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一 一

法律

社会

中图分 类 号

文 献标识码

文 章编 号

法 律 思 维 的逻 辑 基 础

口 陈金 钊

山东大学 威海分校 山东 威 海

,

要 法律 思 维 是 一 种 职 业 思 维 方 式 它 不 能 违 背一 般 逻 辑 思 维 规 律

,

法 律 思 维是 一 种 运 用 形 式逻辑规 则 的 反

省性 思 维

人 们 可 以 运 用 形 式逻 样 规 则 反 思 关 于 法 律 问 题 的 种 种 判 断

这 实 际 上 是 从 逻 辑 学的 角度 论 证 了 法 律

,

思 维的可能性

“ ” 本 文 主 要 是 通 过 比 较 霍姆 斯 法 官 反 逻 辑 的 思 维 模 式 评 价 了 狄 亚 瑟 法 官 的 法 律 思 维 强 调 了 法

,

律 思 维 的 基本 工 具 是 形 式 逻样 的 规 则

关键词 法律 思 维 法律逻 辑 法律 的 不 确 定 性

自霍 姆 斯 提 出 法 律 的 生 命 不 是 逻 辑 而 是 经

” 验 的命 题 后 美 国 法 学 界 就 出 现 了反 法 律 形 式 主

,

风 的墙 把 规 范 性 法 律 绝 对 化 会 带 来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

双 重难 题

从理论 上 讲 法 律 无论 是 判 例法 还 是

,

,

义 的风潮 法学 家们一 次又 一次地掀起 反 对 司法过

,

制定法 都是用 语词 来 表述 的 语 词 本 身 的概括性

不 可 能使法律天 衣 无缝

程 中被 称 为 逻 辑 的 东 西 更 多 地 强 调 公 共 政 策 价

,

从 实 践 的角 度 看 案 件 的

,

值 目标 等 社 会 效 果 而 不 是 很 关 心 法 律 效 果 川 由

,

特 殊 性 无 时 不 向法 律 的 一 般 性 挑 战

但这是否意 霍

后来

,

于 美 国 的法 学 家 近 百 年 来 一 直 忙 着 反 形 式 主 义 法

味着 形 式 逻 辑 在 法 律 思 维 中就 没 有 地 位 了 呢 姆 斯 当年 大 张 旗 鼓 地 反 对 逻 辑 形 式 的 谬 误 的做 法

学 的著述 因而 关 于 法 律 推 理 的研 究 其 重 点 遂 移

, ,

向 了实 质推 理

形式逻辑 在法 学 中的应 用 反 而 成

人们 发现他 主 要 反 对 的是 那 种 把 逻 辑 形 式 绝 对 化

为 被 不 断批 评 的 靶 子 冷 落 川 我 国法 学 近

虽 然形 式 逻 辑 的三 段 沦仍

,

事 实 上 霍姆 斯 相 信在 多数 案 件 中 可 以 用

, ,

,

然 是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重 要 工 具 但 在 法 学 研 究 中倍 受 年来 深 受 美 国法 学 的影 响

简单 的 演绎 推 理 对 案 件 做 出 裁 决 法 律 思 维 离 不 开 形式 逻 辑 作 为 思 维 的基 础

形 式 逻 辑 的推理 方 式

,

在许 多 被 称 典 型 的 案 件

,

对法律逻辑 的研 究 也不 够 重 视

这 已经在一 定程

中 即 案件 与 规 则 大 体 吻 合

法律 思 维 主要 在运 用

,

度 上 影 响 了 法 律

思 维 方 式 的形 成 式推理 的重要 地 位

,

在本 文 中 我 们

, ,

,

即使 在 疑难 案 件 中 法 律 思

试 图在不贬低 实质推理重 要性 的 同时 重 点 强 调 形 借狄亚 瑟 之 书 我们要论证

维 也 离 不 开 形 式逻 辑 作 为 思 维 的基 础 评论 说

,

戴维

卢班

不管 霍 姆 斯 在 这 里 对 法 律 人 职 业 持 什 么

离 开 形 式 逻 辑 人们 不 能认 清法 律 的逻 辑

看 法 他 都 间接 表 达 他 所 包 含 的 观 点 必 须 通 过 推 理 挖 掘 出来

, , ,

法 律 思 维 的逻 辑 基 础 是 形 式 逻 辑

,

在美 国资深巡 回法 官 鲁 格 罗

《法 律 的 逻 辑 》 中

,

狄亚瑟所著 的

按传统 的观 点 法 律 被 看作 是一 系 列公 理 从

,

他 对 形式 逻 辑 的重 视 超 越 了现 实

,

中可 以 演 绎 出 作 为 推 论 的 法 律 原 则 和 作 为 定 理 的 规则 然后把这 些规 则用 到实践 中 产 生 确 定 的法

,

主义法学

在 该 书 中 他 对 法 律 推 理 及 推 理 中 的论 美 国大法官威廉

证进 行 了深人 浅 出 的描 述 瑞 南 对 该 书评 论 说

,

律后 果

以 这样 的观 念 通 过 一 个 精 确 的 一 致 的

, ,

为 了让 我们 了解 像 法 律 人 一

,

和 完 全 的 系统 已 有 的法 律 就 可 以 演 绎 出每 个 案 件

” 的裁 决 川

样 思 考 的 心 智 过 程 他 阐释 逻 辑 的基 础 及 在 法 律 推 理 的应 用 心 」 我 们 注 意 到 这 种 应 用 不 同 于 逻 辑 学 家 的精 深 论 述

但 这 种 法 律 思 维 模 式 受 到 霍 姆 斯 的批

,

在 霍姆 斯 看来 这 一 逻 辑体 系并 不 是 一 个 不 透

狄亚瑟指 出

逻 辑学 家们 的教

收稿

日期

作 者 简介 陈 金 钊

,

男 山 东 大 学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

东 大 学威 海 分 校 副 校 长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

法律

社会

科 书似乎 陷入 了奇 异 公式 符号 逻 辑 量 化 理 论 图

” 表技 术 与 几 率计算 之 中 困

和 谐 社 会 有 积 极 的意 义

这 当然 不 是 说 逻 辑 学

,

狄 亚 瑟 清 醒 地 注 意 到 了逻 辑 的 工 具 性

, ,

他说

家所 设 计 和 研 究 的 规 则 原 理 是 错 误 的 而 只 是 说 高度 符 号 化 的 逻 辑 难 以 达 到法 律 论 证 的 目 标 川 带 着对 繁 琐 哲 学 的 批 判 态 度 狄 亚 瑟 在《法 律 的 逻 辑 》

,

没 有人 主 张 说 单凭 逻 辑 学 说便能写 出答 辩 状 进

。 。

行辩 论 或 做 出判 决 否 则 法 学 专 业 完 全 可 以 由 电 脑 分析 所取代 判断

因 为 电脑 正 是 形 式 逻 辑 的 典 范

一 书 中从 以 下 两 点 出 发 进 行

论 述

, ,

法律如果要受

,

律 的重 点在 于 能 够 反 映 辩 护 人 或 法 官 观 点 的 价 值

逻 辑 规则并不 能做 这 种 判 断 它 们 只 是执 行

,

人尊 重 就 必 须 提 出理 由 而 法 律论 证 要 被 人 接 受 就 必 须 符合 逻 辑 思 考 的 规 范

川 狄亚瑟法官一直

工具而 已 心

逻 辑 在 法 律 中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只 是

,

努 力 寻找 简 约 而 明 白的 逻 辑 规 则 来 理 解 法 律 人 的

法律思 维 问题

手段 而 不 是 目 的

,

它们 只是用来 帮助 即使不 能保

当然 这 里 的 简 约 并 不 简 单 它 是

, ,

证 我们 对 于 构 成 法 律 规 则 的判 决 案件 的结 论 给

予可 接受 的 理 由 ,

在谙 熟 逻 辑 与 法 律 的基 础 上 提 出 了 简 洁 的 法 律 思

维模式

他再三强调

谨守逻辑形

,

简约 的逻 辑 规则 不 是 过 度 放 任 地 任 意使

, ,

式 并 且 避 免谬 误 只 是 追 求 正 义 的 工 具 但 他 们 的 的 确 确 是 论 证 的关 键 工 具

,

用 逻辑规则 影 响 着 法 官 对 法 律 规则 的选 择 法 官

可 以 不 听命 于逻 辑 规则 它 可 以 在 逻辑 规 则 的指 导

谨 守逻辑 形 式 并避 免谬

,

误 可 以 说 服 别 人 并 给 予 司 法 判 决 正 当性 将 迷 惑 与含 糊 不 清 的 事 物 一 扫 而 空

下进行思 维 逻辑规则不 能直接决定判决 川

,

,

,

受过法律思维

狄 亚瑟认 为法律 思 维是 一 种反 省 性 思 维

,

训 练 的人 更 能从 事 正 确 的推 理 虽 然 法 律 思 维 并

,

省 性 思 考 乃 是 法 律 逻 辑 的核 心 这 种 思 考 模 式 就 是

不等于法律推理 但 是 一 旦 人 的思 维 能与推理及

, ,

在 决 定 各 陈述 之 间 的 关 系 城

’ “

〕。

反 省性思 考 是借

,

论证相联 那 么 关 于 法 律 与事 实 的判 断 就能 更 大

, ,

由权 衡 一 组 给 定 的 事 实 以 觉 知 其 间 的 关 联 并 从 而 解 决 问题

程 度 地 排 斥 跟 着 感 觉 走 的 思 维 方式

当然 对 形 式

,

针 对 我 们 研 究 目的 可 以 将 反 省 性 思 考

, ,

逻 辑 的娴 熟 把 握 也 可 能 会 形 成 建 立 在 形 式 逻 辑 基

理 解 成 某 种 操 作 过 程 其 中从 现 有 的 事 实 可 以 推 断 出其他 事 实 或 真 理 该 过 程 让 我 们 归 结 出一

础上 的习惯 或感 觉

出现灾 难

。 。

这 种 感 觉 如 果 走 向极 端 也 会

,

如果 我们 只 注 意形式 逻 辑 的思 维 那 么

, ,

种 以 事 物 之 间 的 真 实 关 系 指 示 的事 物 与 被 指 示 的 事 物 间 的关 系 为 基 础 的 信 念 我们所谓 清 晰 的

。 、 、 、

我们 只 能 看 到事 物 的外 表 而 不 一 定 能看 透 事 物 的

本质

但 如果 我 们 不 运 用 形 式 逻 辑 的 思 维 方 式 我

,

法律思 考 就 是 运 用 反 省 性 思 考 来 解 决 法 律 问题 或 未 经 质 疑 的独 断教 条 来 获 致 结 论 须 为 我 们 的结 论 陈 述 理 由

明的 而必须依靠 证人

,

。 。

们 的 思 维则 可 能 陷人 混 沌 状 态 被 众 多 的现 象 和 数

不 清 的本 质 所 迷 惑

我 们 不 可 以 凭借 强 烈 的 个 人 意 愿 感 情 传 说 迷 信

反之 我们必

,

充分 运 用 形式 逻 辑 我 们 才 能

,

,

区 分 出 许 多 思 维 的谬 误 所 以 我 们 赞 赏 美 国学 者 斯

一项结论不是不证 自

’、 ‘

科特

布鲁 尔 的 观 点

, ,

他说

法律 的生 命在 于 逻

’ 〕 “ 。

证据

证书 或 证件

辑 中 充 满着 经 验 而 经 验 又 要 受 逻 辑 的 检 验

之 类 的其 他 事 物 来 支 持 知 之 间 的客 观 联 系

我们 要 看见从 已 知 到未

我们 已 看 到 许 多 国家 的法 律 都 规 定 了 判决 必 须 说 明理 由的 要 求

立 法 的一 种 影 响

,

我们要 看 见 我们 所 信 之 物 及

这实 际上是法律论证理论对

其 理 由 保 证 或 证 据 之 间 的真 实 联 系

,

因此 反 省

,

这 种立法对法 官和律 师提 出了

性 思 考 就 是 经 由某 个 客 观 的逻 辑 联 系 从 已 知 到 未

,

更 高 的 要 求 也 使 得 法 学 理论 更 接 近 于 证 成 法 治 的

可 能性

知 的 过 程 这 种 反 省 性 思 考 能力 有 赖 于 能 否 看 出 那 些逻 辑联 系

。 ‘ ” 〔 ’〕

对 这 种 理 论 学 术 界 有 人 总结 为 法 律 方 法

,

总之 反 省性思 考是 指 运 用 形 式

,

论 的转 向 即从 法 律 感 到法 律 论 证 的 转 向

、 、

‘ 仁 」

法律

逻辑 的规则 对 法 律 判 断 的 论 证 与 检 索

、 、

这一 点构

解 释 价 值 衡 量 目 的解 释 漏 洞 补 充 属 于 传 统 的法 律方法

成 了狄 亚 瑟 与 欧 洲 法 律 论 证 理 论 的 重 大 区 别 梦

这 些 方 法 的 应 用 在 一 定 范 围 内解 决 了 法

,

在 佩 雷 尔曼 哈 贝 马 斯 阿 列 克 西 等 人 的 论 证 理 论 中 大 家都 强 调 了论 证 的 非 形 式 逻 辑 因 素 强 调 了

, ,

官 判 案 的 任 意性 但 并 没 有 从 理 论 上 彻 底 解 决 判 决

跟 着 感 觉 走 的情 况

狄亚瑟似乎对此有更早 的觉

法 律 价值 等社 会 性 因素

我个 人 认 为 形 式 逻 辑 的

, ,

醒 他说

,

经 验 丰 富 的法 官 遇 见 许 多 老 老 少 少 热

,

论证 与推演 能满 足 人们对 法律 安定 性 的需 求 而 非 形 式 逻 辑 的论 证 与 推 演 则 可 以 满 足 人 们 对 公 平 正

义 的追 求 以 及 克 服 形 式 逻 辑 的 机 械 性

二 者 的 适 度

,

情 洋 溢 而 又 精 力 充 沛 的 律 师 旗 帜鲜 明地 站 在 客 户

一 边 为 其 辩 护 却 由于 在 法 律 或 逻 辑 上 站 不 住 脚 而

,

被无情地打 断

强 烈 的感情 或 信仰 是 一 回 事

结 合 则 可 能使 司 法 者 既 注 意 司 法 判 决 的 法 律 效 果

,

,

些感情 用事 的人 在 法 庭 上 胜 诉 的机 会 很 小

,

……

又 可 能注 意到社会 效 果 这 对构 建 以 法 治 为基 础 的

在法 律 论 证 中 我 们 的大前 提 不 能 基 于 感 情 或 本 能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法律

社会

之上

”仁

〕。

回到传统 的方 式

,

传统法 律思 维要求 法 律 推理 必

二 形 式 逻 辑 的规 则 是 检 验 思 维 谬 误 的工 具

思 维 的谬 误 到处 存 在 司 法 领 域 也 不 例 外

, ,

须 是 分 析 的 不 考 虑 因果 关 系 每 一 个 判 决必 须 最 终从 少 数 基 本 的 抽 象 的 涵 盖 所 有 案 件 的 概 念 推 导

出 来 每 一 个 正 确 的 判决 必 须 和 其 他 的判 决 协 调 一

果 我 们 放 任 其 在 经 验 的旗 帜 下 流 淌 那 么 就 会 断 送

法学及法治

致 川川

对这种观点 现实 主义法 学认为 这只是

,

,

因而 对 思 维 中 的谬 误 我 们 应 运 用 形

,

为法 官 的 主 张 提 供 了逻 辑 的 借 提 示 值得我们 深 思

,

卡 多佐 法 官 的

,

式 逻 辑 这 一 工 具 进 行 认 真 的识 别 有许 多用法 会或误解

意 的欺 骗

。 。 。

在汉语 中 谬误

,

,

他说

司法 过 程 有 多少 成 份

一 种颇 为贴 切 的用 法 是 指 一 般 的 误

属 于 推 理 有 多 少 成 份 属 于 纯 粹 的感 情 司 法 方 法

谬 误 一 词 来 自于 拉 丁 文

意指 刻

的研 究 者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这 足 以令人不 安 但更令

,

不 过 大 部 分 的谬 误 未 必 是故 意 的

,

人 不 安 的是 我 们 会 发 现 无 论 法 学 家 还 是 哲 学 家 都无法解 释 推 理 的理 性 无 法 使 这 一 过 程 站 得 住

,

才是 危 险 的地 方

谬误之所 以危险 就是 在 于 它们

,

是 错 误 的结 论 或 解 释 却 来 自被 宣 称 看 似 有 效 却 与 逻辑规 则不符合 的思 考 过 程

,

脚 无法证 明 我 们 忠 实 于 它 的 合 理 性

,

川 〕这 种 敬

” 仁 ”」

谬误在法律上

告使得法律方 法 的研 究 者 会 在 某种 程 度 上 感 到惆 怅或仿徨

丝曙光

通 常 被 当成 术 语 指 的 是 三 段 论 法 的逻 辑 形 式 或 内

美 国 学 者 布 鲁 尔 在 对 霍 姆 斯 的反 逻 辑

, ,

… …常 被 用 来 描 述 三 段 论 法 中 的 错 误 或 不 实

观点 进 行 研究后 提 出 的观点 似乎 又 使 我

们看 到一 他认 为 如 果 我们 听从 霍 姆斯 的教诲并 且

,

,

的前 提 卿 〕 法 学 界 常 用 此 描 述 不 正 确 的 论 证 形

式 而 不 只 是 言谈 或 描 述 有 错

,

狄亚瑟把谬误 分为

形式谬 误是 指 违 背

努力 把 先 前 非 形 式 化 的推 理转 换 成形 式 化 类 型 就

能保 证 我 们 使 用 逻 辑 的工 具 对 真 正 的 法 律 问 题 有

两种 形式谬误 与非形 式谬 误

,

,

形 式 逻 辑 思 维 规 则 的谬 误 如在 定 言三 段 论 中 的 四 词 谬 误 中词 不 周 延 的 谬 误 大 词 与 小 词 不 周 延 的 错 误 不 当大 词 不 当小 词 特 称 前 提 等

,

、 、 、

让 人 耳 目一 新 的 洞 见 山 口

非形 式谬

三 法 律 的不 确 定 性 并不

误包 括 不 相 关证 据 的谬 误 分 散 注 意力 的谬 误 如 诉诸权威 人身攻 击 诉诸 群 众 倚 老 卖 老 诉 诸恐

影 响 法 律 思 维 命 题 的成 立

狄亚 瑟认 为 法 律 思 维 是 反 省 性 思 维 其 反 省

,

,

惧 诉诸无知

、 、 、

混 杂 的非 形 式 谬 误 如 偶 然 性 谬 误

的最基 本方 法 是 运 用 形 式 逻 辑 的规 则

,

但法律思

逆然性谬误 错 误 原 因 的 谬 误 不 当 推 论 多 重 问 题 窃取 论 点 找 人 陪 错 的谬 误

维 并 不 能 完 全 等 同于 一 般 的逻 辑 思 维 虽 然 法 律 逻 辑 并 不 能 违 背 一 般 逻 辑 的思 维 规 律 除 一 般 逻 辑 思

,

语 言学 上 的谬 误

、 。

模 棱 两 可 语 句 暖 昧 的谬 误 组 成 的 谬 误 分 割 的 谬 误 恶 性 抽 象 的谬 误 言 不 及 义 的 论 证 搞 清楚 谬 误 是 一 种 不 正 确 的论 证 形 态

,

。 、 、

维 要 求 外 法 律 思 维 应 有 自身 的特 殊 要 素

,

,

一般认

、 、

我们应

为 法律思维 的要 素至 少 应 包 括 法律 规 则 概 念

,

谬误不 只

,

原 理 等 构 成 的 知识 系 统 还 包 括 正 义 公 平 秩 序 等 法律 价 值 系统

是一 种错 误 而 是 导 致 错 误 的方 式

,

谬误可定义

,

法律思 维从 总体 上 看 是带着有

为 某 种 论 证 其 中 一 般 看 似 正 确 的结 论 在 经 过 检 验 之 后 原 先 的结 论 却 无 法 成 立 或 者 更 简 单 地 说

, ,

,

色 的法 律 眼 睛 去 观 察 事 物 的

,

虽 然我们说法律

、 、

也 是 社 会 关 系 中 的法 律 但 法 律 思 维 与 道 德 政 治

经济思维还是 有 些 不 同

,

谬误是看 似 正 确 却 经 不 起 检 验 的错 误 论 证

,

法律 思 考从 其 核心 要 义

在《法 律 的 逻 辑 》 书 中 狄 亚 瑟 用 了 大 量 的篇 幅 列 一 举 了 许 多例 证 来 说 明 思 维 谬 误

,

来 看 是 指 那 种 根 据 法 律 所 进 行 的思 考

,

正是从这

这种利用 逻辑 对

个 角 度 我 们 可 以 理 解 演 绎 推 理 是 法 律 思 维 的核 心 方式 题

。 。

法律 思 维进行 的整 理 与分 类 对 司 法 实 践 有 很 重 要

的价值

,

但 我们 也 应 该 明 确 作 为 法 律 推 理 其 演 绎

,

,

逻辑 的应 用 使 法 律 呈 现 出一 种 理 性 的力

的前 提应 是 法 律

但 这 种 说 法也 不 是 没 有 遇 到难

量 逻 辑 规 则 为 法 律 人 找 出谬 误 提 供 了 理 性 预 设

, ,

其 中最 大 的 难 题 就 是 近 百 年 来 许 多 法 学 家 都

当今 对 法 律 不 确 定 性 的 论 述 主 要 集 中 于 后 现

在 司法 中 对各 种 可 识 别 的思 维 谬 误 都 可 以 看 到

逻 辑 的影 响

,

指 出 的 关 于 法 律 不 确 定 性 的 命题

逻辑 规则 提 升 了法 律 思 维 的简 洁性

和 透 明度 因 此 有 助 于 发 现 和 纠正 思 维 过 程 中 的不

代法学 的诸种 观点

,

如果我们根据后 现代法 学 的

协调 因素或思 维 的迷 失 免 没 有 方 向 的缺 陷

正 确 的工 具

。 。

一个正确 的思 维 应该避

观点反 思 法 律 思 维 可 以 看 到一 些 矛 盾 的命 题

,

,

如说 我们界定 法 律 思 维 是 根 据法 律 进 行 思 考 那

么 法 律 和 事 实 相 遇 会 彰 显 出不 确 定 性 据 此 我 们 可

,

狄亚瑟法官 指 出 了逻 辑 是 辩 析 法 律 判 断 是 否 他这样做实际上是想把法律思维拉

以 推论 面 对 不 确 定 性 的法 律 法 官 和 律 师 该 怎 样

,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

,

法律

社会

进行思 考

针 对 这 种难题 狄 亚 瑟 把 法 律 思 考 又 放

, ,

定 了演绎 推理 形 式 甚 至 也 包 括 类 比 推 理 但 却 否

,

回 到 了 传 统 的形 式 逻 辑 中 指 出 法 律 思 考 这 种 反 省

定 了形 式 逻 辑 另 一 种 思 维 形 式 实

,

性 思 考 是 在 法 律 与事 实 的 互 动 关 系 中 寻 求 逻 辑 的 有效性 何处 呢

— 类 比推理 是 法 律 思 维 的补 充 形 式

,

归 纳推理

,

其 考

甚 至 在德 国

但 这 里 出 现 的 新 问题 在 于 形 式 逻 辑 的 规

,

法 学家考夫曼 看 来 是 最 重 要 的法 律 思 维形 式

,

则 受 到 了 尊 重 法 律 思 考 中 的法 律 因 素 又 被 放 置 在

夫 曼认 为 法 律 是 当 为 与 存 在 的对 应 在 人 们 思 维 过 程 中 都 必 须 把 当为 与存 在 抽 象 为 类 型 然后 才 能

,

或 者换 句 话 说 我 们 究 竟 是 用 法 律 叙 说 事

, ,

实 的意 义 还 是 用 事 实 来 说 明法 律 的 意 义 呢

《法 律 的 逻 辑 》 述 来 看 叙

, , ,

进 行 同质 的 推 理 的过 程 维

。 。

类型 类推 思 维是法律现实化

,

狄 亚 瑟 回避 了这 个 问题

法 律思

维最基本 的模式 就 是 类 比思

,

,

我认 为 狄 亚 瑟 所 讲 的 反 省 性 思 维 并 没 有 错 在 司

法 过程 中 我们 确 实应 该 在事 实与法律 逻 辑 关 系 中

,

对类 比推理 狄 亚 瑟 从 形 式 逻 辑 的 角 度 也 进

行 了论 述 他 认 为 法 律 的 逻 辑 既 不 全 是 演 绎 也 不 全 是 归 纳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当法 律 清 楚 事 实 也 同 样

,

来完成法律思 维 过 程

但 在 这一 过程 中 我 们 始 终

,

,

不 能忘 记 法律 是一 个 知识 价值体 系

整 体性 的法

清楚 时 推论 似 乎 是 经 常 仅 仅 使 用 演 绎 推 理

, ,

,

当法

律是 我们思 考 所 有 问 题 的 出发 点 和 归 宿

进行法

律 清楚 问题 只 是 案 件 难 以 处 理 时 归 纳 和 演 绎 推 理都 可 以 使 用

,

律 思 维 就 是 要 寻 找 出 解 决 问题 的法 律 答 案

,

当法 律 不 清 楚 时 用 卡 多佐 的 话

, , ,

,

对 于 后 现 代 法 学 张 扬 法 律 的不 确 定 性 并 以 此

,

说 法庭就是 为未 来 在 工 作 两 种 方 式 的 推理 都要 使用

来否定法 律 思 维 的 可 能性 甚 至 否 定 法 治 的 可 能 性 我 只 想 说 这 种 观 点解 构 瓦 解 法 律 思 维 及 法 治

, ,

我 们 注 意 到 狄 亚 瑟 承认 在 法 律 人 的生

活 中 演 绎 推理 乃 是 每 天 必 须 从 事 的心 智 操 作 廊 」

,

的能力并 没 有 有 些 学 者 想 象 的那 么 大

,

从逻辑学

他并指 出

,

定言三段论是法律论证 的核心 心

,

的角度看 后 现 代 法 学 者 也 犯 有 偷 换 概 念 的 错 误

,

选 言 三 段 论 在 法 律 思 维 中也 存 在 但 其 应 用 范 围 不 如 定 言三 段 论

抽 象 的 法 律 面 对 个 案 的 时候 它 确 实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成份

这 是 不 言 而 喻 的事 实

对这 一 三 段论 模式 狄 亚 瑟 也把其

,

一 般 性 的法 律是 运

,

称 为法 律 的 分 析 的 程 序

法律解 释

这 个程 序包 括

一 挑取

用 抽 象 思 维 进 行 高 度 概 括 的产 物 而 案 件 则 是 充 满

或 是选 择 某 条 规 定 法 律 发 现 中 法律推理

二 诊 释该 规 定

个性 的事 实

二 者 之 间 不 可 能 是 完 全 吻合 的 即 使

, ,

,

三 根 据诊 释将 该 规 定 适 用 于 案 例 当

脚 习这 段 关 于 法 律 应 用 三 段 论 的 描

,

在 部 分 案 件 中有 完 全 重 合 的 逻 辑 关 系 那 也 是 法 律 者思 考 的结 果 并不 是 二 者完全 一 致 在一 般规范意义 上谈论法律

,

我们不 能总

,

述 只 是 理 论 性 的 它并 不 是 每 位 法 律 人 思 考 问 题 都

也 就是 说 我 们 日常

,

,

清 楚 明 白地 遵 守 这 种 理 论 程 序

人 的思维是 一个

所 说

的法 律 也 有 不 同 的 含 义 起 码 在 不 同 的 语 境 中 法 律 有 时是 指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有 时 是指 特别 意 义 上 的个 别法 律

复杂 的 夹 杂 着 许 多偶 然 及 情 感 因 素 的 活 动

,

提出

这 种 理 论 只 是 揭 示 法 律 思 维 的理 论 进 程 而 不 是 说 这 三 个 步骤 就 是思 维过 程 的全 部

。 。

经过法律思 维 并运 它勿 宁是 与 时俱 进

,

况且 三段论 中

,

用 法 律方法 所探 寻 出来 的 用 于 解 决 个 案 的法 律 不

前 提 的发 现 以 及 解 释 都 肯 定 带 有 发 现 者 或 解 释 者 的价 值 判 断

,

能 等 同 于 抽 象 意 义 上 的法 律

,

因而我们说 演绎推 理 只是思 维形

, ,

并 随着 社 会 变 迁 而 变 化 随着 解 释 者 的 论 证 而 不 断 完 善 和 周 延 的 法 律 比 〕法 律 的 不 确 定 性 是 解 释 前

的一 种状 态 而 其 确 定 性 则 是 解 释 应 用 后 的 结 果

,

式 而 推 理 的有 效 性 不 仅 奠 基 于 形 式 而 且 也 取 决

于 大 小 前 提 中 的 内容

但狄亚瑟法 官则不 这 么认

, ,

为 他说

,

有 效 性 只 处 理 形 式 的 问 题 与 内容 完 全

我 们 承认 一 般 的法 律 具 有 相 对 于 事 实 的 不 确 定 性

,

无关

… …千 万 留 意 将 垃 圾 输 人 系 统 出 来 的 结

‘〕

但 经 过 解 释 论 证 等 方 法 所 确 定 的法 律 应 该 是 确 定

果也是垃圾 们 完全形式化 的

,

这种想法实际上是把人 的思 维

, ,

我 想 提 出法 律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的 都 是 专 家 学

, ,

实际上 就 垃圾处理 系统来说 输 同样 逻

, ,

者 而 对 那 些 拿 到 判 决 书 的 当事 人 来 说 他 们 一 般

,

人 的是 垃 圾 出来 的 却 不 一 定 就 是 垃 圾

不能截然分开

不 会 讲 法 律 具 有 不 确定 性

,

所 以 法 律 确 定 与不 确

,

辑 的 有 效 性 虽 然 主 要 是 形 式 问 题 但 形 式 与 内容 并 如 果 仅仅 是形 式 上 有效 但 若对 司

定 我们 得看 这里 的法律 究 竟 是指 什 么

的 法 律 还 是个 别 法 律

是一般性 当然 这 种

,

,

实 际 上 法 官 的任 务 就 是 把

,

法 判 决 或 者 说 对 说 服 当事 人 证 成 有 用 的 判 断 无 甚 意 义 的 话 形 式 上 的有 效 性 反 而 会 扼 杀 形 式 逻 辑 的

,

相 对 不 确 定 的 法 律 解 释 为 明确 的法 律

说法并 没有 回应 根 据 不 确 定 的法 律 如 何 进 行 思 考

的 问题

生命

法 律推 理 比其 他任何 法 律程 序 都 更 需 要 仔 细 在 形 成论 证 与说 服 的过 程 中 法 律 是诉 状 与

,

把 法 律 思 维 定 义 为根 据 法 律 进 行 思 维 虽 然 肯

,

推敲

《北 京行 政 学 院

学报 》

,

年第

法律

社会

法院判 决 书 的核 心 也 是 证 成 过 程 的 本 质 心

,

但是 适用 于普 通 法 的归 纳 推理 未 必 能适 用 于 大

,

,

要 充分评估 一 个 法 律论 证 中的 推 理 我 们 必 须 去

陆法 的 情 景

,

在 大 陆法 系 法 律 被 视 为一 般 的规

, ,

除无关 的细 节 与 赘 词

,

我们必 须将 论 证 缩 减 到三

则 司法 的主要 源 渊是 制 定 法 法 治 主 要 是 把 制定 法 所 设 计 的秩 序 落 实 到 现 实 社 会 中

,

段 论 的 组 成 别 管 那 些 言 之 无 物 的答 辩 状 或 判 决 意 见

所 以 归纳 推

,

只要把 注 意 力 完 全 放 在 三 段 论 法 的组 成

,

理 虽 然 在 司 法 中能 够 应 用 但 一 般 不 是 指 在 法 源 中

发现法律 而是创 建法 律 的过程

, ,

少 人 能 做 到这 样

律 师与法 官 都写 得 和 说得 太 多

, ,

在 大 陆法 系 司

他们 的论证 都 充 满 说 明性 的 句 子 而 这 些 并 不 是 我 们论 证 的必 要 前 提 他们 植 人是 为 了说 服 读 者 在 争 论 不 休 的情 况 下 接 受 该 论 证

,

法 过 程 如 果 运 用 归 纳 推理 的话 也 主 要 是 起 辅 助 作

用 这 一 点在 大 陆法 系 的 司法 过 程 中表 现 得 非 常

不过论证最终还是

明显

对 作 为 三 段 论 推 理 大 前 提 的法 律 我 们 得 努

,

由三 段 论 法 本 身 决 定 其 成 立 与 不 成 立 ,

, ,

虽然

力 在 各 种 法 源 形 式 中去 寻 找

,

大 陆法 一 般不 承认

论 证 的 目 的在 于 说 服 通 过 逻 辑 的 论 证 对 有 理 性

的人来 说 似乎 更 能显 示 理 论 的力 量 但 这 并 不 是 说 运 用 了逻 辑 就 真 的 能 使 论 证 产 生 效 果 服不 讲理 的人 吗

判 例 是 法 源 这 当然 不 是 说 判 例 对 发 现 与论 证 没 有

影响

一个相反

,

的提法 可 能是 逻 辑 论 证 无 论 多 么 严 密 但 它 能 说

参考文献

林 〕 植 坚 美 国 法 律 工 具 主 义 及 其 审判 理 论

大多数 的论证实 际 上 并不 能达

,

口 东吴 法 学

到 说 服 所 有 人 的 目 的 论 证 最 基 本 的 目标 还 在 于 限 制任意与专 断 对 那些不 用药 治病 的人来 说 任何

,

学报 苏 州 〕 口 」 巨

影响

,

飞一

仁 皿

美 伯 顿 法 律 的 道路及 其

,

药 物对他 们 来 说 都 不 起 作 用

但法律论证可 以在

」北 京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一定 程度上 说服法 官 律 师 等法 律人

,

因为法律人

在 进 行 法 律 理 解 时 基 本 上 清 楚 作 为 论 证 要 素 的各 个部分 解

。 。

巨」 」 〕 口 「 「 巨 仁 〕 仁 〔 」 〕 二 〕 」 〔

口 仁 」 〕 仁

〕 〕 〔

〕美 鲁 格 罗

」 」 〔

如果 推理被找 出破绽 思 维结 构 就 可 能 瓦

,

, ,

亚 瑟 法律 的 逻 辑

归 纳推 理 在普 通 法传 统 中至 关 重 要 它 处 于 司 相较

仁 三 台北 台 湾商周 出 版社

由法 官写 给 法 律 人 的逻挥 导 引

,

法 程 序 的核 心 是 这 个 程 序 中最 突 出 的 特 点

于其 他技术 它对 于 从

,

世纪初 的英 格兰 绵 延 至

今 的法 律 传 统 起 了 更 多 大 的 作 用 例来 推 理 它 是 许 多 事 情 的 关 键

,

。 。

因为它是用案

陈 金 钊 从 法 律 感 到 法 律 论 证 〔 〕 山 东 警 察 学 院 学报

它 加 强 了判 决先

济南

,

例 的 拘 束 力 原 则 相 似 的事 物 必 须 以 相 似 的 方 式 处 理 少 〕 纳推理 之 所 以 能 成 立 是 由于 判 例 法 有 足 归

,

习 「

卡 多 佐 演 讲 录 法 学 与 文 学 「 〕北 京 中 国

,

法律 出版社

够 的规 律 性 让 我 们 得 以 发 现 通 用 的 因果 法 则

,

此我们 可 以 依 靠 过 去 的 经 验 来 指 导 未 来 的 行 为

责任编 辑

鄂振辉

,

,

,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一 一

法律

社会

中图分 类 号

文 献标识码

文 章编 号

法 律 思 维 的逻 辑 基 础

口 陈金 钊

山东大学 威海分校 山东 威 海

,

要 法律 思 维 是 一 种 职 业 思 维 方 式 它 不 能 违 背一 般 逻 辑 思 维 规 律

,

法 律 思 维是 一 种 运 用 形 式逻辑规 则 的 反

省性 思 维

人 们 可 以 运 用 形 式逻 样 规 则 反 思 关 于 法 律 问 题 的 种 种 判 断

这 实 际 上 是 从 逻 辑 学的 角度 论 证 了 法 律

,

思 维的可能性

“ ” 本 文 主 要 是 通 过 比 较 霍姆 斯 法 官 反 逻 辑 的 思 维 模 式 评 价 了 狄 亚 瑟 法 官 的 法 律 思 维 强 调 了 法

,

律 思 维 的 基本 工 具 是 形 式 逻样 的 规 则

关键词 法律 思 维 法律逻 辑 法律 的 不 确 定 性

自霍 姆 斯 提 出 法 律 的 生 命 不 是 逻 辑 而 是 经

” 验 的命 题 后 美 国 法 学 界 就 出 现 了反 法 律 形 式 主

,

风 的墙 把 规 范 性 法 律 绝 对 化 会 带 来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

双 重难 题

从理论 上 讲 法 律 无论 是 判 例法 还 是

,

,

义 的风潮 法学 家们一 次又 一次地掀起 反 对 司法过

,

制定法 都是用 语词 来 表述 的 语 词 本 身 的概括性

不 可 能使法律天 衣 无缝

程 中被 称 为 逻 辑 的 东 西 更 多 地 强 调 公 共 政 策 价

,

从 实 践 的角 度 看 案 件 的

,

值 目标 等 社 会 效 果 而 不 是 很 关 心 法 律 效 果 川 由

,

特 殊 性 无 时 不 向法 律 的 一 般 性 挑 战

但这是否意 霍

后来

,

于 美 国 的法 学 家 近 百 年 来 一 直 忙 着 反 形 式 主 义 法

味着 形 式 逻 辑 在 法 律 思 维 中就 没 有 地 位 了 呢 姆 斯 当年 大 张 旗 鼓 地 反 对 逻 辑 形 式 的 谬 误 的做 法

学 的著述 因而 关 于 法 律 推 理 的研 究 其 重 点 遂 移

, ,

向 了实 质推 理

形式逻辑 在法 学 中的应 用 反 而 成

人们 发现他 主 要 反 对 的是 那 种 把 逻 辑 形 式 绝 对 化

为 被 不 断批 评 的 靶 子 冷 落 川 我 国法 学 近

虽 然形 式 逻 辑 的三 段 沦仍

,

事 实 上 霍姆 斯 相 信在 多数 案 件 中 可 以 用

, ,

,

然 是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重 要 工 具 但 在 法 学 研 究 中倍 受 年来 深 受 美 国法 学 的影 响

简单 的 演绎 推 理 对 案 件 做 出 裁 决 法 律 思 维 离 不 开 形式 逻 辑 作 为 思 维 的基 础

形 式 逻 辑 的推理 方 式

,

在许 多 被 称 典 型 的 案 件

,

对法律逻辑 的研 究 也不 够 重 视

这 已经在一 定程

中 即 案件 与 规 则 大 体 吻 合

法律 思 维 主要 在运 用

,

度 上 影 响 了 法 律

思 维 方 式 的形 成 式推理 的重要 地 位

,

在本 文 中 我 们

, ,

,

即使 在 疑难 案 件 中 法 律 思

试 图在不贬低 实质推理重 要性 的 同时 重 点 强 调 形 借狄亚 瑟 之 书 我们要论证

维 也 离 不 开 形 式逻 辑 作 为 思 维 的基 础 评论 说

,

戴维

卢班

不管 霍 姆 斯 在 这 里 对 法 律 人 职 业 持 什 么

离 开 形 式 逻 辑 人们 不 能认 清法 律 的逻 辑

看 法 他 都 间接 表 达 他 所 包 含 的 观 点 必 须 通 过 推 理 挖 掘 出来

, , ,

法 律 思 维 的逻 辑 基 础 是 形 式 逻 辑

,

在美 国资深巡 回法 官 鲁 格 罗

《法 律 的 逻 辑 》 中

,

狄亚瑟所著 的

按传统 的观 点 法 律 被 看作 是一 系 列公 理 从

,

他 对 形式 逻 辑 的重 视 超 越 了现 实

,

中可 以 演 绎 出 作 为 推 论 的 法 律 原 则 和 作 为 定 理 的 规则 然后把这 些规 则用 到实践 中 产 生 确 定 的法

,

主义法学

在 该 书 中 他 对 法 律 推 理 及 推 理 中 的论 美 国大法官威廉

证进 行 了深人 浅 出 的描 述 瑞 南 对 该 书评 论 说

,

律后 果

以 这样 的观 念 通 过 一 个 精 确 的 一 致 的

, ,

为 了让 我们 了解 像 法 律 人 一

,

和 完 全 的 系统 已 有 的法 律 就 可 以 演 绎 出每 个 案 件

” 的裁 决 川

样 思 考 的 心 智 过 程 他 阐释 逻 辑 的基 础 及 在 法 律 推 理 的应 用 心 」 我 们 注 意 到 这 种 应 用 不 同 于 逻 辑 学 家 的精 深 论 述

但 这 种 法 律 思 维 模 式 受 到 霍 姆 斯 的批

,

在 霍姆 斯 看来 这 一 逻 辑体 系并 不 是 一 个 不 透

狄亚瑟指 出

逻 辑学 家们 的教

收稿

日期

作 者 简介 陈 金 钊

,

男 山 东 大 学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

东 大 学威 海 分 校 副 校 长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

法律

社会

科 书似乎 陷入 了奇 异 公式 符号 逻 辑 量 化 理 论 图

” 表技 术 与 几 率计算 之 中 困

和 谐 社 会 有 积 极 的意 义

这 当然 不 是 说 逻 辑 学

,

狄 亚 瑟 清 醒 地 注 意 到 了逻 辑 的 工 具 性

, ,

他说

家所 设 计 和 研 究 的 规 则 原 理 是 错 误 的 而 只 是 说 高度 符 号 化 的 逻 辑 难 以 达 到法 律 论 证 的 目 标 川 带 着对 繁 琐 哲 学 的 批 判 态 度 狄 亚 瑟 在《法 律 的 逻 辑 》

,

没 有人 主 张 说 单凭 逻 辑 学 说便能写 出答 辩 状 进

。 。

行辩 论 或 做 出判 决 否 则 法 学 专 业 完 全 可 以 由 电 脑 分析 所取代 判断

因 为 电脑 正 是 形 式 逻 辑 的 典 范

一 书 中从 以 下 两 点 出 发 进 行

论 述

, ,

法律如果要受

,

律 的重 点在 于 能 够 反 映 辩 护 人 或 法 官 观 点 的 价 值

逻 辑 规则并不 能做 这 种 判 断 它 们 只 是执 行

,

人尊 重 就 必 须 提 出理 由 而 法 律论 证 要 被 人 接 受 就 必 须 符合 逻 辑 思 考 的 规 范

川 狄亚瑟法官一直

工具而 已 心

逻 辑 在 法 律 中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只 是

,

努 力 寻找 简 约 而 明 白的 逻 辑 规 则 来 理 解 法 律 人 的

法律思 维 问题

手段 而 不 是 目 的

,

它们 只是用来 帮助 即使不 能保

当然 这 里 的 简 约 并 不 简 单 它 是

, ,

证 我们 对 于 构 成 法 律 规 则 的判 决 案件 的结 论 给

予可 接受 的 理 由 ,

在谙 熟 逻 辑 与 法 律 的基 础 上 提 出 了 简 洁 的 法 律 思

维模式

他再三强调

谨守逻辑形

,

简约 的逻 辑 规则 不 是 过 度 放 任 地 任 意使

, ,

式 并 且 避 免谬 误 只 是 追 求 正 义 的 工 具 但 他 们 的 的 确 确 是 论 证 的关 键 工 具

,

用 逻辑规则 影 响 着 法 官 对 法 律 规则 的选 择 法 官

可 以 不 听命 于逻 辑 规则 它 可 以 在 逻辑 规 则 的指 导

谨 守逻辑 形 式 并避 免谬

,

误 可 以 说 服 别 人 并 给 予 司 法 判 决 正 当性 将 迷 惑 与含 糊 不 清 的 事 物 一 扫 而 空

下进行思 维 逻辑规则不 能直接决定判决 川

,

,

,

受过法律思维

狄 亚瑟认 为法律 思 维是 一 种反 省 性 思 维

,

训 练 的人 更 能从 事 正 确 的推 理 虽 然 法 律 思 维 并

,

省 性 思 考 乃 是 法 律 逻 辑 的核 心 这 种 思 考 模 式 就 是

不等于法律推理 但 是 一 旦 人 的思 维 能与推理及

, ,

在 决 定 各 陈述 之 间 的 关 系 城

’ “

〕。

反 省性思 考 是借

,

论证相联 那 么 关 于 法 律 与事 实 的判 断 就能 更 大

, ,

由权 衡 一 组 给 定 的 事 实 以 觉 知 其 间 的 关 联 并 从 而 解 决 问题

程 度 地 排 斥 跟 着 感 觉 走 的 思 维 方式

当然 对 形 式

,

针 对 我 们 研 究 目的 可 以 将 反 省 性 思 考

, ,

逻 辑 的娴 熟 把 握 也 可 能 会 形 成 建 立 在 形 式 逻 辑 基

理 解 成 某 种 操 作 过 程 其 中从 现 有 的 事 实 可 以 推 断 出其他 事 实 或 真 理 该 过 程 让 我 们 归 结 出一

础上 的习惯 或感 觉

出现灾 难

。 。

这 种 感 觉 如 果 走 向极 端 也 会

,

如果 我们 只 注 意形式 逻 辑 的思 维 那 么

, ,

种 以 事 物 之 间 的 真 实 关 系 指 示 的事 物 与 被 指 示 的 事 物 间 的关 系 为 基 础 的 信 念 我们所谓 清 晰 的

。 、 、 、

我们 只 能 看 到事 物 的外 表 而 不 一 定 能看 透 事 物 的

本质

但 如果 我 们 不 运 用 形 式 逻 辑 的 思 维 方 式 我

,

法律思 考 就 是 运 用 反 省 性 思 考 来 解 决 法 律 问题 或 未 经 质 疑 的独 断教 条 来 获 致 结 论 须 为 我 们 的结 论 陈 述 理 由

明的 而必须依靠 证人

,

。 。

们 的 思 维则 可 能 陷人 混 沌 状 态 被 众 多 的现 象 和 数

不 清 的本 质 所 迷 惑

我 们 不 可 以 凭借 强 烈 的 个 人 意 愿 感 情 传 说 迷 信

反之 我们必

,

充分 运 用 形式 逻 辑 我 们 才 能

,

,

区 分 出 许 多 思 维 的谬 误 所 以 我 们 赞 赏 美 国学 者 斯

一项结论不是不证 自

’、 ‘

科特

布鲁 尔 的 观 点

, ,

他说

法律 的生 命在 于 逻

’ 〕 “ 。

证据

证书 或 证件

辑 中 充 满着 经 验 而 经 验 又 要 受 逻 辑 的 检 验

之 类 的其 他 事 物 来 支 持 知 之 间 的客 观 联 系

我们 要 看见从 已 知 到未

我们 已 看 到 许 多 国家 的法 律 都 规 定 了 判决 必 须 说 明理 由的 要 求

立 法 的一 种 影 响

,

我们要 看 见 我们 所 信 之 物 及

这实 际上是法律论证理论对

其 理 由 保 证 或 证 据 之 间 的真 实 联 系

,

因此 反 省

,

这 种立法对法 官和律 师提 出了

性 思 考 就 是 经 由某 个 客 观 的逻 辑 联 系 从 已 知 到 未

,

更 高 的 要 求 也 使 得 法 学 理论 更 接 近 于 证 成 法 治 的

可 能性

知 的 过 程 这 种 反 省 性 思 考 能力 有 赖 于 能 否 看 出 那 些逻 辑联 系

。 ‘ ” 〔 ’〕

对 这 种 理 论 学 术 界 有 人 总结 为 法 律 方 法

,

总之 反 省性思 考是 指 运 用 形 式

,

论 的转 向 即从 法 律 感 到法 律 论 证 的 转 向

、 、

‘ 仁 」

法律

逻辑 的规则 对 法 律 判 断 的 论 证 与 检 索

、 、

这一 点构

解 释 价 值 衡 量 目 的解 释 漏 洞 补 充 属 于 传 统 的法 律方法

成 了狄 亚 瑟 与 欧 洲 法 律 论 证 理 论 的 重 大 区 别 梦

这 些 方 法 的 应 用 在 一 定 范 围 内解 决 了 法

,

在 佩 雷 尔曼 哈 贝 马 斯 阿 列 克 西 等 人 的 论 证 理 论 中 大 家都 强 调 了论 证 的 非 形 式 逻 辑 因 素 强 调 了

, ,

官 判 案 的 任 意性 但 并 没 有 从 理 论 上 彻 底 解 决 判 决

跟 着 感 觉 走 的情 况

狄亚瑟似乎对此有更早 的觉

法 律 价值 等社 会 性 因素

我个 人 认 为 形 式 逻 辑 的

, ,

醒 他说

,

经 验 丰 富 的法 官 遇 见 许 多 老 老 少 少 热

,

论证 与推演 能满 足 人们对 法律 安定 性 的需 求 而 非 形 式 逻 辑 的论 证 与 推 演 则 可 以 满 足 人 们 对 公 平 正

义 的追 求 以 及 克 服 形 式 逻 辑 的 机 械 性

二 者 的 适 度

,

情 洋 溢 而 又 精 力 充 沛 的 律 师 旗 帜鲜 明地 站 在 客 户

一 边 为 其 辩 护 却 由于 在 法 律 或 逻 辑 上 站 不 住 脚 而

,

被无情地打 断

强 烈 的感情 或 信仰 是 一 回 事

结 合 则 可 能使 司 法 者 既 注 意 司 法 判 决 的 法 律 效 果

,

,

些感情 用事 的人 在 法 庭 上 胜 诉 的机 会 很 小

,

……

又 可 能注 意到社会 效 果 这 对构 建 以 法 治 为基 础 的

在法 律 论 证 中 我 们 的大前 提 不 能 基 于 感 情 或 本 能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法律

社会

之上

”仁

〕。

回到传统 的方 式

,

传统法 律思 维要求 法 律 推理 必

二 形 式 逻 辑 的规 则 是 检 验 思 维 谬 误 的工 具

思 维 的谬 误 到处 存 在 司 法 领 域 也 不 例 外

, ,

须 是 分 析 的 不 考 虑 因果 关 系 每 一 个 判 决必 须 最 终从 少 数 基 本 的 抽 象 的 涵 盖 所 有 案 件 的 概 念 推 导

出 来 每 一 个 正 确 的 判决 必 须 和 其 他 的判 决 协 调 一

果 我 们 放 任 其 在 经 验 的旗 帜 下 流 淌 那 么 就 会 断 送

法学及法治

致 川川

对这种观点 现实 主义法 学认为 这只是

,

,

因而 对 思 维 中 的谬 误 我 们 应 运 用 形

,

为法 官 的 主 张 提 供 了逻 辑 的 借 提 示 值得我们 深 思

,

卡 多佐 法 官 的

,

式 逻 辑 这 一 工 具 进 行 认 真 的识 别 有许 多用法 会或误解

意 的欺 骗

。 。 。

在汉语 中 谬误

,

,

他说

司法 过 程 有 多少 成 份

一 种颇 为贴 切 的用 法 是 指 一 般 的 误

属 于 推 理 有 多 少 成 份 属 于 纯 粹 的感 情 司 法 方 法

谬 误 一 词 来 自于 拉 丁 文

意指 刻

的研 究 者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这 足 以令人不 安 但更令

,

不 过 大 部 分 的谬 误 未 必 是故 意 的

,

人 不 安 的是 我 们 会 发 现 无 论 法 学 家 还 是 哲 学 家 都无法解 释 推 理 的理 性 无 法 使 这 一 过 程 站 得 住

,

才是 危 险 的地 方

谬误之所 以危险 就是 在 于 它们

,

是 错 误 的结 论 或 解 释 却 来 自被 宣 称 看 似 有 效 却 与 逻辑规 则不符合 的思 考 过 程

,

脚 无法证 明 我 们 忠 实 于 它 的 合 理 性

,

川 〕这 种 敬

” 仁 ”」

谬误在法律上

告使得法律方 法 的研 究 者 会 在 某种 程 度 上 感 到惆 怅或仿徨

丝曙光

通 常 被 当成 术 语 指 的 是 三 段 论 法 的逻 辑 形 式 或 内

美 国 学 者 布 鲁 尔 在 对 霍 姆 斯 的反 逻 辑

, ,

… …常 被 用 来 描 述 三 段 论 法 中 的 错 误 或 不 实

观点 进 行 研究后 提 出 的观点 似乎 又 使 我

们看 到一 他认 为 如 果 我们 听从 霍 姆斯 的教诲并 且

,

,

的前 提 卿 〕 法 学 界 常 用 此 描 述 不 正 确 的 论 证 形

式 而 不 只 是 言谈 或 描 述 有 错

,

狄亚瑟把谬误 分为

形式谬 误是 指 违 背

努力 把 先 前 非 形 式 化 的推 理转 换 成形 式 化 类 型 就

能保 证 我 们 使 用 逻 辑 的工 具 对 真 正 的 法 律 问 题 有

两种 形式谬误 与非形 式谬 误

,

,

形 式 逻 辑 思 维 规 则 的谬 误 如在 定 言三 段 论 中 的 四 词 谬 误 中词 不 周 延 的 谬 误 大 词 与 小 词 不 周 延 的 错 误 不 当大 词 不 当小 词 特 称 前 提 等

,

、 、 、

让 人 耳 目一 新 的 洞 见 山 口

非形 式谬

三 法 律 的不 确 定 性 并不

误包 括 不 相 关证 据 的谬 误 分 散 注 意力 的谬 误 如 诉诸权威 人身攻 击 诉诸 群 众 倚 老 卖 老 诉 诸恐

影 响 法 律 思 维 命 题 的成 立

狄亚 瑟认 为 法 律 思 维 是 反 省 性 思 维 其 反 省

,

,

惧 诉诸无知

、 、 、

混 杂 的非 形 式 谬 误 如 偶 然 性 谬 误

的最基 本方 法 是 运 用 形 式 逻 辑 的规 则

,

但法律思

逆然性谬误 错 误 原 因 的 谬 误 不 当 推 论 多 重 问 题 窃取 论 点 找 人 陪 错 的谬 误

维 并 不 能 完 全 等 同于 一 般 的逻 辑 思 维 虽 然 法 律 逻 辑 并 不 能 违 背 一 般 逻 辑 的思 维 规 律 除 一 般 逻 辑 思

,

语 言学 上 的谬 误

、 。

模 棱 两 可 语 句 暖 昧 的谬 误 组 成 的 谬 误 分 割 的 谬 误 恶 性 抽 象 的谬 误 言 不 及 义 的 论 证 搞 清楚 谬 误 是 一 种 不 正 确 的论 证 形 态

,

。 、 、

维 要 求 外 法 律 思 维 应 有 自身 的特 殊 要 素

,

,

一般认

、 、

我们应

为 法律思维 的要 素至 少 应 包 括 法律 规 则 概 念

,

谬误不 只

,

原 理 等 构 成 的 知识 系 统 还 包 括 正 义 公 平 秩 序 等 法律 价 值 系统

是一 种错 误 而 是 导 致 错 误 的方 式

,

谬误可定义

,

法律思 维从 总体 上 看 是带着有

为 某 种 论 证 其 中 一 般 看 似 正 确 的结 论 在 经 过 检 验 之 后 原 先 的结 论 却 无 法 成 立 或 者 更 简 单 地 说

, ,

,

色 的法 律 眼 睛 去 观 察 事 物 的

,

虽 然我们说法律

、 、

也 是 社 会 关 系 中 的法 律 但 法 律 思 维 与 道 德 政 治

经济思维还是 有 些 不 同

,

谬误是看 似 正 确 却 经 不 起 检 验 的错 误 论 证

,

法律 思 考从 其 核心 要 义

在《法 律 的 逻 辑 》 书 中 狄 亚 瑟 用 了 大 量 的篇 幅 列 一 举 了 许 多例 证 来 说 明 思 维 谬 误

,

来 看 是 指 那 种 根 据 法 律 所 进 行 的思 考

,

正是从这

这种利用 逻辑 对

个 角 度 我 们 可 以 理 解 演 绎 推 理 是 法 律 思 维 的核 心 方式 题

。 。

法律 思 维进行 的整 理 与分 类 对 司 法 实 践 有 很 重 要

的价值

,

但 我们 也 应 该 明 确 作 为 法 律 推 理 其 演 绎

,

,

逻辑 的应 用 使 法 律 呈 现 出一 种 理 性 的力

的前 提应 是 法 律

但 这 种 说 法也 不 是 没 有 遇 到难

量 逻 辑 规 则 为 法 律 人 找 出谬 误 提 供 了 理 性 预 设

, ,

其 中最 大 的 难 题 就 是 近 百 年 来 许 多 法 学 家 都

当今 对 法 律 不 确 定 性 的 论 述 主 要 集 中 于 后 现

在 司法 中 对各 种 可 识 别 的思 维 谬 误 都 可 以 看 到

逻 辑 的影 响

,

指 出 的 关 于 法 律 不 确 定 性 的 命题

逻辑 规则 提 升 了法 律 思 维 的简 洁性

和 透 明度 因 此 有 助 于 发 现 和 纠正 思 维 过 程 中 的不

代法学 的诸种 观点

,

如果我们根据后 现代法 学 的

协调 因素或思 维 的迷 失 免 没 有 方 向 的缺 陷

正 确 的工 具

。 。

一个正确 的思 维 应该避

观点反 思 法 律 思 维 可 以 看 到一 些 矛 盾 的命 题

,

,

如说 我们界定 法 律 思 维 是 根 据法 律 进 行 思 考 那

么 法 律 和 事 实 相 遇 会 彰 显 出不 确 定 性 据 此 我 们 可

,

狄亚瑟法官 指 出 了逻 辑 是 辩 析 法 律 判 断 是 否 他这样做实际上是想把法律思维拉

以 推论 面 对 不 确 定 性 的法 律 法 官 和 律 师 该 怎 样

,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

,

法律

社会

进行思 考

针 对 这 种难题 狄 亚 瑟 把 法 律 思 考 又 放

, ,

定 了演绎 推理 形 式 甚 至 也 包 括 类 比 推 理 但 却 否

,

回 到 了 传 统 的形 式 逻 辑 中 指 出 法 律 思 考 这 种 反 省

定 了形 式 逻 辑 另 一 种 思 维 形 式 实

,

性 思 考 是 在 法 律 与事 实 的 互 动 关 系 中 寻 求 逻 辑 的 有效性 何处 呢

— 类 比推理 是 法 律 思 维 的补 充 形 式

,

归 纳推理

,

其 考

甚 至 在德 国

但 这 里 出 现 的 新 问题 在 于 形 式 逻 辑 的 规

,

法 学家考夫曼 看 来 是 最 重 要 的法 律 思 维形 式

,

则 受 到 了 尊 重 法 律 思 考 中 的法 律 因 素 又 被 放 置 在

夫 曼认 为 法 律 是 当 为 与 存 在 的对 应 在 人 们 思 维 过 程 中 都 必 须 把 当为 与存 在 抽 象 为 类 型 然后 才 能

,

或 者换 句 话 说 我 们 究 竟 是 用 法 律 叙 说 事

, ,

实 的意 义 还 是 用 事 实 来 说 明法 律 的 意 义 呢

《法 律 的 逻 辑 》 述 来 看 叙

, , ,

进 行 同质 的 推 理 的过 程 维

。 。

类型 类推 思 维是法律现实化

,

狄 亚 瑟 回避 了这 个 问题

法 律思

维最基本 的模式 就 是 类 比思

,

,

我认 为 狄 亚 瑟 所 讲 的 反 省 性 思 维 并 没 有 错 在 司

法 过程 中 我们 确 实应 该 在事 实与法律 逻 辑 关 系 中

,

对类 比推理 狄 亚 瑟 从 形 式 逻 辑 的 角 度 也 进

行 了论 述 他 认 为 法 律 的 逻 辑 既 不 全 是 演 绎 也 不 全 是 归 纳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当法 律 清 楚 事 实 也 同 样

,

来完成法律思 维 过 程

但 在 这一 过程 中 我 们 始 终

,

,

不 能忘 记 法律 是一 个 知识 价值体 系

整 体性 的法

清楚 时 推论 似 乎 是 经 常 仅 仅 使 用 演 绎 推 理

, ,

,

当法

律是 我们思 考 所 有 问 题 的 出发 点 和 归 宿

进行法

律 清楚 问题 只 是 案 件 难 以 处 理 时 归 纳 和 演 绎 推 理都 可 以 使 用

,

律 思 维 就 是 要 寻 找 出 解 决 问题 的法 律 答 案

,

当法 律 不 清 楚 时 用 卡 多佐 的 话

, , ,

,

对 于 后 现 代 法 学 张 扬 法 律 的不 确 定 性 并 以 此

,

说 法庭就是 为未 来 在 工 作 两 种 方 式 的 推理 都要 使用

来否定法 律 思 维 的 可 能性 甚 至 否 定 法 治 的 可 能 性 我 只 想 说 这 种 观 点解 构 瓦 解 法 律 思 维 及 法 治

, ,

我 们 注 意 到 狄 亚 瑟 承认 在 法 律 人 的生

活 中 演 绎 推理 乃 是 每 天 必 须 从 事 的心 智 操 作 廊 」

,

的能力并 没 有 有 些 学 者 想 象 的那 么 大

,

从逻辑学

他并指 出

,

定言三段论是法律论证 的核心 心

,

的角度看 后 现 代 法 学 者 也 犯 有 偷 换 概 念 的 错 误

,

选 言 三 段 论 在 法 律 思 维 中也 存 在 但 其 应 用 范 围 不 如 定 言三 段 论

抽 象 的 法 律 面 对 个 案 的 时候 它 确 实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成份

这 是 不 言 而 喻 的事 实

对这 一 三 段论 模式 狄 亚 瑟 也把其

,

一 般 性 的法 律是 运

,

称 为法 律 的 分 析 的 程 序

法律解 释

这 个程 序包 括

一 挑取

用 抽 象 思 维 进 行 高 度 概 括 的产 物 而 案 件 则 是 充 满

或 是选 择 某 条 规 定 法 律 发 现 中 法律推理

二 诊 释该 规 定

个性 的事 实

二 者 之 间 不 可 能 是 完 全 吻合 的 即 使

, ,

,

三 根 据诊 释将 该 规 定 适 用 于 案 例 当

脚 习这 段 关 于 法 律 应 用 三 段 论 的 描

,

在 部 分 案 件 中有 完 全 重 合 的 逻 辑 关 系 那 也 是 法 律 者思 考 的结 果 并不 是 二 者完全 一 致 在一 般规范意义 上谈论法律

,

我们不 能总

,

述 只 是 理 论 性 的 它并 不 是 每 位 法 律 人 思 考 问 题 都

也 就是 说 我 们 日常

,

,

清 楚 明 白地 遵 守 这 种 理 论 程 序

人 的思维是 一个

所 说

的法 律 也 有 不 同 的 含 义 起 码 在 不 同 的 语 境 中 法 律 有 时是 指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有 时 是指 特别 意 义 上 的个 别法 律

复杂 的 夹 杂 着 许 多偶 然 及 情 感 因 素 的 活 动

,

提出

这 种 理 论 只 是 揭 示 法 律 思 维 的理 论 进 程 而 不 是 说 这 三 个 步骤 就 是思 维过 程 的全 部

。 。

经过法律思 维 并运 它勿 宁是 与 时俱 进

,

况且 三段论 中

,

用 法 律方法 所探 寻 出来 的 用 于 解 决 个 案 的法 律 不

前 提 的发 现 以 及 解 释 都 肯 定 带 有 发 现 者 或 解 释 者 的价 值 判 断

,

能 等 同 于 抽 象 意 义 上 的法 律

,

因而我们说 演绎推 理 只是思 维形

, ,

并 随着 社 会 变 迁 而 变 化 随着 解 释 者 的 论 证 而 不 断 完 善 和 周 延 的 法 律 比 〕法 律 的 不 确 定 性 是 解 释 前

的一 种状 态 而 其 确 定 性 则 是 解 释 应 用 后 的 结 果

,

式 而 推 理 的有 效 性 不 仅 奠 基 于 形 式 而 且 也 取 决

于 大 小 前 提 中 的 内容

但狄亚瑟法 官则不 这 么认

, ,

为 他说

,

有 效 性 只 处 理 形 式 的 问 题 与 内容 完 全

我 们 承认 一 般 的法 律 具 有 相 对 于 事 实 的 不 确 定 性

,

无关

… …千 万 留 意 将 垃 圾 输 人 系 统 出 来 的 结

‘〕

但 经 过 解 释 论 证 等 方 法 所 确 定 的法 律 应 该 是 确 定

果也是垃圾 们 完全形式化 的

,

这种想法实际上是把人 的思 维

, ,

我 想 提 出法 律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的 都 是 专 家 学

, ,

实际上 就 垃圾处理 系统来说 输 同样 逻

, ,

者 而 对 那 些 拿 到 判 决 书 的 当事 人 来 说 他 们 一 般

,

人 的是 垃 圾 出来 的 却 不 一 定 就 是 垃 圾

不能截然分开

不 会 讲 法 律 具 有 不 确定 性

,

所 以 法 律 确 定 与不 确

,

辑 的 有 效 性 虽 然 主 要 是 形 式 问 题 但 形 式 与 内容 并 如 果 仅仅 是形 式 上 有效 但 若对 司

定 我们 得看 这里 的法律 究 竟 是指 什 么

的 法 律 还 是个 别 法 律

是一般性 当然 这 种

,

,

实 际 上 法 官 的任 务 就 是 把

,

法 判 决 或 者 说 对 说 服 当事 人 证 成 有 用 的 判 断 无 甚 意 义 的 话 形 式 上 的有 效 性 反 而 会 扼 杀 形 式 逻 辑 的

,

相 对 不 确 定 的 法 律 解 释 为 明确 的法 律

说法并 没有 回应 根 据 不 确 定 的法 律 如 何 进 行 思 考

的 问题

生命

法 律推 理 比其 他任何 法 律程 序 都 更 需 要 仔 细 在 形 成论 证 与说 服 的过 程 中 法 律 是诉 状 与

,

把 法 律 思 维 定 义 为根 据 法 律 进 行 思 维 虽 然 肯

,

推敲

《北 京行 政 学 院

学报 》

,

年第

法律

社会

法院判 决 书 的核 心 也 是 证 成 过 程 的 本 质 心

,

但是 适用 于普 通 法 的归 纳 推理 未 必 能适 用 于 大

,

,

要 充分评估 一 个 法 律论 证 中的 推 理 我 们 必 须 去

陆法 的 情 景

,

在 大 陆法 系 法 律 被 视 为一 般 的规

, ,

除无关 的细 节 与 赘 词

,

我们必 须将 论 证 缩 减 到三

则 司法 的主要 源 渊是 制 定 法 法 治 主 要 是 把 制定 法 所 设 计 的秩 序 落 实 到 现 实 社 会 中

,

段 论 的 组 成 别 管 那 些 言 之 无 物 的答 辩 状 或 判 决 意 见

所 以 归纳 推

,

只要把 注 意 力 完 全 放 在 三 段 论 法 的组 成

,

理 虽 然 在 司 法 中能 够 应 用 但 一 般 不 是 指 在 法 源 中

发现法律 而是创 建法 律 的过程

, ,

少 人 能 做 到这 样

律 师与法 官 都写 得 和 说得 太 多

, ,

在 大 陆法 系 司

他们 的论证 都 充 满 说 明性 的 句 子 而 这 些 并 不 是 我 们论 证 的必 要 前 提 他们 植 人是 为 了说 服 读 者 在 争 论 不 休 的情 况 下 接 受 该 论 证

,

法 过 程 如 果 运 用 归 纳 推理 的话 也 主 要 是 起 辅 助 作

用 这 一 点在 大 陆法 系 的 司法 过 程 中表 现 得 非 常

不过论证最终还是

明显

对 作 为 三 段 论 推 理 大 前 提 的法 律 我 们 得 努

,

由三 段 论 法 本 身 决 定 其 成 立 与 不 成 立 ,

, ,

虽然

力 在 各 种 法 源 形 式 中去 寻 找

,

大 陆法 一 般不 承认

论 证 的 目 的在 于 说 服 通 过 逻 辑 的 论 证 对 有 理 性

的人来 说 似乎 更 能显 示 理 论 的力 量 但 这 并 不 是 说 运 用 了逻 辑 就 真 的 能 使 论 证 产 生 效 果 服不 讲理 的人 吗

判 例 是 法 源 这 当然 不 是 说 判 例 对 发 现 与论 证 没 有

影响

一个相反

,

的提法 可 能是 逻 辑 论 证 无 论 多 么 严 密 但 它 能 说

参考文献

林 〕 植 坚 美 国 法 律 工 具 主 义 及 其 审判 理 论

大多数 的论证实 际 上 并不 能达

,

口 东吴 法 学

到 说 服 所 有 人 的 目 的 论 证 最 基 本 的 目标 还 在 于 限 制任意与专 断 对 那些不 用药 治病 的人来 说 任何

,

学报 苏 州 〕 口 」 巨

影响

,

飞一

仁 皿

美 伯 顿 法 律 的 道路及 其

,

药 物对他 们 来 说 都 不 起 作 用

但法律论证可 以在

」北 京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一定 程度上 说服法 官 律 师 等法 律人

,

因为法律人

在 进 行 法 律 理 解 时 基 本 上 清 楚 作 为 论 证 要 素 的各 个部分 解

。 。

巨」 」 〕 口 「 「 巨 仁 〕 仁 〔 」 〕 二 〕 」 〔

口 仁 」 〕 仁

〕 〕 〔

〕美 鲁 格 罗

」 」 〔

如果 推理被找 出破绽 思 维结 构 就 可 能 瓦

,

, ,

亚 瑟 法律 的 逻 辑

归 纳推 理 在普 通 法传 统 中至 关 重 要 它 处 于 司 相较

仁 三 台北 台 湾商周 出 版社

由法 官写 给 法 律 人 的逻挥 导 引

,

法 程 序 的核 心 是 这 个 程 序 中最 突 出 的 特 点

于其 他技术 它对 于 从

,

世纪初 的英 格兰 绵 延 至

今 的法 律 传 统 起 了 更 多 大 的 作 用 例来 推 理 它 是 许 多 事 情 的 关 键

,

。 。

因为它是用案

陈 金 钊 从 法 律 感 到 法 律 论 证 〔 〕 山 东 警 察 学 院 学报

它 加 强 了判 决先

济南

,

例 的 拘 束 力 原 则 相 似 的事 物 必 须 以 相 似 的 方 式 处 理 少 〕 纳推理 之 所 以 能 成 立 是 由于 判 例 法 有 足 归

,

习 「

卡 多 佐 演 讲 录 法 学 与 文 学 「 〕北 京 中 国

,

法律 出版社

够 的规 律 性 让 我 们 得 以 发 现 通 用 的 因果 法 则

,

此我们 可 以 依 靠 过 去 的 经 验 来 指 导 未 来 的 行 为

责任编 辑

鄂振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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