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视点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境内A股上市之路

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张泽传  陈诗

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比上年增加253.95万人。公司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更是数不胜数,市场火爆。虽然中国教育行业的发展前景一直被普遍看好,PE资金不断涌入,估值成倍增长,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政策上的限制,教育行业借力A股市场进行行业整合和快速升级的步伐始终落后于其他行业。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对接资本市场的现状

在法律政策不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自身能力参差不齐、监管力度强、暂无A股上市成功案例的前提下,现在已经进入公开交易的资本市场领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多是采用境外上市、资产并购重组、新三板登陆等方式曲线登陆资本市场领域。

1. 境外上市

自2006年9月新东方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了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教育企业以来,截至目前为止,有新东方、好未来、ATA、正保远程、达内科技、碧桂园博实乐教育、在线教育平台51Talk、海亮教育等多家教育行业公司在美股上市。

截至目前,包括枫叶教育、成实外教育、睿见教育、宇华教育已经陆续登陆港股主板,博骏教育集团、新高教集团等民办教育公司也已经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中外合作办学形式,由于当前中国教育行业对外商投资存在限制,为此,海外上市的企业大多搭建了复杂的VIE结构。

2. 并购重组登陆A股

新南洋通过资产重组将昂立教育并购后,意味着境内A股市场上第一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自新南洋之后,A股市场上教育的并购案例越来越多,例如勤上光电收购龙文教育、全通教育收购继教网、微创股份收购红缨教育及金色摇篮、秀强股份收购全人教育、紫光学大收购学大教育、汇冠股份收购恒峰信息、开元仪器收购恒企教育及中大英才等。

不得不提的是,2016年勤上光电并购龙文教育时,交易价格为20亿元,PE估值近20倍。民办教育行业虽然现金流充足,行业前景良好,但其高估值、高业绩对赌,反而成为并购重组的主要障碍。比如华图教育两度重组失败,2015年首次借壳是因为壳方新都酒店被ST而终止,2017年拟借壳A股杨子新材时则因业绩补偿条件未谈拢而以失败告终。

3. 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方面,2016年教育类公司数量剧增。相关数据显示,教育企业累计挂牌数量达到205家,2016年新增117家,其中37家开展了定增募资,累计募集资金28.28亿元投资并购14起。2017年,这一数字将会继续增长。截至目前有90家左右的教育类公司(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在新三板挂牌,这些企业也包括一些优质的企业,其中包括行动教育、亿童文教、培诺教育等新三板教育类公司纷纷披露了IPO辅导公告,以谋求登陆A股的上市道路。

但截止目前,尚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民办教育培训公司成功以A股IPO形式登陆资本市场,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新民办教育法规定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打开了A股IPO之门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该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是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做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版)”)后民办教育领域的又一重大转变,本次修订的亮点包括:

(1) 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 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3) 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

(4) 保障实现平稳过渡。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后,教育部等五部委于2016年12月30日颁布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12月30日出台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截止目前,尚无各省市地方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的具体实施办法。

毫无疑问,由于明确了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预期将带来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A股IPO的井喷。因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可以依照《公司法》在股东间进行分配。

以往民办培训机构无法突破A股IPO之路,针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培训学校的最大问题之一是举办者无法正常分红,针对公司型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最大问题之一则是业务合规性问题。之前的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版)第六十六条虽然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至始至终没有出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除了上海、重庆外,各地也没有制定民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因此,实践中,绝大多数省市无法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教育培训”类公司,而暂时以“教育信息咨询”等名义从事教育培训的业务。据此,业务合法合规性一直存在争议。比如勤上光电收购龙文教育一案中,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之一就是经营范围的合法性问题,换言之其实就是提问是否存在非法办学问题。

而作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规定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第九条明确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将不复存在法律障碍,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更无业务合规性之忧。但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否采用公司制作为组织形式,尚待进一步规定。即使无法采用公司制形式,也可以考虑公司作为营利性学校的投资人,再以该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规定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因此,我们希望各地能够尽快出台具体重新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让现有民办教育培训公司早做准备,缩短将来重新登记、重组时间,方能加速民办教育培训公司申报上市进程。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境内A股上市的主要法律问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境内A股上市,除了一般公司IPO存在的历史沿革、规范运作、关联交易、独立性、员工“五险一金”等问题之外,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1. 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现有证券法规,只有登记为公司主体的才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后,该法及其配套规定也已经明确营利性学校将在工商登记,但是否能以公司组织形式登记,尚待进一步澄清。

2. 消防措施问题

根据已经以地方立法形式放开“经营性机构”的地区(如上海、重庆等)的规定,从事教育的培训机构需要对每个教学点配置了相关的营业场所、消防措施,而未颁布地区性有关规定的地区,鉴于从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特殊性,该机构从事培训的经营场所很容易被界定为人员密集型的场所。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无论是自有房产还是租赁房产,都应该尽量满足人员密集型的消防要求。

3. 租赁房产问题

目前市场上从事民办教育的培训机构如在全国各地存在教学点的,多存在租赁房产从事培训工作的情况,鉴于该行业的特殊性,需要保证租赁房产的合法合规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签署租赁协议;(2)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3)存在转租的,需要取得在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4)租赁场所是用于培训的,需要满足消防的要求;(5)租赁面积较大的场所或者租赁场所是划拨用地的尽量办理租赁备案。

4. 教师资格

目前从事民办教育的培训机构多存在专兼职教师,并且该人员也是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重点关注上述人员是否已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如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非学历教育培训师资格证等),是否签署了全职或兼职聘用合同。

5. 线上教育问题

互联网的便利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业务带来了新的模式,线上教育的模式也越来越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青睐,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线上的教育业务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相应资质。同时网站的运营,相关的域名也应当登记于主体名下。

6. 合作办学问题

鉴于合作形式多样,与国外和国内的合作不同也各有规定,如与外方合作开展国际班、预科班的问题,应以当地学校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确认是否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小 结

结合现状来看,无论是PE资金不断涌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领域,其估值成倍增长所能看到的市场导向,还是该行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政策导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未来一定是值得期待的。但是该行业的不成熟也是由来已久的问题,目前能做的是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时刻做好准备,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尽快登陆境内A股市场,打开新的局面。

张泽传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陈    诗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张泽传  陈诗

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比上年增加253.95万人。公司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更是数不胜数,市场火爆。虽然中国教育行业的发展前景一直被普遍看好,PE资金不断涌入,估值成倍增长,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政策上的限制,教育行业借力A股市场进行行业整合和快速升级的步伐始终落后于其他行业。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对接资本市场的现状

在法律政策不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自身能力参差不齐、监管力度强、暂无A股上市成功案例的前提下,现在已经进入公开交易的资本市场领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多是采用境外上市、资产并购重组、新三板登陆等方式曲线登陆资本市场领域。

1. 境外上市

自2006年9月新东方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了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教育企业以来,截至目前为止,有新东方、好未来、ATA、正保远程、达内科技、碧桂园博实乐教育、在线教育平台51Talk、海亮教育等多家教育行业公司在美股上市。

截至目前,包括枫叶教育、成实外教育、睿见教育、宇华教育已经陆续登陆港股主板,博骏教育集团、新高教集团等民办教育公司也已经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中外合作办学形式,由于当前中国教育行业对外商投资存在限制,为此,海外上市的企业大多搭建了复杂的VIE结构。

2. 并购重组登陆A股

新南洋通过资产重组将昂立教育并购后,意味着境内A股市场上第一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自新南洋之后,A股市场上教育的并购案例越来越多,例如勤上光电收购龙文教育、全通教育收购继教网、微创股份收购红缨教育及金色摇篮、秀强股份收购全人教育、紫光学大收购学大教育、汇冠股份收购恒峰信息、开元仪器收购恒企教育及中大英才等。

不得不提的是,2016年勤上光电并购龙文教育时,交易价格为20亿元,PE估值近20倍。民办教育行业虽然现金流充足,行业前景良好,但其高估值、高业绩对赌,反而成为并购重组的主要障碍。比如华图教育两度重组失败,2015年首次借壳是因为壳方新都酒店被ST而终止,2017年拟借壳A股杨子新材时则因业绩补偿条件未谈拢而以失败告终。

3. 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方面,2016年教育类公司数量剧增。相关数据显示,教育企业累计挂牌数量达到205家,2016年新增117家,其中37家开展了定增募资,累计募集资金28.28亿元投资并购14起。2017年,这一数字将会继续增长。截至目前有90家左右的教育类公司(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在新三板挂牌,这些企业也包括一些优质的企业,其中包括行动教育、亿童文教、培诺教育等新三板教育类公司纷纷披露了IPO辅导公告,以谋求登陆A股的上市道路。

但截止目前,尚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民办教育培训公司成功以A股IPO形式登陆资本市场,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新民办教育法规定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打开了A股IPO之门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该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是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做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版)”)后民办教育领域的又一重大转变,本次修订的亮点包括:

(1) 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 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3) 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

(4) 保障实现平稳过渡。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后,教育部等五部委于2016年12月30日颁布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12月30日出台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截止目前,尚无各省市地方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的具体实施办法。

毫无疑问,由于明确了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预期将带来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A股IPO的井喷。因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可以依照《公司法》在股东间进行分配。

以往民办培训机构无法突破A股IPO之路,针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培训学校的最大问题之一是举办者无法正常分红,针对公司型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最大问题之一则是业务合规性问题。之前的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版)第六十六条虽然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至始至终没有出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除了上海、重庆外,各地也没有制定民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因此,实践中,绝大多数省市无法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教育培训”类公司,而暂时以“教育信息咨询”等名义从事教育培训的业务。据此,业务合法合规性一直存在争议。比如勤上光电收购龙文教育一案中,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之一就是经营范围的合法性问题,换言之其实就是提问是否存在非法办学问题。

而作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规定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第九条明确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将不复存在法律障碍,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更无业务合规性之忧。但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否采用公司制作为组织形式,尚待进一步规定。即使无法采用公司制形式,也可以考虑公司作为营利性学校的投资人,再以该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版)规定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因此,我们希望各地能够尽快出台具体重新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让现有民办教育培训公司早做准备,缩短将来重新登记、重组时间,方能加速民办教育培训公司申报上市进程。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境内A股上市的主要法律问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境内A股上市,除了一般公司IPO存在的历史沿革、规范运作、关联交易、独立性、员工“五险一金”等问题之外,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1. 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现有证券法规,只有登记为公司主体的才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后,该法及其配套规定也已经明确营利性学校将在工商登记,但是否能以公司组织形式登记,尚待进一步澄清。

2. 消防措施问题

根据已经以地方立法形式放开“经营性机构”的地区(如上海、重庆等)的规定,从事教育的培训机构需要对每个教学点配置了相关的营业场所、消防措施,而未颁布地区性有关规定的地区,鉴于从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特殊性,该机构从事培训的经营场所很容易被界定为人员密集型的场所。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无论是自有房产还是租赁房产,都应该尽量满足人员密集型的消防要求。

3. 租赁房产问题

目前市场上从事民办教育的培训机构如在全国各地存在教学点的,多存在租赁房产从事培训工作的情况,鉴于该行业的特殊性,需要保证租赁房产的合法合规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签署租赁协议;(2)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3)存在转租的,需要取得在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4)租赁场所是用于培训的,需要满足消防的要求;(5)租赁面积较大的场所或者租赁场所是划拨用地的尽量办理租赁备案。

4. 教师资格

目前从事民办教育的培训机构多存在专兼职教师,并且该人员也是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重点关注上述人员是否已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如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非学历教育培训师资格证等),是否签署了全职或兼职聘用合同。

5. 线上教育问题

互联网的便利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业务带来了新的模式,线上教育的模式也越来越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青睐,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线上的教育业务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相应资质。同时网站的运营,相关的域名也应当登记于主体名下。

6. 合作办学问题

鉴于合作形式多样,与国外和国内的合作不同也各有规定,如与外方合作开展国际班、预科班的问题,应以当地学校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确认是否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小 结

结合现状来看,无论是PE资金不断涌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领域,其估值成倍增长所能看到的市场导向,还是该行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政策导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未来一定是值得期待的。但是该行业的不成熟也是由来已久的问题,目前能做的是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时刻做好准备,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尽快登陆境内A股市场,打开新的局面。

张泽传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陈    诗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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