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
第2.1.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 第2.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室温允许波动
±0.1~0.2 ±0.5 >=±1.0
屋 盖 --- --- 0.8(0.7) 1.0(0.9)
顶 棚 0.5(0.4) 0.8(0.7) 0.9(0.8) 1.2(1.0)
外 墙 --- 0.8(0.7) 1.0(0.9) 1.5(1.3)
内墙和楼板
0.7(0.6) 0.9(0.8) 1.2(1.0) 2.0(1.7)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 2:确定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第2.1.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1.6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0.1~0.2 ±0.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第2.1.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2.1.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
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2.1.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º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0º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º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门和门斗 表2.1.10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1.0 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ºC时,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3ºC时,宜设门斗
±0.1~0.2 --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1.0ºC的邻室
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º时,应采用保温门.
系统设计
第2.3.1条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3.2条 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2.3.3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浊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ºC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的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
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0.2ºC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当 ±0.1~0.2ºC 的房间较小,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
三、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
注: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
第2.3.4条 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的,当房间负荷变化较大,采用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要求时,不宜采用定风量再热式系统。 第2.3.5条 空气调节房间较多,且各房间要求单独调节器的建筑物,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第2.3.6条 空气调节房间总面积不大或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
要求全年空气调节的房间,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泵式空气调节机组。
注:选择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应进行风量、风压,冷量和热量的校核计算。
第2.3.7条 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当室内散湿量较小或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较大时,宜考虑变动一、二次回风比或采用旁通的可能性;当不允许选用较大的送风温差时,可采用固定比例的二次回风。在可用新风作冷源的经济运行期内,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应采用最大的回风百分比。 注:1、仅作夏季降温用的系统,不应采用二次回风。
2、要求全关闭的阀门应严密。
3、采用回风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本规范第4.6.1条的规定。
第2.3.8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峋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宜按表达2.3.8采用;
民用建筑最小新风量 表2.3.8
房间名称 每人最小新风量 吸烟情况
影剧院、博物院、体育馆、商店 8 无
办公室,图书馆、会议室,餐厅 37 无
医院的门诊部和普通病房
旅馆客房 30 少量
注:旅馆客房等的卫生间,当其排风量大于按本表所确定 的数值时,则新风量应按排风量采用。
二、生产厂房应按补偿排风、保持室内下压或保证每人不小于30m³/h的新风量的最大值勤确定。
第2.3.9条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 ,应适应季节新风量变化的需要。进风口处宜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其位置应符合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第2.3.10条 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第2.3.11条 集中式空气 调节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量,宜设回风机;
一、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出路不能适应风量变化的要求时;
二、系统阻力较大,装设回风机技术经济合理时.
第2.3.12条 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的规定.
第2.3.13条 设计风机盘管的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年运行 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冷却和加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闭式系统;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要求冷却和加热时,可采用四管制闭式系统;
二、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和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两管制系统尚应按建筑物朝向分区布置;
三、风机盘管凝结水盘的泄水管坡度,不宜小于0.01;
第2.1.14条 空气调节设备、管道及附件的保温,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能影响室内参数、形成表面结露、增加系统冷热损失的设备和管道,应保温;
二、冷表面保温时,外表面不应结露,且应设隔汽层;
三、不应采用易腐、易蛀的保温材料。
注:保温材料的选用,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6.35条的有关规定。 气流组织
第2.4.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室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特点、内部装修、工艺布置以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计算确定。
第2.4.2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送风机及送风口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可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有条件时,侧送气流宜内贴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 时,侧送气流应贴附;
二、当有吊顶可得用时,应根据房间高度及使用场所对气流的要求,分
别采用圆型、方型和条缝型散流器和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工作区内要求风速软件包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就采用孔板送风。
三、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0.1ºC 的高大厂房,可采用喷口或旋流风口送风。
注:1、工艺设备对侧送气流有一定的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使工作区的风速成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侧送。
2、电子计算机房,当其设备散热大且上都有排热装置时,可采用地板送内方式。
3、设置窗式空调器和风机组时,不宜使气流直接吹向人体。 第2.4.3条 采用贴附侧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送风中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二、送风口内应设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导流片
三、射流流程中不得有阻挡物.
第2.4.4条 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但净高不应小于0.2m;
二、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5M/S;除送风射程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在送风口处,宜装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第2.4.5条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区或工作区宜处于回流区;
二、喷口直径可采用0.2-0.8M;
三、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但不宜低于房间高度0.5倍;
四、兼作热风采暖时,应考虑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可能性。 第2.4.6条 分层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房间跨度小于是18M时,可采用单元侧送风,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二、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
三、应尽量减少非空气调节区的热泪盈眶转移,必要时,就在非空气调节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气调节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注:送风口的构造,应能满足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要求。
第2.4.7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度,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和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巾附等因素确定。在满足舒适和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送风温差。舒适性空气调节,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到于5m时,不宜大于是10ºC;工艺性空气调节,宜按表2.4.7采用.
送风温差 表2.4.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送风温差(ºC)
>±1.0
±1.0 6~10
±2.0 3~6
±1.0~0.2 2~3
注:生活区或工作区处于下送气流的扩散区时,送风温差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4.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房间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表2.4.8所列的数值.
换气次数 表2.4.8
室温允许被动范围(ºC) 每小时换气次数 注
±1.0 5 高大房间除外
±0.5 8
±0.1~0.2 12 工作时间不送风的除外
第2.4.9条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就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消声要求较高时,宜采用2~5M/s,喷口送风可采用4~10M/S。
第2.4.10条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
二、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第2.4.11条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2.4.11选用。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 表2.4.11
回风口的位置 吸风速度
房间上部 4.0~5.0
房间下部 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3.0~4.0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1.5~2.0
用于走廊回风时 1.0~1.5
空气处理
第2.5.1条 冷却空气时应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
二、条件允许时,利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或山涧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三、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设计时,应尽量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却方式,当其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
注: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等冷源时,应尽量做到回水的利用。 第2.5.2条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山涧水作为冷源时,宜选用喷水室;
二、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选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或喷水室,有条件时,亦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
注:当要求冬季或过渡季节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增加空气处理的饱和度时,可采用有喷水装置的水冷式表面冷却器。 第2.5.3条 利用氟利昂直接蒸发或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空气与氟利
昂或冷水应逆向流动;冷却器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3 ~3.5kg/(m².s)。
第2.5.4条 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低3.5ºC ;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ºC ;低负荷时,应防止其表面结冰。
第2.5.5条 冰冷式表面冷却器的冷水进中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 低于3.5ºC ;冷水温升宜采用2.5~~6.5ºC ;管内冷水流速宜采用0.6~0.8M/S。
第2.5.6条 采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用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时,严禁氨作制冷剂。
第2.5.7条 采用喷水室处理空气时,若以人工冷源作冷媒,其冷水温升值宜采用3~~5 ºC 若以天然冷源作冷媒,其温升值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5.8条 当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考虑挡水板的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的影响。
第2.5.9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泪盈眶水或蒸汽。当某些房间的温湿度需要单独进行控制,且安装和选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装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可采用电加热器。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0ºC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就采用电加热器。
第2.5.10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不包括二次回风)宜过滤,过滤设备宜采用无纺布或泡沫塑料等作滤料的过滤器。空气过滤器的
阻力,宜按终阻力计算。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
第2.1.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 第2.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室温允许波动
±0.1~0.2 ±0.5 >=±1.0
屋 盖 --- --- 0.8(0.7) 1.0(0.9)
顶 棚 0.5(0.4) 0.8(0.7) 0.9(0.8) 1.2(1.0)
外 墙 --- 0.8(0.7) 1.0(0.9) 1.5(1.3)
内墙和楼板
0.7(0.6) 0.9(0.8) 1.2(1.0) 2.0(1.7)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 2:确定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第2.1.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1.6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0.1~0.2 ±0.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第2.1.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2.1.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
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2.1.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º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0º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º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门和门斗 表2.1.10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1.0 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ºC时,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3ºC时,宜设门斗
±0.1~0.2 --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1.0ºC的邻室
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º时,应采用保温门.
系统设计
第2.3.1条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3.2条 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2.3.3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浊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ºC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的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
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0.2ºC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当 ±0.1~0.2ºC 的房间较小,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
三、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
注: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
第2.3.4条 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的,当房间负荷变化较大,采用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要求时,不宜采用定风量再热式系统。 第2.3.5条 空气调节房间较多,且各房间要求单独调节器的建筑物,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第2.3.6条 空气调节房间总面积不大或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
要求全年空气调节的房间,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泵式空气调节机组。
注:选择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应进行风量、风压,冷量和热量的校核计算。
第2.3.7条 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当室内散湿量较小或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较大时,宜考虑变动一、二次回风比或采用旁通的可能性;当不允许选用较大的送风温差时,可采用固定比例的二次回风。在可用新风作冷源的经济运行期内,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应采用最大的回风百分比。 注:1、仅作夏季降温用的系统,不应采用二次回风。
2、要求全关闭的阀门应严密。
3、采用回风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本规范第4.6.1条的规定。
第2.3.8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峋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宜按表达2.3.8采用;
民用建筑最小新风量 表2.3.8
房间名称 每人最小新风量 吸烟情况
影剧院、博物院、体育馆、商店 8 无
办公室,图书馆、会议室,餐厅 37 无
医院的门诊部和普通病房
旅馆客房 30 少量
注:旅馆客房等的卫生间,当其排风量大于按本表所确定 的数值时,则新风量应按排风量采用。
二、生产厂房应按补偿排风、保持室内下压或保证每人不小于30m³/h的新风量的最大值勤确定。
第2.3.9条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 ,应适应季节新风量变化的需要。进风口处宜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其位置应符合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第2.3.10条 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第2.3.11条 集中式空气 调节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量,宜设回风机;
一、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出路不能适应风量变化的要求时;
二、系统阻力较大,装设回风机技术经济合理时.
第2.3.12条 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的规定.
第2.3.13条 设计风机盘管的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年运行 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冷却和加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闭式系统;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要求冷却和加热时,可采用四管制闭式系统;
二、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和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两管制系统尚应按建筑物朝向分区布置;
三、风机盘管凝结水盘的泄水管坡度,不宜小于0.01;
第2.1.14条 空气调节设备、管道及附件的保温,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能影响室内参数、形成表面结露、增加系统冷热损失的设备和管道,应保温;
二、冷表面保温时,外表面不应结露,且应设隔汽层;
三、不应采用易腐、易蛀的保温材料。
注:保温材料的选用,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6.35条的有关规定。 气流组织
第2.4.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室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特点、内部装修、工艺布置以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计算确定。
第2.4.2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送风机及送风口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可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有条件时,侧送气流宜内贴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 时,侧送气流应贴附;
二、当有吊顶可得用时,应根据房间高度及使用场所对气流的要求,分
别采用圆型、方型和条缝型散流器和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工作区内要求风速软件包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就采用孔板送风。
三、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0.1ºC 的高大厂房,可采用喷口或旋流风口送风。
注:1、工艺设备对侧送气流有一定的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使工作区的风速成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侧送。
2、电子计算机房,当其设备散热大且上都有排热装置时,可采用地板送内方式。
3、设置窗式空调器和风机组时,不宜使气流直接吹向人体。 第2.4.3条 采用贴附侧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送风中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二、送风口内应设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导流片
三、射流流程中不得有阻挡物.
第2.4.4条 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但净高不应小于0.2m;
二、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5M/S;除送风射程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在送风口处,宜装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第2.4.5条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区或工作区宜处于回流区;
二、喷口直径可采用0.2-0.8M;
三、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但不宜低于房间高度0.5倍;
四、兼作热风采暖时,应考虑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可能性。 第2.4.6条 分层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房间跨度小于是18M时,可采用单元侧送风,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二、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
三、应尽量减少非空气调节区的热泪盈眶转移,必要时,就在非空气调节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气调节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注:送风口的构造,应能满足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要求。
第2.4.7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度,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和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巾附等因素确定。在满足舒适和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送风温差。舒适性空气调节,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到于5m时,不宜大于是10ºC;工艺性空气调节,宜按表2.4.7采用.
送风温差 表2.4.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送风温差(ºC)
>±1.0
±1.0 6~10
±2.0 3~6
±1.0~0.2 2~3
注:生活区或工作区处于下送气流的扩散区时,送风温差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4.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房间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表2.4.8所列的数值.
换气次数 表2.4.8
室温允许被动范围(ºC) 每小时换气次数 注
±1.0 5 高大房间除外
±0.5 8
±0.1~0.2 12 工作时间不送风的除外
第2.4.9条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就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消声要求较高时,宜采用2~5M/s,喷口送风可采用4~10M/S。
第2.4.10条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
二、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第2.4.11条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2.4.11选用。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 表2.4.11
回风口的位置 吸风速度
房间上部 4.0~5.0
房间下部 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3.0~4.0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1.5~2.0
用于走廊回风时 1.0~1.5
空气处理
第2.5.1条 冷却空气时应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
二、条件允许时,利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或山涧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三、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设计时,应尽量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却方式,当其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
注: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等冷源时,应尽量做到回水的利用。 第2.5.2条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山涧水作为冷源时,宜选用喷水室;
二、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选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或喷水室,有条件时,亦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
注:当要求冬季或过渡季节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增加空气处理的饱和度时,可采用有喷水装置的水冷式表面冷却器。 第2.5.3条 利用氟利昂直接蒸发或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空气与氟利
昂或冷水应逆向流动;冷却器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3 ~3.5kg/(m².s)。
第2.5.4条 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低3.5ºC ;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ºC ;低负荷时,应防止其表面结冰。
第2.5.5条 冰冷式表面冷却器的冷水进中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 低于3.5ºC ;冷水温升宜采用2.5~~6.5ºC ;管内冷水流速宜采用0.6~0.8M/S。
第2.5.6条 采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用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时,严禁氨作制冷剂。
第2.5.7条 采用喷水室处理空气时,若以人工冷源作冷媒,其冷水温升值宜采用3~~5 ºC 若以天然冷源作冷媒,其温升值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5.8条 当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考虑挡水板的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的影响。
第2.5.9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泪盈眶水或蒸汽。当某些房间的温湿度需要单独进行控制,且安装和选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装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可采用电加热器。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0ºC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就采用电加热器。
第2.5.10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不包括二次回风)宜过滤,过滤设备宜采用无纺布或泡沫塑料等作滤料的过滤器。空气过滤器的
阻力,宜按终阻力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