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验收鉴定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我院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
广,根据国家科委、省科技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科委发布的《科
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鉴定规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实
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验收鉴定范围:
1.已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科研项目,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指标。
2.受兄弟单位委托的项目,达到合同要求。
3.参加重大科技公关项目的某一子课题,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指
标。
4.自选项目、科研基金项目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中要求的技术指
标。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存在异议和权属方面争议
的项目暂不进行验收和鉴定。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验收和鉴定两种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
承认。
第四条 以下科技成果只进行验收而不进行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科
技成果。
第五条 以下科技成果不进行验收,可以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
织申请鉴定:
1.拥有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项目,下达计划单位或合同单位已
进行验收,具有证明者;
2.参加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某一子课题,主课题未完成而该子课
题已完成。
第六条 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形式
1.检测验收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
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验收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验收鉴定形式。
3.函审验收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验收鉴定形式。
第七条 根据节约的原则,视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采用何种验收鉴定形式。
第八条 申请验收的成果必须已经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中要求的技术指标,技术资料齐备,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实施应用半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验收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提出如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上级机关下达的计划任务书或委托项目的委托书、合同书;
2.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大纲;
3.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报告;
4.科技成果的技术报告;
5.科技成果的实验报告;
6.科技成果的试运行报告;
7.科技成果的技术条件;
8.科技成果的查新报告;
9.科技成果的用户意见;
10.科技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
11.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报告;
12.组织鉴定单位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 新产品验收签定应具备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新产品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申请书;
2.新产品验收鉴定大纲;
3.新产品试制工作报告;
4.新产品的技术标准;
5.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6.新产品试运行报告;
7.新产品使用说明书;
8.新产品检验测试结果;
9.新产品的用户意见;
10.新产品的技术经济分析;
11.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查报告;
12.成本分析报告;
13.产品图样及主要设计工艺文件;
14.环境保护措施报告;
15.组织验收鉴定单位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新产品定型鉴定应具备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小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
2.工艺图纸和工艺装置设计全套图纸;
3.工艺文件及工装明细表;
4.工艺路线及全套工艺卡片;
5.工时定额、材料加工(模)具消耗定额;
6.成本核算报告。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验收签定应具备的文件资料:
l.验收鉴定大纲;
2.源程序清单;
3.需求分析和功能说明书、规范书。
4.系统设计说明书;
5.程序设计说明书;
6.测试分析报告;
7.用户手册;
8.操作手册。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计划(或委托科研任务)的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也可由上述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委托验收鉴定的,委托单位为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出具《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委托书》,指定验收鉴定的被指定单位为组织验收鉴定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一套文件资料交学院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院科研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对申请鉴定的成果进行预审查,预审查应对是否同意鉴定、组织鉴定单位、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等问题进行审定。审定后,负责办理申请鉴定手续。
第十六条 采用检测验收鉴定时,由组织验收签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验收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名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八条 对需进行会议验收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应聘请专家组成验收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一般由科研主管部门提出)。验收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三至九名。验收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有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领域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验收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成果完成单位中产生的委员不超过两名,验收鉴定委员会主任不应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中产生。
第十九条 会议验收鉴定时,在验收鉴定委员会讨论表决时,参加课题的从研人员应回避。验收鉴定委员会应对科技成果的任务完成情况、科学价值、技术(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应用推广的可能性、经济合理性、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和评议。通过验收鉴定的结论,应由验收鉴定委员会成员签字后记入验收鉴定证书。
第二十条 应聘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专家要对验收鉴定意见或评价结论的正确性承担技术责任,并负有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对于从事学术、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验收鉴定工作所需经费应从该成果的科研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验收鉴定会议召开程序:一般在正式技术验收鉴定会召开之前由组织验收签定单位召集几位主要专家开一次预备会,成立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委员会,并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其余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产生测试小组和资料审查小组。各组确定组长一人。
测试小组根据成果验收鉴定大纲中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成果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提交验收鉴定委员会。
资料审查小组根据成果验收鉴定大纲中的文件目录、内容等进行
审查,看其是否文件齐全配套。对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提交验收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验收鉴定委员会听取课题研究人员汇报和两个工作小组的报告后,总结整理出该成果验收鉴定结论。经验收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后通过,为正式验收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验收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验收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 为开好验收鉴定会,申请验收鉴定的单位应成立一个会务组,负责验收鉴定会期间的事务性工作。包括:
l.负责起草聘请专家的申请书,并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必要时可派人当面邀请。
2.负责技术资料打印、装订分发工作。
3.组织整理会议期间形成的文件、验收鉴定证书草稿、会议纪要、新闻报导稿、专家代表通讯录等并打印。其中通讯录应当立即打印下发,会议纪要会后发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验收鉴定证书定稿打印后送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4.负责办理会议期间的有关财务工作,如:发放专家咨询费、收取食宿费等。
5.负则联系安排与会专家的报到、食宿、接待、购买车票、接送站等工作。
6.负责会场布置和会场服务。
科技成果验收鉴定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我院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
广,根据国家科委、省科技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科委发布的《科
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鉴定规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实
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验收鉴定范围:
1.已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科研项目,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指标。
2.受兄弟单位委托的项目,达到合同要求。
3.参加重大科技公关项目的某一子课题,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指
标。
4.自选项目、科研基金项目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中要求的技术指
标。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存在异议和权属方面争议
的项目暂不进行验收和鉴定。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验收和鉴定两种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
承认。
第四条 以下科技成果只进行验收而不进行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科
技成果。
第五条 以下科技成果不进行验收,可以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
织申请鉴定:
1.拥有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项目,下达计划单位或合同单位已
进行验收,具有证明者;
2.参加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某一子课题,主课题未完成而该子课
题已完成。
第六条 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形式
1.检测验收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
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验收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验收鉴定形式。
3.函审验收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验收鉴定形式。
第七条 根据节约的原则,视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采用何种验收鉴定形式。
第八条 申请验收的成果必须已经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中要求的技术指标,技术资料齐备,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实施应用半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验收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提出如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上级机关下达的计划任务书或委托项目的委托书、合同书;
2.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大纲;
3.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报告;
4.科技成果的技术报告;
5.科技成果的实验报告;
6.科技成果的试运行报告;
7.科技成果的技术条件;
8.科技成果的查新报告;
9.科技成果的用户意见;
10.科技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
11.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报告;
12.组织鉴定单位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 新产品验收签定应具备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新产品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申请书;
2.新产品验收鉴定大纲;
3.新产品试制工作报告;
4.新产品的技术标准;
5.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6.新产品试运行报告;
7.新产品使用说明书;
8.新产品检验测试结果;
9.新产品的用户意见;
10.新产品的技术经济分析;
11.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查报告;
12.成本分析报告;
13.产品图样及主要设计工艺文件;
14.环境保护措施报告;
15.组织验收鉴定单位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新产品定型鉴定应具备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小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
2.工艺图纸和工艺装置设计全套图纸;
3.工艺文件及工装明细表;
4.工艺路线及全套工艺卡片;
5.工时定额、材料加工(模)具消耗定额;
6.成本核算报告。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验收签定应具备的文件资料:
l.验收鉴定大纲;
2.源程序清单;
3.需求分析和功能说明书、规范书。
4.系统设计说明书;
5.程序设计说明书;
6.测试分析报告;
7.用户手册;
8.操作手册。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计划(或委托科研任务)的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也可由上述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委托验收鉴定的,委托单位为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出具《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委托书》,指定验收鉴定的被指定单位为组织验收鉴定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一套文件资料交学院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院科研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对申请鉴定的成果进行预审查,预审查应对是否同意鉴定、组织鉴定单位、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等问题进行审定。审定后,负责办理申请鉴定手续。
第十六条 采用检测验收鉴定时,由组织验收签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验收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名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八条 对需进行会议验收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应聘请专家组成验收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一般由科研主管部门提出)。验收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三至九名。验收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有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领域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验收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成果完成单位中产生的委员不超过两名,验收鉴定委员会主任不应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中产生。
第十九条 会议验收鉴定时,在验收鉴定委员会讨论表决时,参加课题的从研人员应回避。验收鉴定委员会应对科技成果的任务完成情况、科学价值、技术(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应用推广的可能性、经济合理性、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和评议。通过验收鉴定的结论,应由验收鉴定委员会成员签字后记入验收鉴定证书。
第二十条 应聘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专家要对验收鉴定意见或评价结论的正确性承担技术责任,并负有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对于从事学术、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验收鉴定工作所需经费应从该成果的科研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验收鉴定会议召开程序:一般在正式技术验收鉴定会召开之前由组织验收签定单位召集几位主要专家开一次预备会,成立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委员会,并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其余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产生测试小组和资料审查小组。各组确定组长一人。
测试小组根据成果验收鉴定大纲中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成果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提交验收鉴定委员会。
资料审查小组根据成果验收鉴定大纲中的文件目录、内容等进行
审查,看其是否文件齐全配套。对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提交验收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验收鉴定委员会听取课题研究人员汇报和两个工作小组的报告后,总结整理出该成果验收鉴定结论。经验收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后通过,为正式验收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验收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验收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 为开好验收鉴定会,申请验收鉴定的单位应成立一个会务组,负责验收鉴定会期间的事务性工作。包括:
l.负责起草聘请专家的申请书,并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必要时可派人当面邀请。
2.负责技术资料打印、装订分发工作。
3.组织整理会议期间形成的文件、验收鉴定证书草稿、会议纪要、新闻报导稿、专家代表通讯录等并打印。其中通讯录应当立即打印下发,会议纪要会后发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验收鉴定证书定稿打印后送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4.负责办理会议期间的有关财务工作,如:发放专家咨询费、收取食宿费等。
5.负则联系安排与会专家的报到、食宿、接待、购买车票、接送站等工作。
6.负责会场布置和会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