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期
一 一
法律
・
社会
中图分 类 号
一
文 献标识码
文 章编 号
。
一
。
。
法 律 思 维 的逻 辑 基 础
口 陈金 钊
山东大学 威海分校 山东 威 海
,
摘
要 法律 思 维 是 一 种 职 业 思 维 方 式 它 不 能 违 背一 般 逻 辑 思 维 规 律
,
。
。
法 律 思 维是 一 种 运 用 形 式逻辑规 则 的 反
省性 思 维
人 们 可 以 运 用 形 式逻 样 规 则 反 思 关 于 法 律 问 题 的 种 种 判 断
。
。
这 实 际 上 是 从 逻 辑 学的 角度 论 证 了 法 律
,
思 维的可能性
“ ” 本 文 主 要 是 通 过 比 较 霍姆 斯 法 官 反 逻 辑 的 思 维 模 式 评 价 了 狄 亚 瑟 法 官 的 法 律 思 维 强 调 了 法
,
。
律 思 维 的 基本 工 具 是 形 式 逻样 的 规 则
关键词 法律 思 维 法律逻 辑 法律 的 不 确 定 性
自霍 姆 斯 提 出 法 律 的 生 命 不 是 逻 辑 而 是 经
” 验 的命 题 后 美 国 法 学 界 就 出 现 了反 法 律 形 式 主
,
“
风 的墙 把 规 范 性 法 律 绝 对 化 会 带 来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
双 重难 题
。
从理论 上 讲 法 律 无论 是 判 例法 还 是
,
。
,
义 的风潮 法学 家们一 次又 一次地掀起 反 对 司法过
,
制定法 都是用 语词 来 表述 的 语 词 本 身 的概括性
不 可 能使法律天 衣 无缝
程 中被 称 为 逻 辑 的 东 西 更 多 地 强 调 公 共 政 策 价
,
、
从 实 践 的角 度 看 案 件 的
,
。
值 目标 等 社 会 效 果 而 不 是 很 关 心 法 律 效 果 川 由
,
。
特 殊 性 无 时 不 向法 律 的 一 般 性 挑 战
“
但这是否意 霍
后来
”
,
于 美 国 的法 学 家 近 百 年 来 一 直 忙 着 反 形 式 主 义 法
味着 形 式 逻 辑 在 法 律 思 维 中就 没 有 地 位 了 呢 姆 斯 当年 大 张 旗 鼓 地 反 对 逻 辑 形 式 的 谬 误 的做 法
。
学 的著述 因而 关 于 法 律 推 理 的研 究 其 重 点 遂 移
, ,
向 了实 质推 理
。
形式逻辑 在法 学 中的应 用 反 而 成
。
人们 发现他 主 要 反 对 的是 那 种 把 逻 辑 形 式 绝 对 化
为 被 不 断批 评 的 靶 子 冷 落 川 我 国法 学 近
。
虽 然形 式 逻 辑 的三 段 沦仍
,
事 实 上 霍姆 斯 相 信在 多数 案 件 中 可 以 用
, ,
。
,
然 是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重 要 工 具 但 在 法 学 研 究 中倍 受 年来 深 受 美 国法 学 的影 响
。
简单 的 演绎 推 理 对 案 件 做 出 裁 决 法 律 思 维 离 不 开 形式 逻 辑 作 为 思 维 的基 础
形 式 逻 辑 的推理 方 式
“
。
,
在许 多 被 称 典 型 的 案 件
,
对法律逻辑 的研 究 也不 够 重 视
这 已经在一 定程
。
中 即 案件 与 规 则 大 体 吻 合
法律 思 维 主要 在运 用
,
。
度 上 影 响 了 法 律
思 维 方 式 的形 成 式推理 的重要 地 位
,
。
在本 文 中 我 们
, ,
,
即使 在 疑难 案 件 中 法 律 思
试 图在不贬低 实质推理重 要性 的 同时 重 点 强 调 形 借狄亚 瑟 之 书 我们要论证
。
维 也 离 不 开 形 式逻 辑 作 为 思 维 的基 础 评论 说
,
戴维
・
卢班
不管 霍 姆 斯 在 这 里 对 法 律 人 职 业 持 什 么
‘
离 开 形 式 逻 辑 人们 不 能认 清法 律 的逻 辑
看 法 他 都 间接 表 达 他 所 包 含 的 观 点 必 须 通 过 推 理 挖 掘 出来
, , ,
刁
。
一
“
、
法 律 思 维 的逻 辑 基 础 是 形 式 逻 辑
,
在美 国资深巡 回法 官 鲁 格 罗
《法 律 的 逻 辑 》 中
,
・
狄亚瑟所著 的
按传统 的观 点 法 律 被 看作 是一 系 列公 理 从
,
他 对 形式 逻 辑 的重 视 超 越 了现 实
,
。
中可 以 演 绎 出 作 为 推 论 的 法 律 原 则 和 作 为 定 理 的 规则 然后把这 些规 则用 到实践 中 产 生 确 定 的法
,
主义法学
在 该 书 中 他 对 法 律 推 理 及 推 理 中 的论 美 国大法官威廉
・
证进 行 了深人 浅 出 的描 述 瑞 南 对 该 书评 论 说
,
。
布
律后 果
。
以 这样 的观 念 通 过 一 个 精 确 的 一 致 的
, ,
、
“
为 了让 我们 了解 像 法 律 人 一
,
和 完 全 的 系统 已 有 的法 律 就 可 以 演 绎 出每 个 案 件
” 的裁 决 川
。
样 思 考 的 心 智 过 程 他 阐释 逻 辑 的基 础 及 在 法 律 推 理 的应 用 心 」 我 们 注 意 到 这 种 应 用 不 同 于 逻 辑 学 家 的精 深 论 述
。
但 这 种 法 律 思 维 模 式 受 到 霍 姆 斯 的批
,
评
。
在 霍姆 斯 看来 这 一 逻 辑体 系并 不 是 一 个 不 透
狄亚瑟指 出
“
逻 辑学 家们 的教
收稿
日期
一
一
作 者 简介 陈 金 钊
一
,
男 山 东 大 学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
山
东 大 学威 海 分 校 副 校 长
。
一
一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
期
、
、
法律
・
社会
科 书似乎 陷入 了奇 异 公式 符号 逻 辑 量 化 理 论 图
” 表技 术 与 几 率计算 之 中 困
、
。
和 谐 社 会 有 积 极 的意 义
。
这 当然 不 是 说 逻 辑 学
,
狄 亚 瑟 清 醒 地 注 意 到 了逻 辑 的 工 具 性
“
, ,
。
他说
、
家所 设 计 和 研 究 的 规 则 原 理 是 错 误 的 而 只 是 说 高度 符 号 化 的 逻 辑 难 以 达 到法 律 论 证 的 目 标 川 带 着对 繁 琐 哲 学 的 批 判 态 度 狄 亚 瑟 在《法 律 的 逻 辑 》
,
。
没 有人 主 张 说 单凭 逻 辑 学 说便能写 出答 辩 状 进
。 。
行辩 论 或 做 出判 决 否 则 法 学 专 业 完 全 可 以 由 电 脑 分析 所取代 判断
。
因 为 电脑 正 是 形 式 逻 辑 的 典 范
法
一 书 中从 以 下 两 点 出 发 进 行
论 述
, ,
。
“
法律如果要受
,
律 的重 点在 于 能 够 反 映 辩 护 人 或 法 官 观 点 的 价 值
逻 辑 规则并不 能做 这 种 判 断 它 们 只 是执 行
,
人尊 重 就 必 须 提 出理 由 而 法 律论 证 要 被 人 接 受 就 必 须 符合 逻 辑 思 考 的 规 范
。
”
川 狄亚瑟法官一直
工具而 已 心
’
〕
。
逻 辑 在 法 律 中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只 是
,
努 力 寻找 简 约 而 明 白的 逻 辑 规 则 来 理 解 法 律 人 的
法律思 维 问题
。
手段 而 不 是 目 的
,
“
它们 只是用来 帮助 即使不 能保
。
当然 这 里 的 简 约 并 不 简 单 它 是
, ,
证 我们 对 于 构 成 法 律 规 则 的判 决 案件 的结 论 给
予可 接受 的 理 由 ,
’
在谙 熟 逻 辑 与 法 律 的基 础 上 提 出 了 简 洁 的 法 律 思
维模式
他再三强调
。
“
谨守逻辑形
,
简约 的逻 辑 规则 不 是 过 度 放 任 地 任 意使
, ,
式 并 且 避 免谬 误 只 是 追 求 正 义 的 工 具 但 他 们 的 的 确 确 是 论 证 的关 键 工 具
,
用 逻辑规则 影 响 着 法 官 对 法 律 规则 的选 择 法 官
可 以 不 听命 于逻 辑 规则 它 可 以 在 逻辑 规 则 的指 导
谨 守逻辑 形 式 并避 免谬
,
误 可 以 说 服 别 人 并 给 予 司 法 判 决 正 当性 将 迷 惑 与含 糊 不 清 的 事 物 一 扫 而 空
’
下进行思 维 逻辑规则不 能直接决定判决 川
,
。
,
」
,
。
受过法律思维
狄 亚瑟认 为法律 思 维是 一 种反 省 性 思 维
,
。
“
反
训 练 的人 更 能从 事 正 确 的推 理 虽 然 法 律 思 维 并
,
省 性 思 考 乃 是 法 律 逻 辑 的核 心 这 种 思 考 模 式 就 是
不等于法律推理 但 是 一 旦 人 的思 维 能与推理及
, ,
在 决 定 各 陈述 之 间 的 关 系 城
。
’ “
〕。
反 省性思 考 是借
,
“
论证相联 那 么 关 于 法 律 与事 实 的判 断 就能 更 大
, ,
由权 衡 一 组 给 定 的 事 实 以 觉 知 其 间 的 关 联 并 从 而 解 决 问题
‘
程 度 地 排 斥 跟 着 感 觉 走 的 思 维 方式
。
。
当然 对 形 式
,
针 对 我 们 研 究 目的 可 以 将 反 省 性 思 考
, ,
。
逻 辑 的娴 熟 把 握 也 可 能 会 形 成 建 立 在 形 式 逻 辑 基
理 解 成 某 种 操 作 过 程 其 中从 现 有 的 事 实 可 以 推 断 出其他 事 实 或 真 理 该 过 程 让 我 们 归 结 出一
’
。
础上 的习惯 或感 觉
出现灾 难
。 。
这 种 感 觉 如 果 走 向极 端 也 会
,
如果 我们 只 注 意形式 逻 辑 的思 维 那 么
, ,
种 以 事 物 之 间 的 真 实 关 系 指 示 的事 物 与 被 指 示 的 事 物 间 的关 系 为 基 础 的 信 念 我们所谓 清 晰 的
。 、 、 、
我们 只 能 看 到事 物 的外 表 而 不 一 定 能看 透 事 物 的
本质
但 如果 我 们 不 运 用 形 式 逻 辑 的 思 维 方 式 我
,
。
法律思 考 就 是 运 用 反 省 性 思 考 来 解 决 法 律 问题 或 未 经 质 疑 的独 断教 条 来 获 致 结 论 须 为 我 们 的结 论 陈 述 理 由
明的 而必须依靠 证人
,
。 。
们 的 思 维则 可 能 陷人 混 沌 状 态 被 众 多 的现 象 和 数
不 清 的本 质 所 迷 惑
・
我 们 不 可 以 凭借 强 烈 的 个 人 意 愿 感 情 传 说 迷 信
反之 我们必
,
充分 运 用 形式 逻 辑 我 们 才 能
,
,
。
区 分 出 许 多 思 维 的谬 误 所 以 我 们 赞 赏 美 国学 者 斯
一项结论不是不证 自
’、 ‘
科特
布鲁 尔 的 观 点
, ,
他说
“
法律 的生 命在 于 逻
”
’ 〕 “ 。
‘
’
、
‘
证据
证书 或 证件
’
‘
’
辑 中 充 满着 经 验 而 经 验 又 要 受 逻 辑 的 检 验
。
之 类 的其 他 事 物 来 支 持 知 之 间 的客 观 联 系
、
。
。
我们 要 看见从 已 知 到未
‘
我们 已 看 到 许 多 国家 的法 律 都 规 定 了 判决 必 须 说 明理 由的 要 求
立 法 的一 种 影 响
,
。
我们要 看 见 我们 所 信 之 物 及
’
。
这实 际上是法律论证理论对
其 理 由 保 证 或 证 据 之 间 的真 实 联 系
,
因此 反 省
,
这 种立法对法 官和律 师提 出了
性 思 考 就 是 经 由某 个 客 观 的逻 辑 联 系 从 已 知 到 未
,
更 高 的 要 求 也 使 得 法 学 理论 更 接 近 于 证 成 法 治 的
可 能性
。
知 的 过 程 这 种 反 省 性 思 考 能力 有 赖 于 能 否 看 出 那 些逻 辑联 系
。 ‘ ” 〔 ’〕
对 这 种 理 论 学 术 界 有 人 总结 为 法 律 方 法
,
。
总之 反 省性思 考是 指 运 用 形 式
,
。
论 的转 向 即从 法 律 感 到法 律 论 证 的 转 向
、 、
‘ 仁 」
法律
逻辑 的规则 对 法 律 判 断 的 论 证 与 检 索
、 、
这一 点构
’
解 释 价 值 衡 量 目 的解 释 漏 洞 补 充 属 于 传 统 的法 律方法
。
、
成 了狄 亚 瑟 与 欧 洲 法 律 论 证 理 论 的 重 大 区 别 梦
〕
这 些 方 法 的 应 用 在 一 定 范 围 内解 决 了 法
,
。
在 佩 雷 尔曼 哈 贝 马 斯 阿 列 克 西 等 人 的 论 证 理 论 中 大 家都 强 调 了论 证 的 非 形 式 逻 辑 因 素 强 调 了
, ,
官 判 案 的 任 意性 但 并 没 有 从 理 论 上 彻 底 解 决 判 决
跟 着 感 觉 走 的情 况
狄亚瑟似乎对此有更早 的觉
、
法 律 价值 等社 会 性 因素
。
我个 人 认 为 形 式 逻 辑 的
, ,
醒 他说
,
“
经 验 丰 富 的法 官 遇 见 许 多 老 老 少 少 热
,
论证 与推演 能满 足 人们对 法律 安定 性 的需 求 而 非 形 式 逻 辑 的论 证 与 推 演 则 可 以 满 足 人 们 对 公 平 正
义 的追 求 以 及 克 服 形 式 逻 辑 的 机 械 性
二 者 的 适 度
,
情 洋 溢 而 又 精 力 充 沛 的 律 师 旗 帜鲜 明地 站 在 客 户
一 边 为 其 辩 护 却 由于 在 法 律 或 逻 辑 上 站 不 住 脚 而
,
被无情地打 断
。
强 烈 的感情 或 信仰 是 一 回 事
。
。
这
结 合 则 可 能使 司 法 者 既 注 意 司 法 判 决 的 法 律 效 果
,
,
些感情 用事 的人 在 法 庭 上 胜 诉 的机 会 很 小
,
……
又 可 能注 意到社会 效 果 这 对构 建 以 法 治 为基 础 的
在法 律 论 证 中 我 们 的大前 提 不 能 基 于 感 情 或 本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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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社会
之上
、
”仁
〕。
回到传统 的方 式
,
。
传统法 律思 维要求 法 律 推理 必
“
二 形 式 逻 辑 的规 则 是 检 验 思 维 谬 误 的工 具
思 维 的谬 误 到处 存 在 司 法 领 域 也 不 例 外
, ,
。
须 是 分 析 的 不 考 虑 因果 关 系 每 一 个 判 决必 须 最 终从 少 数 基 本 的 抽 象 的 涵 盖 所 有 案 件 的 概 念 推 导
出 来 每 一 个 正 确 的 判决 必 须 和 其 他 的判 决 协 调 一
如
果 我 们 放 任 其 在 经 验 的旗 帜 下 流 淌 那 么 就 会 断 送
法学及法治
。
致 川川
。
对这种观点 现实 主义法 学认为 这只是
口
。
,
,
因而 对 思 维 中 的谬 误 我 们 应 运 用 形
,
。
为法 官 的 主 张 提 供 了逻 辑 的 借 提 示 值得我们 深 思
,
。
卡 多佐 法 官 的
,
式 逻 辑 这 一 工 具 进 行 认 真 的识 别 有许 多用法 会或误解
意 的欺 骗
。 。 。
在汉语 中 谬误
,
,
他说
。
“
司法 过 程 有 多少 成 份
一 种颇 为贴 切 的用 法 是 指 一 般 的 误
属 于 推 理 有 多 少 成 份 属 于 纯 粹 的感 情 司 法 方 法
“
谬 误 一 词 来 自于 拉 丁 文
。
意指 刻
。
的研 究 者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这 足 以令人不 安 但更令
,
不 过 大 部 分 的谬 误 未 必 是故 意 的
,
这
人 不 安 的是 我 们 会 发 现 无 论 法 学 家 还 是 哲 学 家 都无法解 释 推 理 的理 性 无 法 使 这 一 过 程 站 得 住
,
才是 危 险 的地 方
谬误之所 以危险 就是 在 于 它们
,
是 错 误 的结 论 或 解 释 却 来 自被 宣 称 看 似 有 效 却 与 逻辑规 则不符合 的思 考 过 程
,
。
脚 无法证 明 我 们 忠 实 于 它 的 合 理 性
,
。
。
”
川 〕这 种 敬
” 仁 ”」
。
“
谬误在法律上
告使得法律方 法 的研 究 者 会 在 某种 程 度 上 感 到惆 怅或仿徨
丝曙光
。
通 常 被 当成 术 语 指 的 是 三 段 论 法 的逻 辑 形 式 或 内
美 国 学 者 布 鲁 尔 在 对 霍 姆 斯 的反 逻 辑
, ,
容
… …常 被 用 来 描 述 三 段 论 法 中 的 错 误 或 不 实
”
。
观点 进 行 研究后 提 出 的观点 似乎 又 使 我
们看 到一 他认 为 如 果 我们 听从 霍 姆斯 的教诲并 且
,
,
的前 提 卿 〕 法 学 界 常 用 此 描 述 不 正 确 的 论 证 形
式 而 不 只 是 言谈 或 描 述 有 错
,
。
狄亚瑟把谬误 分为
形式谬 误是 指 违 背
努力 把 先 前 非 形 式 化 的推 理转 换 成形 式 化 类 型 就
能保 证 我 们 使 用 逻 辑 的工 具 对 真 正 的 法 律 问 题 有
两种 形式谬误 与非形 式谬 误
,
,
。
形 式 逻 辑 思 维 规 则 的谬 误 如在 定 言三 段 论 中 的 四 词 谬 误 中词 不 周 延 的 谬 误 大 词 与 小 词 不 周 延 的 错 误 不 当大 词 不 当小 词 特 称 前 提 等
,
、 、 、
。
让 人 耳 目一 新 的 洞 见 山 口
。
非形 式谬
、
三 法 律 的不 确 定 性 并不
、
误包 括 不 相 关证 据 的谬 误 分 散 注 意力 的谬 误 如 诉诸权威 人身攻 击 诉诸 群 众 倚 老 卖 老 诉 诸恐
影 响 法 律 思 维 命 题 的成 立
狄亚 瑟认 为 法 律 思 维 是 反 省 性 思 维 其 反 省
,
,
惧 诉诸无知
、 、 、
、
混 杂 的非 形 式 谬 误 如 偶 然 性 谬 误
、
、
、
的最基 本方 法 是 运 用 形 式 逻 辑 的规 则
,
。
但法律思
逆然性谬误 错 误 原 因 的 谬 误 不 当 推 论 多 重 问 题 窃取 论 点 找 人 陪 错 的谬 误
、
维 并 不 能 完 全 等 同于 一 般 的逻 辑 思 维 虽 然 法 律 逻 辑 并 不 能 违 背 一 般 逻 辑 的思 维 规 律 除 一 般 逻 辑 思
,
语 言学 上 的谬 误
、 。
模 棱 两 可 语 句 暖 昧 的谬 误 组 成 的 谬 误 分 割 的 谬 误 恶 性 抽 象 的谬 误 言 不 及 义 的 论 证 搞 清楚 谬 误 是 一 种 不 正 确 的论 证 形 态
,
。 、 、
、
维 要 求 外 法 律 思 维 应 有 自身 的特 殊 要 素
,
,
。
一般认
、 、
、
我们应
为 法律思维 的要 素至 少 应 包 括 法律 规 则 概 念
,
、
谬误不 只
,
原 理 等 构 成 的 知识 系 统 还 包 括 正 义 公 平 秩 序 等 法律 价 值 系统
“
。
是一 种错 误 而 是 导 致 错 误 的方 式
,
。
“
谬误可定义
,
法律思 维从 总体 上 看 是带着有
。
为 某 种 论 证 其 中 一 般 看 似 正 确 的结 论 在 经 过 检 验 之 后 原 先 的结 论 却 无 法 成 立 或 者 更 简 单 地 说
, ,
‘
,
色 的法 律 眼 睛 去 观 察 事 物 的
,
。
”
虽 然我们说法律
、 、
也 是 社 会 关 系 中 的法 律 但 法 律 思 维 与 道 德 政 治
经济思维还是 有 些 不 同
,
谬误是看 似 正 确 却 经 不 起 检 验 的错 误 论 证
,
。
”
’
〕
。
法律 思 考从 其 核心 要 义
。
在《法 律 的 逻 辑 》 书 中 狄 亚 瑟 用 了 大 量 的篇 幅 列 一 举 了 许 多例 证 来 说 明 思 维 谬 误
,
来 看 是 指 那 种 根 据 法 律 所 进 行 的思 考
,
正是从这
这种利用 逻辑 对
个 角 度 我 们 可 以 理 解 演 绎 推 理 是 法 律 思 维 的核 心 方式 题
。 。
法律 思 维进行 的整 理 与分 类 对 司 法 实 践 有 很 重 要
的价值
,
。
但 我们 也 应 该 明 确 作 为 法 律 推 理 其 演 绎
,
。
,
逻辑 的应 用 使 法 律 呈 现 出一 种 理 性 的力
。
的前 提应 是 法 律
但 这 种 说 法也 不 是 没 有 遇 到难
。
量 逻 辑 规 则 为 法 律 人 找 出谬 误 提 供 了 理 性 预 设
, ,
其 中最 大 的 难 题 就 是 近 百 年 来 许 多 法 学 家 都
当今 对 法 律 不 确 定 性 的 论 述 主 要 集 中 于 后 现
在 司法 中 对各 种 可 识 别 的思 维 谬 误 都 可 以 看 到
逻 辑 的影 响
,
。
指 出 的 关 于 法 律 不 确 定 性 的 命题
逻辑 规则 提 升 了法 律 思 维 的简 洁性
。
和 透 明度 因 此 有 助 于 发 现 和 纠正 思 维 过 程 中 的不
代法学 的诸种 观点
,
。
如果我们根据后 现代法 学 的
。
协调 因素或思 维 的迷 失 免 没 有 方 向 的缺 陷
正 确 的工 具
。 。
一个正确 的思 维 应该避
观点反 思 法 律 思 维 可 以 看 到一 些 矛 盾 的命 题
,
比
,
如说 我们界定 法 律 思 维 是 根 据法 律 进 行 思 考 那
么 法 律 和 事 实 相 遇 会 彰 显 出不 确 定 性 据 此 我 们 可
,
狄亚瑟法官 指 出 了逻 辑 是 辩 析 法 律 判 断 是 否 他这样做实际上是想把法律思维拉
以 推论 面 对 不 确 定 性 的法 律 法 官 和 律 师 该 怎 样
,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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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
法律
・
社会
进行思 考
针 对 这 种难题 狄 亚 瑟 把 法 律 思 考 又 放
, ,
定 了演绎 推理 形 式 甚 至 也 包 括 类 比 推 理 但 却 否
,
回 到 了 传 统 的形 式 逻 辑 中 指 出 法 律 思 考 这 种 反 省
定 了形 式 逻 辑 另 一 种 思 维 形 式 实
,
性 思 考 是 在 法 律 与事 实 的 互 动 关 系 中 寻 求 逻 辑 的 有效性 何处 呢
。
— 类 比推理 是 法 律 思 维 的补 充 形 式
,
归 纳推理
,
。
其 考
甚 至 在德 国
。
但 这 里 出 现 的 新 问题 在 于 形 式 逻 辑 的 规
,
法 学家考夫曼 看 来 是 最 重 要 的法 律 思 维形 式
,
则 受 到 了 尊 重 法 律 思 考 中 的法 律 因 素 又 被 放 置 在
夫 曼认 为 法 律 是 当 为 与 存 在 的对 应 在 人 们 思 维 过 程 中 都 必 须 把 当为 与存 在 抽 象 为 类 型 然后 才 能
,
或 者换 句 话 说 我 们 究 竟 是 用 法 律 叙 说 事
, ,
实 的意 义 还 是 用 事 实 来 说 明法 律 的 意 义 呢
《法 律 的 逻 辑 》 述 来 看 叙
, , ,
从
。
进 行 同质 的 推 理 的过 程 维
。 。
。
类型 类推 思 维是法律现实化
,
狄 亚 瑟 回避 了这 个 问题
法 律思
维最基本 的模式 就 是 类 比思
,
,
我认 为 狄 亚 瑟 所 讲 的 反 省 性 思 维 并 没 有 错 在 司
法 过程 中 我们 确 实应 该 在事 实与法律 逻 辑 关 系 中
,
口
对类 比推理 狄 亚 瑟 从 形 式 逻 辑 的 角 度 也 进
行 了论 述 他 认 为 法 律 的 逻 辑 既 不 全 是 演 绎 也 不 全 是 归 纳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当法 律 清 楚 事 实 也 同 样
,
来完成法律思 维 过 程
。
但 在 这一 过程 中 我 们 始 终
,
、
。
,
不 能忘 记 法律 是一 个 知识 价值体 系
整 体性 的法
。
清楚 时 推论 似 乎 是 经 常 仅 仅 使 用 演 绎 推 理
, ,
,
。
当法
律是 我们思 考 所 有 问 题 的 出发 点 和 归 宿
进行法
。
律 清楚 问题 只 是 案 件 难 以 处 理 时 归 纳 和 演 绎 推 理都 可 以 使 用
,
。
律 思 维 就 是 要 寻 找 出 解 决 问题 的法 律 答 案
,
当法 律 不 清 楚 时 用 卡 多佐 的 话
, , ,
,
对 于 后 现 代 法 学 张 扬 法 律 的不 确 定 性 并 以 此
,
说 法庭就是 为未 来 在 工 作 两 种 方 式 的 推理 都要 使用
。
来否定法 律 思 维 的 可 能性 甚 至 否 定 法 治 的 可 能 性 我 只 想 说 这 种 观 点解 构 瓦 解 法 律 思 维 及 法 治
, ,
、
。
三
我 们 注 意 到 狄 亚 瑟 承认 在 法 律 人 的生
。
活 中 演 绎 推理 乃 是 每 天 必 须 从 事 的心 智 操 作 廊 」
,
的能力并 没 有 有 些 学 者 想 象 的那 么 大
,
从逻辑学
。
他并指 出
,
“
定言三段论是法律论证 的核心 心
,
。
’
〕
。
的角度看 后 现 代 法 学 者 也 犯 有 偷 换 概 念 的 错 误
,
。
选 言 三 段 论 在 法 律 思 维 中也 存 在 但 其 应 用 范 围 不 如 定 言三 段 论
抽 象 的 法 律 面 对 个 案 的 时候 它 确 实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成份
这 是 不 言 而 喻 的事 实
。
对这 一 三 段论 模式 狄 亚 瑟 也把其
。
,
一 般 性 的法 律是 运
,
称 为法 律 的 分 析 的 程 序
法律解 释
这 个程 序包 括
一 挑取
用 抽 象 思 维 进 行 高 度 概 括 的产 物 而 案 件 则 是 充 满
或 是选 择 某 条 规 定 法 律 发 现 中 法律推理
。
二 诊 释该 规 定
个性 的事 实
。
二 者 之 间 不 可 能 是 完 全 吻合 的 即 使
, ,
,
。
三 根 据诊 释将 该 规 定 适 用 于 案 例 当
脚 习这 段 关 于 法 律 应 用 三 段 论 的 描
,
在 部 分 案 件 中有 完 全 重 合 的 逻 辑 关 系 那 也 是 法 律 者思 考 的结 果 并不 是 二 者完全 一 致 在一 般规范意义 上谈论法律
,
。
我们不 能总
,
述 只 是 理 论 性 的 它并 不 是 每 位 法 律 人 思 考 问 题 都
也 就是 说 我 们 日常
,
,
清 楚 明 白地 遵 守 这 种 理 论 程 序
、
。
人 的思维是 一个
。
所 说
的法 律 也 有 不 同 的 含 义 起 码 在 不 同 的 语 境 中 法 律 有 时是 指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有 时 是指 特别 意 义 上 的个 别法 律
、
。
复杂 的 夹 杂 着 许 多偶 然 及 情 感 因 素 的 活 动
,
提出
这 种 理 论 只 是 揭 示 法 律 思 维 的理 论 进 程 而 不 是 说 这 三 个 步骤 就 是思 维过 程 的全 部
。 。
经过法律思 维 并运 它勿 宁是 与 时俱 进
,
况且 三段论 中
,
用 法 律方法 所探 寻 出来 的 用 于 解 决 个 案 的法 律 不
前 提 的发 现 以 及 解 释 都 肯 定 带 有 发 现 者 或 解 释 者 的价 值 判 断
,
能 等 同 于 抽 象 意 义 上 的法 律
,
。
。
因而我们说 演绎推 理 只是思 维形
, ,
。
并 随着 社 会 变 迁 而 变 化 随着 解 释 者 的 论 证 而 不 断 完 善 和 周 延 的 法 律 比 〕法 律 的 不 确 定 性 是 解 释 前
的一 种状 态 而 其 确 定 性 则 是 解 释 应 用 后 的 结 果
,
。
式 而 推 理 的有 效 性 不 仅 奠 基 于 形 式 而 且 也 取 决
于 大 小 前 提 中 的 内容
但狄亚瑟法 官则不 这 么认
, ,
为 他说
,
“
有 效 性 只 处 理 形 式 的 问 题 与 内容 完 全
’
我 们 承认 一 般 的法 律 具 有 相 对 于 事 实 的 不 确 定 性
、
,
无关
。
… …千 万 留 意 将 垃 圾 输 人 系 统 出 来 的 结
‘〕
。
但 经 过 解 释 论 证 等 方 法 所 确 定 的法 律 应 该 是 确 定
的
。
果也是垃圾 们 完全形式化 的
,
这种想法实际上是把人 的思 维
, ,
。
我 想 提 出法 律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的 都 是 专 家 学
, ,
。
、
。
实际上 就 垃圾处理 系统来说 输 同样 逻
, ,
者 而 对 那 些 拿 到 判 决 书 的 当事 人 来 说 他 们 一 般
,
人 的是 垃 圾 出来 的 却 不 一 定 就 是 垃 圾
不能截然分开
。
不 会 讲 法 律 具 有 不 确定 性
,
所 以 法 律 确 定 与不 确
,
辑 的 有 效 性 虽 然 主 要 是 形 式 问 题 但 形 式 与 内容 并 如 果 仅仅 是形 式 上 有效 但 若对 司
、
定 我们 得看 这里 的法律 究 竟 是指 什 么
的 法 律 还 是个 别 法 律
。
是一般性 当然 这 种
,
,
实 际 上 法 官 的任 务 就 是 把
,
。
法 判 决 或 者 说 对 说 服 当事 人 证 成 有 用 的 判 断 无 甚 意 义 的 话 形 式 上 的有 效 性 反 而 会 扼 杀 形 式 逻 辑 的
,
。
相 对 不 确 定 的 法 律 解 释 为 明确 的法 律
说法并 没有 回应 根 据 不 确 定 的法 律 如 何 进 行 思 考
的 问题
。
生命
“
法 律推 理 比其 他任何 法 律程 序 都 更 需 要 仔 细 在 形 成论 证 与说 服 的过 程 中 法 律 是诉 状 与
,
把 法 律 思 维 定 义 为根 据 法 律 进 行 思 维 虽 然 肯
,
推敲
。
《北 京行 政 学 院
学报 》
,
年第
期
’
法律
社会
法院判 决 书 的核 心 也 是 证 成 过 程 的 本 质 心
“
,
〕
。
但是 适用 于普 通 法 的归 纳 推理 未 必 能适 用 于 大
,
,
要 充分评估 一 个 法 律论 证 中的 推 理 我 们 必 须 去
。
陆法 的 情 景
,
一
。
在 大 陆法 系 法 律 被 视 为一 般 的规
, ,
。
除无关 的细 节 与 赘 词
,
我们必 须将 论 证 缩 减 到三
。
则 司法 的主要 源 渊是 制 定 法 法 治 主 要 是 把 制定 法 所 设 计 的秩 序 落 实 到 现 实 社 会 中
,
段 论 的 组 成 别 管 那 些 言 之 无 物 的答 辩 状 或 判 决 意 见
。
所 以 归纳 推
,
只要把 注 意 力 完 全 放 在 三 段 论 法 的组 成
。
很
,
理 虽 然 在 司 法 中能 够 应 用 但 一 般 不 是 指 在 法 源 中
发现法律 而是创 建法 律 的过程
, ,
。
少 人 能 做 到这 样
律 师与法 官 都写 得 和 说得 太 多
, ,
。
在 大 陆法 系 司
他们 的论证 都 充 满 说 明性 的 句 子 而 这 些 并 不 是 我 们论 证 的必 要 前 提 他们 植 人是 为 了说 服 读 者 在 争 论 不 休 的情 况 下 接 受 该 论 证
,
。
法 过 程 如 果 运 用 归 纳 推理 的话 也 主 要 是 起 辅 助 作
用 这 一 点在 大 陆法 系 的 司法 过 程 中表 现 得 非 常
。
不过论证最终还是
’
明显
对 作 为 三 段 论 推 理 大 前 提 的法 律 我 们 得 努
,
。
由三 段 论 法 本 身 决 定 其 成 立 与 不 成 立 ,
, ,
〕
。
虽然
力 在 各 种 法 源 形 式 中去 寻 找
,
。
大 陆法 一 般不 承认
论 证 的 目 的在 于 说 服 通 过 逻 辑 的 论 证 对 有 理 性
的人来 说 似乎 更 能显 示 理 论 的力 量 但 这 并 不 是 说 运 用 了逻 辑 就 真 的 能 使 论 证 产 生 效 果 服不 讲理 的人 吗
。
。
判 例 是 法 源 这 当然 不 是 说 判 例 对 发 现 与论 证 没 有
影响
一个相反
,
的提法 可 能是 逻 辑 论 证 无 论 多 么 严 密 但 它 能 说
参考文献
林 〕 植 坚 美 国 法 律 工 具 主 义 及 其 审判 理 论
大多数 的论证实 际 上 并不 能达
,
口 东吴 法 学
到 说 服 所 有 人 的 目 的 论 证 最 基 本 的 目标 还 在 于 限 制任意与专 断 对 那些不 用药 治病 的人来 说 任何
,
。
学报 苏 州 〕 口 」 巨
影响
,
飞一
巨
仁 皿
美 伯 顿 法 律 的 道路及 其
,
一
药 物对他 们 来 说 都 不 起 作 用
、
但法律论证可 以在
。
」北 京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一
一定 程度上 说服法 官 律 师 等法 律人
,
因为法律人
在 进 行 法 律 理 解 时 基 本 上 清 楚 作 为 论 证 要 素 的各 个部分 解
。 。
巨」 」 〕 口 「 「 巨 仁 〕 仁 〔 」 〕 二 〕 」 〔
口 仁 」 〕 仁
〕 〕 〔
〕美 鲁 格 罗
・
」 」 〔
狄
如果 推理被找 出破绽 思 维结 构 就 可 能 瓦
,
, ,
。
亚 瑟 法律 的 逻 辑
归 纳推 理 在普 通 法传 统 中至 关 重 要 它 处 于 司 相较
仁 三 台北 台 湾商周 出 版社
—
由法 官写 给 法 律 人 的逻挥 导 引
,
姗
法 程 序 的核 心 是 这 个 程 序 中最 突 出 的 特 点
于其 他技术 它对 于 从
,
世纪初 的英 格兰 绵 延 至
。
今 的法 律 传 统 起 了 更 多 大 的 作 用 例来 推 理 它 是 许 多 事 情 的 关 键
,
。 。
因为它是用案
陈 金 钊 从 法 律 感 到 法 律 论 证 〔 〕 山 东 警 察 学 院 学报
它 加 强 了判 决先
济南
,
例 的 拘 束 力 原 则 相 似 的事 物 必 须 以 相 似 的 方 式 处 理 少 〕 纳推理 之 所 以 能 成 立 是 由于 判 例 法 有 足 归
,
习 「
卡 多 佐 演 讲 录 法 学 与 文 学 「 〕北 京 中 国
,
法律 出版社
够 的规 律 性 让 我 们 得 以 发 现 通 用 的 因果 法 则
,
。
因
。
此我们 可 以 依 靠 过 去 的 经 验 来 指 导 未 来 的 行 为
责任编 辑
鄂振辉
加
,
,
’
一
’
,
一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期
一 一
法律
・
社会
中图分 类 号
一
文 献标识码
文 章编 号
。
一
。
。
法 律 思 维 的逻 辑 基 础
口 陈金 钊
山东大学 威海分校 山东 威 海
,
摘
要 法律 思 维 是 一 种 职 业 思 维 方 式 它 不 能 违 背一 般 逻 辑 思 维 规 律
,
。
。
法 律 思 维是 一 种 运 用 形 式逻辑规 则 的 反
省性 思 维
人 们 可 以 运 用 形 式逻 样 规 则 反 思 关 于 法 律 问 题 的 种 种 判 断
。
。
这 实 际 上 是 从 逻 辑 学的 角度 论 证 了 法 律
,
思 维的可能性
“ ” 本 文 主 要 是 通 过 比 较 霍姆 斯 法 官 反 逻 辑 的 思 维 模 式 评 价 了 狄 亚 瑟 法 官 的 法 律 思 维 强 调 了 法
,
。
律 思 维 的 基本 工 具 是 形 式 逻样 的 规 则
关键词 法律 思 维 法律逻 辑 法律 的 不 确 定 性
自霍 姆 斯 提 出 法 律 的 生 命 不 是 逻 辑 而 是 经
” 验 的命 题 后 美 国 法 学 界 就 出 现 了反 法 律 形 式 主
,
“
风 的墙 把 规 范 性 法 律 绝 对 化 会 带 来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
双 重难 题
。
从理论 上 讲 法 律 无论 是 判 例法 还 是
,
。
,
义 的风潮 法学 家们一 次又 一次地掀起 反 对 司法过
,
制定法 都是用 语词 来 表述 的 语 词 本 身 的概括性
不 可 能使法律天 衣 无缝
程 中被 称 为 逻 辑 的 东 西 更 多 地 强 调 公 共 政 策 价
,
、
从 实 践 的角 度 看 案 件 的
,
。
值 目标 等 社 会 效 果 而 不 是 很 关 心 法 律 效 果 川 由
,
。
特 殊 性 无 时 不 向法 律 的 一 般 性 挑 战
“
但这是否意 霍
后来
”
,
于 美 国 的法 学 家 近 百 年 来 一 直 忙 着 反 形 式 主 义 法
味着 形 式 逻 辑 在 法 律 思 维 中就 没 有 地 位 了 呢 姆 斯 当年 大 张 旗 鼓 地 反 对 逻 辑 形 式 的 谬 误 的做 法
。
学 的著述 因而 关 于 法 律 推 理 的研 究 其 重 点 遂 移
, ,
向 了实 质推 理
。
形式逻辑 在法 学 中的应 用 反 而 成
。
人们 发现他 主 要 反 对 的是 那 种 把 逻 辑 形 式 绝 对 化
为 被 不 断批 评 的 靶 子 冷 落 川 我 国法 学 近
。
虽 然形 式 逻 辑 的三 段 沦仍
,
事 实 上 霍姆 斯 相 信在 多数 案 件 中 可 以 用
, ,
。
,
然 是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重 要 工 具 但 在 法 学 研 究 中倍 受 年来 深 受 美 国法 学 的影 响
。
简单 的 演绎 推 理 对 案 件 做 出 裁 决 法 律 思 维 离 不 开 形式 逻 辑 作 为 思 维 的基 础
形 式 逻 辑 的推理 方 式
“
。
,
在许 多 被 称 典 型 的 案 件
,
对法律逻辑 的研 究 也不 够 重 视
这 已经在一 定程
。
中 即 案件 与 规 则 大 体 吻 合
法律 思 维 主要 在运 用
,
。
度 上 影 响 了 法 律
思 维 方 式 的形 成 式推理 的重要 地 位
,
。
在本 文 中 我 们
, ,
,
即使 在 疑难 案 件 中 法 律 思
试 图在不贬低 实质推理重 要性 的 同时 重 点 强 调 形 借狄亚 瑟 之 书 我们要论证
。
维 也 离 不 开 形 式逻 辑 作 为 思 维 的基 础 评论 说
,
戴维
・
卢班
不管 霍 姆 斯 在 这 里 对 法 律 人 职 业 持 什 么
‘
离 开 形 式 逻 辑 人们 不 能认 清法 律 的逻 辑
看 法 他 都 间接 表 达 他 所 包 含 的 观 点 必 须 通 过 推 理 挖 掘 出来
, , ,
刁
。
一
“
、
法 律 思 维 的逻 辑 基 础 是 形 式 逻 辑
,
在美 国资深巡 回法 官 鲁 格 罗
《法 律 的 逻 辑 》 中
,
・
狄亚瑟所著 的
按传统 的观 点 法 律 被 看作 是一 系 列公 理 从
,
他 对 形式 逻 辑 的重 视 超 越 了现 实
,
。
中可 以 演 绎 出 作 为 推 论 的 法 律 原 则 和 作 为 定 理 的 规则 然后把这 些规 则用 到实践 中 产 生 确 定 的法
,
主义法学
在 该 书 中 他 对 法 律 推 理 及 推 理 中 的论 美 国大法官威廉
・
证进 行 了深人 浅 出 的描 述 瑞 南 对 该 书评 论 说
,
。
布
律后 果
。
以 这样 的观 念 通 过 一 个 精 确 的 一 致 的
, ,
、
“
为 了让 我们 了解 像 法 律 人 一
,
和 完 全 的 系统 已 有 的法 律 就 可 以 演 绎 出每 个 案 件
” 的裁 决 川
。
样 思 考 的 心 智 过 程 他 阐释 逻 辑 的基 础 及 在 法 律 推 理 的应 用 心 」 我 们 注 意 到 这 种 应 用 不 同 于 逻 辑 学 家 的精 深 论 述
。
但 这 种 法 律 思 维 模 式 受 到 霍 姆 斯 的批
,
评
。
在 霍姆 斯 看来 这 一 逻 辑体 系并 不 是 一 个 不 透
狄亚瑟指 出
“
逻 辑学 家们 的教
收稿
日期
一
一
作 者 简介 陈 金 钊
一
,
男 山 东 大 学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
山
东 大 学威 海 分 校 副 校 长
。
一
一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
期
、
、
法律
・
社会
科 书似乎 陷入 了奇 异 公式 符号 逻 辑 量 化 理 论 图
” 表技 术 与 几 率计算 之 中 困
、
。
和 谐 社 会 有 积 极 的意 义
。
这 当然 不 是 说 逻 辑 学
,
狄 亚 瑟 清 醒 地 注 意 到 了逻 辑 的 工 具 性
“
, ,
。
他说
、
家所 设 计 和 研 究 的 规 则 原 理 是 错 误 的 而 只 是 说 高度 符 号 化 的 逻 辑 难 以 达 到法 律 论 证 的 目 标 川 带 着对 繁 琐 哲 学 的 批 判 态 度 狄 亚 瑟 在《法 律 的 逻 辑 》
,
。
没 有人 主 张 说 单凭 逻 辑 学 说便能写 出答 辩 状 进
。 。
行辩 论 或 做 出判 决 否 则 法 学 专 业 完 全 可 以 由 电 脑 分析 所取代 判断
。
因 为 电脑 正 是 形 式 逻 辑 的 典 范
法
一 书 中从 以 下 两 点 出 发 进 行
论 述
, ,
。
“
法律如果要受
,
律 的重 点在 于 能 够 反 映 辩 护 人 或 法 官 观 点 的 价 值
逻 辑 规则并不 能做 这 种 判 断 它 们 只 是执 行
,
人尊 重 就 必 须 提 出理 由 而 法 律论 证 要 被 人 接 受 就 必 须 符合 逻 辑 思 考 的 规 范
。
”
川 狄亚瑟法官一直
工具而 已 心
’
〕
。
逻 辑 在 法 律 中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只 是
,
努 力 寻找 简 约 而 明 白的 逻 辑 规 则 来 理 解 法 律 人 的
法律思 维 问题
。
手段 而 不 是 目 的
,
“
它们 只是用来 帮助 即使不 能保
。
当然 这 里 的 简 约 并 不 简 单 它 是
, ,
证 我们 对 于 构 成 法 律 规 则 的判 决 案件 的结 论 给
予可 接受 的 理 由 ,
’
在谙 熟 逻 辑 与 法 律 的基 础 上 提 出 了 简 洁 的 法 律 思
维模式
他再三强调
。
“
谨守逻辑形
,
简约 的逻 辑 规则 不 是 过 度 放 任 地 任 意使
, ,
式 并 且 避 免谬 误 只 是 追 求 正 义 的 工 具 但 他 们 的 的 确 确 是 论 证 的关 键 工 具
,
用 逻辑规则 影 响 着 法 官 对 法 律 规则 的选 择 法 官
可 以 不 听命 于逻 辑 规则 它 可 以 在 逻辑 规 则 的指 导
谨 守逻辑 形 式 并避 免谬
,
误 可 以 说 服 别 人 并 给 予 司 法 判 决 正 当性 将 迷 惑 与含 糊 不 清 的 事 物 一 扫 而 空
’
下进行思 维 逻辑规则不 能直接决定判决 川
,
。
,
」
,
。
受过法律思维
狄 亚瑟认 为法律 思 维是 一 种反 省 性 思 维
,
。
“
反
训 练 的人 更 能从 事 正 确 的推 理 虽 然 法 律 思 维 并
,
省 性 思 考 乃 是 法 律 逻 辑 的核 心 这 种 思 考 模 式 就 是
不等于法律推理 但 是 一 旦 人 的思 维 能与推理及
, ,
在 决 定 各 陈述 之 间 的 关 系 城
。
’ “
〕。
反 省性思 考 是借
,
“
论证相联 那 么 关 于 法 律 与事 实 的判 断 就能 更 大
, ,
由权 衡 一 组 给 定 的 事 实 以 觉 知 其 间 的 关 联 并 从 而 解 决 问题
‘
程 度 地 排 斥 跟 着 感 觉 走 的 思 维 方式
。
。
当然 对 形 式
,
针 对 我 们 研 究 目的 可 以 将 反 省 性 思 考
, ,
。
逻 辑 的娴 熟 把 握 也 可 能 会 形 成 建 立 在 形 式 逻 辑 基
理 解 成 某 种 操 作 过 程 其 中从 现 有 的 事 实 可 以 推 断 出其他 事 实 或 真 理 该 过 程 让 我 们 归 结 出一
’
。
础上 的习惯 或感 觉
出现灾 难
。 。
这 种 感 觉 如 果 走 向极 端 也 会
,
如果 我们 只 注 意形式 逻 辑 的思 维 那 么
, ,
种 以 事 物 之 间 的 真 实 关 系 指 示 的事 物 与 被 指 示 的 事 物 间 的关 系 为 基 础 的 信 念 我们所谓 清 晰 的
。 、 、 、
我们 只 能 看 到事 物 的外 表 而 不 一 定 能看 透 事 物 的
本质
但 如果 我 们 不 运 用 形 式 逻 辑 的 思 维 方 式 我
,
。
法律思 考 就 是 运 用 反 省 性 思 考 来 解 决 法 律 问题 或 未 经 质 疑 的独 断教 条 来 获 致 结 论 须 为 我 们 的结 论 陈 述 理 由
明的 而必须依靠 证人
,
。 。
们 的 思 维则 可 能 陷人 混 沌 状 态 被 众 多 的现 象 和 数
不 清 的本 质 所 迷 惑
・
我 们 不 可 以 凭借 强 烈 的 个 人 意 愿 感 情 传 说 迷 信
反之 我们必
,
充分 运 用 形式 逻 辑 我 们 才 能
,
,
。
区 分 出 许 多 思 维 的谬 误 所 以 我 们 赞 赏 美 国学 者 斯
一项结论不是不证 自
’、 ‘
科特
布鲁 尔 的 观 点
, ,
他说
“
法律 的生 命在 于 逻
”
’ 〕 “ 。
‘
’
、
‘
证据
证书 或 证件
’
‘
’
辑 中 充 满着 经 验 而 经 验 又 要 受 逻 辑 的 检 验
。
之 类 的其 他 事 物 来 支 持 知 之 间 的客 观 联 系
、
。
。
我们 要 看见从 已 知 到未
‘
我们 已 看 到 许 多 国家 的法 律 都 规 定 了 判决 必 须 说 明理 由的 要 求
立 法 的一 种 影 响
,
。
我们要 看 见 我们 所 信 之 物 及
’
。
这实 际上是法律论证理论对
其 理 由 保 证 或 证 据 之 间 的真 实 联 系
,
因此 反 省
,
这 种立法对法 官和律 师提 出了
性 思 考 就 是 经 由某 个 客 观 的逻 辑 联 系 从 已 知 到 未
,
更 高 的 要 求 也 使 得 法 学 理论 更 接 近 于 证 成 法 治 的
可 能性
。
知 的 过 程 这 种 反 省 性 思 考 能力 有 赖 于 能 否 看 出 那 些逻 辑联 系
。 ‘ ” 〔 ’〕
对 这 种 理 论 学 术 界 有 人 总结 为 法 律 方 法
,
。
总之 反 省性思 考是 指 运 用 形 式
,
。
论 的转 向 即从 法 律 感 到法 律 论 证 的 转 向
、 、
‘ 仁 」
法律
逻辑 的规则 对 法 律 判 断 的 论 证 与 检 索
、 、
这一 点构
’
解 释 价 值 衡 量 目 的解 释 漏 洞 补 充 属 于 传 统 的法 律方法
。
、
成 了狄 亚 瑟 与 欧 洲 法 律 论 证 理 论 的 重 大 区 别 梦
〕
这 些 方 法 的 应 用 在 一 定 范 围 内解 决 了 法
,
。
在 佩 雷 尔曼 哈 贝 马 斯 阿 列 克 西 等 人 的 论 证 理 论 中 大 家都 强 调 了论 证 的 非 形 式 逻 辑 因 素 强 调 了
, ,
官 判 案 的 任 意性 但 并 没 有 从 理 论 上 彻 底 解 决 判 决
跟 着 感 觉 走 的情 况
狄亚瑟似乎对此有更早 的觉
、
法 律 价值 等社 会 性 因素
。
我个 人 认 为 形 式 逻 辑 的
, ,
醒 他说
,
“
经 验 丰 富 的法 官 遇 见 许 多 老 老 少 少 热
,
论证 与推演 能满 足 人们对 法律 安定 性 的需 求 而 非 形 式 逻 辑 的论 证 与 推 演 则 可 以 满 足 人 们 对 公 平 正
义 的追 求 以 及 克 服 形 式 逻 辑 的 机 械 性
二 者 的 适 度
,
情 洋 溢 而 又 精 力 充 沛 的 律 师 旗 帜鲜 明地 站 在 客 户
一 边 为 其 辩 护 却 由于 在 法 律 或 逻 辑 上 站 不 住 脚 而
,
被无情地打 断
。
强 烈 的感情 或 信仰 是 一 回 事
。
。
这
结 合 则 可 能使 司 法 者 既 注 意 司 法 判 决 的 法 律 效 果
,
,
些感情 用事 的人 在 法 庭 上 胜 诉 的机 会 很 小
,
……
又 可 能注 意到社会 效 果 这 对构 建 以 法 治 为基 础 的
在法 律 论 证 中 我 们 的大前 提 不 能 基 于 感 情 或 本 能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期
法律
・
社会
之上
、
”仁
〕。
回到传统 的方 式
,
。
传统法 律思 维要求 法 律 推理 必
“
二 形 式 逻 辑 的规 则 是 检 验 思 维 谬 误 的工 具
思 维 的谬 误 到处 存 在 司 法 领 域 也 不 例 外
, ,
。
须 是 分 析 的 不 考 虑 因果 关 系 每 一 个 判 决必 须 最 终从 少 数 基 本 的 抽 象 的 涵 盖 所 有 案 件 的 概 念 推 导
出 来 每 一 个 正 确 的 判决 必 须 和 其 他 的判 决 协 调 一
如
果 我 们 放 任 其 在 经 验 的旗 帜 下 流 淌 那 么 就 会 断 送
法学及法治
。
致 川川
。
对这种观点 现实 主义法 学认为 这只是
口
。
,
,
因而 对 思 维 中 的谬 误 我 们 应 运 用 形
,
。
为法 官 的 主 张 提 供 了逻 辑 的 借 提 示 值得我们 深 思
,
。
卡 多佐 法 官 的
,
式 逻 辑 这 一 工 具 进 行 认 真 的识 别 有许 多用法 会或误解
意 的欺 骗
。 。 。
在汉语 中 谬误
,
,
他说
。
“
司法 过 程 有 多少 成 份
一 种颇 为贴 切 的用 法 是 指 一 般 的 误
属 于 推 理 有 多 少 成 份 属 于 纯 粹 的感 情 司 法 方 法
“
谬 误 一 词 来 自于 拉 丁 文
。
意指 刻
。
的研 究 者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这 足 以令人不 安 但更令
,
不 过 大 部 分 的谬 误 未 必 是故 意 的
,
这
人 不 安 的是 我 们 会 发 现 无 论 法 学 家 还 是 哲 学 家 都无法解 释 推 理 的理 性 无 法 使 这 一 过 程 站 得 住
,
才是 危 险 的地 方
谬误之所 以危险 就是 在 于 它们
,
是 错 误 的结 论 或 解 释 却 来 自被 宣 称 看 似 有 效 却 与 逻辑规 则不符合 的思 考 过 程
,
。
脚 无法证 明 我 们 忠 实 于 它 的 合 理 性
,
。
。
”
川 〕这 种 敬
” 仁 ”」
。
“
谬误在法律上
告使得法律方 法 的研 究 者 会 在 某种 程 度 上 感 到惆 怅或仿徨
丝曙光
。
通 常 被 当成 术 语 指 的 是 三 段 论 法 的逻 辑 形 式 或 内
美 国 学 者 布 鲁 尔 在 对 霍 姆 斯 的反 逻 辑
, ,
容
… …常 被 用 来 描 述 三 段 论 法 中 的 错 误 或 不 实
”
。
观点 进 行 研究后 提 出 的观点 似乎 又 使 我
们看 到一 他认 为 如 果 我们 听从 霍 姆斯 的教诲并 且
,
,
的前 提 卿 〕 法 学 界 常 用 此 描 述 不 正 确 的 论 证 形
式 而 不 只 是 言谈 或 描 述 有 错
,
。
狄亚瑟把谬误 分为
形式谬 误是 指 违 背
努力 把 先 前 非 形 式 化 的推 理转 换 成形 式 化 类 型 就
能保 证 我 们 使 用 逻 辑 的工 具 对 真 正 的 法 律 问 题 有
两种 形式谬误 与非形 式谬 误
,
,
。
形 式 逻 辑 思 维 规 则 的谬 误 如在 定 言三 段 论 中 的 四 词 谬 误 中词 不 周 延 的 谬 误 大 词 与 小 词 不 周 延 的 错 误 不 当大 词 不 当小 词 特 称 前 提 等
,
、 、 、
。
让 人 耳 目一 新 的 洞 见 山 口
。
非形 式谬
、
三 法 律 的不 确 定 性 并不
、
误包 括 不 相 关证 据 的谬 误 分 散 注 意力 的谬 误 如 诉诸权威 人身攻 击 诉诸 群 众 倚 老 卖 老 诉 诸恐
影 响 法 律 思 维 命 题 的成 立
狄亚 瑟认 为 法 律 思 维 是 反 省 性 思 维 其 反 省
,
,
惧 诉诸无知
、 、 、
、
混 杂 的非 形 式 谬 误 如 偶 然 性 谬 误
、
、
、
的最基 本方 法 是 运 用 形 式 逻 辑 的规 则
,
。
但法律思
逆然性谬误 错 误 原 因 的 谬 误 不 当 推 论 多 重 问 题 窃取 论 点 找 人 陪 错 的谬 误
、
维 并 不 能 完 全 等 同于 一 般 的逻 辑 思 维 虽 然 法 律 逻 辑 并 不 能 违 背 一 般 逻 辑 的思 维 规 律 除 一 般 逻 辑 思
,
语 言学 上 的谬 误
、 。
模 棱 两 可 语 句 暖 昧 的谬 误 组 成 的 谬 误 分 割 的 谬 误 恶 性 抽 象 的谬 误 言 不 及 义 的 论 证 搞 清楚 谬 误 是 一 种 不 正 确 的论 证 形 态
,
。 、 、
、
维 要 求 外 法 律 思 维 应 有 自身 的特 殊 要 素
,
,
。
一般认
、 、
、
我们应
为 法律思维 的要 素至 少 应 包 括 法律 规 则 概 念
,
、
谬误不 只
,
原 理 等 构 成 的 知识 系 统 还 包 括 正 义 公 平 秩 序 等 法律 价 值 系统
“
。
是一 种错 误 而 是 导 致 错 误 的方 式
,
。
“
谬误可定义
,
法律思 维从 总体 上 看 是带着有
。
为 某 种 论 证 其 中 一 般 看 似 正 确 的结 论 在 经 过 检 验 之 后 原 先 的结 论 却 无 法 成 立 或 者 更 简 单 地 说
, ,
‘
,
色 的法 律 眼 睛 去 观 察 事 物 的
,
。
”
虽 然我们说法律
、 、
也 是 社 会 关 系 中 的法 律 但 法 律 思 维 与 道 德 政 治
经济思维还是 有 些 不 同
,
谬误是看 似 正 确 却 经 不 起 检 验 的错 误 论 证
,
。
”
’
〕
。
法律 思 考从 其 核心 要 义
。
在《法 律 的 逻 辑 》 书 中 狄 亚 瑟 用 了 大 量 的篇 幅 列 一 举 了 许 多例 证 来 说 明 思 维 谬 误
,
来 看 是 指 那 种 根 据 法 律 所 进 行 的思 考
,
正是从这
这种利用 逻辑 对
个 角 度 我 们 可 以 理 解 演 绎 推 理 是 法 律 思 维 的核 心 方式 题
。 。
法律 思 维进行 的整 理 与分 类 对 司 法 实 践 有 很 重 要
的价值
,
。
但 我们 也 应 该 明 确 作 为 法 律 推 理 其 演 绎
,
。
,
逻辑 的应 用 使 法 律 呈 现 出一 种 理 性 的力
。
的前 提应 是 法 律
但 这 种 说 法也 不 是 没 有 遇 到难
。
量 逻 辑 规 则 为 法 律 人 找 出谬 误 提 供 了 理 性 预 设
, ,
其 中最 大 的 难 题 就 是 近 百 年 来 许 多 法 学 家 都
当今 对 法 律 不 确 定 性 的 论 述 主 要 集 中 于 后 现
在 司法 中 对各 种 可 识 别 的思 维 谬 误 都 可 以 看 到
逻 辑 的影 响
,
。
指 出 的 关 于 法 律 不 确 定 性 的 命题
逻辑 规则 提 升 了法 律 思 维 的简 洁性
。
和 透 明度 因 此 有 助 于 发 现 和 纠正 思 维 过 程 中 的不
代法学 的诸种 观点
,
。
如果我们根据后 现代法 学 的
。
协调 因素或思 维 的迷 失 免 没 有 方 向 的缺 陷
正 确 的工 具
。 。
一个正确 的思 维 应该避
观点反 思 法 律 思 维 可 以 看 到一 些 矛 盾 的命 题
,
比
,
如说 我们界定 法 律 思 维 是 根 据法 律 进 行 思 考 那
么 法 律 和 事 实 相 遇 会 彰 显 出不 确 定 性 据 此 我 们 可
,
狄亚瑟法官 指 出 了逻 辑 是 辩 析 法 律 判 断 是 否 他这样做实际上是想把法律思维拉
以 推论 面 对 不 确 定 性 的法 律 法 官 和 律 师 该 怎 样
,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报 》
年第
,
期
,
法律
・
社会
进行思 考
针 对 这 种难题 狄 亚 瑟 把 法 律 思 考 又 放
, ,
定 了演绎 推理 形 式 甚 至 也 包 括 类 比 推 理 但 却 否
,
回 到 了 传 统 的形 式 逻 辑 中 指 出 法 律 思 考 这 种 反 省
定 了形 式 逻 辑 另 一 种 思 维 形 式 实
,
性 思 考 是 在 法 律 与事 实 的 互 动 关 系 中 寻 求 逻 辑 的 有效性 何处 呢
。
— 类 比推理 是 法 律 思 维 的补 充 形 式
,
归 纳推理
,
。
其 考
甚 至 在德 国
。
但 这 里 出 现 的 新 问题 在 于 形 式 逻 辑 的 规
,
法 学家考夫曼 看 来 是 最 重 要 的法 律 思 维形 式
,
则 受 到 了 尊 重 法 律 思 考 中 的法 律 因 素 又 被 放 置 在
夫 曼认 为 法 律 是 当 为 与 存 在 的对 应 在 人 们 思 维 过 程 中 都 必 须 把 当为 与存 在 抽 象 为 类 型 然后 才 能
,
或 者换 句 话 说 我 们 究 竟 是 用 法 律 叙 说 事
, ,
实 的意 义 还 是 用 事 实 来 说 明法 律 的 意 义 呢
《法 律 的 逻 辑 》 述 来 看 叙
, , ,
从
。
进 行 同质 的 推 理 的过 程 维
。 。
。
类型 类推 思 维是法律现实化
,
狄 亚 瑟 回避 了这 个 问题
法 律思
维最基本 的模式 就 是 类 比思
,
,
我认 为 狄 亚 瑟 所 讲 的 反 省 性 思 维 并 没 有 错 在 司
法 过程 中 我们 确 实应 该 在事 实与法律 逻 辑 关 系 中
,
口
对类 比推理 狄 亚 瑟 从 形 式 逻 辑 的 角 度 也 进
行 了论 述 他 认 为 法 律 的 逻 辑 既 不 全 是 演 绎 也 不 全 是 归 纳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当法 律 清 楚 事 实 也 同 样
,
来完成法律思 维 过 程
。
但 在 这一 过程 中 我 们 始 终
,
、
。
,
不 能忘 记 法律 是一 个 知识 价值体 系
整 体性 的法
。
清楚 时 推论 似 乎 是 经 常 仅 仅 使 用 演 绎 推 理
, ,
,
。
当法
律是 我们思 考 所 有 问 题 的 出发 点 和 归 宿
进行法
。
律 清楚 问题 只 是 案 件 难 以 处 理 时 归 纳 和 演 绎 推 理都 可 以 使 用
,
。
律 思 维 就 是 要 寻 找 出 解 决 问题 的法 律 答 案
,
当法 律 不 清 楚 时 用 卡 多佐 的 话
, , ,
,
对 于 后 现 代 法 学 张 扬 法 律 的不 确 定 性 并 以 此
,
说 法庭就是 为未 来 在 工 作 两 种 方 式 的 推理 都要 使用
。
来否定法 律 思 维 的 可 能性 甚 至 否 定 法 治 的 可 能 性 我 只 想 说 这 种 观 点解 构 瓦 解 法 律 思 维 及 法 治
, ,
、
。
三
我 们 注 意 到 狄 亚 瑟 承认 在 法 律 人 的生
。
活 中 演 绎 推理 乃 是 每 天 必 须 从 事 的心 智 操 作 廊 」
,
的能力并 没 有 有 些 学 者 想 象 的那 么 大
,
从逻辑学
。
他并指 出
,
“
定言三段论是法律论证 的核心 心
,
。
’
〕
。
的角度看 后 现 代 法 学 者 也 犯 有 偷 换 概 念 的 错 误
,
。
选 言 三 段 论 在 法 律 思 维 中也 存 在 但 其 应 用 范 围 不 如 定 言三 段 论
抽 象 的 法 律 面 对 个 案 的 时候 它 确 实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成份
这 是 不 言 而 喻 的事 实
。
对这 一 三 段论 模式 狄 亚 瑟 也把其
。
,
一 般 性 的法 律是 运
,
称 为法 律 的 分 析 的 程 序
法律解 释
这 个程 序包 括
一 挑取
用 抽 象 思 维 进 行 高 度 概 括 的产 物 而 案 件 则 是 充 满
或 是选 择 某 条 规 定 法 律 发 现 中 法律推理
。
二 诊 释该 规 定
个性 的事 实
。
二 者 之 间 不 可 能 是 完 全 吻合 的 即 使
, ,
,
。
三 根 据诊 释将 该 规 定 适 用 于 案 例 当
脚 习这 段 关 于 法 律 应 用 三 段 论 的 描
,
在 部 分 案 件 中有 完 全 重 合 的 逻 辑 关 系 那 也 是 法 律 者思 考 的结 果 并不 是 二 者完全 一 致 在一 般规范意义 上谈论法律
,
。
我们不 能总
,
述 只 是 理 论 性 的 它并 不 是 每 位 法 律 人 思 考 问 题 都
也 就是 说 我 们 日常
,
,
清 楚 明 白地 遵 守 这 种 理 论 程 序
、
。
人 的思维是 一个
。
所 说
的法 律 也 有 不 同 的 含 义 起 码 在 不 同 的 语 境 中 法 律 有 时是 指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有 时 是指 特别 意 义 上 的个 别法 律
、
。
复杂 的 夹 杂 着 许 多偶 然 及 情 感 因 素 的 活 动
,
提出
这 种 理 论 只 是 揭 示 法 律 思 维 的理 论 进 程 而 不 是 说 这 三 个 步骤 就 是思 维过 程 的全 部
。 。
经过法律思 维 并运 它勿 宁是 与 时俱 进
,
况且 三段论 中
,
用 法 律方法 所探 寻 出来 的 用 于 解 决 个 案 的法 律 不
前 提 的发 现 以 及 解 释 都 肯 定 带 有 发 现 者 或 解 释 者 的价 值 判 断
,
能 等 同 于 抽 象 意 义 上 的法 律
,
。
。
因而我们说 演绎推 理 只是思 维形
, ,
。
并 随着 社 会 变 迁 而 变 化 随着 解 释 者 的 论 证 而 不 断 完 善 和 周 延 的 法 律 比 〕法 律 的 不 确 定 性 是 解 释 前
的一 种状 态 而 其 确 定 性 则 是 解 释 应 用 后 的 结 果
,
。
式 而 推 理 的有 效 性 不 仅 奠 基 于 形 式 而 且 也 取 决
于 大 小 前 提 中 的 内容
但狄亚瑟法 官则不 这 么认
, ,
为 他说
,
“
有 效 性 只 处 理 形 式 的 问 题 与 内容 完 全
’
我 们 承认 一 般 的法 律 具 有 相 对 于 事 实 的 不 确 定 性
、
,
无关
。
… …千 万 留 意 将 垃 圾 输 人 系 统 出 来 的 结
‘〕
。
但 经 过 解 释 论 证 等 方 法 所 确 定 的法 律 应 该 是 确 定
的
。
果也是垃圾 们 完全形式化 的
,
这种想法实际上是把人 的思 维
, ,
。
我 想 提 出法 律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的 都 是 专 家 学
, ,
。
、
。
实际上 就 垃圾处理 系统来说 输 同样 逻
, ,
者 而 对 那 些 拿 到 判 决 书 的 当事 人 来 说 他 们 一 般
,
人 的是 垃 圾 出来 的 却 不 一 定 就 是 垃 圾
不能截然分开
。
不 会 讲 法 律 具 有 不 确定 性
,
所 以 法 律 确 定 与不 确
,
辑 的 有 效 性 虽 然 主 要 是 形 式 问 题 但 形 式 与 内容 并 如 果 仅仅 是形 式 上 有效 但 若对 司
、
定 我们 得看 这里 的法律 究 竟 是指 什 么
的 法 律 还 是个 别 法 律
。
是一般性 当然 这 种
,
,
实 际 上 法 官 的任 务 就 是 把
,
。
法 判 决 或 者 说 对 说 服 当事 人 证 成 有 用 的 判 断 无 甚 意 义 的 话 形 式 上 的有 效 性 反 而 会 扼 杀 形 式 逻 辑 的
,
。
相 对 不 确 定 的 法 律 解 释 为 明确 的法 律
说法并 没有 回应 根 据 不 确 定 的法 律 如 何 进 行 思 考
的 问题
。
生命
“
法 律推 理 比其 他任何 法 律程 序 都 更 需 要 仔 细 在 形 成论 证 与说 服 的过 程 中 法 律 是诉 状 与
,
把 法 律 思 维 定 义 为根 据 法 律 进 行 思 维 虽 然 肯
,
推敲
。
《北 京行 政 学 院
学报 》
,
年第
期
’
法律
社会
法院判 决 书 的核 心 也 是 证 成 过 程 的 本 质 心
“
,
〕
。
但是 适用 于普 通 法 的归 纳 推理 未 必 能适 用 于 大
,
,
要 充分评估 一 个 法 律论 证 中的 推 理 我 们 必 须 去
。
陆法 的 情 景
,
一
。
在 大 陆法 系 法 律 被 视 为一 般 的规
, ,
。
除无关 的细 节 与 赘 词
,
我们必 须将 论 证 缩 减 到三
。
则 司法 的主要 源 渊是 制 定 法 法 治 主 要 是 把 制定 法 所 设 计 的秩 序 落 实 到 现 实 社 会 中
,
段 论 的 组 成 别 管 那 些 言 之 无 物 的答 辩 状 或 判 决 意 见
。
所 以 归纳 推
,
只要把 注 意 力 完 全 放 在 三 段 论 法 的组 成
。
很
,
理 虽 然 在 司 法 中能 够 应 用 但 一 般 不 是 指 在 法 源 中
发现法律 而是创 建法 律 的过程
, ,
。
少 人 能 做 到这 样
律 师与法 官 都写 得 和 说得 太 多
, ,
。
在 大 陆法 系 司
他们 的论证 都 充 满 说 明性 的 句 子 而 这 些 并 不 是 我 们论 证 的必 要 前 提 他们 植 人是 为 了说 服 读 者 在 争 论 不 休 的情 况 下 接 受 该 论 证
,
。
法 过 程 如 果 运 用 归 纳 推理 的话 也 主 要 是 起 辅 助 作
用 这 一 点在 大 陆法 系 的 司法 过 程 中表 现 得 非 常
。
不过论证最终还是
’
明显
对 作 为 三 段 论 推 理 大 前 提 的法 律 我 们 得 努
,
。
由三 段 论 法 本 身 决 定 其 成 立 与 不 成 立 ,
, ,
〕
。
虽然
力 在 各 种 法 源 形 式 中去 寻 找
,
。
大 陆法 一 般不 承认
论 证 的 目 的在 于 说 服 通 过 逻 辑 的 论 证 对 有 理 性
的人来 说 似乎 更 能显 示 理 论 的力 量 但 这 并 不 是 说 运 用 了逻 辑 就 真 的 能 使 论 证 产 生 效 果 服不 讲理 的人 吗
。
。
判 例 是 法 源 这 当然 不 是 说 判 例 对 发 现 与论 证 没 有
影响
一个相反
,
的提法 可 能是 逻 辑 论 证 无 论 多 么 严 密 但 它 能 说
参考文献
林 〕 植 坚 美 国 法 律 工 具 主 义 及 其 审判 理 论
大多数 的论证实 际 上 并不 能达
,
口 东吴 法 学
到 说 服 所 有 人 的 目 的 论 证 最 基 本 的 目标 还 在 于 限 制任意与专 断 对 那些不 用药 治病 的人来 说 任何
,
。
学报 苏 州 〕 口 」 巨
影响
,
飞一
巨
仁 皿
美 伯 顿 法 律 的 道路及 其
,
一
药 物对他 们 来 说 都 不 起 作 用
、
但法律论证可 以在
。
」北 京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一
一定 程度上 说服法 官 律 师 等法 律人
,
因为法律人
在 进 行 法 律 理 解 时 基 本 上 清 楚 作 为 论 证 要 素 的各 个部分 解
。 。
巨」 」 〕 口 「 「 巨 仁 〕 仁 〔 」 〕 二 〕 」 〔
口 仁 」 〕 仁
〕 〕 〔
〕美 鲁 格 罗
・
」 」 〔
狄
如果 推理被找 出破绽 思 维结 构 就 可 能 瓦
,
, ,
。
亚 瑟 法律 的 逻 辑
归 纳推 理 在普 通 法传 统 中至 关 重 要 它 处 于 司 相较
仁 三 台北 台 湾商周 出 版社
—
由法 官写 给 法 律 人 的逻挥 导 引
,
姗
法 程 序 的核 心 是 这 个 程 序 中最 突 出 的 特 点
于其 他技术 它对 于 从
,
世纪初 的英 格兰 绵 延 至
。
今 的法 律 传 统 起 了 更 多 大 的 作 用 例来 推 理 它 是 许 多 事 情 的 关 键
,
。 。
因为它是用案
陈 金 钊 从 法 律 感 到 法 律 论 证 〔 〕 山 东 警 察 学 院 学报
它 加 强 了判 决先
济南
,
例 的 拘 束 力 原 则 相 似 的事 物 必 须 以 相 似 的 方 式 处 理 少 〕 纳推理 之 所 以 能 成 立 是 由于 判 例 法 有 足 归
,
习 「
卡 多 佐 演 讲 录 法 学 与 文 学 「 〕北 京 中 国
,
法律 出版社
够 的规 律 性 让 我 们 得 以 发 现 通 用 的 因果 法 则
,
。
因
。
此我们 可 以 依 靠 过 去 的 经 验 来 指 导 未 来 的 行 为
责任编 辑
鄂振辉
加
,
,
’
一
’
,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