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

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

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

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

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

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

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

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

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

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

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

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

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

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

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

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

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

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

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

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

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

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

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

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

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

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

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

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

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

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

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

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会及新产品介绍

一、 互助基金会简介

本互助基金会由清华大学校友总会与校友企业中融人寿共同发起成立,以互帮互助、超越商业保险价值为理念,以互助基金的形式,为遭遇突发事件的清华校友、教职工(含退休)及家属提供友情帮助。

本互助基金会,定期面向广大校友、教职工(含退休)推荐优质的理财产品。中融人寿,不仅提供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而且定期向校友“互助基金池”捐赠,确保校友及教职员工得到满意的投资收益,同时推动互助基金健康可持续良性发展,为更多的校友提供友善帮助。详细情况请了解: /alumni/infoSingleArticle.do?articleId=10077826 http://www.zhongronglife.com/outnet/zrinfo/act/12106.jsp

二、 2012最新保险理财产品“聚宝盆”特点

1、一次性缴费,期限5年;

2、保证每年收益不低于5.5%,5年合计不低于27.5%(目前5年期国债每年收益5.32%,5年期定期存款每年收益4.75%);

3、10月29日开始认购,年龄不限,2万起售,额度有限。

三、 校友企业—中融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公司秉持“应变、融和、创新、超越”的经营理念,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专注于人寿保险市场的全面拓展,不断探索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自身的持续努力,为逐步富裕起来的中国民众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服务和专业的理财增值服务。

咨询电话:010-62796985 办公地址:清华大学照澜院12号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会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计划

4月的京城,生机盎然,万物复苏,在这个春风曛暖的季节里,我们享受着清华大学校庆的喜悦。去年的清华百年校庆,受到了全校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广大校友纷纷来电来信表示希望能够为母校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出一份力。

校友总会从既往为广大校友提供服务的经验来看,每年都会有校友因为遭受各种突发性的意外事件,给个人或者家庭造成损失和伤害,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是由同班或者同年级的同学发起捐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这些突发事件有些是属于传统意义上保险允许赔偿的范畴,而有些甚至是保险所无能为力的,基于此,经过与学校相关单位、各地校友会以及相关校友企业——中融人寿的沟通、协商,在2012年校庆来临之际,校友总会决定启动“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计划”,以互助基金的形式,帮助遭遇突发性事件而需要特别关心的清华学子及他们的家人,且该基金的使用规则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保险公司产品条款所涉及的保障范围,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点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精神。

本互助基金计划运作方式: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理念——源自保险互助精神,超越商业保险价值。

校友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方式是:通过认购一定金额的中融人寿清华校友专属产品,再由中融人寿通过自身的经营,将一定比例的金额捐赠进入“互助基金池”。这样运作的好处是,在创建了互助基金,奉献了爱心的同时,确保校友资金不受损失,还能够有一笔可观的盈利,使得我们的校友在为母校奉献爱心的同时,能够合理高效地做好投资理财,这也是捐赠新模式的尝试;更为重要的是,对互助基金池有贡献的校友自身,可享受到来自中融人寿、校友总会、互助基金池的三重保障。具体运作方式如下图所示:

本互助基金计划具有如下益处:

1、一片爱心:随着互助基金的成立,使得校友总会有更强的能力帮助需要帮助的校友及其家庭,更重要的是,基金的使用规则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保险公司

产品条款所涉及的保障范围,从而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点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精神;

2、两份惊喜:通过中融人寿的资金运作,让校友所认购的款项金额不但可以保证本金的安全,更可以享受到资金增长带来的益处;

3、三重保障:对于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校友,首先能够享有所购保险产品自带的保障功能;其次,将获得由校友总会提供的额外的人身意外险保障,让校友所享受的保险保障更加全面升级;最后,在自己或家人需要援助的时候,将在互助基金的资助过程中享受“首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校友将享受“一片爱心、两份惊喜、三重保障”如下图所示:

联系方式:

对该基金计划有意向进一步深入了解的校友,请致电

校友总会服务部(照澜院12号):010-62796985

心系母校,从我做起,以行动成就爱心,让互助传递温暖!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

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

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

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

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

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

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

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

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

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

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

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

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

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

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

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

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

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

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

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

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

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

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

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

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

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

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

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

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

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

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

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会及新产品介绍

一、 互助基金会简介

本互助基金会由清华大学校友总会与校友企业中融人寿共同发起成立,以互帮互助、超越商业保险价值为理念,以互助基金的形式,为遭遇突发事件的清华校友、教职工(含退休)及家属提供友情帮助。

本互助基金会,定期面向广大校友、教职工(含退休)推荐优质的理财产品。中融人寿,不仅提供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而且定期向校友“互助基金池”捐赠,确保校友及教职员工得到满意的投资收益,同时推动互助基金健康可持续良性发展,为更多的校友提供友善帮助。详细情况请了解: /alumni/infoSingleArticle.do?articleId=10077826 http://www.zhongronglife.com/outnet/zrinfo/act/12106.jsp

二、 2012最新保险理财产品“聚宝盆”特点

1、一次性缴费,期限5年;

2、保证每年收益不低于5.5%,5年合计不低于27.5%(目前5年期国债每年收益5.32%,5年期定期存款每年收益4.75%);

3、10月29日开始认购,年龄不限,2万起售,额度有限。

三、 校友企业—中融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公司秉持“应变、融和、创新、超越”的经营理念,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专注于人寿保险市场的全面拓展,不断探索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自身的持续努力,为逐步富裕起来的中国民众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服务和专业的理财增值服务。

咨询电话:010-62796985 办公地址:清华大学照澜院12号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会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计划

4月的京城,生机盎然,万物复苏,在这个春风曛暖的季节里,我们享受着清华大学校庆的喜悦。去年的清华百年校庆,受到了全校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广大校友纷纷来电来信表示希望能够为母校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出一份力。

校友总会从既往为广大校友提供服务的经验来看,每年都会有校友因为遭受各种突发性的意外事件,给个人或者家庭造成损失和伤害,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是由同班或者同年级的同学发起捐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这些突发事件有些是属于传统意义上保险允许赔偿的范畴,而有些甚至是保险所无能为力的,基于此,经过与学校相关单位、各地校友会以及相关校友企业——中融人寿的沟通、协商,在2012年校庆来临之际,校友总会决定启动“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计划”,以互助基金的形式,帮助遭遇突发性事件而需要特别关心的清华学子及他们的家人,且该基金的使用规则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保险公司产品条款所涉及的保障范围,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点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精神。

本互助基金计划运作方式: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理念——源自保险互助精神,超越商业保险价值。

校友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方式是:通过认购一定金额的中融人寿清华校友专属产品,再由中融人寿通过自身的经营,将一定比例的金额捐赠进入“互助基金池”。这样运作的好处是,在创建了互助基金,奉献了爱心的同时,确保校友资金不受损失,还能够有一笔可观的盈利,使得我们的校友在为母校奉献爱心的同时,能够合理高效地做好投资理财,这也是捐赠新模式的尝试;更为重要的是,对互助基金池有贡献的校友自身,可享受到来自中融人寿、校友总会、互助基金池的三重保障。具体运作方式如下图所示:

本互助基金计划具有如下益处:

1、一片爱心:随着互助基金的成立,使得校友总会有更强的能力帮助需要帮助的校友及其家庭,更重要的是,基金的使用规则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保险公司

产品条款所涉及的保障范围,从而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点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精神;

2、两份惊喜:通过中融人寿的资金运作,让校友所认购的款项金额不但可以保证本金的安全,更可以享受到资金增长带来的益处;

3、三重保障:对于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校友,首先能够享有所购保险产品自带的保障功能;其次,将获得由校友总会提供的额外的人身意外险保障,让校友所享受的保险保障更加全面升级;最后,在自己或家人需要援助的时候,将在互助基金的资助过程中享受“首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校友将享受“一片爱心、两份惊喜、三重保障”如下图所示:

联系方式:

对该基金计划有意向进一步深入了解的校友,请致电

校友总会服务部(照澜院12号):010-62796985

心系母校,从我做起,以行动成就爱心,让互助传递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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