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罪辩护指南

对单位行贿罪辩护实务

目录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 3

二、对单位行贿罪的行为手段 ............................................................................................... 6

(一)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 7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 ......................................................................................... 7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 ......................................................... 8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 ............................................................... 8

(三)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 9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 9

三、对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 10

四、对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 10

五、如何认定对单位行贿罪 ................................................................................................. 12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 12

(二)注意区分对单位行贿罪与一般馈赠或捐赠行为的区别 ......................................... 13

(三)注意考察行贿的对象 ................................................................................................. 13

(四)以财物形式进行“感情投资”行为的认定。 .............................................................. 13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对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辩护 ............................................................. 14

(一)以犯罪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作罪轻辩护 ................................................................. 15

(二)以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5

(三)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6

(四)以行贿对象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6

(五)以行贿系主动还是被勒索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6

(六)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7

(七)以是否主动交代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8

(八)以是否具有自首或立功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8

(九)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9

七、对单位行贿罪典型案例 ................................................................................................. 20

(一)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罚金二百万元 ............. 20

(二)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院长孟真威因对单位行贿罪等被判刑三年 ......................... 22

(三)代售航空机票承包人夏某为获得机票订购竞争优势向国有单位行贿被判缓刑 . 23

(四)设计院董事长为开拓设计业务给予环保局技术协作费被判对单位行贿罪 ......... 24

八、对单位行贿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 25

(一)刑法 2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28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 29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0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

(六)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33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 34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

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 34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36

一、 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对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个人)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广义上来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涉及行贿犯罪的罪名有七个,除了上述所说的单位行贿罪之外,还有以下六个罪名与行贿犯罪有关:

(1)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属单位行贿的,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与受贿直接相关,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行贿犯罪,尤其是经济往来中的商业贿赂问题,一直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引发大量贪污腐败问题,甚至很多高级领导干部也因此落马,而众多为获取经济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行贿的企业及企业家们,同样面临牢狱之灾。与对个人行贿相比,对单位行贿往往打着经济往来或友好往来的名义,行为更加隐蔽,但这种行贿行为影响面更广,危害有时也更大。因此,对单位行贿罪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

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明确强调,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预字[2013]2号),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2015年0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明确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

可见,无论是什么形式的行贿犯罪,不仅会受到刑罚的制裁,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对单位行贿罪的行为手段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

犯罪客体(侵犯或破坏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具体来说: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

所谓“不正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利益本身具有违法性;(2)利益本身合法,但谋取利益的手段或途径违法;(3)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 所谓“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服务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可分为“账内明示的回扣”和“账外暗中的回扣”,一般来说,不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内明示的回扣是合法的,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外暗中的回扣则是非法的。

手续费,是指办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报酬,如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等。合法的手续费受法律保护,非法的手续费则不被允许。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即,行贿的对象或相对人必须是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其他单位给予财物的,如向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回扣、手续费等,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甚至也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则根据接受财物的人员身份的不同,会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明知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否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动机或目的,存在一定争议,但多数人认为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单位,也包括非国有单位。

三、对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对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的量刑与处罚标准如下: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单位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4、其他量刑情节: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2)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3)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

免予刑事处罚: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7)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并处罚金的,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五、如何认定对单位行贿罪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认定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指以下情形:(1)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2)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3)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因此,根据上述情形,如果行贿金数额较小,或者没有追求不正当利益,如,为了得到本应得到的利益,或者只是为了促使国有单位

的尽快配合,给予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回扣或手续费,不应被认为构成行贿犯罪。

(二)注意区分对单位行贿罪与一般馈赠或捐赠行为的区别 向单位进行馈赠或捐赠一般是基于情谊或公益之心,属于合法行为,与行贿具有本质区别,不能将正常的馈赠或捐赠行为视为行贿行为,但要注意借馈赠或捐赠之名行行贿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三)注意考察行贿的对象

如果是向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非国有单位给予财物、手续费或回扣,不构成行贿犯罪。

(四)以财物形式进行“感情投资”行为的认定。

现实中,行贿受贿行为越发隐蔽。如,行为人在日常交往中常以

各种名义向国有单位赠送财物,进行所谓“感情投资”,并不立即提出请托要求,往往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才提出请托要求。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开始赠送财物时并无明确的请托要求,只是为了联络感情,过一定时间后提出请托的,因其赠送财物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尚不明确,一般不能认定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但如果行为人请托的事项早在其赠送财物之前就已具备,后期只是为了便于提出要求而实施所谓感情投资,则应当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对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辩护

了解了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对单位行贿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行贿行为,但不一定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以犯罪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作罪轻辩护

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行贿,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而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单位行贿罪中,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单位,且处罚上要重。

单位行贿,一般都需要通过具体的个人实施,因此,如果是个人实施行贿行为,要弄清是为个人利益,还是为单位利益,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不能一概把个人实施的行贿行为都认定为个人犯罪。但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行贿,但非法收益由个人获得的,构成(个人)行贿罪。

(二)以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一般来说,对单位行贿罪,主观上要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因此,如果只是简单的人情往来或合法的馈赠、捐赠,主观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如果是个人实施行贿行为,但并非为了给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为了给单位谋取利益,或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一般不能认定为(个人)行贿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否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尚存在一定争议。此时,可以根据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理解进行辩护,即,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的,也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单位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回扣的,可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因此,给予手续费和回扣是否属于行贿,主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如果是没有国家规定的账内明示的手续费、回扣,则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四)以行贿对象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如果是非国有单位,如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外资企业等,均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因此,实务中一定要查清行贿对象的性质,尤其是一些虽然挂靠在国有单位名下,但实际上属于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单位。

(五)以行贿系主动还是被勒索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因此,上述情况下不构成行贿罪。虽然上述规定只在(个人)行贿罪条款中做了明确规定,在其他行贿罪名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立法精神上,其他类型的行贿罪也应该适用。这里要注意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如果最终实现了,即便是背勒索行贿,也构成行贿,但可以把被勒索情节作为一个从轻的辩点。

(六)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虽然刑法条文上并未规定对单位行贿罪需要以数额或相关情节为标准,但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仍然是认定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重要标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达到对单位行贿罪及其他类型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则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或者其他类型行贿罪。

如,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由于涉案金额及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有时甚至决定着是否属于犯罪,因此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的认定。

(七)以是否主动交代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为了便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对贿赂类犯罪专门规定了被诉前主动交代的处理原则,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力度也都比自首和坦白要大。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刑法第六十八条则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相比之下,前者减轻力度明显大于后者。

(八)以是否具有自首或立功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对于存在刑法规定的自首、坦白或立功情节的,应当根据刑法的

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同时,针对行贿犯罪,国家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需要予以注意。

如,关于坦白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贿往往和受贿相连,行贿犯罪中的自首、坦白或立功往往会引出受贿案件,因此要鼓励自首、坦白或立功行为。

(九)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对单位行贿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述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的影响,具体如下:

(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瑕疵;

(2)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系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的主动性,是索取、要挟,还是主动给予财物;

(4)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等可以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7)行贿的数额,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或者量刑轻重;

(8)行贿资金的来源,是否属于违法所得;

(9)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用途,是为自己利益还是单位利益,是用于犯罪还是用于其他公益性支出或用于单位、部门等集体;

(10)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犯罪;

(11)社会影响大小;

(12)单位管理是否有漏洞;

(13)是否具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等 等。

七、对单位行贿罪典型案例

(一)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罚金二百万元

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以下简称高培学院),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涡岭中央路,法定代表人卢子荣,负责人系方瑞兰(已判

刑),办学类型中均包括维修电工、焊工、制冷工等安生生产培训。

2005年底至2011年期间,高培学院为得到东莞市安监局在安全生产培训业务方面的关照,给予市安监局培训费回扣,并向该局局长陈建国行贿,具体如下:

(1)对单位行贿罪。2005年年底,时任东莞市安监局局长的陈建国(已判刑)暂时停止东莞市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后陈建国安排时任市安监局综合科科长的高景荣(已判刑)与方瑞兰商议,由高培学院作为市安监局定点培训机构并给予市安监局相应回扣。双方就回扣的标准达成合意后,市安监局将高培学校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之一,并为高培学校安排各镇区安监分局组织的生源,从而大幅增加高培学校的业务量及收入,高培学校按照约定,以每向培训学员颁发一个证件就向市安监局支付15元至200多元不等的标准,以收费分成的名义给予市安监局回扣。2007年年中,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成立,市安监局监管三科科长沈某某(已判刑)开始收取上述回扣,且经陈建国同意,沈某某、高景荣和方瑞兰将上述回扣标准予以调整。2005年底至2007年年中,高景荣经手从方瑞兰处收取现金回扣约1000000元;2007年年中开始,方瑞兰先后将十笔回扣共计2030736.2元转账至高景荣名下的建设银行帐户;此后至案发,由沈某某经手从方瑞兰处收取现金回扣约3000000元。综上,2005年年底至2010年年底,高培学校给予市安监局的回扣合计约6030736.2元。

(2)单位行贿罪。2012年1月底,为答谢陈建国多年来对高培学

院的帮助并争取陈建国对高培学院的继续关照,方瑞兰花费408000元为陈建国办理了东莞市厚街海逸高尔夫球会会籍。同年2月1日起,陈建国使用该会籍到海逸高尔夫球会打球。同年7月5日,方瑞兰被立案调查,陈建国得知后,于同月16日通过其妻子陈某某退回给方瑞兰的丈夫卢镜明现金420000元。案发后,方瑞兰的家属向司法机关上缴高培学院向陈建国行贿的408000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费回扣6030736.2元,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408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高培学院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单位行贿罪中,方瑞兰的家属已向司法机关上缴了高培学院向陈建国行贿的款项408000元,可酌情对高培学院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最终以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2050000元。

(二)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院长孟真威因对单位行贿罪等被判刑三年

2005年9月,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在申报矿山设备检测检验验资过程中,为了尽快拿到该检测检验资质,该院院长孟真威从单位小

金库提取人民币5万元,送给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保障处原处长刁岷。其间,孟真威还多次送给刁岷银行卡,共计人民币27500元。2004年,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在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杨丰收的帮助下,承揽了灵石县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评价业务,为表示感谢,孟真威于2005年分两次从单位小金库提取人民币55万元送给杨丰收。孟真威为了承揽安全许可评价业务,从小金库分别提取5万元、4万元先后给了万柏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郝俊亮和杏花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奥建荣。1

法院经审理认为,太原市矿山设计研究院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由该单位的负责人给予相关单位及人员好处费,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故判决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犯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判罚金130万元。院长孟真威犯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三)代售航空机票承包人夏某为获得机票订购竞争优势向国有单位行贿被判缓刑

被告人夏×,北京汇通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售航空机票承包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于2003年至2012年间,在担任北京汇通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售航空机票的承包人期间,为获得机票订杨海、赵璇:《太原矿山设计院原院长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刑》,山西青年报,2006年11月14日。 1

购业务的竞争优势,在与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发生机票订售业务往来活动中,先后多次以现金、转账等形式,给予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务部订票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62561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侦办清华规划设计研究院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和证据后,于2013年11月14日前往清华大学东门外紫光大厦将夏×带回检察院调查,夏×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公司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夏×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设计院董事长为开拓设计业务给予环保局技术协作费被判对单位行贿罪

贾某某,曾任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邯邢设计院)院长、法定代表人;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邢设计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贾某某在邯邢设计院(另案处理)承揽河北省阜平县铁矿尾矿库设计业务时,与李某甲(时任阜平环保局局长,另案处理)商定邯邢设计院通过阜平环保局承揽该县铁矿的尾矿库设计业务,李某甲提出邯邢设计院从收取的设计费里拿出一半款

给阜平环保局,贾某某同意。而后阜平环保局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能,向所辖矿主施加压力,把尾矿库的设计方案交由邯邢设计院设计。2006年12月,邯邢设计院改制成立邯邢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2004年至2007年,邯邢设计院和邯邢设计公司为阜平县有关铁矿尾矿库进行了设计,共收取设计费170.76万元。2004年10月25日至2008年12月,邯邢设计院和邯邢设计公司共分6次以技术协作费等名义付给阜平环保局62.567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邯邢设计院和邯邢设计公司在承揽设计业务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财物,贾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本案系为了单位开拓新市场和竞得设计业务实施对单位行贿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贾某某可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最后以贾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八、对单位行贿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

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12月22日)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

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会[1999]1号)

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四、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要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2015年05月8日)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招标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人可以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查询。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以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申请查询时,应当申明查询事由,列明被查询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共同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五)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师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相关工作委托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可以由相关协会申请查询。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网络查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查询。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包括以下内容: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及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十)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和应用试点的地区,查询与应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查询工作要求,保证查询结果应用到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查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对单位行贿罪辩护实务

目录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 3

二、对单位行贿罪的行为手段 ............................................................................................... 6

(一)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 7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 ......................................................................................... 7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 ......................................................... 8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 ............................................................... 8

(三)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 9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 9

三、对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 10

四、对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 10

五、如何认定对单位行贿罪 ................................................................................................. 12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 12

(二)注意区分对单位行贿罪与一般馈赠或捐赠行为的区别 ......................................... 13

(三)注意考察行贿的对象 ................................................................................................. 13

(四)以财物形式进行“感情投资”行为的认定。 .............................................................. 13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对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辩护 ............................................................. 14

(一)以犯罪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作罪轻辩护 ................................................................. 15

(二)以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5

(三)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6

(四)以行贿对象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6

(五)以行贿系主动还是被勒索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6

(六)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7

(七)以是否主动交代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8

(八)以是否具有自首或立功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8

(九)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 19

七、对单位行贿罪典型案例 ................................................................................................. 20

(一)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罚金二百万元 ............. 20

(二)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院长孟真威因对单位行贿罪等被判刑三年 ......................... 22

(三)代售航空机票承包人夏某为获得机票订购竞争优势向国有单位行贿被判缓刑 . 23

(四)设计院董事长为开拓设计业务给予环保局技术协作费被判对单位行贿罪 ......... 24

八、对单位行贿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 25

(一)刑法 2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28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 29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0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

(六)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33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 34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

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 34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36

一、 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对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个人)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广义上来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涉及行贿犯罪的罪名有七个,除了上述所说的单位行贿罪之外,还有以下六个罪名与行贿犯罪有关:

(1)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属单位行贿的,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与受贿直接相关,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行贿犯罪,尤其是经济往来中的商业贿赂问题,一直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引发大量贪污腐败问题,甚至很多高级领导干部也因此落马,而众多为获取经济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行贿的企业及企业家们,同样面临牢狱之灾。与对个人行贿相比,对单位行贿往往打着经济往来或友好往来的名义,行为更加隐蔽,但这种行贿行为影响面更广,危害有时也更大。因此,对单位行贿罪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

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明确强调,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预字[2013]2号),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2015年0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明确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

可见,无论是什么形式的行贿犯罪,不仅会受到刑罚的制裁,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对单位行贿罪的行为手段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

犯罪客体(侵犯或破坏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具体来说: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

所谓“不正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利益本身具有违法性;(2)利益本身合法,但谋取利益的手段或途径违法;(3)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 所谓“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服务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可分为“账内明示的回扣”和“账外暗中的回扣”,一般来说,不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内明示的回扣是合法的,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外暗中的回扣则是非法的。

手续费,是指办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报酬,如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等。合法的手续费受法律保护,非法的手续费则不被允许。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即,行贿的对象或相对人必须是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其他单位给予财物的,如向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回扣、手续费等,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甚至也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则根据接受财物的人员身份的不同,会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明知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否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动机或目的,存在一定争议,但多数人认为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单位,也包括非国有单位。

三、对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对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的量刑与处罚标准如下: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单位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4、其他量刑情节: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2)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3)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

免予刑事处罚: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7)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并处罚金的,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五、如何认定对单位行贿罪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认定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指以下情形:(1)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2)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3)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因此,根据上述情形,如果行贿金数额较小,或者没有追求不正当利益,如,为了得到本应得到的利益,或者只是为了促使国有单位

的尽快配合,给予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回扣或手续费,不应被认为构成行贿犯罪。

(二)注意区分对单位行贿罪与一般馈赠或捐赠行为的区别 向单位进行馈赠或捐赠一般是基于情谊或公益之心,属于合法行为,与行贿具有本质区别,不能将正常的馈赠或捐赠行为视为行贿行为,但要注意借馈赠或捐赠之名行行贿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三)注意考察行贿的对象

如果是向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非国有单位给予财物、手续费或回扣,不构成行贿犯罪。

(四)以财物形式进行“感情投资”行为的认定。

现实中,行贿受贿行为越发隐蔽。如,行为人在日常交往中常以

各种名义向国有单位赠送财物,进行所谓“感情投资”,并不立即提出请托要求,往往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才提出请托要求。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开始赠送财物时并无明确的请托要求,只是为了联络感情,过一定时间后提出请托的,因其赠送财物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尚不明确,一般不能认定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但如果行为人请托的事项早在其赠送财物之前就已具备,后期只是为了便于提出要求而实施所谓感情投资,则应当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对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辩护

了解了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对单位行贿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行贿行为,但不一定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以犯罪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作罪轻辩护

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行贿,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而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单位行贿罪中,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单位,且处罚上要重。

单位行贿,一般都需要通过具体的个人实施,因此,如果是个人实施行贿行为,要弄清是为个人利益,还是为单位利益,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不能一概把个人实施的行贿行为都认定为个人犯罪。但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行贿,但非法收益由个人获得的,构成(个人)行贿罪。

(二)以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一般来说,对单位行贿罪,主观上要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因此,如果只是简单的人情往来或合法的馈赠、捐赠,主观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如果是个人实施行贿行为,但并非为了给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为了给单位谋取利益,或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一般不能认定为(个人)行贿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否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尚存在一定争议。此时,可以根据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理解进行辩护,即,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的,也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单位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回扣的,可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因此,给予手续费和回扣是否属于行贿,主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如果是没有国家规定的账内明示的手续费、回扣,则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四)以行贿对象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如果是非国有单位,如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外资企业等,均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因此,实务中一定要查清行贿对象的性质,尤其是一些虽然挂靠在国有单位名下,但实际上属于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单位。

(五)以行贿系主动还是被勒索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因此,上述情况下不构成行贿罪。虽然上述规定只在(个人)行贿罪条款中做了明确规定,在其他行贿罪名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立法精神上,其他类型的行贿罪也应该适用。这里要注意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如果最终实现了,即便是背勒索行贿,也构成行贿,但可以把被勒索情节作为一个从轻的辩点。

(六)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虽然刑法条文上并未规定对单位行贿罪需要以数额或相关情节为标准,但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仍然是认定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重要标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达到对单位行贿罪及其他类型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则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或者其他类型行贿罪。

如,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由于涉案金额及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有时甚至决定着是否属于犯罪,因此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的认定。

(七)以是否主动交代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为了便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对贿赂类犯罪专门规定了被诉前主动交代的处理原则,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力度也都比自首和坦白要大。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刑法第六十八条则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相比之下,前者减轻力度明显大于后者。

(八)以是否具有自首或立功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对于存在刑法规定的自首、坦白或立功情节的,应当根据刑法的

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同时,针对行贿犯罪,国家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需要予以注意。

如,关于坦白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贿往往和受贿相连,行贿犯罪中的自首、坦白或立功往往会引出受贿案件,因此要鼓励自首、坦白或立功行为。

(九)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对单位行贿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述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的影响,具体如下:

(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瑕疵;

(2)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系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的主动性,是索取、要挟,还是主动给予财物;

(4)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等可以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7)行贿的数额,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或者量刑轻重;

(8)行贿资金的来源,是否属于违法所得;

(9)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用途,是为自己利益还是单位利益,是用于犯罪还是用于其他公益性支出或用于单位、部门等集体;

(10)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犯罪;

(11)社会影响大小;

(12)单位管理是否有漏洞;

(13)是否具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等 等。

七、对单位行贿罪典型案例

(一)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罚金二百万元

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以下简称高培学院),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涡岭中央路,法定代表人卢子荣,负责人系方瑞兰(已判

刑),办学类型中均包括维修电工、焊工、制冷工等安生生产培训。

2005年底至2011年期间,高培学院为得到东莞市安监局在安全生产培训业务方面的关照,给予市安监局培训费回扣,并向该局局长陈建国行贿,具体如下:

(1)对单位行贿罪。2005年年底,时任东莞市安监局局长的陈建国(已判刑)暂时停止东莞市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后陈建国安排时任市安监局综合科科长的高景荣(已判刑)与方瑞兰商议,由高培学院作为市安监局定点培训机构并给予市安监局相应回扣。双方就回扣的标准达成合意后,市安监局将高培学校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之一,并为高培学校安排各镇区安监分局组织的生源,从而大幅增加高培学校的业务量及收入,高培学校按照约定,以每向培训学员颁发一个证件就向市安监局支付15元至200多元不等的标准,以收费分成的名义给予市安监局回扣。2007年年中,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成立,市安监局监管三科科长沈某某(已判刑)开始收取上述回扣,且经陈建国同意,沈某某、高景荣和方瑞兰将上述回扣标准予以调整。2005年底至2007年年中,高景荣经手从方瑞兰处收取现金回扣约1000000元;2007年年中开始,方瑞兰先后将十笔回扣共计2030736.2元转账至高景荣名下的建设银行帐户;此后至案发,由沈某某经手从方瑞兰处收取现金回扣约3000000元。综上,2005年年底至2010年年底,高培学校给予市安监局的回扣合计约6030736.2元。

(2)单位行贿罪。2012年1月底,为答谢陈建国多年来对高培学

院的帮助并争取陈建国对高培学院的继续关照,方瑞兰花费408000元为陈建国办理了东莞市厚街海逸高尔夫球会会籍。同年2月1日起,陈建国使用该会籍到海逸高尔夫球会打球。同年7月5日,方瑞兰被立案调查,陈建国得知后,于同月16日通过其妻子陈某某退回给方瑞兰的丈夫卢镜明现金420000元。案发后,方瑞兰的家属向司法机关上缴高培学院向陈建国行贿的408000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费回扣6030736.2元,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408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高培学院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单位行贿罪中,方瑞兰的家属已向司法机关上缴了高培学院向陈建国行贿的款项408000元,可酌情对高培学院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最终以广东高培职业培训学院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2050000元。

(二)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院长孟真威因对单位行贿罪等被判刑三年

2005年9月,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在申报矿山设备检测检验验资过程中,为了尽快拿到该检测检验资质,该院院长孟真威从单位小

金库提取人民币5万元,送给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保障处原处长刁岷。其间,孟真威还多次送给刁岷银行卡,共计人民币27500元。2004年,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在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杨丰收的帮助下,承揽了灵石县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评价业务,为表示感谢,孟真威于2005年分两次从单位小金库提取人民币55万元送给杨丰收。孟真威为了承揽安全许可评价业务,从小金库分别提取5万元、4万元先后给了万柏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郝俊亮和杏花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奥建荣。1

法院经审理认为,太原市矿山设计研究院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由该单位的负责人给予相关单位及人员好处费,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故判决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犯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判罚金130万元。院长孟真威犯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三)代售航空机票承包人夏某为获得机票订购竞争优势向国有单位行贿被判缓刑

被告人夏×,北京汇通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售航空机票承包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于2003年至2012年间,在担任北京汇通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售航空机票的承包人期间,为获得机票订杨海、赵璇:《太原矿山设计院原院长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刑》,山西青年报,2006年11月14日。 1

购业务的竞争优势,在与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发生机票订售业务往来活动中,先后多次以现金、转账等形式,给予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务部订票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62561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侦办清华规划设计研究院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和证据后,于2013年11月14日前往清华大学东门外紫光大厦将夏×带回检察院调查,夏×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公司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夏×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设计院董事长为开拓设计业务给予环保局技术协作费被判对单位行贿罪

贾某某,曾任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邯邢设计院)院长、法定代表人;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邢设计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贾某某在邯邢设计院(另案处理)承揽河北省阜平县铁矿尾矿库设计业务时,与李某甲(时任阜平环保局局长,另案处理)商定邯邢设计院通过阜平环保局承揽该县铁矿的尾矿库设计业务,李某甲提出邯邢设计院从收取的设计费里拿出一半款

给阜平环保局,贾某某同意。而后阜平环保局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能,向所辖矿主施加压力,把尾矿库的设计方案交由邯邢设计院设计。2006年12月,邯邢设计院改制成立邯邢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2004年至2007年,邯邢设计院和邯邢设计公司为阜平县有关铁矿尾矿库进行了设计,共收取设计费170.76万元。2004年10月25日至2008年12月,邯邢设计院和邯邢设计公司共分6次以技术协作费等名义付给阜平环保局62.567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邯邢设计院和邯邢设计公司在承揽设计业务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财物,贾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本案系为了单位开拓新市场和竞得设计业务实施对单位行贿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贾某某可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最后以贾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八、对单位行贿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

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12月22日)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

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会[1999]1号)

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四、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要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2015年05月8日)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招标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人可以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查询。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以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申请查询时,应当申明查询事由,列明被查询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共同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五)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师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相关工作委托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可以由相关协会申请查询。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网络查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查询。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包括以下内容: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及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十)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和应用试点的地区,查询与应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查询工作要求,保证查询结果应用到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查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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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隰×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刑修九后改判)
  • 来源:涛涛法律法规 隰×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 2015-11-13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二中刑终字第131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隰×,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因 ...查看


  • [案例分析]指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之性质认定
  •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其特定关系人提供财物,虽行为人并未从中获利,但行为性质属于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应视为行为人自己受贿,理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财政局企业科科 ...查看


  •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集
  •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集 案例一:徐蔚南贪污案 (一)案情: 被告人:徐蔚南,男,53岁,上海市人,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厦门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住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89号801室,1997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 ...查看


  • [案例分析]李XX犯单位行贿罪宣告缓刑
  • 李XX犯单位行贿罪,宣告缓刑. 案情介绍: 李XX系广州花都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1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200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李XX任法定代表人期 ...查看


  • 青岛法官对抗审委会决议建议检察院撤诉获刑一年十个月
  • 欢迎加入"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二群,由于群人数已超100,需要手动邀请入群,欲入群者请先添加本人微信号hftjctjh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生于山东省青岛市,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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