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提取申请表

林芝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个人提取住房补贴申请(审批)书

林芝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为以下原因需提取个人住房补贴,本人保证以下所填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属实,本人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补贴,我承诺3年内不再申请支取住房补贴.有关证明资料附后,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咨询电话:5828599 投诉电话:5835333

办 理 须 知

一、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补贴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可持托管户手册直接向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提取的,单位经办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租赁的,提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该职工的身份证外,应当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并在“申请人身份证粘贴处”粘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签章)”处签署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姓名。

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二)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非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地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地区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三、提取方式

(一)住房补贴一般以职工签收银行现金支票的方式提取。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支票,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凭提取支票向指定银行领取款项。

(二)各县支取采取统一转帐到各县财政局,由财政统一发放.

四、其他说明事项

对骗取、套取住房补贴第一次罚款1000元,直接从骗取人账户内扣取,第2次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处理。

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网站下载该表格:

林芝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个人提取住房补贴申请(审批)书

林芝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为以下原因需提取个人住房补贴,本人保证以下所填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属实,本人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补贴,我承诺3年内不再申请支取住房补贴.有关证明资料附后,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咨询电话:5828599 投诉电话:5835333

办 理 须 知

一、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补贴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可持托管户手册直接向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提取的,单位经办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租赁的,提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该职工的身份证外,应当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并在“申请人身份证粘贴处”粘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签章)”处签署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姓名。

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二)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非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地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地区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三、提取方式

(一)住房补贴一般以职工签收银行现金支票的方式提取。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支票,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凭提取支票向指定银行领取款项。

(二)各县支取采取统一转帐到各县财政局,由财政统一发放.

四、其他说明事项

对骗取、套取住房补贴第一次罚款1000元,直接从骗取人账户内扣取,第2次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处理。

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网站下载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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