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南昌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 )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及地址:(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是中文名称)。(地址应当详尽:江西省南昌市××县(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XX教体局和登记机关X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六条 办学层次(载明: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类型: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 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八条 招生对象。
第九条 办学规模。(载明:学校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班级数、学生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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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学校由 出资举办;开办资金: 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此条款要有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理)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董(理)事会成员 名(必须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 学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人,副董(理)事长 人。首届董(理)事长、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的更换由董(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理)事半数通过。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职行使职权。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提议时。
第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 —5—
席方可举行。董(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理)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6—
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董(理)事长或校长,填写姓名〕。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担任的资格,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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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六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指学历教育学校)
第八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臵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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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臵,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不要求(或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八条 取得回报的时间、渠道、数额等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需要此条款)
第四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登记 —9—
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民办学校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后,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理(董)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董(理)事签名:
2.作为举办者或者举办者代表的董(理)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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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校长的董(理)事签名:
4.其他董(理)事签名:
注:请在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董(理)事姓名后备注。
附件:1.全体董(理)事会成员名单
2. 董(理)事登记表
附件1:
××学校董(理)事会名单
以上为××学校第×届董(理)事会成员名单,于 年 月 日通过(方式) 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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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南昌市民办学校董(理)事登记表
学校名称:
注:1.理事类别指:①作为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的理(董)事;②校长;③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董)事;④其他理(董)事。
2.产生方式指:①举办者推荐;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③其他按理(董)事会章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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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南昌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 )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及地址:(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是中文名称)。(地址应当详尽:江西省南昌市××县(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XX教体局和登记机关X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六条 办学层次(载明: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类型: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 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八条 招生对象。
第九条 办学规模。(载明:学校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班级数、学生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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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学校由 出资举办;开办资金: 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此条款要有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理)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董(理)事会成员 名(必须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 学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人,副董(理)事长 人。首届董(理)事长、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的更换由董(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理)事半数通过。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职行使职权。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提议时。
第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 —5—
席方可举行。董(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理)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6—
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董(理)事长或校长,填写姓名〕。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担任的资格,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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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六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指学历教育学校)
第八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臵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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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臵,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不要求(或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八条 取得回报的时间、渠道、数额等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需要此条款)
第四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登记 —9—
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民办学校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后,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理(董)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董(理)事签名:
2.作为举办者或者举办者代表的董(理)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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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校长的董(理)事签名:
4.其他董(理)事签名:
注:请在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董(理)事姓名后备注。
附件:1.全体董(理)事会成员名单
2. 董(理)事登记表
附件1:
××学校董(理)事会名单
以上为××学校第×届董(理)事会成员名单,于 年 月 日通过(方式) 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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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南昌市民办学校董(理)事登记表
学校名称:
注:1.理事类别指:①作为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的理(董)事;②校长;③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董)事;④其他理(董)事。
2.产生方式指:①举办者推荐;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③其他按理(董)事会章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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