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pdf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试行)

一、总则

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三、分级标准

1、生活污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10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总N、总P、粪大肠杆

菌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N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1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

验设备。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生活污水是指:

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处排出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用过的水,包括城镇污水及生活污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2、工业废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 处理量30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1000吨/日或COD 处理量10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N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

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500吨/日或COD 处理量5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300吨/日或COD 处理量1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 处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不包括

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

3、除尘、脱硫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大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负责过1套5万KW 以上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3台65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2套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和固定化验室。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从事过两台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或两套1万立方米/小时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配备固定化验室,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排放标准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

别任何规模的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

. 持有乙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台65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单套20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不能从事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治理设施运营。

4、工业废气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气相色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 具有从事大型有毒有害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1万立方米/小时以上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 具有从事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20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4套处理风量8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或5套以上饮食业

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气包括有毒有害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套5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废气治理设备,包括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不包括有毒有害废气的运营业务。

(4)说明

.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不包括需经除尘、脱硫处理的废气;

. 本标准所指有毒有害废气是:含硫尾气(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等)、含氟尾气、含氨废物、氮氧化物尾气、含氯尾气(氯、氯化氢、盐酸雾)、金属尾气(含氧化物、铅、汞、铍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废气。

5、工业固体废物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

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6、生活垃圾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500吨/日以上,垃圾焚烧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6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2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 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300吨/日,除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外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及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焚烧和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处置方式。

7、自动连续监测类(不分甲乙级,分水、气小类)

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5台(套)以上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建立有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保证制度,负责运营的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分析实验室,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需要的取样、保存、称量和分析等设备;

. 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并能按相应监测项目的标准分析方法分析测试,具有维

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 实验室建立有程序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说明:

废水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NH3)、总

有机碳(TOC)pH、总氮、总磷、流量等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包括烟尘(粉尘)、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等项目,每一项目均包含烟气参数。-N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试行)

一、总则

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三、分级标准

1、生活污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10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总N、总P、粪大肠杆

菌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N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1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

验设备。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生活污水是指:

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处排出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用过的水,包括城镇污水及生活污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2、工业废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 处理量30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1000吨/日或COD 处理量10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N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

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500吨/日或COD 处理量5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300吨/日或COD 处理量1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 处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不包括

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

3、除尘、脱硫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大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负责过1套5万KW 以上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3台65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2套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和固定化验室。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从事过两台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或两套1万立方米/小时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配备固定化验室,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排放标准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

别任何规模的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

. 持有乙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台65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单套20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不能从事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治理设施运营。

4、工业废气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气相色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 具有从事大型有毒有害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1万立方米/小时以上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 具有从事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20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4套处理风量8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或5套以上饮食业

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气包括有毒有害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套5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废气治理设备,包括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不包括有毒有害废气的运营业务。

(4)说明

.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不包括需经除尘、脱硫处理的废气;

. 本标准所指有毒有害废气是:含硫尾气(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等)、含氟尾气、含氨废物、氮氧化物尾气、含氯尾气(氯、氯化氢、盐酸雾)、金属尾气(含氧化物、铅、汞、铍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废气。

5、工业固体废物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

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6、生活垃圾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500吨/日以上,垃圾焚烧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6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2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 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3)业务范围

.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300吨/日,除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外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及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焚烧和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处置方式。

7、自动连续监测类(不分甲乙级,分水、气小类)

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5台(套)以上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建立有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保证制度,负责运营的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分析实验室,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需要的取样、保存、称量和分析等设备;

. 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并能按相应监测项目的标准分析方法分析测试,具有维

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 实验室建立有程序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说明:

废水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NH3)、总

有机碳(TOC)pH、总氮、总磷、流量等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包括烟尘(粉尘)、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等项目,每一项目均包含烟气参数。-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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