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 人民法院公告

(1)受理法院:

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

(4)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

判决。

(二) 宣告失踪的效力

1.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

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3.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应诉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

年时限的限制。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定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1)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条件中的1和2)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

定继承)

(三) 死亡宣告的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时的申请无顺序。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

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

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 人民法院公告

(1)受理法院:

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

(4)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

判决。

(二) 宣告失踪的效力

1.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

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3.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应诉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

年时限的限制。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定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1)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条件中的1和2)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

定继承)

(三) 死亡宣告的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时的申请无顺序。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

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

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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