
第六十三条 本市推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
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
其他建设单位参照前款执行。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销售的住宅工程。
11
《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各条款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违反《条例》的各类行为、事件。包括以前发生的仍持续违反《条例》的行为、事件。
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行为、事件被处罚的,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就是先考虑适用旧法;从轻是指适用新法对被处罚人的更有利时,则适用新法。当然,被处罚人如果坚持要去从重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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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法律适用时间
四项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二、特别规定高于一般
三、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以上仅是小编个人观点,仅供学习参考!
1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行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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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3
第二十四条 ..., 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效的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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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审查后方可使用,具体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开工的和开始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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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第三方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开工的和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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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送采购信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进入施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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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开工的和委托检测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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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四十八条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形成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各方意见签署齐备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各阶段验收方案。
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相关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且按照规定完成不载客试运行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运营设备和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卫生、供电、档案等按照规定验收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试运营之日起计算。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验收的和形成验收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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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仍处于保修期限内的和交付所有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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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年。
鼓励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开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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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市推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
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
其他建设单位参照前款执行。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销售的住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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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各条款
适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违反《条例》的各类行为、事件。包括以前发生的仍持续违反《条例》的行为、事件。
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行为、事件被处罚的,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就是先考虑适用旧法;从轻是指适用新法对被处罚人的更有利时,则适用新法。当然,被处罚人如果坚持要去从重处罚的除外。
以上仅是小编个人观点,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