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化矛盾

  郭利民和曲全终于握手言和了。 本来闹上法庭要打官司的两个人,不仅官司没有打,还一笑泯恩仇。和记者的交谈中,两个人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多亏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这个仇才没有结下。”      解不开的疙瘩   事情还得从半年前村里修路说起。郭利民和曲全是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的农民,修路占用了郭利民现有的宅基地,村里就给他重新划分了宅基地。然而,新划分的宅基地在曲全的老宅基地上,曲全拒不允许郭利民使用,矛盾由此产生。   看着原有的宅基地被占用,而新划分的宅基地又不能使用,郭利民打算给曲全些“教训”。自己的宅基地凭什么给别人!曲全也不甘示弱,曲全的女儿甚至找来了三十多个“朋友”助威。冲突一触即发,幸好派出所及时赶到,纷争才被制止。   郭利民和曲全都认为自己有理,决定到法院立案。   “两个人火气很大,都认为对方官司会败,更是为了让对方在村民面前丢脸面。”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桐寨铺中心人民法庭庭长贾钟爽接待了两人,当时的情景仍历历在目。   事实上,到了法院,两个人也都有自己的顾虑。“新的宅基地虽然是村里划分的,但曲全说是自己的老宅基地也不是没有根据。输了,自己去哪儿住。”郭利民向记者透露了当时的担忧。曲全也有些顾虑:“毕竟宅基地是上辈人的,村里重新划分也不完全错,关键是打官司不仅需要钱;输了,还丢人。”   长期在基层工作的贾钟爽,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一个是现有村集体的安排,一个是农村原有的遗产问题。若判决,必然要有一方败诉。虽然判决肯定合法,但是未必符合基层的现实情况。“真的一判了之,两人恐怕还要继续斗下去,甚至世代结下怨仇。”   如果说基层纷争已经让基层法官们感到棘手,那么“涉诉上访”给这些法官们更多的感觉是“烫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薛红喜告诉记者:“群众对法律了解不深、诉讼能力弱,因为不能及时提交证据等相关材料而败诉,就会认为是法院的问题,继而上诉甚至上访,给基层法官带来很大压力。”   “瓶颈是:法官与公众感知的司法公正在认同度上存在较大差距。”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杨俊华说。      困难造就出路   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生效,不动产物权可以预告登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定认为,那些小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可以委托社会调解组织来定纷止争,暂时不走诉讼程序。   2008年下半年,“立案预登记”制度正式形成。“立案预登记”,就是在当事人要求立案时,法院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先作立案预登记,然后把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法院正式立案审理。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庞景玉介绍,2009年,《关于建立立案预登记制度和委托调解制度的意见》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论通过,立案预登记制度在南阳正式推广施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立案预登记适用于离婚案,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追索劳动报酬,继承、收养,相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物业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其他适合调解的民事案件。而这些都是基层难解的“疙瘩案”。   “是否对案件进行预登记,首先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都同意后,法院才填写《立案预登记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出具《委托调解函》。立案时,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案件就不再对外委托。”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鹏说。   同时,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接受委托调解的主体限定为单位,即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党、群、团、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等单位,不得将案件委托给个人调解。   “在立案前将案件委托他人调解,法院就成了‘甩手掌柜’,当事人会同意吗?”“委托给谁,谁就一定能解决吗?”随着立案预登记的实施,一些基层法官提出了质疑。   “这种机制如果能够真正落实自愿原则,同时打消当事人对调解的顾虑,我认为只要功夫做到家就可以实施。”王定说。   针对这些质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委托调解后,法官要及时跟踪调解过程,及时了解调解结果,决不能当“甩手掌柜”。其次,如果发现法官违背当事人意愿,该立案的不立,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另外,为防止调解组织久调无果,委托调解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创新化解冲突   郭利民和曲全就是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老党支部书记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宅基地仍然按村里的划分给郭利民,而根据曲全的情况,村里决定给予他另外一定面积的宅基地补偿。   一直跟踪调解的南阳市唐河县桐寨铺中心人民法庭庭长贾钟爽感叹道:“法院肯定不会这样判,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村民手里,这样的法子确实只有村民自己能用。”   事实上,事情还没有结束。   “调解结果不履行咋办?调解结果有没有法律效力?”两个人仍有疑惑。   “委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会予以确认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与生效裁判产生同等法律效力。”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涛说。   2011年,南阳市法院委托社会组织进行调解的案子达4600余件,调解成功的多达1/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111件进行了司法确认,成效显著。   有成功就有失败。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丹水法庭庭长刘洪豪在工作中总结,调解失败的主要原因是社会民调组织对相关法律把握不准确,积极性不高。“这就需要加强宣传指导,强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让各个部门充分认识到委托的案件与自身有多大关系,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院长宋长青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领导也意识到,争取相关基层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更加重要。立案预登记是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新机制,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部门和系统。为此,多元化纠纷机制的运作,需要党委、政府的理解和重视,不仅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物力、资金等支持,还应该考虑建立司法机制协调工作组,把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事实上,随着南阳市立案预登记机制的开展,不仅群众得到了实惠,一些原本处于涣散的社会组织也得到了改进。诉前立案预登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费就完全节省了下来,另外也节省了精力和时间。而对于那些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不仅赢得了荣誉,重塑了威信,而且背靠(法院)大树,处理事情也硬气了。   庭前调解,是高等法院在2011年做出的工作要求,各地在开展庭前调解时首先应该跳出自己调解的“圈子”。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庭前调解或许更多的是“社会自治”,让群众用自己的方式方法来处理自己的事情,充分发挥了人民自主调解的功能。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宣传科王玉信对本文亦有贡献。)

  郭利民和曲全终于握手言和了。 本来闹上法庭要打官司的两个人,不仅官司没有打,还一笑泯恩仇。和记者的交谈中,两个人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多亏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这个仇才没有结下。”      解不开的疙瘩   事情还得从半年前村里修路说起。郭利民和曲全是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的农民,修路占用了郭利民现有的宅基地,村里就给他重新划分了宅基地。然而,新划分的宅基地在曲全的老宅基地上,曲全拒不允许郭利民使用,矛盾由此产生。   看着原有的宅基地被占用,而新划分的宅基地又不能使用,郭利民打算给曲全些“教训”。自己的宅基地凭什么给别人!曲全也不甘示弱,曲全的女儿甚至找来了三十多个“朋友”助威。冲突一触即发,幸好派出所及时赶到,纷争才被制止。   郭利民和曲全都认为自己有理,决定到法院立案。   “两个人火气很大,都认为对方官司会败,更是为了让对方在村民面前丢脸面。”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桐寨铺中心人民法庭庭长贾钟爽接待了两人,当时的情景仍历历在目。   事实上,到了法院,两个人也都有自己的顾虑。“新的宅基地虽然是村里划分的,但曲全说是自己的老宅基地也不是没有根据。输了,自己去哪儿住。”郭利民向记者透露了当时的担忧。曲全也有些顾虑:“毕竟宅基地是上辈人的,村里重新划分也不完全错,关键是打官司不仅需要钱;输了,还丢人。”   长期在基层工作的贾钟爽,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一个是现有村集体的安排,一个是农村原有的遗产问题。若判决,必然要有一方败诉。虽然判决肯定合法,但是未必符合基层的现实情况。“真的一判了之,两人恐怕还要继续斗下去,甚至世代结下怨仇。”   如果说基层纷争已经让基层法官们感到棘手,那么“涉诉上访”给这些法官们更多的感觉是“烫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薛红喜告诉记者:“群众对法律了解不深、诉讼能力弱,因为不能及时提交证据等相关材料而败诉,就会认为是法院的问题,继而上诉甚至上访,给基层法官带来很大压力。”   “瓶颈是:法官与公众感知的司法公正在认同度上存在较大差距。”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杨俊华说。      困难造就出路   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生效,不动产物权可以预告登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定认为,那些小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可以委托社会调解组织来定纷止争,暂时不走诉讼程序。   2008年下半年,“立案预登记”制度正式形成。“立案预登记”,就是在当事人要求立案时,法院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先作立案预登记,然后把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法院正式立案审理。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庞景玉介绍,2009年,《关于建立立案预登记制度和委托调解制度的意见》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论通过,立案预登记制度在南阳正式推广施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立案预登记适用于离婚案,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追索劳动报酬,继承、收养,相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物业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其他适合调解的民事案件。而这些都是基层难解的“疙瘩案”。   “是否对案件进行预登记,首先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都同意后,法院才填写《立案预登记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出具《委托调解函》。立案时,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案件就不再对外委托。”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鹏说。   同时,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接受委托调解的主体限定为单位,即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党、群、团、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等单位,不得将案件委托给个人调解。   “在立案前将案件委托他人调解,法院就成了‘甩手掌柜’,当事人会同意吗?”“委托给谁,谁就一定能解决吗?”随着立案预登记的实施,一些基层法官提出了质疑。   “这种机制如果能够真正落实自愿原则,同时打消当事人对调解的顾虑,我认为只要功夫做到家就可以实施。”王定说。   针对这些质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委托调解后,法官要及时跟踪调解过程,及时了解调解结果,决不能当“甩手掌柜”。其次,如果发现法官违背当事人意愿,该立案的不立,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另外,为防止调解组织久调无果,委托调解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创新化解冲突   郭利民和曲全就是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老党支部书记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宅基地仍然按村里的划分给郭利民,而根据曲全的情况,村里决定给予他另外一定面积的宅基地补偿。   一直跟踪调解的南阳市唐河县桐寨铺中心人民法庭庭长贾钟爽感叹道:“法院肯定不会这样判,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村民手里,这样的法子确实只有村民自己能用。”   事实上,事情还没有结束。   “调解结果不履行咋办?调解结果有没有法律效力?”两个人仍有疑惑。   “委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会予以确认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与生效裁判产生同等法律效力。”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涛说。   2011年,南阳市法院委托社会组织进行调解的案子达4600余件,调解成功的多达1/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111件进行了司法确认,成效显著。   有成功就有失败。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丹水法庭庭长刘洪豪在工作中总结,调解失败的主要原因是社会民调组织对相关法律把握不准确,积极性不高。“这就需要加强宣传指导,强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让各个部门充分认识到委托的案件与自身有多大关系,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院长宋长青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领导也意识到,争取相关基层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更加重要。立案预登记是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新机制,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部门和系统。为此,多元化纠纷机制的运作,需要党委、政府的理解和重视,不仅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物力、资金等支持,还应该考虑建立司法机制协调工作组,把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事实上,随着南阳市立案预登记机制的开展,不仅群众得到了实惠,一些原本处于涣散的社会组织也得到了改进。诉前立案预登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费就完全节省了下来,另外也节省了精力和时间。而对于那些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不仅赢得了荣誉,重塑了威信,而且背靠(法院)大树,处理事情也硬气了。   庭前调解,是高等法院在2011年做出的工作要求,各地在开展庭前调解时首先应该跳出自己调解的“圈子”。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庭前调解或许更多的是“社会自治”,让群众用自己的方式方法来处理自己的事情,充分发挥了人民自主调解的功能。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宣传科王玉信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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