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就
工程的外墙、屋面(以上)等外涂料分项工程施工达成如下和约:
一、施工承包范围:
工程的外墙真石漆分项工程。
二、施工承包工期:
1、自2010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
2、承包人应按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进度安排,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若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或暂停施工须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
3、合同签定三天内承包人须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进度安排计划。
4、承包人必须采取足够的措施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承包内容。否则,工期每拖延一天。乙方受罚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三、施工承包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按 元/㎡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此价格包含主材、辅材、机械、人工、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
四、施工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以上。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重新施工、返工、整改或重新请人整改的所有费用(材料费、人工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2、1、外墙底层必须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必须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干燥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3、材料进场均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4、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5、基层腻子必须最少不得少于二遍,面层最少不得少于二遍;
6、真石漆颜色必须均匀一致,不得出现泛碱、咬色、流坠、疙瘩、砂眼、刷纹等现象;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不得超过1mm。
7、施工主要工序应满足以下顺序: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量根据双方对实际施工量测定确定。
2、工程款的支付根据实际没完成一栋支付进度款,但每次支付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60%。
3、工程竣工后须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为二年。
九、其他
1、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者,否则,由此造成的工程拖延每天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总工期、质量、安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应对所属工人的劳保及暂住证等所需证件及时办理,费用有乙方自负,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有乙方自负,并不得以次为借口拖延工期。
3、乙方负责提供所属人员的食宿,在生活区中应注意卫生。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包括不可抗力。
5、在保修期限内,乙方不按要求实施保修,甲方可委托其它人员进行修理,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并应负责由此产生的后果。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委托人: 委托人:
日 期: 日 期
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就
工程的外墙、屋面(以上)等外涂料分项工程施工达成如下和约:
一、施工承包范围:
工程的外墙真石漆分项工程。
二、施工承包工期:
1、自2010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
2、承包人应按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进度安排,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若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或暂停施工须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
3、合同签定三天内承包人须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进度安排计划。
4、承包人必须采取足够的措施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承包内容。否则,工期每拖延一天。乙方受罚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三、施工承包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按 元/㎡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此价格包含主材、辅材、机械、人工、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
四、施工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以上。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重新施工、返工、整改或重新请人整改的所有费用(材料费、人工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2、1、外墙底层必须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必须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干燥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3、材料进场均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4、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5、基层腻子必须最少不得少于二遍,面层最少不得少于二遍;
6、真石漆颜色必须均匀一致,不得出现泛碱、咬色、流坠、疙瘩、砂眼、刷纹等现象;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不得超过1mm。
7、施工主要工序应满足以下顺序: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量根据双方对实际施工量测定确定。
2、工程款的支付根据实际没完成一栋支付进度款,但每次支付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60%。
3、工程竣工后须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为二年。
九、其他
1、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者,否则,由此造成的工程拖延每天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总工期、质量、安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应对所属工人的劳保及暂住证等所需证件及时办理,费用有乙方自负,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有乙方自负,并不得以次为借口拖延工期。
3、乙方负责提供所属人员的食宿,在生活区中应注意卫生。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包括不可抗力。
5、在保修期限内,乙方不按要求实施保修,甲方可委托其它人员进行修理,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并应负责由此产生的后果。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委托人: 委托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